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講座

法治講座――老年人權益保護(講稿)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2000年我國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8811萬人,佔全國總人口的7%,按照國際標準,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人口老齡化作為一個世界性問題,聯合國提醒各會員國:要「銘記21世紀老齡化是人類前所未有的,對任何社會都是一項重大挑戰」。

一、侵害老年人權利的現象(一)侵害老年人的財產權   專家指出:直接佔有老年人的現金、房產、存摺、債券、股票、撫恤金等,成為近年來侵佔老年人財產的一種趨勢。面對「賴賬」的不肖晚輩,老年人該如何保護自己?

前不久,上海市閘北法院判處了一例侵佔老人存款的案例。判決許某還其母吳老太錢款4.1萬元。幾年前,75歲的吳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臨行前,女兒許某說想幫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銀行存摺、郵政儲蓄存摺和身份證,以免老人不小心丟失。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沒想到僅過了幾天,許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去年才知道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兒就是拖著不還,直到引出這場官司。(案例1、2)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財產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據,這樣就造成子女賴賬有恃無恐,老年人的官司因為手中沒有借條而取證艱難。

老年人對子女應該多一點戒備之心,應該增強對一些借口和欺騙行為的識別能力。借款行為發生時不打借條是老年人的致命弱點,這看起來是對家庭成員的信任,但並不符合現代社會的生存法則。

 (二)對老年人人身權利的侵害  受長期封建思想影響,繼父、繼母的權利在許多人心裡常被忽視。社會學家指出,這種痼疾在現代社會中已總體減少,但是因為現代社會競爭的加劇、生活壓力的增加,反而在局部出現了衝突加劇的現象,老年人必須警惕。  張老先生和王女士本是南京市的一對再婚夫妻。婚後8年來,老兩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生活雖不富裕卻十分和諧。然而張老先生的兒女一直不接受她。去年冬天,張老先生一人去北京探望小女兒,不想卻在北京突發腦溢血不幸病故。幾個兒女在並未通知王女士的情況下就將張老的遺體在京火化,並將骨灰與張老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後十分悲傷,但更讓她痛楚的是張先生的子女死活不告訴她張先生骨灰的安葬地點。今年初,王女士以自己的「悼念權」被剝奪為由將張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

今年7月,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不贍養繼父,又怕無法繼承財產,兒子竟鼓動86歲的老母親與共同生活了40餘年的繼父離婚」的案件——   孫老太太早年喪夫,自己獨自拉扯4個孩子生活,後來組建了新家庭。新夫趙某聰明手巧,靠在外做些小生意養活了9口之家。數十年過去了,7個子女都長大成人且成家另過。勞累了一輩子的老兩口在卸下了撫養重擔後,本應安度晚年。可是,子女們怕將來得不到房屋財產,和媳婦們一撮合,竟威逼86歲的老母親到法庭起訴繼父,要求與已共同生活了近半個世紀的老伴兒離婚並分割財產。法院在查清事實後,對這群兒女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

廣州市南方社會調查事務所的調查顯示:在老年人再婚時並未取得子女支持的家庭中,「外來者」的權利往往不被重視。以往的矛盾多發生在贍養問題上,近年來隨著老年人再婚群體的增加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例如,一方老人生病住院,子女們將「新老伴」擋在病房外,連起碼的「探視權」都被剝奪;又如,一些子女故意將本可以調和的孩子教育、生活習慣等瑣碎矛盾激化,表面上雖然「不反對」老人再婚,卻使再婚老人得不到同居探望的權利;再比如上面提到的王女士連「悼念權」都被剝奪。

(三)常被遺忘的「精神贍養權」  近年來,老年人維權又出現了一種新鮮事:一些晚輩雖然付給老人一定的贍養費,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環境,長期不探視老人,使老人處在一種孤獨、凄涼的境地。一些老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為自己爭取「新」的權利。

  今年5月,北京市92歲的劉老太太咬破手指按下一枚血手印,一紙訴狀將自己的兒子告上朝陽法庭。老人傷心欲絕地說:兒子過得很好,收入很高,但是同在北京生活,卻整整13年沒有看望過她了。   劉太太的老伴已經過世,家住東城的兒子曾經長期拖欠老人贍養費。後來經過居委會出面調解,兒子吳某才勉強同意恢復對老人的贍養。但是,心中不快的吳某卻再也沒來看過老母,時有時無的贍養費也是通過郵局寄送。老人得到了微薄的贍養費,卻陷入了深深的孤獨中,有一次生病在家躺了7天竟沒有人管。過年的時候老人給吳某打電話,吳某卻不耐煩地說:「不是給你錢了嗎,還那麼麻煩幹什麼?」

老年人已經不滿足於每個月那點贍養費,要求兒女們還要盡看望自己的義務,老年人有過正常人生活的權利,也有改善自己生活質量的權利。

(四)其他侵害老年人權益的問題有些患有嚴重精神疾病、長期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有子女把他們當作一種包袱推向社會。他們的維權之路更加艱難。  今年4月,武漢漢陽一家餐館來了一名老婆婆和他的兩個兒子。兒子給她買了一碗餛飩,卻眨眼間不見了蹤影,留下年約七旬的老婆婆孤身呆坐了一天。老人說話語無倫次,精神不太正常,無法與其正常交流。店主只好撥打110電話反映情況,經查,老人患有精神疾病,幾年來一直沒有醫治好,兩個兒子覺得母親是一種拖累,竟然喪盡天良地將母親遺棄在街頭。

