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山論道】何光順 |危險在逼近,請反對《治安法草案》第26條新設「辱神罪」

在這個世界上,太多的人同情已然發生的災難,卻對即將發生的災難視而不見,對製造災難的即將出台的惡法不去阻止和反對,這是我們民族始終沉淪於痛苦和災難的真正原因。

在這裡,我要呼籲,我們每個人,都要起來不屈不撓地努力,防患於未然,在我們的思考和行動中,去喚起我們面對這個時代應當有的責任和良知,去阻止災難的發生。

一、一條即將出台的危險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第六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動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

(二)利用宗教煽動仇恨、歧視的;

(三)在出版物、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宗教的歧視、侮辱內容的。

這條法律的第一條和第二條問題雖然不大,但語言和細則還可斟酌,我們後面將給出參考,目前關鍵是第68條第3款:「在出版物、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宗教的歧視、侮辱內容的。」這個條款將可能引起某種危險。

很多人還未曾預見到這種危險,我這裡就向大家把這危險警示出來,那就是「辱神罪」、「不敬宗教罪」、「歧視宗教罪」、「破壞民族宗教感情罪」……

您是否覺得這個不嚴重,你可能會說,我們難道不應該尊敬宗教嗎?難道不應該尊敬信教群眾嗎?難道不應該尊重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嗎?

問題來了,您是否知道哪些屬於尊重,哪些屬於不尊重,這個判定標準無法由不信教的個人和集體來判決,無法由執法機關與政府來判決,而往往只能由那些信教的個人和宗教領袖來判決,這必然導致宗教勢力在整個國家和社會的蔓延,造成宗教領袖在信教群體和整個社會中的權威和勢力的擴大,以後必將淪入宗教治國,而非法律治國!

我們再來整體看待這第六十八條的三個法律條款,這三個條款本身也是相互抵觸的,因為既然第(一)條要對煽動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進行制止,要用法律來制裁,但第(三)條又要保護民族的宗教,防止宗教歧視和宗教侮辱。問題就來了,有些民族就是和某種宗教相互捆綁的,對某種宗教的過度保護,就很可能導致衝突和分裂的危險。在後文我將就該問題再予詳細闡述。

就我個人來說,我提倡一種宗教情懷和一種宗教精神,但這種宗教精神是一種超越精神,是一種愛的精神。我強烈反對一種宗教被某個國王、教皇或宗教領袖利用,以成為控制世人的思想和行為的旗幟。當制定「宗教辱神罪」的時候,實際往往保護的是宗教不被侵犯的治外法權,保護的是宗教信徒凌駕於普通人之上的特權。這就將引起這些宗教族群從一個國家分裂出去的危險,強化宗教族群秉承其宗教經典的對非宗教族群的歧視。因為宗教族群往往是嚴守其經典,而他們的經典中是充滿著大量讓非宗教信徒下地獄,要殺戮非宗教族群的仇恨言論的。要批評駁斥這些宗教經典中的荒謬言論,就必然涉及到對其宗教領袖和人物的批評,這就容易被視為是宗教歧視和侮辱,這就阻斷了一種宗教適應多元社會的進步。

二、中國歷史上任何思想和宗教都是允許被辱罵和嘲諷的

我們與其既制定宗教歧視罪和宗教辱神罪,卻為何不制定文化歧視罪和文化侮辱罪?不允許宗教被歧視和侮辱,那是不是非宗教的文化就可以被歧視和侮辱?非宗教信徒的文化感情和文化信仰就可以被踐踏和無視?保護特定的宗教不被歧視,這在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是邏輯不通的,也是不可行的。

實際上,為了反擊某種思想、文化和宗教被統治者和野心家利用,人們對任何思想和文化,都會有諷刺、嘲罵、辱罵。這樣,我們就常常看到,很多歷史上的宗教人物、宗教偶像或宗教信仰就常常是被嘲笑和被辱罵的,這幾乎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現象。

