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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候選人」難以逾越的「紅線」

「獨立候選人」難以逾越的「紅線」作者:滕修福來源:作者賜稿來源日期:2011-5-29

  各地獨立候選人在區縣人大換屆期間微博助選:5月25日,作家李承鵬在微博上確認,自己將於今年9月正式參選人大代表,在戶口所在地成都,組成參選班子,嚴格遵守我國憲法參選相關規定。他表示,願為選區人民表達他們之合法願景,監督政府,推動社會。同一天,作家夏商也在微博上發布了這一消息。昨天,更多的統計信息出現在了微博。來自北京的中國政法大學老師吳丹紅、江蘇常州的企業員工何鵬、浙江杭州的徐彥等多位人士,均表示將參選所在區的人大代表。(《第一財經日報》5月27日)

  媒體所稱的「獨立候選人」實際上是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選舉過程中,未經政黨和團體提名推薦,經過自身努力獲得選民聯名提名推薦的人大代表候選人。嚴格法律意義上,人大代表沒有「獨立候選人」一說,不能把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同於西方的議會制度,用西方議會的「獨立候選人」等同於我國人大代表選舉的選民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之說,不妥。

  據報道,獨立候選人的出現,並非新鮮事。過去十多年,北京、深圳等地一直都有獨立候選人競選人大代表的案例。他們當中既有成功也有失敗。北京市海淀區、東城區,都有過獨立候選人當選人大代表的先例。而在今年,隨著微博的興起,獨立參選人大代表的人士多過了往年,表現也更為活躍。微博,為他們表達自己的參選意願、凝聚人氣提供了一個平台。

  報道援引專家觀點稱「這是公民的權利」。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贊同:「根據憲法,每個人都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這是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他也注意到,今年主動參選人大代表的現象越來越明顯。「前幾年沒有像今年這麼多。」他說,這說明了我們國民素質在提高、參與政治生活的意願在提高。「這是法律框架和制度框架內的一種行為,對我們國家的長久、穩定發展非常有好處。」竹立家說,地方政府也應該鼓勵公民的參選熱情和意願。

  筆者認為,依據現行選舉法的相關規定,所謂「獨立候選人」競選人大代表踩了法律的「紅線」。

  一般情況下,「獨立候選人」競選人大代表,第一步首先要向選民毛遂自薦,以尋求選民的聯名推薦,方能成為合法的人大代表候選人;接下來第二步就是要主動與選民聯繫,廣泛「遊說」選民,向選民作出當選承諾,以獲得足夠多的選民認可。

  走出以上兩步,就有踩法律「紅線」之嫌。

  首先,「競選」在現階段還沒有被寫入我國的選舉制度。毛遂自薦尋求選民聯名簽字也好,主動「遊說」選民作出當選承諾也好,如此做法理應歸屬於競選行為。而競選行為沒有得到法律的「許可」保障,實踐中這一法律「紅線」是難以逾越的。選舉法對「破壞選舉的制裁」有明確的規定,如:「(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即使沒有賄選,競選行為也難以與「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的法律規定劃清界限。

  再說,關於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問題,法律是有明確的限定。選舉法最近一次修正將原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調整規定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選舉法第三十三條)。這一調整,實際上是在限制代表候選人主動要求與選民見面,以防止出現選舉過程中的不當行為。

  關於這一點,選舉法在修正過程中有過討論:選舉法第五次修正時,草案一開始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或者代表候選人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應該說進步不小;然而,最後定稿還是刪除了代表候選人要求與選民見面的規定,法律的調整是不言而喻的。

  「獨立候選人」現象,有助於選舉民主。一定意義上來說,「獨立候選人」現象的出現,一方面反映出民眾權利意識的增強和參與民主選舉的熱情;而從另一方面來說,這也是選舉法規定的依法保障選民民主提名推薦權的需要。新選舉法增加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選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這一限定,實際上就是規定:在即將展開的新一輪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同步換屆選舉提名推薦過程中,每一選區必須也至少有一名「獨立候選人」(選民依法聯名推薦提名的的代表候選人)參選。

  「獨立候選人」如何依法參選?筆者以為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一)首先要獲得所在選區選民的公認。做到這一點,僅僅有主動參選或競選的意識和熱情是不夠的,重要的是要有平時的「積累」。這個「積累」簡單地說,就是要有讓選民信任的公眾形象。如果沒有選民信任的公眾形象,就難以被提名,即使被提名也難以當選。

  (二)其次要有讓選舉委員會認可的參選行為。選舉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這一點,對「獨立候選人」尤為重要。因為,「獨立候選人」參選是否違法違規,一定程度上選舉委員會「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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