標籤:

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

4月1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會議指出,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要通過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圍繞改革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和選任程序、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範圍、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機制、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改革、完善人民陪審員退出和懲戒機制、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制度等重要環節開展試點,提高人民陪審員廣泛性和代表性,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在辦案過程中和審判員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審員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任命也沒有陪審員的那麼複雜,學歷要求也沒有審判員那麼高,工資也不在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審員也不參加案件的執行工作.人民陪審員不單獨辦案,在普通程序中也不擔當審判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五條 人民陪審員到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二)參加案件調查; (三)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四)參加案件評議。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適用有關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人民陪審員執行職務,應當遵守審判工作紀律,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 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 (三)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據《人民陪審員培訓教程》所載,人民評審員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公民參與刑事、民事和 行政案件審判的制度。人民陪審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人民群眾直接參与國家管理的 具體體現。 通過學習《培訓教程》和有關法律法規使我們明白,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參與行使司法權、實現司法 民主的重要途徑,它對法院公正執法、廉政為民的工作建設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促進作用;人民陪審員 制度是民眾對司法監督的重要環節,有利於防止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審案、辦案等一系 列工作在人民陪審員的參與、監督下進行,提高了法院執法的廣泛性和透明性;人民陪審員制度對職業 法官來說具有一定的補充作用,有利於促進司法改革,人民陪審員可以依法在辦案、審案過程中協助職 業法官,參與工作並提出建議和意見,有利於職業法官開展工作;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法院與人民群 眾之間一條良好的溝通渠道,他們可以將法院的一些舉措依法貫徹到人民群眾之中,並將人民群眾的一 些建議和情況反饋回給法院,協助法院做好這方面的事情,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得民心;人民陪審員制 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提高全民法律素質,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條有效途徑,人民陪審員 可以協助法院宣傳黨的法律法規,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導、教育人民群眾學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傳 工作,形成一個人人學法個個用法的良好局面。 另外,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審判機關吸收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審判機關吸 收非職業法官參加審判的陪審制度,其傳統功能和意義一是為社會分享審判權力提供途徑,並因此使公 眾對司法的監督作用得以充分發揮;二是在審判組織中產生內在的制約與配合效果,陪審員作為公眾中 的一員直接參与法律的執行,從理念上講代表公眾的意志,在訴訟中不僅考慮法律上的明文規定,而且 比法官更注意當時社會的一般行為和道德標準,彌補法條的不足和法官認識的缺欠。 二、加強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必要性 根據「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踐行司法為民的需要,用與時俱進的觀點重新認識人民陪審員 制度,強化人民陪審制的適用,創新和完善人民陪審制度,具有新的現實意義。 1、為社會深層次和全方位地了解法院展開視窗。人民陪審員來自民間,通過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 動,建立人民群眾了解法院的直接通道,提高了解層次:包括審判機關的性質和任務、各項審判工作的 開展情況、法院的管理、法官的選任和職責等情況。人民陪審員制度體現和保證司法公開與司法民主的 落實,有利於法院取得社會公眾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度。 2、為通過審判活動宣傳法律提供有效途徑。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後回到群眾之中,必將其在審 判活動中所經歷的、感受到的法律精神、了解的法律規定、法律對具體案件的評判結果及理由,帶回到 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中。人民陪審員通過宣講、說服等傳播方式,影響、矯正、規範社會行為,把接觸 者的認識引向良知,從而服從於社會正義,達到法律宣傳的效果和目的。 3、為審判方式改革與司法環境實際有機統一設定結合點。司法的性格應當是保守的。在人民法院實 行審判方式改革並不斷深化的過程中,民主、公開、效率、效益、程序公正等現代司法理念,日益支配 著法官的審判活動。而與所處的司法環境比較,尤其廣大農村,訴訟當事人是農民,他們不會寫訴狀, 又請不起律師代為訴訟,更不懂舉證、質證,審判方式改革顯為超前。農民不知道怎樣打官司,農民認 知的打官司是從包公審案的戲中感受的,審判方式改革後的司法活動未必能夠理想化的得以操作。定紛 止爭的司法功能和司法目的也必然不能達到和體現。在這樣的現實,人民陪審制度卻日益被弱化和淡化 。強化和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陪審員不具有超前的理性,以其現實的、民間的認 識和觀念,參與到審判活動,牽制和緩衝職業法官的超前行為,在制約與被制約中,達到二者的平衡。 防止和糾正審判活動脫離實際、背離司法職能和效果。 4、有利於人民法院調解解決案件。通過訴訟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平息各種利益衝突,是我國法律確 立的一項訴訟制度。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進行訴訟調解,與法官主持調解相比,具有獨特的和補 強的作用:①陪審員不具有法官身份,代表著社會的觀點和力量,易被當事人認同和信任;②陪審員不 講法言法語,使用民眾的表達方式,表達結果易於當事人理解和接受;③現實社會環境下,由於不廉潔 對司法公信力的妨害和影響,陪審員參與調解,能對法官的公信力起到補強作用。 5、有利於緩解基層法院審判人員的不足。基層人民法院按照地方黨委的有關規定,50歲以上的法 官同黨政部門工作人員一樣實行「一刀切」而提前退休。由於國家實行司法考試的要求,基層法院新的 審判力量不能得到補充,當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力量嚴重不足。如我區某縣人民法院有6個派出人民法庭 ,其中4個人民法庭的審判人員不足三人,不能組成合議庭。通過強化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提高人民 陪審員的素質,在審判工作中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可以彌補和增加基層法院的審判力量的不足 ,保證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 6、有利於彌補法官審理案件中專業技術知識的缺失。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案件、假種子和 假化肥引起的坑農害農案件、醫療事故案件等,均涉及到農業、醫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具有法律以外 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作為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發揮陪審員的技術特長,使其專業技術知識與法官的法 律知識互為補充,有利於提高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 三、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和管理使用的建議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3周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 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執行職務期間,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 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除此之外,我國現 行法律關於人民陪審員產生的具體條件、管理使用、待遇等,未作具體規定。比如,陪審員通過什麼方 式選舉,由哪一級人大選舉等,無法為據。筆者認為:1、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行使的是國家審判 權,法官的審判權產生的基礎是權力機關對法官職務的任命,所以人民陪審員應通過權力機關選舉或任 命,來確立其所享有的審判權。2、人民陪審員代表社會公眾行使審判權,人民陪審員的產生應體現民意 ,所以,陪審員要經過社會公眾參與程度產生。

一、人民陪審員要有自己的明確定位

我們人民陪審員不能和法官一模一樣。現在的各種媒體常常提到司法民主、司法監督等陪審制度的價值目標,我認為這是對「陪審制度」的定位,而不是對陪審員的定位。在一個具體的個案當中,陪審員的首要任務是要和法官一起保證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作出判決。因此,陪審員的功能定位應該是:根據本人的社會道德價值觀、文化素養、人文知識和抽象思維能力對案件加以分析和判斷,真實地表達出陪審員本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意見,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對法律適用的態度。我個人理解,立法者選擇「一審二陪」的合議庭組成模式,直接目的是期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融合合議庭中三人的意見以尋求一種司法平衡。基於這種目的,一個定位準確的陪審員就應該具有不同於法官的案件視角和視野。只有當陪審員表達出不同於法官的思維和思想時,才具備融合觀點和尋求平衡的前提。 1、法院對陪審制度的認識起主導作用。如果大案要案真正使用了陪審員,陪審制的價值才能有效體現。是否重視陪審員的意見,法官的態度起決定作用,關鍵看法官把陪審員當擺設還是當戰友。  2、陪審員對陪審制的認識起重要作用 。一是陪審員是否相信自己能發揮作用;二是陪審員是否想發揮作用;三是陪審員的素質對陪審制的效果起關鍵作用。陪審員的意見不要求完全正確,但不能不發表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  3、完善陪審制度的根本措施是完善陪審案件的合議制度,特別是那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和法律規定不完善的案件,更要注重傾聽和吸納陪審員的意見。  二、人民陪審員務必明確自己的法定職責