首先,遭到最廣泛嘲笑和辱罵的恐怕就是儒家和孔子,人們反對禮教,嘲笑孔子,這是魯迅就經常做的,中國人也經常做的,在很多時候,孔子更是要被踩上一萬隻腳,批倒批臭。即使當前大力倡導中國傳統文化復興,儒家或儒教都會有不同的反對聲音,你反對或辱罵,都沒有問題,這既是儒家思想本身的寬容,也是中國社會的寬容。和而不同,是由儒家奠基的中國文化的核心精神,因為容許被批評,儒家文化反倒更加強大了。

其次,佛教也是被罵得極多的。呵佛罵祖,說佛祖是「乾屎橛」、「老騷胡」,這是佛教禪宗的大師們經常在罵的,普通人也會罵,他們罵淫僧妖道,也沒有問題,這也是佛教的開放和寬容。佛教因為寬容,因為不追求思想的獨裁,其融入中國文化也毫無障礙,並從而成為中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另外,還有道家、兵家、法家、墨家,各家文化相互批評,只有以韓非和李斯為代表的法家文化要求實行思想獨裁,鉗制民眾,這種思想支撐起了中國此後的王權,但它卻又總是遭到來自道家、儒家和佛教的消解,秦始皇也被視作歷史上的暴君,而並不被稱頌。這個暴君,和後來的成吉思汗、努爾哈赤等卻在當前價值觀混亂的中國成為英雄,這是非常不可思議的。當然,說不可思議,也還是可以思議,那就是當前社會奉行成者為王敗者為寇,所以那些一時成功的暴君也就被推上了神壇。但不管如何,中國歷史上的任何聖人、聖君賢相,都沒有不被批評過的。嵇康、阮籍也在他們的文章里有「非湯武而薄周、孔,越名教而任自然」,這種現象都始終體現著中國文化的互相補正而防止一元霸權的優良傳統。

然而,在當前,中國文化和中國社會卻可能迎來一種不寬容不許辱罵的宗教,以及對於某種宗教的保護,這將極可能造成一種籠罩整個社會的宗教恐怖主義。

三、「宗教辱神罪」不可行的七點論說

在筆者看來,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第68條通過,將無法處理以下問題:

1.宗教作為普通民眾的一種低端信仰,必須接受科學的再教育和再啟蒙,這就不可避免地要從思想政治教育層面否定佛、上帝、真主、基督的存在,這個教育是針對所有學生的,不能因為一個班級有幾個信教的基督徒、佛教徒或伊斯蘭教徒,於是,講授馬列主義、講授宗教產生根源、批評或抨擊宗教的老師就被認為是在進行宗教歧視。如果說否定某個宗教的神或先知,就是宗教歧視,那中國堅持馬列主義的無神論,堅持認為宗教是精神鴉片的思想政治教育課就會面臨被取消,就會成為非法的事情了。我們也無法面向信教的群眾進行科學教育和啟蒙教育,因為面對信教群眾進行科學教育,就是對他們信仰的不尊重。關於這一條,學生的宗教信仰雖然不能被強行剝奪,但從教育上抨擊宗教的虛妄,揭露宗教犯下的罪行,批判宗教領袖對民眾的愚弄,宣傳科學啟蒙的人文價值觀,卻不能被認為是宗教歧視。

2.在一個追求和而不同的文化寬容的中國社會,這也是一個充滿溫和的思想觀點的溫暖的社會,一切宗教的先知、領袖、神,都可能在漫畫、小說、辯論、電影、電視中被醜化,被俗化,這本身也是華夏民族文化的包容性的體現,是民眾智慧的喜聞樂見的反映,我們都說封建統治者常常利用宗教來麻痹和欺騙民眾,而民眾往往會將那些統治者推崇的先知、神、佛繪畫或描寫成丑角,以表達對於某種專制統治或宗教領袖的騙術的反抗與聲討,這既是屬於文學創作的,也是屬於民間正義表達的。如果按著宗教歧視、宗教侮辱的定罪,任何文學、影視、藝術等都不能醜化佛祖、上帝、先知、真主、玉皇大帝、先知,這些書籍都要被焚毀,這些作者都要被拘留或判罪。這就根本不可行。

