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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擺象棋「殘局」誘使他人對弈並贏取押注錢款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在一些人流較多的熱鬧街頭,擺象棋「殘局」的現象並不鮮見,出資50元甚至上千元押注,只要和棋就能獲得雙倍於押注的獎金。大多數路人都不會去光顧,因為這種象棋「殘局」看似簡單,但幾乎沒有勝率。不過,也會有人禁不住圍著這張棋盤指指點點的人的誘惑,和擺局者來一場對弈,結局往往是押注人迅速落敗。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便破獲了一起利用擺「殘局」非法牟利的案件。

案情回放

今年4月,犯罪嫌疑人曹某、時某等7人經事先商議,先後多次在上海市奉賢區青村、奉城等鎮區的醫院、市場等行人較多的公共場所附近,由曹某設攤、時某望風、其他5人充當精通棋術的熱心路人,以擺象棋「殘局」押注破局可贏雙倍獎金為誘餌,誘使多名被害人押注參與破局,並贏取李某等4名被害人共計2350元現金及價值人民幣1589元的手機一部。

觀點分歧

  對於本案中擺象棋「殘局」誘使他人對弈並贏取押注錢款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呢?承辦人員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嫌疑人曹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將破「殘局」勝負作為標的贏取押注錢款的行為屬於賭博行為,但涉案金額及情節尚未達到刑事處罰起刑點,故應認定為賭博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嫌疑人曹某等人虛構可以輕鬆破局的事實,引誘被害人下注參與破象棋「殘局」,騙取被害人押注的錢款,其行為涉嫌詐騙,且在本案中涉案金額及情節已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應認定其涉嫌詐騙罪。

法理評析

  奉賢分局案審中心審理民警在認真審查後認為,曹某等人在本案中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理由如下:

  一、曹某等人的主觀故意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非通過賭博營利。在本案中曹某等人擺「殘局」是為了取得被害人押注的財物,而非通過對弈過程中以營利方式獲取錢財。

  二、曹某等人獲取財物的手段主要在於「騙」,而非正常贏取或抽頭。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擺的是古代棋譜中記載的「殘局」,經過歷代象棋高手研究仍無法破解或不能走錯一步方可和局的,普通棋手只有在擺局人故意下錯或讓子時方可贏棋,這種勝負完全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控制。

  三、曹某等人擺「殘局」贏取押金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亦即參與破局者的財物,而非破壞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綜上所述,曹某等人的行為更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要區別詐騙罪和賭博罪最關鍵在於「騙」的行為本質,賭博行為中雖然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往往只是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由誰獲取財物完全憑偶然之事實決定,這與本案中勝負完全由嫌疑人控制的情節有顯著區別。

作者:周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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