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的敘述是否屬於認定的事實?在另案中能否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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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法院進行判決之後,會出具判決書並送達當事人。判決書是法院對於案件作出的判決,同時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那判決書可以做證據提交法院嗎?法院能支持嗎?

被告用生效的判決書做證據法院能支持嗎

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如果有足以推翻判決書所認定的證據事實,該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將被推翻。

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可以作為其他案件的證據,法院一般應當直接採信,而不需要再用別的證據來支持生效判決書,但生效判決書里的證據如審計報告等,判決書如果只是提及,而不是採信,則在後面案件里不能直接採信,當然,任何一方當事人把它作為後面案件的訴訟證據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法院直接採信生效判決書作為定案依據,主要是針對生效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和它的判決內容。法官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而不是根據自己的認識去判斷證據,認定事實。它之所以被自由心證原則所取代,其根本原因在於事先法定證據評價的規則容易束縛法官認識的能動作用,妨礙法官通過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去更精確可靠地查明事實相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該解釋是對《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生效的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也有可能被推翻。證據雖然可以證明事實,但是也可能是被人為的進行偽造的,所以一般在使用的時候,會先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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