3.當一個信教人士到不信教的個人或眾人面前宣教時,很可能會引起反感,不信教的民眾會起來批駁傳教者或某個信徒,會指出其信仰是荒謬的,指出其宗教習俗是落後的,對宗教信徒過於神化自己的信仰而貶低其他文化的宣傳,不信教的人可以採用某些言語來進行消解,這也可能容易被認為是侮辱性的,但實際上這不過是一種消解的策略,這怎能被認為是宗教侮辱?比如當傳統佛教神化佛陀走火入魔時,禪宗祖師罵佛祖是「干屎撅」、「老騷胡」,如果將這視作宗教侮辱,那還會有禪宗嗎?如果允許禪門人士罵,為什麼不能允許其他人罵?又比如莊子為了防止有些人將道神化絕對化,說道在屎尿,這是不是侮辱了後世道教徒的感情?比如一個人是孔子的信徒,反擊者卻認為孔子是「喪家狗」,是「封建衛道士」,這是不是侮辱了孔子信徒的感情?當然,還有人宣傳上帝,宣傳真主,宣傳耶穌基督,那麼非信教的學者或普通人根本不信童女生子的說法,偏要認為耶穌基督是私生子,這是不是宗教侮辱?這個宗教侮辱和宗教歧視在根本上是難於定罪的,實際上,我們在法律中有一般的禁止人身攻擊,禁止侮辱和誹謗即可,因為這種禁止人身攻擊和侮辱誹謗,不是保護特定的宗教信仰,而只是保護每個具體的個人,比如我們不能直接罵一個對話者和某個人是「雜種」,不能傳播損害某個人名譽的不實信息。法律應該基於保護某個人的人身和人格尊嚴,而非制定某些難於被核查的宗教歧視和宗教侮辱,來對某些宗教信仰進行特殊保護。

4.可能有的人會說有些國家有關於宗教歧視和宗教侮辱的定罪,但這完全不適用於中國,這些制定宗教歧視和宗教侮辱罪的國家,往往是那些一神論曾經佔據著主導地位的國家,這些國家特別容易爆發大規模的宗教衝突和宗教戰爭。為防止兩個極端對立的宗教的衝突,禁止宗教歧視和侮辱的法律就產生了。而中國作為一個既有自己的文化信仰又強調世俗生活的民族,堅持對任何宗教的神、先知與領袖都可以討論,都可以漫畫,都可以在小說、詩歌和藝術中進行各種諷刺性的表達,這就是去魅化,這就是中國文化和而不同,海納百川的極具魅力的體現。因此,中國沒有因為某個人不信仰某個宗教,就被宗教法庭判處火刑、石刑,爆發大規模宗教戰爭的極端情況,雖然有民間陋俗對於個體施以壓迫,但卻並不為主導性的中國文化在法律上予以承認的。

然而,當前治安法草案第68條第3款卻要推動宗教歧視和宗教侮辱入刑,就必然導致人們再也不敢在電視、電影、小說和繪畫中批評某些宗教的權力。而這會導致一種情況,寬容的中國傳統文化仍舊不斷地被繼續批評,不寬容的某些宗教不允許批評,而這種不寬容的宗教還得到國家法律保護,他們控告作家、導演、演員、記者、普通中國公民侮辱他們的神的法律案件,就都會勝訴,於是一種不寬容的宗教特權,就得到充分保護,而這種宗教的宗教特權因為這種保護就會吸引更多民眾皈依。這就像羅馬帝國給予基督教和其他宗教同樣平等的權利,不再限制基督教時,基督教征服了整個羅馬帝國。為何?因為其他宗教包括羅馬國教都是寬容的,而當時基督教是不寬容的,他們不斷摧毀其他宗教的神殿、神像,而卻得不到處理,於是整個羅馬帝國的民眾越來越信奉了強勢的基督教,而當君士坦丁大帝信奉基督教以後,整個羅馬帝國就成為不再寬容其傳統文化的基督教帝國,此時傳統的羅馬已經滅亡,此真所謂亡天下了。當然,在現代社會,基督教已經變得寬容了,這是另外的話。