上海、北京、廣州的一些醫院都發生過送老人到醫院後家屬逃跑的事情。一些醫生說:如果確實沒有治療必要,我們會及時告訴家屬。但有些人將家裡生病的老人關進最便宜的病房床位後,便不再讓醫生給老人打針用藥,不願為老人多花一分錢,算是「保守照顧」。

被遺棄或者被「保守照顧」的老人大多長期患病,花費較高,一些自私的年輕人便將此種經濟支出視為「奢侈」,認為「早晚都是個死」、「還不如省點錢花在孩子身上」。老人有看病治療的權利,遺棄、虐待患病老人是嚴重犯罪行為,但是他們的維權問題還沒有得到社會應有的重視。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病情如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癱瘓在床而侵佔、騙占老年人住房、存款的現象也已出現,值得警惕。

二、有關老年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

  老年人屬於社會弱勢群體,我國立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從憲法、法、婚姻法、繼承法、刑法、行政法到眾多地方性法規都有關於老年人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體系必須要與老年人的需求結構相對應,也可以看作是一個金字塔結構。位於塔底的法律法規是對老年人「基本需求」的保護,即對「生存性需求」的滿足與實現,是老年人作為社會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權利,這已在我國的相關立法中得到了較為充分的體現;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金字塔的中部和頂部,是對老年人「高級需求」的保護,即對「發展性需求」和「價值性需求」的滿足,是老年人作為社會成員中的特殊群體,所享有的特殊保護。國家要保障老年人有一個幸福安康的晚年,使老年人能夠共享社會發展進步的文明成果。而我國對於老年人「發展性需求」和「價值性需求」的法律保障,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將會顯得不夠完善、不夠具體,是我們未來老年立法中需要著重予以完善的環節。  金字塔的塔尖為老年高級需求的保護,即老年人老有所為、老有所樂方面的保護。

三、老年人的基本權利

面對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作為弱勢群體的老年人卻更多地選擇了『忍』字。有的老人不知如何運用法律,忍氣吞聲地承受著一切;有的認為『家醜不可外揚』,不願打官司『丟人』;有的則是不敢向法律討說法,惟恐事後遭到子女報復,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這種種心理障礙,使得老人們的『親情防線』異常薄弱。」雖然在1996年我國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但在法律條文面前,「剪不斷,理還亂」的親情,成了老年人維權過程中的最大障礙。而有了親情障礙,老年人在維權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觀上也助長了侵權事件的發生。

1、受贍養權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贍養的權利。老年人應該老有所養。

根據《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四類親屬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一般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贍養的義務,但當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沒有贍養能力時,老年人成年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需要贍養的老年人就有贍養的義務。另外,贍養人的配偶對老年人雖沒有贍養義務,但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3款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義務。」

對老年人的贍養包括對老年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1)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的老年人,贍養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贍養人有義務耕種,並照顧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2)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當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動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要照顧老年人日常的飲食起居。(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贍養人應儘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過得愉快、舒暢。現實生活中,對老年人精神上的贍養容易被忽視,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將成為主要的贍養內容。

2、社會保障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和社會應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區服務、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內容。

城鎮老年人應該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我國從1991年起開始建立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個人儲存與統籌互相結合的原則,為每個職工建立了養老保險賬戶。

另外,國家除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外,還對城鎮特困老年人給予救濟。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贍養人確無贍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法律對農村老年人的養老保險也作出了不少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指出:「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對於農村中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人贍養的老年人,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另外,也鼓勵農村中的孤寡老人與其他公民或村委會、生產隊等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由遺贈人寫下遺囑,將其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後轉移給撫養人所有,而由撫養人承擔老人的生養死葬義務。

在老年人醫療保障方面,國家規定:有關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時,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為老年人特設家庭病床,上門診療。對於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會救助,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責任編輯:admin)

3、婚姻自由權和居住權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和離婚兩個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由此可見,離婚、喪偶之後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以各種理由加以干涉。現在,有些子女從經濟利益,或為錢財或為住房等私利考慮,干涉老年人再婚,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另外,老年人的離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當老年人與配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維持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提出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或其他親屬不能因為父母年老而忽視他們的感情需要,反對父母離婚。

關於老年人的「居住權」,法律規定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產權,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贈與、出賣給他人;老年人對以自己名義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賃權。(1)對於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不得擅自出賣、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人要出資翻造的,應徵得老年人同意,並事先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約定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的份額和使用許可權,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2)對於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變更承租人,不得將房屋交換或退租,亦不得強行擠占。(3)子女在單位分配住房時,包括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權,在安排住房時,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惡劣的房屋。(4)在房屋動遷過程中,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人同意,不得將老人承租的公房買斷或將買斷所得的錢款佔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動遷時,借口無房居住而擠占老人住房。

4、自由處分遺產權 指老人對其生前積累的財產,有根據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對自己的關心與照顧情況,決定由一人或數人繼承自己的遺產以及他們的繼承份額,或者決定把自己生前積累的財產無償地贈送給他人。 5、繼承權 指老人作為子女、配偶的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時享受依法繼承的權利。那種認為老人不能繼承子女的遺產的認識是不對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繼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遺產的權利,那種認為男性老人的遺產只能由其子孫繼承的說法是不合法的。

  四、侵害老年人權益的救濟

老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尋求法律保護。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地組織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各級老齡工作機構都是老年人的「娘家」,希望老人們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或各級老齡工作機構反映,請求他們對實施侵害者進行批評教育,直至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對於侵犯老人權益、虐待或遺棄老人情節特別嚴重的,司法機關會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遺棄和虐待老年人應受到法律制裁

遺棄老年人,是指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當事人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的老年人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如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對遺棄老年人情節較輕的,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必要時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可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對遺棄老年人情節惡劣的,依《刑法》規定予以處罰。(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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