  通過這次學習,我更進一步地清楚了人民陪審員有法律賦予我們的以下職責:  1、查閱案卷權。人民陪審員對自己參與審理的案件,可以審查、核實和查閱全部案卷材料,沒有明確的範圍限制。  2、參與庭審權。一是刑事訴訟中的訊問權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詢問權,二是調查核實權。人民陪審員有權在法庭上調查核實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出示的證據,有權對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予以調查核實。  3、表決權。一是事實認定權。二是證據認定權。三是法律適用權。四是同等投票權。  4、參與調解權。應遵循:一是自願原則。如果當事人一方堅持不願調解的,人民陪審員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其進行調解,而應當會同合議庭其他成員及時作出判決。二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只有基本事實查清、是非分明後,雙方達成的協議才能被當事人自覺履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當事人反悔或不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調解過程中沒有做到查明爭議事實和分清是非責任。三是合法原則。當事人處分不得違背法律、政策的規定,或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解。  5、將不同意見寫進筆錄權和簽字權。將不同意見寫進筆錄是對法官進行監督的一個重要方式。司法解釋規定,「發現評議筆錄與評議內容不一致的,應當要求更正後簽名」。

  三、人民陪審員制度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大眾化與精英化之間的矛盾  從人民陪審員的名稱來看,應當毫無疑問要求人民陪審員的平民性、大眾化,有學者說陪審制度是一種「草根民主」,他的民主就在於擔任人民陪審員是一般民眾,而不是有特定身份的人;他的「草根性」在於它通過普通百姓參與審判,平衡精英化的法官對法律的壟斷,防止法律的過度精英化。但無論從人民陪審員的選任資格、選任方式上看,還是從人民陪審員的培訓、任期、工作方式等來看,我們都可以說我國的人民陪審員是精英性與專業性的。毋庸諱言,我國人民陪審員肩負的擔子比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重,而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制則比我們成熟些。我認為,人民陪審員主要是憑社會道德倫理標準斷案,知識並不能帶來道德的進步,資格無助於職業操守,高學歷並不意味著道德必然高尚。 (二)廣泛性與固定化之間的矛盾  從實踐看,法院大都將少數人民陪審員固定在某一審判業務庭,以此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時,也造成人民陪審員之間參與陪審案件數量存在不均衡的現象。退出、補選機制不完善。對於因工作調任、健康狀況等原因導致無法參加案件審理的陪審員,不能及時予以免職並補充選任。個案抽選制度的順利運行必須以合理的人民陪審員候選名單為基礎,數量過少就會使抽選流於形式,失去實際價值,而候選陪審員數量過多,則會使大多數陪審員長期沒有機會參加審判工作,既浪費資源也不利於提高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並且過長的候選名單無疑會增加選任工作的成本。  (三)實質性參與和業務素質欠缺之間矛盾  我國現階段的法官隊伍素質尚且不能整體上達到對適用法律得心應手的程度,即使有職業法官的輔助,人民陪審員對適用法律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見。從制度設計上看,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也只是負責案件事實的認定,而我國的人民陪審員既要負責案件事實的認定,又要對案件裁判負責法律的應用與論證,必須一絲不苟、防止偏頗。從人民陪審員的角度看,根據社會生活常識及一般理性判斷事實真相是力所能及的事情。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司法解釋過多,且不斷推陳出新,對於案件事實認定中的證據規則適用等法律問題,仍然需要在法官的解釋、指導下予以涉及與運用。因為在案件事實認定中,必須適用包括證據規則在內的法律規定,其中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區分是非常困難的,不能教條地理解適用法律問題,否則將使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在權力行使上發生衝突。因法律知識欠缺、審判經驗不足等原因,「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四、怎樣當好稱職的人民陪審員

  嫻熟的法律技能是公正司法的基礎,良好的品德修養是公正司法的根本。在品德無私無畏,能力學有所專的前提下,切實做到以下幾點是必須的。  

  (一)、為了不辱使命,努力注意揣摩和學習法官的判案思路和手法,並據此摸索自己的陪審方式很有必要。我認為,有的法官審理案件使用「剪枝法」即:剪掉枝杈,直接進入主幹審理,我在參與其案件審理時特別注重開庭前加強對案情的了解,自己理出基本的法律關係脈絡。有的法官審理案件使用「梳理法」,即開庭時先將案件整體進行梳理,讓雙方當事人有一個明確的思路,我在參與其案件審理時則注重如何從陪審員角度發問,幫助當事人了解爭議焦點。還有法官審理案件使用「引領法」即:法官把自己想要知道的問題和可能解決糾紛的方式先羅列出來,在法庭上引領雙方當事人化解矛盾,我在庭審中就更注重契合法官審理思路以陪審員的角度告知當事人法律風險,引導其息訴止爭。  (二)、作為一名陪審員,自己來自於人民群眾,就一定要將群眾心聲放在心頭,充分利用自己來自基層,與群眾距離近,更易與群眾交流溝通的優勢,努力搭建法院與群眾間的連心彩虹橋。除了做好陪審工作外,我們有義務把在案件審理工作中了解到的法律知識宣傳給社會,為普法作出一己之力。  (三)、人民陪審員一定要陪而有為,合而有言。切忌在陪審案件時,在事實認定過程中陪而不審,在法律適用時合而不議。我認為一個合格的陪審員務必做到三個認真:即開庭前認真看(閱讀卷宗);庭審中認真聽(聽取審判長質證,當事人的陳述,控辯雙方的答辯,有必要時及時發問);合議時認真講(從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以法律為準繩,從常情常理、社會輿論、公序良俗、民心向背、價值取向,全方位、多視角、多維空間發表有水平、負責任的合議意見)。不說違心話,不說外行話。與審判長意見不一致時要敢於較真,在合議記錄中保留自己的意見。當然,這種倔強和底氣來自自己對法律的嫻熟理解運用,也來自自己對庭審過程的孜孜以求與一絲不苟。

   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生活不是為了法律,而法律是為了生活。」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終極目標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為了百姓美好的生活。雖然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與理想的目標還存在相當差距,改進和完善也不能靠一朝一夕。但是,這一制度順應了司法民主的大趨勢。我相信,每一個人民陪審員,若能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就可以在訴訟中為定紛止爭、案結事了、服判息訴,為化解社會矛盾,為人民陪審制度的完善盡一份微薄之力。  本人水平有限,謬誤在所難免。對的就算拋磚引玉,與大家共勉。不當之處敬請領導和各位同仁不吝賜教。謝謝大家!