對於當前中國來說,如果我們抽象地提倡宗教平等,制定宗教辱神罪,保護宗教徒的情感和習俗,最終就會導致那些寬容文化的消失,而不寬容的某些宗教文化藉助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縱容,而不斷得到好處,那麼,不寬容的某種宗教就將統治這個國家,這就會成為一個宗教恐怖主義的國家。

5.以前,中國共產黨是信仰無神論的,共產黨員的信仰是和宗教徒的信仰是相抵觸的,中國共產黨是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擔負著一個民族的文化使命,那就是以科學、民主來啟蒙整個民族。但如果治安法草案第68條第3款通過,就會導致共產主義教育,共產黨的思想宣傳無法在民族宗教地區開展,中華民族的科學和民主的啟蒙也無法在民族宗教地區完成,習近平主席提倡的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族宗教地區也將寸步難行。如果我們放棄了這個無神論的只相信科學和民主的信仰底線,那麼,共產黨就會任由共產黨員信奉各種宗教,那麼,共產黨的對於中華民族的寬容文化的維護也將喪失根基,而那種不寬容的極端宗教文化就會在共產黨的思想和文化教育中不斷蔓延,因為在民族宗教地區,他們會要求共產黨員不能談論無神論,不能談論科學和民主,不能批評某些宗教領袖愚弄民眾的宗教權威,不能阻止大肆修建寺廟的行為,這樣,當地共產黨員就不得不遵從宗教領袖教導,就失去了意識形態的領導權,就不得不信仰其宗教,而這個趨勢持續下去,共產黨就會對於黨員的無神論的科學信仰不再堅持,允許那些有著極端宗教信仰的某些黨員進入國家和政府高層,他們不但控制各個地區的宗教協會、宗教事務局,還會控制地方和中央的稅收、工商、行政部門,要求國家政府和社會以尊重某些宗教的名義,不斷免稅,免路橋費,給予低價土地或免費土地,擴大信教民眾凌駕於普通公民的權力,要求建立宗教的國際聯繫,藉助海外力量影響中國政府,並以投資和資助教育的名義在民族宗教地區擴大宗教影響,吸引更多民眾信教。

這種宗教和民族的差別待遇在以前因為對於漢族的嚴格計生,已經讓族群在很多地方失衡,而以後又將隨著經濟和法律的特殊待遇,讓中國傳統文化喪失對於中華民族的凝聚力,而某些具有宗教特權的宗教族群藉助國家政策和國際聯繫,而取得更多優勢。這樣,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就難免有某些官員會討好這些特殊群體,如果那些信教的黨員滲透到權力高層和中央,中國的國家性質就會被改變,以後就會要求中國變成宗教國家,要求中國實行某種教法來治國,這都是極可能改變中華民族命運,改變中國共產黨的純潔性的潛在危險。因此,防止那種保護某種宗教特權被某種宗教利用的宗教侮辱和宗教歧視罪的法律的制定,就是避免中國政權和國家性質變質的重要措施。我們不但不能設立宗教侮辱和宗教歧視罪,而且應該鼓勵中國民眾以喜聞樂見的藝術形式消解某個宗教的神和領袖的權威,弱化某些宗教對於民間的超越於政府和法律之上的影響。這才是建設和諧社會,弱化極端宗教信仰的有效途徑所在。只有對那些進行思想和政治專治的封建皇帝和宗教領袖進行嘻笑怒罵式地嘲諷,社會的思想才能得到解放,民眾的智慧和才華才能得到釋放!

