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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保安」究竟該保些什麼?

之所以在題目上保安加了引號,是因為還有一個名稱叫:秩序維護員。

近年來,常常有保安在崗位上為保障業主利益、公司利益臨危不懼勇斗歹徒、見義勇為而受傷甚至付出寶貴生命偶見報端。

他們用勇氣和責任讓我們看到:世界是美好的,人心就是正義的靈魂所在!我們為見義勇為的英雄受傷、不幸殉職感到非常難過,之後我們是否應該有更深刻的反思呢?

所謂「保安」,在業內更為規範的稱呼是「秩序維護員」,僅從字面上就清楚的體現了這一崗位的屬性。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依照上述規定及相關法律,可以認為小區保安是一項根據服務合同提供防範性安全服務的工作。具體的說,物管小區保安主要有三方面的基本職責:

保護小區公共安全

如保安人員對特定區域、地段和目標進行巡查、警戒,震懾不法分子,使其打消對業主不法侵害的企圖;經過巡邏,發現可疑人員,對其進行詢問,對有作案嫌疑的,送交有關部門處理;檢查、發現、報告並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全隱患,防止火災、爆炸等事故或搶劫、盜竊等不法侵害案件的發生等。如2014年11月海口公司一個住宅小區,發生盜竊事件,我司保安人員為了保障園區安全,實施兩個多月的暗哨蹲點,終於成功抓獲兩名正在商鋪前作案的盜賊,為業主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

維護小區秩序

如保安人員對小區出入口進行把守、驗證、檢查;查驗出入人員證件,辦理登記手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指揮、疏導出入車輛、清理無關人員,維護出入口的正常秩序等。如開元物業海南分公司服務的海口市第二辦公區,每日都有四千多人在辦公區辦公,還有上千的人員前來辦理事務,如果保安人員沒有嚴格指揮、疏導出入車輛,勢必造成擁堵,造成進出口癱瘓。

保護小區公共財產安全

如保安人員對特定的公共財產進行看護和守衛,做好防火、防盜、防搶、防爆炸等工作。

實踐中,物業服務合同均約定了保安服務條款,物業服務企業也相應的在小區設置門崗及保安員,但這種安保服務應限於防範性安全保衛活動。除經雙方特別約定,「保安」應理解為為物業使用創造方便安全的條件,以及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而不是廣義上的社會安全。物業服務企業並不承擔使用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險責任,保安不能等同於保鏢,不能要求物管確保小區內所有財產和人身安全。面對突發性的刑事案件,保安並不具備制止這一類事件發生的的能力,法律也沒有賦予其行駛執法權力。

過去曾發生過極個別「業主遇害,物業擔責」的案例,概因未釐清物業服務過程中權、責、義務之間的關係,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大部分權利義務來自物業服務合同這一事實。對保安的職責理解也存在誤區,片面的將物業保安與公安機關的職責混為一談。事實上,保安不同於公安機關,他們的職責不同,職權不同,性質也不同。前者屬於企業專業性質,後者屬於行政性質。物業的保安服務在社會治安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從屬性質,輔助性的。物業治安管理操作的前提是物業服務合同(或是雙方特別約定的安保合同)。保安服務的方式,所採取的服務行為都要受到有關物業服務合同條款內容制約的。

但這並不表示物業公司就可以不做為,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如果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或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過錯,可視為在物業管理方面存在過錯和違約行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原因往往是多重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各個方面都不能疏忽。當然僅靠物業公司一方的努力顯然是無法達到的,這就要求全體業主為了小區的安全,對物業公司的安全防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同時,物業公司與派出所搞好聯防是必要的。比如說規模較大的小區,可以與公安部門協商,在小區門口或小區裡面建一個聯防站或治安崗亭,保一方平安。物業公司還可以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針對一些易發的惡性事件,聯合發布一些公告,一是可以防患於未然,二是可以增進小區業主的法制意識。

反之,如果物業管理部門履行了上述制度或相關義務,或者說無法提供物管在服務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那麼,物管企業就不存在違約,也就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面對窮凶極惡的歹徒,縱使物管保安已經履行了正常的防範性安保義務,也無法避免這種突發性強、警察對此也難以防範的罪行的發生。試問:在此情況下,我們的保安員兄弟是否可以有「見義勇為」之外的第二種、第三種選擇呢?

「用我們的眼,用我們的耳,用我們的手去配合警方打擊罪惡。」這句在某部香港宣傳片里看過道的話,也許正是我們的保安員用該牢記於心的。

法治社會,法制小區!距離此願望還有一段路要走,具有法治觀念的不僅僅是合同雙方的業主和物業企業,更是政府的行政部門、執法部門、宣傳部門需要的!還好,所有的相關方都在積極地探索,所以要堅信物業管理服務的明天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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