唯願公平潤澤蒼生,期待公正兼濟天下。

認真履行陪審職責做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審員

2009-09-10 16:53:02|分類:經驗交流|舉報|字型大小訂閱

我是一名專業的法律人,先後在政法戰線多個部門工作,特別是對法院的工作有較多的了解。這次被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聘為人民陪審員,雖沒有感到驕傲和自豪,但深深的感覺到這是一份沉重的責任。那麼,怎樣才能擔當這一重任,當好人民陪審員呢?下面結合我在法院工作的一些經歷和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了解,談幾點體會:

一、 要充分認識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意義。

從西方國家的歷史來看,陪審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對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對專制和司法擅斷的反抗,陪審制度的價值就體現在它是對司法民主的反映和體現。從歷史上看,陪審團一直發揮著捍衛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的作用。陪審團制度將普通市民同法律聯繫起來,並使其成為法治的一個組成部分,它還塑造了普通市民的政治素質。在英美法院中,陪審團被法官視為解圍之神、黑盒子和計算機,只要向這台機器里輸入正確的問題,就必須接受它給出的答案。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直接參与國家管理的一項司法制度,旨在保障人民民主參與司法活動的權利。追求民主與公正的價值取向要求我們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這絕不是一種制度「作秀」。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司法腐敗一詞進入政治家的話語系統開始,司法正日漸遭遇信任危機,本應該是最崇高與神聖的職業卻成為社會轉型期遭詬病頗多的領域,如何締造一個能夠最終妥善解決社會爭端、實現社會正義的廉潔的司法系統便成為溝通社會各界的共同話題,人民陪審員制度正是緩解民眾對司法不公的不滿,發動群眾監督法官的現實選擇。民主化要求遏制司法專橫和司法權力濫用,更要求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

實行陪審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質上就是陪審制度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這一部分公民之手。而我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隨著各方面的快速發展,我認為也已經具有了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條件:努力鑽研業務,把握好每一次「為人民說話」的機會,把話說到點子上,立志不做「陪襯員」。

(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7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為依法保障和規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體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  (四)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第二條 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徵得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的,視為申請。  第三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後應當明確告知本規定第二條的當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有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應當組成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判。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採取電腦生成等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  第五條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範圍內隨機抽取。  第六條 人民陪審員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審判活動,或者當事人申請其迴避的理由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重新確定其他人選。  第七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有權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並獨立行使表決權。  人民陪審員評議案件時應當圍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審查判斷證據的有關規則,後由人民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並總結合議庭意見。  第九條 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  第十條 人民陪審員應當認真閱讀評議筆錄,確認無誤後簽名;發現評議筆錄與評議內容不一致的,應當要求更正後簽名。  人民陪審員應當審核裁判文書文稿並簽名。

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司法事務是國家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實踐「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內容。

第一、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公民作為非職業法官參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陪審員制度對於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促使審判機關公正司法,保證司法廉潔、增強司法權威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第二、人民陪審員的來源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通過人民陪審員的工作,使各個行業、各個階層的利益和價值標準融入到了司法審判活動中,保證了審判權全面、正確地反映人民的意願。

第三、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使公民直接與行使司法權的司法機關溝通的橋樑,是人民群眾表達利益和意志的一個有效渠道,是公民享有的政治榮譽和政治權力。因此,我們應該認識到人民陪審員的重要作用,應該肯定人民陪審制度的優越性。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僅是公民一項光榮的權利,也是一項光榮的義務。

二、要努力擔任好人民陪審員這一角色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參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享有與審判員相同的地位。那麼,如何扮演好人民陪審員這一重要角色呢?

第一,要以創新務實的精神,主動地、創造性地、扎紮實實地做好這項工作,恪盡職守,不負眾望,無愧民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宗旨。人民陪審員來自人民,代表人民,因此,每個人民陪審員要時刻牢記人民囑託,認認真真地對待參加審理的每一個案件,毫無懈怠,履職到位,不能徒有虛名。我們黨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要把黨的宗旨貫徹落實到司法工作中,就要始終不渝的做到司法為民。每一位人民陪審員都要在思想上牢固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這一根本性問題。要時刻牢記我們手中的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這一權力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絕不能用來為自己謀利益,要始終與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做到深懷愛民之心,恪守愛民之責,多辦利民之事。在陪審過程中,要處理好與合議庭其他成員的關係,嚴格依法行事。評議案件、發表意見時,要服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盡量做到客觀公正,使案件處理的效果達到最佳。要配合審判長工作,服從庭審安排,評議時應當認真聽取審判長對案情及涉及法理的分析,既要敢於發表自己的意見,還要注意聽取合議庭其他成員的意見,互相尊重,共同協作,做到正確、及時、合法地行使審判權。

第二,要處理好陪審與本職工作的關係。人民陪審員的工作性質決定著在從事審判工作的特點具有兼職性,大多數人民陪審員在平時都有自己的工作,有很多同志還擔任領導職務。這就有如何妥善處理參加審判與本單位工作之間的關係問題。對於人民法院指定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訴訟的案件,陪審員應當事先安排好工作,主動做好庭審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按時參加審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參加陪審,同時人民法院在安排人民陪審員庭審時,也要為人民陪審員提供便利條件,確保他們有充足的時間能夠在事先處理好本職工作,使其能夠全身心的投入到審判工作中去,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要遵守陪審紀律,維護人民陪審員形象。在陪審活動中,要「求公正,重原則、說真話、講效率、守紀律」。在案件審理中,不能光依賴法官,要加強獨立思考,認真負責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對自己接觸的國家秘密不能泄露;對正在審理的案件情況及合議庭評議,審委會討論的內容不能泄露;對案件涉及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內容,也應當保密。要嚴格遵守迴避制度,嚴格做到不徇私枉法,不貪污受賄,不吃請受禮,不插手非自己陪審案件。注重司法禮儀,遵守法院有關規章制度。真正做到客觀公正、清廉如水,做一名稱職優秀的人民陪審員。

三、要積極爭做遵紀守法、學法用法、宣傳法律的楷模

人民陪審工作既光榮又神聖。成為了一名人民陪審員,就要不斷增強使命感,認清工作的重要性,要通過陪審工作體現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通過自己的實際行動彰顯司法的公平正義性。

第一,作為人民陪審員,必須要具有強烈的正義感、使命感、榮譽感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嚴格要求自己,事事處處都表現出良好的素質,確保自身形象符合人民陪審員的要求。要帶頭遵紀守法,成為遵紀守法的楷模。從某種程度講,人民陪審員也是法官,也是裁判者,所以也要象法官一樣,時刻保持公正形象,保持一個司法人員的良好形象,要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能體現出自己比普通群眾更守法。

第二,當好人民陪審員必須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提高審判業務素質,了解審判活動規律。法院的審判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法律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已形成其特有的知識系統,在司法改革的推進下,其專業化發展方向日益突顯,審判實踐對法律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的要求,也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日趨完善。因此,作為參與審判實踐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更應該加強對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不斷改善知識結構,提高知識層次,以勝任人民陪審員的各項工作,否則不僅難以適應陪審制度的需要,而且可能會給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帶來障礙,有悖於人民陪審制度設立的初衷。具體的學習方法很多,途徑也不少:一是要刻苦學習法律理論知識,潛心鑽研,把人民陪審員的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努力成為審判工作的行家裡手。二是要多參加案件審理,勇於實踐,要克服依賴思想和畏難情緒,多向法官求教。三是要積極思索如何把自己的專業和特長與審判實踐結合起來,多在專業和法律的結合上下功夫。