6.對於地方政府和法律部門助長某種宗教的行為要厲行問責制,一票否決制,要開除其黨籍,罷免其行政職務,對於那些堅持無神論的科學啟蒙教育的黨員要進行大力表彰,要對在民族宗教地區推行共產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中國傳統文化教育的情況進行政績考察,如果在民族宗教地區,某種限於特定時代的宗教領袖的宗教權威沒有得到瓦解或者被祛魅,如果那裡的宗教寺廟不是減少了,而是增多了,如果那裡的宗教開支不是減少了,而是增加了,如果代表著中華文化共同體凝聚力的優秀傳統文化沒有得到推廣,中國優秀的經典沒有得到普及教育,而那些宣揚仇恨非信教群眾的宗教書籍卻在寺廟之外被傳播,就要對那個地方的政府官員和教育部門進行問責。現在某些在民族宗教地區的官員把推動該地區的宗教建設和宗教教育視為其政績,這是非常荒唐的,也是與中國文化的發展方向以及中國共產黨所提倡的科學民主的意識形態信仰背道而弛的。當前在寧夏、甘肅、陝西都出現了將某些宗教食品泛化推廣,並藉助宗教習俗來推動宗教的非常危險的趨勢。這些宗教習俗和民族習俗一起捆綁,然後泛化推廣,就為這些宗教贏得了極端可觀的經濟利益,又加之中國政府的一些宗教局官員的推波助瀾,這種宗教泛化和滲透的勢頭,已經勢不可擋。

7.隨著一帶一路的中國國家大戰略的推進,某些宗教勢力還會借著中國國家戰略的名義,借著和一些宗教國家進行經濟和文化交往的名義,大力推進中國西北和西南地區的宗教化運動和宗教化教育,從而弱化中國文化和中國政府的影響,引外援以自重,將成為某些宗教領袖、宗教官員和宗教族群的常用戰略,他們會提倡在西北、西南乃至東部等地區建立更多的教堂和寺廟,以滿足海外進入的宗教教徒,他們的理由也將是冠冕唐堂的。這樣,宗教勢力就會借著在中國西北和西南的影響而滲透到中國核心地區。前段時間復旦大學教授僅僅因為轉發了雲南某個貧困縣的寺廟圖片,就被宗教極端勢力喊打喊殺,這些喊打喊殺的狂徒沒有尊重他人,發出人身威脅,沒有得到任何處理,據說該縣縣委書記還給復旦大學校方打電話要求刪除這個微博圖片,而且荒唐的是,復旦大學校方竟然屈從了這個要求,勒令這位教授刪除了這個圖片。這樣僅僅在網上轉發了一個寺廟圖片的微博就受到如此攻擊,那麼在《治安法草案》第68條「宗教辱神罪」正式制定以後,以任何形式對某些宗教的批評,或者對其權威的消解,那就更可能受到的上綱上線的歧視宗教的大罪地攻擊了。我們要強調,在一個提倡和而不同的具有包容性文化的國家,只要不違法地攻擊某個具體當下生活中的個體,對於任何歷史上的宗教領袖、先知或專制的皇帝等,都應當是可以批評的,甚至是允許被民眾進行嘻笑怒罵地嘲諷的。只有這樣,才有像魯迅這樣的偉大文學家產生的土壤,只有這樣,才有莊子這樣的思想家產生的土壤。他們都非薄謾罵聖人,都批評某種傳統的思想文化或者某種宗教,但他們仍舊是偉大的。而儒家文化、道家文化也正是在容許批評和辱罵中,才成為了優秀的文化。經得起辱罵和挑戰的文化,都是值得尊重的。

四、在中國,任何宗教都應入鄉隨俗落地生根並實現中國化

目前據相關學者估計,中國信基督教民眾有1億,信伊斯蘭教民眾有2000萬,信佛教民眾沒有具體統計,但據估計也至少有2-3億,而有儒家文化信仰的當更多,信道教的也有數千萬,沒有嚴格宗教信仰的也不少,面對這樣複雜的文化生態,我們就不能簡單地保護某種宗教,不能把某些宗教信仰神聖化。

