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網約車已合法!打車安全,必須知道這十大要點!

今天下午三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發布會,交通部、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了《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情況。

去年10月10日起,兩份文件就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後的正式實施內容今天終於公布了!

網約車司機:那私家車還能不能作網約車了?對司機有啥要求?網約車是不是8年就必須報廢?兼職司機要不要簽合同?

計程車司機:份子錢降不降?計程車會不會被網約車取代?

乘客:咱們還能不能合乘拼車了?網約車平台還會不會打價格戰?咱們的信息安全能不能得到保障?萬一出了事誰負責?

網約車的合法地位明確了,大家關心的問題也終於有了答案。

1、私家車還能不能作網約車? Yes!

7座及以下乘用車;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在此基礎上,對於符合條件的車輛,應在公安機關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並取得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所以只要您的私家車符合相關條件,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後,就可以轉化為網約車。

圖自 @頭條新聞2、對網約車司機有要求嗎? Yes!

嚴格駕駛員准入條件,應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3、網約車8年就報廢? No!

此前,徵求意見稿把網約車定位成營運車輛,與之相關的就是,要按照營運車輛規定的計程車8年報廢,這帶來許多的不滿。畢竟現在私家車是沒有強制報廢要求的,如果閑來無事跑幾天網約車,8年就得報廢,無疑擋住了很多人的路。

對此,定稿做出調整,仍然定位成營運車輛,但是加了一個登記屬性——由「出租客運」變為「預約出租客運」。而「8年報廢」也改為按照行駛里程「60萬公里報廢」,即便沒達到60萬公里,但達到8年了,就要退出網約車,不過還可以作為私家車開。

4、兼職網約車司機還能不能是自由身? Yes!

之前,徵求意見稿提到,從事網約車的駕駛員需與網約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徵集意見中,70%觀點認為,網約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之間可能只是經濟合作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很多解讀還認為,由於網約車駕駛員不少為兼職,如果與網約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大量兼職司機或將退出網約車市場。

對此,定稿中的提法有了變化:可以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5、計程車份子錢會不會降? Yes!

《指導意見》指出深化巡遊出租汽車改革,新增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科學過渡。由各方協商確定並動態調整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通過改革經營模式、降低過高的承包費標準和抵押金等,降低駕駛員負擔。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拓展服務功能,加強品牌建設,主動轉型升級。

6、計程車會不會被網約車取代? No!

出租汽車行業不穩定情況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傳統出租汽車行業在經營權配置、「份子錢」機制等方面長期積累的歷史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二是新業態不規範發展帶來的不公平競爭,加劇了新老業態市場利益衝突。

圖自 百度百科

但是,相對於網約車服務,巡遊出租汽車服務也具有其獨特的自身優勢。比如,能為不會使用手機操作的老齡人群和不願使用手機操作的特定人群提供普遍服務,匿名性有利於保護乘客的隱私,不同時間不同區域經營實施同等價格水平,實現無差別服務等。

因此,巡遊計程車這一服務方式會長期存在,不會被網約車服務取代。通過設計科學合理、穩妥可行的制度,新老業態可以實現錯位經營、良性競爭,只是在城市出行構成中的比重、服務地域等方面會有所差異。

7、還能不能合乘拼車了? Yes!

《指導意見》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並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規範其發展。

8、網約車價格戰還會不會出現? No!

《暫行辦法》中指出要規範平台公司經營行為,應當合理確定運價,實行明碼標價,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規範市場競爭行為。

圖自 中華網

並規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相關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9、信息安全保護能不能得到加強? Yes!

圖自 安防知識網

《暫行辦法》為了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是規定了乘客對於網約車平台公司信息採集目的、方式和範圍的知情權;二是規定了網約車平台公司對所採集信息的使用必須符合其服務目的,不得超範圍使用;三是規定了除國家機關依法調用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相關個人信息,不得泄露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四是規定了網約車經營著採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不得向外流動。

10、出了事網約車平台公司要負責嗎? Yes!

有的「專車」平台公司宣稱基於「四方協議」模式提供信息服務,但按「四方協議」的法律關係,乘客「被」成為汽車租賃公司的承租人,駕駛員是其從勞務公司僱傭代其駕車的僱傭對象。發生交通事故和服務質量糾紛時,因乘客是車輛承租人和司機僱傭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各方合法權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從本質看,「專車」平台公司不僅僅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務,還直接組織車輛運營、分配工作任務、確定服務價格、制定服務標準、決定收益分配、實施駕駛員管理和服務評價等,涉及「專車」經營服務管理的全過程。

《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網約車平台公司要承擔承運人責任,釐清運輸服務過程中各方權責,一旦發生事故時有明確的責任主體,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等各方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

央廣記者:杜希萌,庄勝春

編輯:周文超、許曄(實習)

圖片來源:@頭條新聞,安防知識網,百度百科,中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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