第三,要積極向群眾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群眾的法制觀念。通過法制宣傳教育,使更多的群眾了解自己的權利,善於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遵紀守法,依法辦事,推動社會主義事業與法制建設。在遇到個別群眾對法院、對審判工作不理解時,要善於從法律角度加以解釋和引導,憑自己的法律知識和調處糾紛的能力,努力消除群眾的對立抵觸情緒,協助人民法院促進熱點,難點問題的圓滿解決,以自己的良好行動推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意要說: 一、司法的權威源自於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仰。這種信仰通過並只能通過法院的一份又一份公正的判決積累起來。這些年來,人民法院為了樹立司法權威採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由於司法體制、政治體制等諸多原因,這些措施不可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未能釋解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司法是疏通社會不滿的專業管道。管道不暢,糾紛四溢,導致人民到處上訪。我將這一現象歸結為:上訪是因為司法不暢。 二、正義根植於信賴。信仰的樹立需要費盡移山精力,而信仰的坍塌卻只在一夜之間。為了保障法官自主、公正、獨立地審理案件,我不贊成在法院實行錯案追究制只要法官是在公正地履行職責。法官判案,不僅要有見識,還要有膽識,錯案追究制會嚇破法官的膽。同時,為了維護司法的純潔性,對於那些上下其手,枉法賣權者,要堅決、乾淨、徹底地清除之。司法積弊已久,決非一日之寒,必須從制度上有所突破,而完善的陪審制是根治司法腐敗的一劑良藥。 三、托克維爾在170多年就曾斷言,陪審制對主審法官有利。本次陪審經歷也證明了這一點。英美的陪審制將事實的判斷權交給陪審員,如果出現事實判斷錯誤,法官可以很超然地說:我雖然對此感到遺憾,但這是陪審員的事,我無能為力。超然贏得神聖。 城管執法嚇死人 原告是一位下崗工人,和妻子一起在街道邊擺地攤,賣包子。一日,城管的車呼嘯而來,販夫走卒們望風而逃,作鳥獸散。原告沒能脫逃,落到了城管的手中。城管將原告車上的包子放在地下,將三輪車往城管的執法車上拉,要沒收。三輪車是原告生活的主要依據,原告當然力拒。就在拉拉扯扯之間,原告的妻子一頭栽倒在地,口吐黃水,大小便失禁。城管立即安排人和車將其妻拉到醫院搶救。幾十分鐘後其妻死亡。經法醫鑒定,其妻患有脂肪性心臟病我記得不很準確。據法醫稱,這種病在正常情況下,沒有任何錶現,但如果受到外界強烈刺激,可能突然發病,導致死亡。 事件發生後,媒體大加炒作,稱城管執法氣死人,嚇死人。城管覺得很委屈。城管說,我們執法過程中,沒有任何暴力行為,我們根本就沒有接觸死者,她的死和我們有什麼關係呢?如果要判決我們敗訴,我們將來還怎麼執法?媒體的壓力和城管的實力使得法院必須慎重審理此案。法院決定請我們作為陪審員,參與案件審判。 接到任務和訴訟材料後,我分析了一下,覺得案件主要有兩個問題:1.城管行為的合法性;2.死者的死亡與城管的執法有無因果關係? 合法性問題我們是這樣解決的:三輪車是原告的合法財產,被告強行拉走原告三輪車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有無經過法定程序?城管可能提出的理由是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處罰程序,而城管在沒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走這個程序。他們如果以此抗辯,馬上就有程序上的風險。城管在法庭上提出的抗辯是,強行拉走三輪車的行為,屬於證據保全。法庭正確地提出,如果拉車行為屬於證據保全,按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必須先經行政首長批准,而且必須向原告出具收據。這兩點被告都沒有做到,法庭認為,被告程序違法。 關於因果關係。這是本案最為複雜的問題。接到案子後,我將精神主要集中在因果關係問題上。查閱了相關資料,結果發現理論界關於因果關係解釋是一團亂麻。我就這個問題請教了一些同行,他們也說不出所以然。我想,禮失而求諸野,應當看看老百姓是如何想這個問題的。我在北京打的的時候,就將故事說給幾個司機聽,問他們是什麼意見。老百姓的話很樸實:這碼事,不賠肯定不對,畢竟人都死了;全賠也不大對,城管也沒打你,也沒有罵你,你自己有病。這就是老百姓的意見。 我覺得,老百姓的判斷有時比那些終日端坐在書齋里的理論家們更具生活理性。他們根據生活的直覺,說出了很深的道理。比如他們說畢竟人死了,這是什麼意思?這說明,按照他們的意見,判斷案件因果關係要根據受害人的受害程度,要考察親人的情感等。在我這位法律人看來,老百姓的這種分析很合法理。因為因果關係的判斷,不僅涉及到事實判斷,在因果關係不是很明朗的情況下,還涉及到價值判斷,即法官在決定是否有因果關係時,必須要有政策導向和價值衡量。 後來,法庭認為,死者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因為自身有病,次要原因是城管違法行為。如果說,被告的行為與死者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如何解釋死者早不死、晚不死,偏偏見到城管就死?如果認定城管的行為是惟一致死的原因,則無法解釋,其他被執法人並沒有死亡?道理實際上就這麼簡單。 法庭因此判決被告行為違法,承擔部分國家賠償責任。順便說明一下,我們是當庭審、當庭判的,被告可能根本想不到,結果會這麼快就出來了。我們在審判期間,沒有受到任何干擾。我們星期四到的法院,星期五上午宣判結果。我自己戲言,自己是瀟洒走一回。 感悟: 一、當審判長宣布,本案有兩名來自北京的法律專家參與審判時,原告的律師明顯來了精神,辯論的勁頭一下子提高了。被告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這說明,人民陪審制度的建立,確實有助於提升人民對法院的信仰。如果法庭能當庭審,併當庭獨立做出判決,庭審的效用就會實在化,而不再是走形式。當事人及律師都會相應地將主要精力用在法庭訴訟上,而不是法庭外的關係運作上。 二、法院採取陪審方法解決此案,為判決的正當性埋下了伏筆。任何一方如何指責法院的判決,法院會說,這裡不僅有我們法官的意見,也有來自北京的人民陪審員法律專家的意見。假如我們法官不公正,你不好說北京的專家也不公正吧?這說明,人民陪審制有助於法院減輕社會對法官的壓力。 三、審案要聽聽老百姓的意見。理性存於民間,而不僅在於書本,尤其不在那些讀了三五本法律書,就堅信自己是人間惟一理性代表,自己是真理惟一代表人的手中。 四、有一位法律同行對我們這些法學博士參與陪審提出質疑,理由是,陪審關鍵是要聽普通外行老百姓的意見,而不是法律專家的意見。由法律專家參與陪審,違背了陪審制度設立的目的。幸虧我讀了一點法律書,知道美國現在有許多律師直接參与陪審。我不客氣地回答說,我也是一個老百姓,當然可以參加陪審,而且美國律師還參與陪審呢。這位先生一聽說美國人也這麼干,馬上不出聲了。這對我們將來陪審制度改造的一個有益提示,是陪審制度改造過程中,不能排除律師以及其他法律人參與。 五、讓人民參與陪審,可以將人民樸素的情感合法地融入法律之中。陪審制的一個目的就是用人民的常識來糾正職業法官的可能職業偏見。日本最近修訂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職業法官的判決時常偏離常識,他們的判斷有時讓社會一般人覺得不可思議。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日本完善了陪審制。 我失態了 這是一個民事案件。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百萬元計的中介費。原告主張,她與被告訂立了中介合同,為被告出售樓房提供中介服務。合同訂立後,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協助被告出售了數千平方米的樓房。原告為此提供了中介合同以及被告單位同意支付中介費的書面文件。被告當庭抗辯說,根本不存在所謂的中介合同。本案糾紛之所以產生,是因為被告的前任總經理被解聘後,私自帶走了蓋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本案原告與這位總經理合謀,惡意串通,損害被告公司的合法利益,爭議的法律文件,屬於先蓋章,後簽字。原告及那位總經理堅決否認了原告的主張,聲言不存在先章後字的問題,所有的法律文書都是先簽字後蓋章。相關文件被提交給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論是合同書屬於先章後字。 庭審開始一段時間後,我開始發問了: 陪審員:原告,你說給被告出售房產提供了中介服務。現在問你一個問題,你一共為原告提供了多少平方米的房產中介? 原告律師:我來代原告回答問題。 陪審員:這個問題由原告自己回答,律師不能代為回答。 原告:這個我不清楚。 陪審員:你提供中介服務的樓房出售價格是多少? 原告:這個我不清楚。 陪審員:那麼,你都提供了哪些當事人與被告訂立銷售合同? 原告:記不起來了。 陪審員:你聲言提供了那麼多的中介服務,怎麼會一個都回憶不起來了呢? 原告:想不起來了。 為了查明案情,在法庭上,我的這些問題一個接一個出來,並且語氣不太和緩。法院的院長就在台下旁聽庭審。庭下,院長笑著說道:原來學者也容易著急啊? 我明白,我失態了,院長在婉言批評我。作為一個審判官,除了有公允之心,還應有公正、中立的外在表現。這些道理我都懂,可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不留神,我的舉止失當了。 感悟: 一、司法是一個實踐的活動,它不僅要求審判員具備精深的理論水準,而且要有實踐操作的經驗。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審判官應持有平和的心態,一種超然的姿態。學者在可能的情況下,應以不同的身份,如律師、陪審員參與司法實踐實踐出真知。美國的許多著名法學家出身於法官,這不是偶然的巧合。我也真誠地希望法官朋友們在工作之餘,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將他們經手的奇妙的案件提供給社會,提供給學者。 二、人民陪審員最好要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尤其是程序法知識和經驗。本案中,先章後字到底產生何等法律後果,合議庭認識不一。原告認為,法律並未規定,合同必須先字後章。因此,先章後字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我懂一點證據法知識,因此提出,先章後字確實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先章後字從證據法角度,不能證明印章下的字為加蓋印章的人所知悉和認同。因此,提供先章後字文書的人應當繼續舉證。若不能繼續舉證,則無法認定先章後字法律文書內容的真實性。我的分析正確與否另當別論。但本案給我的啟示是,人民陪審員如果不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在庭審中難免成為應景的道具。 陪審是這樣一種工作 陪審制源起於英國。在英國憲政發展史上,陪審制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丹寧勛爵在《法律的未來》一書中,專辟一篇談論英國的陪審團審判。他認為,陪審團審判是英國法律的光榮。這位英國近代司法史上的元老重臣深情地讚美道,陪審是這樣一種工作,它為一般人上了有關公民權的最有用的一課。它是一門在以前800年間代代相傳的課程。被任命為陪審員的英國人在主持正義方面確實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他們的同胞有罪還是無罪,總是最後由他們來決定。我相信,參加這種司法活動對於培養英國人的守法習慣所起的作用要超過其他任何活動。一位偉大的歷史學家曾將它說成是有利於國家和平發展和進步的一種最強大的力量。 丹寧何許人也?1977年1月5日的《泰晤士報》曾這樣評價丹寧的工作:在我國法律的歷史上,人們不會忘掉過去的25年。這25年是法律援助的時代,是法律改革的時代,是丹寧勛爵的時代。 陪審制是有利於國家和平發展和進步的一種最強大的力量,這就是丹寧法官對陪審制的判詞! 丹寧不僅自己由衷地讚美陪審制,而且還在他的書中轉述了前輩和同輩們的讚美詞。他轉述了布萊克斯通於1758年在牛津大學的演講詞:由陪審團審判過去曾被認為而我相信以後也會被認為是英國法律的光榮只要這種保障仍然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英國的自由就會繼續存在。丹寧還轉述了他的同事德夫林勛爵的讚美詞:由陪審團審判不僅是實現公正的手段,不僅是憲法的一個車輪,它還是象徵自由永存的明燈。 在某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波濤洶湧的民意引起部分學者的高度警惕,憂心失控的民意將輾碎司法的車輪,使司法淪為民意的奴僕。有人對民意頗有當初恨其不起,而今恨其不死的意味。更有人激情萬端地說:司法讓民意走開。我的意見是,民意並不可怕,司法不應當拒絕民意,民意是支撐司法大廈的基石,司法制度應當讓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司法不排斥民意,而陪審制就是讓民意有效地融入司法的有效形式。沒有民意的融入和支撐,司法獨立有可能演變成司法獨裁。 在新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之際,作為一名老人民陪審員,我謹將自己的經驗和感悟實錄於此,作為對新的人民陪審制的祝福

