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注意什麼問題?訴訟離婚一方不來怎麼辦?

如果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就只能選擇訴訟的方式。離婚訴訟也就是俗稱的打離婚官司。此時的程序就與協議離婚的程序不太一樣了,同時因為程序較為複雜,因此也就導致當事人打離婚官司所花費的時間比較多。另一方面,作為當事人在打離婚官司的過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問題。那到底打離婚官司注意什麼問題呢?

一、打離婚官司要經過哪些程序?

打離婚官司屬於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訟狀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

2、審理

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查、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離婚起訴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受理後的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查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查成協議後,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進行下列步驟進行:

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申請迴避,而後,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委員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判決書。

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二、打離婚官司注意什麼問題?

1、 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 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 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上訴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夫妻一方想要解除婚姻關係,此時很有可能遇到對方不想離婚的情況,那這時應該要怎麼辦才好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雙方對是否離婚、離婚財產分割、離婚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存在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畢竟此時有一方不願意離婚,那訴訟離婚一方不來怎麼辦?

一、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向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序為: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具備上述條件,並準備好離婚起訴書以及相關證據後,可以到管轄法院立法庭提交材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訴訟離婚一方不來怎麼辦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型: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針對第一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處理方法:對這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那麼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針對第二類型: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是本人 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於離婚後,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願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應訴,以便法院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監護人仍不願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二款「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的規定,依法對監護人拘傳到庭,參與訴訟。

離婚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途徑,當協議離婚走不通時,您可以選擇訴訟離婚。至於訴訟離婚一方不來怎麼辦?此時符合條件的話,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當然,原則上還是需要當事人都能出庭,如果確實存在特殊情況,如一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則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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