我是一名新的陪審員,在參加了幾次培訓及審判後,對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有了一些新的認識。 首先,要加強自我學習。在平常工作之餘研讀一些法律書籍,不斷學法,才能做到合理、合情、合法地公正執法。 其次,要在審案前了解其內容和相關法規,做到知其情,明其意,才能和法官進行交流與合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第三,要有嚴格的自律意識,嚴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決不做違反道德規範、違反法律的事情,承擔起人民陪審員的職責,為弘揚司法民主做出自己的貢獻。 以上是我的一些粗淺認識,在今後的工作中,我會努力學習,認真工作,做一名稱職的人民陪審員。 王春生:人民陪審員要學好法律「主修課」,遵循道德「必修課」。要認真學習人民陪審員的職責、權力、義務、法官職業道德、審判紀律、司法禮儀、法律基礎知識和基本訴訟規則等,做到以法律為準繩,「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人民陪審員來自人民群眾,雖然在社會閱歷、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有獨特的作用,但要公正執法也會有「人情」等方面的阻力。因此以道德為準則,提高人民陪審員清正廉潔的自覺性,維護司法公正,應當是我們的「必修課」。 人民陪審員應當充分發揮自身的特點和功能,把來自群眾、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審員這種獨特的角色功能和作用優勢體現在陪審活動中;注重以社會道德標準評判案件,克服因職業習慣所形成的思維定式,使司法更貼近民眾生活,反映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準則。同時要發揮人民陪審員現場監督審判功能,幫助法官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豐富思維判斷,增強裁決過程的透明度,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一名優秀的人民陪審員政治要堅定,業務要過硬,作風要頑強,堂堂正正辦案,公公正正為民,還應該加強學習,愛崗敬業,無私奉獻,讓群眾信服,讓人民滿意。 董麗娜:作為一名人民陪審員既是一種榮譽、也承載著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和一份神聖的使命感。要時刻牢記「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和法律至上」的宗旨。努力做到勤奮學法、公正執法。以信心作前提,以學習為基礎,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功能作用。人民陪審員不是名譽代名詞,也不是陪襯,而應該是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行使審判權、真正參與到案件中。要找准位、定好點,做到有為、有位。 人民陪審員要不斷加強學習,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從知之較少逐漸達到知之較多,切實做到從無知到有知,從熟知到真知,從而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要愛崗敬業,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把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當成自己一生中又一重要經歷,當成一種事業,不懈追求。 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活動時必須積極主動,全身心投入。要充分發表對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方面的見解和看法,還要以其特殊的身份從普通人的視角,用社會道德標準、倫理等對案件分析評價,反映民眾聲音,使其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胡傳生:人民陪審員通過法律程序任命,參與陪審案件,行使審判權,具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在審判過程中,應秉承「公正、廉潔、為民」的原則,因為公正是司法工作生命線,廉潔是法官立身之本,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價值。要堅定法律信仰,理解好、適用好法律,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不以自己的好惡來評判案件,應與法官緊密配合,並應發表獨立意見,決不形式上參加,而實質上不參加,陪而不審,審而不判。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與功能

2011-09-27 09:37

  也許,我們對法治理念的理解存在高下之分;也許,我們對人民陪審員制度價值與功能的看法迥異不同。但我相信,我們敬畏法律、珍視公正的靈魂應該是一致的。

  論文提要:

  實行陪審制度是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就在於體現司法民主。

  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實行陪審團制,以德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實行參審制。我國的陪審制度就是人民陪審員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並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的司法制度。

  陪審制度的出現,使司法在解決糾紛、分配正義和穩定社會方面的功能得到進一步強化並促使其完成在社會變革中的使命,同時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權的濫用和消除司法領域中的不公正現象。

  尤為令人關注的是,被國外形象比喻為「避雷針」的陪審制度,也曾一度行走在或存或廢的邊緣。

  陪審制度的興衰與強弱,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這一制度利弊之間的衡量與取捨,或者說,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究竟應更加註重其價值追求,還是更加顧忌其負面效應。

  在司法實踐中,陪審制度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國內長期以來都存在一定爭議,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尷尬。有的國家對陪審制度鍾愛有加,而有的則將其扔進了歷史垃圾堆。在我國歷史上曾經發揮過重要的作用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現在同樣處在「摸著石頭過河」階段,如何管理、運作,專家、學者、法官和人民陪審員或揚或抑,觀點碰撞激烈。本文僅圍繞陪審制度在全球的走向、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實施的現實意義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與功能來作以闡述。由於理論功底的膚淺,理論部分大多拾專家、學者之牙慧,實例部分則穿插部分報摘及自身所作的相關調查、分析。

  關鍵字:人民陪審員制度 價值功能

  全文共9319字

  不穿法袍、不戴國徽,審判席上卻與法官並肩而坐;他們不是法官,卻能夠調閱案宗、參與庭審調查;他們不是法律院校科班出身,卻能以特殊的身份、樸素的道德情感維護並促進司法公正。他們,被稱為人民陪審員。

  2005年5 月1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正式實施,經過「改裝」重組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隆重登場。這項制度的實施,意味著全國各地將有成千上萬手持紅色合格證書的人民陪審員,出現在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庭上。①

  在人民陪審員制度步入新一輪改革並付諸實踐一年之際,進一步考察陪審制度在全球的歷史走向,探討陪審制度在中國的現實意義、解讀其價值與功能,也許將有助於我們更加清醒地認識陪審制度的未來—

  1 、陪審制度在全球的歷史走向

  實行陪審制度是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就在於體現司法民主。縱觀人類法制史,可以這樣說,無論是在人類發展的歷史長河中,還是在現實世界裡,我們都找不到民主沒有完善而司法已經獨立的例證。司法獨立與司法民主具有一種互為依存、相濡以沫的關係。就司法獨立具有防止國家暴政、集團暴政的功能言之,獨立的司法呵護著人民民主;就人民民主具有的追求公平、公正的本性來說,它追求、創造並呵護著司法獨立——可以這樣講,陪審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對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對專制和司法擅斷的反抗。

  現代陪審制度起源於11世紀的英國,隨後傳入法國等歐洲大陸國家。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陪審制度由於其所固有的民主特性與啟蒙主義思潮的民主、人權理念不謀而合,因而為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們所熱情謳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西方各國普遍確立了陪審制度,並在全球範圍內被效仿。②

  陪審制度的出現,使司法在解決糾紛、分配正義和穩定社會方面的功能得到進一步強化並促使其完成在社會變革中的使命,同時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權的濫用和消除司法領域中的不公正現象。

  丹寧勛爵在談及陪審團的歷史功績時,曾動情地說:「被任命為陪審員的英國人在主持正義方面確實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他們的同胞有罪還是無罪,總是最後由他們來決定。我相信,參加這種司法活動對於培養英國人的守法習慣所起的作用要超過其他任何活動。一位偉大的歷史學家曾把它說成是"有利於國家和平發展和進步的一種最強大的力量。」對英國普通法歷史學有專攻的李紅海博士也指出,陪審的意義「在於使王室的司法制度得以完善,其合理性提高了王室法庭的威望,使王室法庭在與其他法庭的競爭中更勝一籌。」針對陪審制度日益走向低迷的現狀,英國律師協會由此所作的一份調查報告稱,陪審制「在本質上是獨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任何以改革為借口削弱它的企圖都有可能導致陪審團制度的終結。一旦開了先例,對司法獨立的額外保護將受到侵害。」③

  於西方國家而言,現代陪審制度是對抗封建司法專斷的產物,時至今日,它的這一歷史任務已經完成,司法民主、公眾智慧、教育民眾等已不再是現代陪審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據。相反,陪審制度的負面效應和內在矛盾卻日益放大。尤其是進入20世紀後,無論是實行陪審團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還是推行參審制的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團制度都呈現出來某種衰退甚至萎縮的趨勢。也可以這樣說,陪審制度在這些國家的衰退是必然的歷史選擇。

  在英國,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制度於1948年被正式廢除,到1993年,僅有千分之七左右的刑事案件審理使用陪審團。在法國,目前僅在重罪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中使用陪審制度。即使在陪審制度運用最為廣泛的美國,政界、司法界乃至民間圍繞這一制度的辯論也是數十年來一直不斷。尤其是美國棒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殺妻案發生後,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宣布辛普森無罪,與主流民意截然相反,同時刑事審理和民事賠償審理中的陪審團又對案件事實認定不一,在美國社會掀起了一場軒然大波,對陪審團制度的質疑之聲更為高漲。

  縱觀陪審團制度的演變過程,始終充滿了矛盾和困惑。一方面,弘揚司法民主、利用公眾智慧、提升法制意識始終是陪審制度最重要的價值追求,也是其優勢所在。另一方面,陪審制度也存在著影響訴訟效率、加大訴訟成本等種種缺陷,並難以克服法律理性與公眾情緒、專業化與民主化之間的衝突。

  似乎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陪審制度的興衰與強弱,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這一制度利弊之間的衡量與取捨,或者說,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究竟應更加註重其價值追求,還是更加顧忌其負面效應。④

  二、陪審制度在中國的現實意義

  我國的陪審制度就是人民陪審員制度,最早始於革命根據地時期,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項優良傳統,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中都有明文規定。

  「文革十年內亂」期間,人民陪審員制度和整個司法制度一樣,基本上被廢除。儘管當時一些造反組織,提出所謂群眾專政和群眾審判,但實際上是實行白色恐怖,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主旨完全是背道而馳的。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撥亂反正,我國民主和法制建設開始重建,人民陪審員制度始得以恢復。

  多年的實踐已經告訴我們,對致力於建設民主法治化國家的中國而言,人民陪審員制度必將深刻地影響中國司法的走向,它的意義並不僅限於司法民主化,更在於培育公民的民主政治觀。正如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在其名著《論美國的民主》中所指出的「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應當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權的一種形式」,「陪審制度賦予每個公民以一種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對社會負有責任。」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依法參與國家管理事務的權力。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不僅通過選舉產生國家權利機關行使選舉權、監督權等活動表現出來,而且還包含著公民通過法定的機制參與到具體的政治活動中去。而由於司法事務是國家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是這種法定機制的一項重要形式。

  首先,人民陪審員制度使公民介入到具體的國家事務管理活動中,實現公民與國家機關的融合。如果說選舉權是把公民與國家權力機關進而與「一府兩院」連接起來的第一座橋樑,那麼,人民陪審員制度則是使公民直接與行使司法權的司法機關經常處於溝通狀態的另一座橋樑,這本身就是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的具體表現。

  其次,人民陪審既是公民享有的政治榮譽和政治權能,也是公民表達利益和意志的一個有效渠道。人民陪審員來源的開放性,不僅意味著擔任陪審員成為了符合法定條件公民的法定權利,而且使人民陪審員具有了廣泛性和代表性,使各個行業、各個階層的利益和價值標準融入於司法審判活動中。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是民主評議機制,發揮著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作用。⑤

  三、在現實環境中理性分析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與功能

  新一輪人民陪審員的履職從2005年5 月8 日開始,至今剛好一年。然而,社會和媒體對這一事物的強烈關注程度超過了人們的想像。

  「我不知道我為什麼會落選,只知道在一些國家,普通百姓當人民陪審員多的是;我不知道我什麼地方不適合當選,只知道我的"人民陪審員』之夢算完了,但對選拔中的質疑沒有完。比如文中為什麼沒有提官員多少名,沒有提普通老百姓多少名,卻強調博士碩士的"知識性』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代表性』;既然要求"大專以上』,又何來"大專以上95%』,另外不是大專以上的5 %又是些什麼人等等。總之,我有一種被"忽悠』的感覺。」

  履職的陪審員也有自己的困惑。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的陪審員成平說:「感到有些法官怕麻煩、怕監督,缺少讓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主觀意願,加上法律沒有規定哪些案件讓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沒有規定有多少比例的案件必須讓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導致法院跟法官在是否請人民陪審員上有較大的隨意性。許多法官都比較喜歡找自己比較熟悉、關係比較好的陪審員,這樣一來制約作用可能明顯削弱。」

  無論他們的的議論是否有失公允或偏頗,無論我們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期望有多曼妙,我們都應當承認與面對的是,成長中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尚存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從立法角度看,我國關於陪審制度的法律規定過於簡單、籠統,缺乏操作性。實踐中,由於陪審員缺乏獨立地位,陪審制度存在嚴重的「陪而不審」現象,形同虛設。陪審員來源缺乏廣泛性、代表性,有違陪審制度之初衷。在具體做法制度層面上,對陪審制度的管理,陪審員的職責、義務,包括對錯案的責任追究,均缺乏相應規定。對於如何衡量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與功能,如何擺正充分接受民主監督與嚴保人民陪審員的獨立性二者之間的關係,現在也可謂是百家爭鳴。對其功效是該褒抑或是貶,在具體操作中有時甚至因無章可循而無法拿捏——

  何俊傑是來自深圳市羅湖區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在人民陪審員論壇上他充滿激情地介紹了自己的人民陪審員工作:一年來,他陪審242 件案件,陪審成了他生活的重要部分。而且法院也非常重視人民陪審制度,專門給陪審員配備了可以閱卷的辦公室。陪審員工作的積極性也很高,還幫法院義務整理上訴卷,一年中他就作了400 多宗上訴卷,「通過作上訴卷我學會了有關審判的專業知識……」

  可是何俊傑的自豪卻遭到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的質疑:「一年審242 件案件,還在法院有辦公室,這些令我非常擔心,這樣下去陪審員豈不是成了編外法官?試想,整天和法官低頭不見抬頭見,到了合議的時候,我懷疑陪審員是否能有十足的底氣說"不』!」……正所謂「陪審員自豪的恰恰是專家反對的。」!⑥

  同樣,在實務界,數年來的職業化實踐,也使一些法官們習慣於現有的審判模式。

  外行判案的憂慮、大權旁落的危機感,相關制度設計的瑕疵使一部分法官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產生模糊認識甚至抵觸情緒,讓我們也來聽聽他們的聲音——

  「我認為這種制度目前沒有存在的實質必要。陪審員的功能有兩大塊,一個是認定事實,一個是法律適用。從認定事實來看,陪審員參加不參加對案件沒什麼影響。至於法律適用,那應該是職業法官的事情。從民主的角度來講,陪審員個人的觀點能夠代表群眾的聲音嗎?我看未必,也許是他自己的心聲。如果說要民主的話,還不如直接和公眾溝通。有些專業性案件,法院完全可以請專家過來,不一定要設人民陪審員,我還看不出人民陪審員的實質性作用。」⑦

  在各種各樣的議論中,除了一些對於具體問題發表的看法,我們也聽到了這樣一些可貴的理性的聲音——

  「人民陪審員選任"精英化』與採用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初衷是矛盾的;不分性別、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等條件,儘可能吸納社會各階層參與,這樣才能符合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

  「與西方國家相比,陪審制度在我國的弱化,並非這一制度的各種優點已發揮殆盡,以致喪失了存在的必要,恰恰是這一制度在實際運用中並未有效地實現其功能,甚至變形走調,其制度優勢還遠遠沒有發揮出來。」

  「社會在進步,國家在改革。對於我們吸收借鑒別人的經驗,雖然不能完全照搬,但是不等於就是不行啊。為什麼不能多給些鼓勵?如果什麼東西都是一棍子打死,那麼即使再好的制度,也實行不了。」

  「對一個剛剛開始走上規範化軌道的制度求全責備,顯然有失公允。我們必須認準基本方向,堅定不移地實踐、改革,才有前途。倒退沒有出路,為人民公正斷案才是向前進的根本宗旨。」

  「雖然目前看來,許多陪審員仍未能發揮理想的作用,"陪襯員』的形象並未根本改變,但只要制度制度合理並得到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就一定可以實在化。」

  展望未來,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陪審員曲鳴在滿懷豪情的同時,更深感所肩負責任之重大:

  「人民陪審員制度正式實施,是整個社會的幸事;成為人民陪審員,是我人生中的一件幸事。但是要使人民陪審員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還需要從我做起,付出應有的努力,發揮應有的作用。

  「既然人民陪審員和法官是一種優勢互補的關係,那麼我就要更加代表民情民意,成為一座連接著司法公正與公眾信任的橋樑;發揮來自人民大眾的優勢,將社會公眾的良心和良知融入職業法官的司法技術之中,使裁判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提高社會公眾對司法裁判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既然存在著年齡的差異,身份的不同,生活閱歷的多少,道德觀念的差異,那麼我就要避免在審判具體案件時產生不同的情感反應,避免對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同情或者厭惡,牢記自己是一個人民陪審員,審判案件力求合情合理合法;撇開感情因素,去掉兒女情長,始終保持理性,對事實做出準確的判斷。同時要廣泛了解社會的方方面面。熟知百姓的大事小情,不斷磨鍊自己,以更加成熟和開闊的思路加深認識」……

  當然,陪審制度能否成功移植到中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各項功能能否最終實現,並不取決於美好的理想,更取決於實際的操作和運行,更應引起我們注意並時刻牢記的是,「一種制度的功能如何需要取決於操作者的素質」。⑧

  在司法權威尚未很好樹立、司法審判頻遭質疑的現實背景下,人民陪審員制度所固有的「陽光審判」內涵對我們有著特殊意義。解讀並反思陪審制度,對其意義進行一次切片式的學理研究,可謂恰逢其時,我比較欣賞何兵教授的觀點——

  就司法過程所需要的知識本身而言,其一是法律知識和技術,如法律要件構成、法律漏洞補充等。在此方面,職業法官有其所長。

  其二是事實審斷方面的知識。事實審斷固然需要法律知識——如證據規則的掌握,但更倚重常識,即普通人通過反覆不斷的生活經驗,積累起來的對事實審斷的知識和技能。在此方面,法官與普通人相比,並不技勝一籌。這是因為個人的生活經驗,難分伯仲,個人由此而獲得的知識,也就難分高下。在普通的案件中,法官與陪審員都是基於常識來思考。在真正的「懸案」審理過程中,法律知識的幫助也微乎其微。在英美證據法上,當舉證責任難以分配時,法律給予的指示是——利益衡量,由於利益其實經常無法衡量,所以實際上交由審判官憑良知判斷。而「良知」是基於日常生活的涵養,與法律職業訓練幾無干係。在大陸法上,對於疑案事實,法律要求審判官「自由心證」。「自由心證」而不是「依法心證」,即表明在心證形成過程中,法律知識並不起太多的作用。如果法律知識確實有助於提升事實判斷的正確性,我們就無法解釋,何以在英美陪審團審判中,事實問題全部交由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判斷,而不交由「水平更高」的法官判斷?一項調查顯示,壓倒多數的職業法官(85%)認為,非職業法官懂得證據。值得注意的是,諸多研究表明,職業法官由於日復一日地與案件、證據打交道,會形成職業麻木,對事實和證據失去應有的敏感性,相比之下,非職業法官表現得更敏感、細緻。

  其三是地方性知識。案件審決離不開地方性知識。如損害賠償需要參酌本地的經濟水平,精神損害需要參酌本地人對損害的評價——在民風淳樸的鄉村社會,強姦對女子的名譽損害,就要高於流動的陌生人社會。對於地方性知識,陪審員們「如魚飲水,冷暖自知」,比職業法官更有直接、深切的感悟。職業法官因為經年的職業生涯,會與同階官僚產生職業認同,而與普遍民眾漸行漸遠,產生隔膜。日本司法改革之所以重新引入陪審制,一個原因就是職業法官們的判決,有時讓普通民眾覺得不可思議。如果職業法官實行流轉制,則他們對於任職的「本土」,更是幾無所知。

  不難發現,職業法官與陪審員在知識儲備上,互有優劣。陪審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的參審制,讓職業法官與陪審員合組一庭,目的正在於兩者相互補充、相得益彰。以法官知識的優越性排斥人民陪審,實難成立。

  陪審制度因讓普通民眾參與司法的審判過程,確保了人民對於司法的主權,從而使判決獲得更為堅實的合法性基礎。陪審員日常生活在民眾之中,案件審結後仍回歸於民,正所謂「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陪審員因為與國家政權機關不發生制度上的長期鉤連,因而避免了因為制度化而導致的官僚化。又因為陪審員始終站在民間的立場上,對於權力機關可能的暴政構成有力的防範。正因如此,托克維爾曾精闢地指出:「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應當始終從這個觀點去評價陪審制度。……只要它不把這項工作的實際領導權交給統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統治者或一部分被統治者手裡,它始終可以保持共和性質。」最高法院院長肖揚也稱,應當視陪審製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新發展」,「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重要方面。」⑨

  四、在實際運作中解讀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與功能

  也許以上所摘錄的專家論述過於枯燥,下面還是以我們對我院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具體過程所作的相關調查作進一步闡述。也許,我們抓住的只是這項司法制度的些許皮毛。也許,我們所作的自認為比較滿意的工作不可避免地會引起專家、學者的質疑或批駁。但是,畢竟我們邁出了可貴的第一步

  (一)我院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及培訓情況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院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2005年2 月份院黨組研究確定了我院人民陪審員名額的初步意見。根據我院年受理案件的數量、適用普通程序案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比例、基層法庭配置情況、院機關業務庭編製情況,初步確定選任16名人民陪審員。院機關各業務庭和四處基層法庭各安排2 名。名額確定後報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3 月份我們提請文登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人民陪審員確定名額。名額確定後,我們通過「文登大眾」和文登電視台向 社會發布了《文登市人民法院選任人民陪審員公告》。明確了選任條件、選任名額、選任方法步驟,並組織了報名。共有30餘人參加了報名。我們對人民陪審員報名人選進行了資格審查、組織考察和政審。由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院、司法局共同組成的考察組對考察合格的人選進行了面試,最後確定了16名人民陪審員,其中13名男同志,3 名女同志,均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7 人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0名黨員,他們當中既有離崗退休的機關幹部,也有在職的機關幹部,既有企業的政工幹部,又有農村黨支部、村委會的幹部,還有社區居民,有比較廣泛的代表性。

  4 月下旬,統一安排這16名人民陪審員參加由省高院組織的人民陪審員培訓。培訓結束後,我們又提請文登市人大常委會對16名人民陪審員進行了任命,頒發了人民陪審員證書,並在文登電視台向社會發布了任命公告。

  5 月19日我院的人民陪審員開始審理案件,這也是《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實施後威海法院系統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第一起案件,威海日報、威海晚報對此都作了相應報道。

  (二)、人民陪審員日常管理及參加審判活動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自2005年5 月1 日起,人民陪審員上崗履行職務。2005年5 月初,我們召開了人民陪審員會議,採用以會代訓的形式,對陪審員又進行了職業道德、行為規範、審判紀律等內容的培訓。並根據審判案件的情況,作了相應的分工。我們還統一為16名人民陪審員製做了人民陪審員證,以方便人民陪審員出入法院、審判庭參與陪審。

  同時,我們出台了《文登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使用管理考核規定》,由政治處按照此規定對人民陪審員進行統一管理。今年年初,我們還制發了《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案件情況登記本》,陪審員每次參與庭審時,由所參與庭審的審判員、書記員將所參與陪審的時間、案號填寫完整,並予簽名,每半年政治處將此冊所填寫的案號針對對應卷宗進行檢查,此登記本的登記情況將作為年底考核和獎懲的依據。

  我們向文登市政府申請落實人民陪審員報酬和培訓經費的請示得到了批准。年底,我們按照人民陪審員每次出庭45.2元的標準乘以出庭次數再加上每月200 元的補助給每位陪審員計發了補助費用。

  到目前為止,16名人民陪審員共參與陪審民事、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約610 人次。

  從我院現在工作運行情況來看,不僅陪審的領域擴大了,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內容也在增加。特別是少年庭的陪審員不僅參加庭審,還參加幫教工作。在民事案件的審判中,人民陪審員不僅參加審理,還參與到訴訟調解中,不少案件因此都得到了妥善處理。

  數百份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問卷調查顯示,大多數人民陪審員都能積極發表意見,體現出強烈的參與意識與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在被調查的137 名法官當中,有近100 名法官認為人民陪審員對處理糾紛有幫助,有104 人認為案件審理中能做到充分尊重人民陪審員的意見。這說明法官能認識到自己作為職業法官在生活經驗、思維方式、知識領域等方面的一些局限性,因而認同人民陪審員參與到合議議庭之中。

  在針對社會公眾的問卷中,有相當一部分公眾反映,案件中的一些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問題,有特定的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有利於更好地解決問題。也有不少公眾反映,人民陪審員與群眾聯繫最密切,最能反映民眾的聲音,信得過。雖然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動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還較少,但仍可反映出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制度表現出較強的接受度。

  通過調查,我們進一步認識到,人民陪審員來自普通民眾,對社情、民意有著深入的了解,更注重普通人的生活,容易被普通人的生活困境所打動。他們用普通人的眼光去看待普通人的違法與過失。通過他們參與案件審理,法院最後作出的判決則更符合一般人對法律的追求,更容易被民眾所接受。

  結束語

  可以這樣說,無論是出於民主政治的建設需要,還是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環,都離不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參與。問題的關鍵是,如何通過制度創新,使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中國的現實土壤中行之有效,真正實現民主、公正等價值與功能的崇高追求。⑩

  應該說,這是一個大課題!


推薦閱讀:

我國19歲以下人口性別比嚴重失衡?男光棍增多--人口頻道--人民網
打一場清除傳銷的人民戰爭
澳大利亞留學生活指南-留學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墨爾本教育組
「人民公敵」布哈林:獄中一年,著書三部
人民日報國慶社論:為現代中國凝聚夢想力量

TAG: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