我們只能提倡相互尊重,但必須認識到文化有先進和落後的區分,有文明和野蠻的區分,我們需要以先進和文明的具有科學精神和啟蒙主義的文化來批評、教育、引導那些還停留於古代的落後與守舊的文化。在中國,很多宗教的生活習俗與飲食禁忌,都還是落後和出於迷信的,是要通過學校教育、影視文化宣傳而進行否定和批評的。我們必須要求,那些從宗教或迷信角度奉行的飲食習慣和生活習俗,必須從適應本土化,適應科學衛生化的角度予以改造。因此,在任何地方對這些宗教習俗地批評與否定,都是應當予以鼓勵和肯定的。

對於任何進入中國的外來宗教,都應當要求其尊重中國的固有文化和本土習俗。當前全世界有一種嚴重的宗教綏靖主義。比如當一個中國女人去伊朗時,必須帶上面紗,而一個伊朗女人來到中國時,她仍可以帶著面紗。外來的佛教已經中國化了,佛教適應了本土中國文化的需要;伊斯蘭教也進入中國一千餘年了,對於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民眾個人來說,我是懷著敬意和尊重的。然而,伊斯蘭教既然進入中國,就需要尊重中國本土的文化和習俗,而不能凌駕於中國文化和習俗之上。

我們中國人有一句話叫「入鄉隨俗」或「客隨主便」。外來宗教進入中國既久,還沒有中國化的,我們應當盡量為其提供中國化的條件,而非讓其朝著非中國化的道路上繼續採取保守主義的策略,採取歧視中國文化的態度。然而,我們現在看到,有不少進入中國境內的外來宗教,對中國本土文化採取的是公然歧視和否定的態度。這種反客為主的逆中國化,讓中國文化向西方和中東看齊,是極其不利於建立中國文化的共同體認同的。這種對於中國文化的殖民化和宗教化的趨勢是必須被警惕的。

即使對於部分外來宗教因為進入中國時間較久,其宗教信徒在中國某些地區還在繼續遵從其從中東和西方傳過來的習俗,還無法一時完全中國化,但大趨勢是往中國化方向發展,這是沒有問題和必須制定相關鼓勵性政策的。這種鼓勵性政策可以表現在用中國傳統的儒家、道家、佛家、墨家、陰陽家等各家思想去闡釋外來文化,並在這些外來宗教文化中植入中國文化的精神,鼓勵外來宗教信徒實現中國文化的皈依。

從鼓勵外來宗教中國化的方向上說,我們要特別反對某些地方政府利用公共資源為某些特殊宗教群體提供便利,反對在機場、醫院、學校為如佛教徒、穆斯林教徒、基督徒、儒家信徒單獨提供祈禱室、餐廳等特殊待遇。因為如果專門為佛教徒提供祈禱室、素餐廳,那就同樣得為穆斯林教徒、基督徒提供相應的餐廳和祈禱室,公共場所的公共資源有限,如果這樣分門別類提供,就將導致不信教群體或者其他人群的諸多不便,這就歧視了非宗教人群。

如果為某些特殊的宗教人群提供特別保護,從法律方面要求非信教群體必須尊重信教群體的習俗和感情的法律和規則,就會助長一種宗教的霸權。在這種過度強調尊重少數人的宗教特權中,普通民眾的感情和習俗就往往要為某些特殊宗教群體讓路,這是非常不合理的。我們必須為宗教的中國化,為宗教走向啟蒙和思想的解放提供更多的學校教育,這也才是國家和民族的久安之計!

小結

我們再次強調,法律中已經有對於具體個人的保護,就不能再有對於特殊宗教群體或族群的特殊保護。任何歷史人物、宗教領袖、宗教先知、宗教故事、宗教信仰都允許民眾以喜聞樂見的藝術形式或非藝術形式來進行漫畫化、丑角化、遊戲化、戲劇化地否定、批評、消解和批判,而這也是我們的文化永遠充滿活力的原因所在。如果國家真想保護某種宗教或思想不被冒犯的話,我至少提倡孔子是不能被冒犯的,而不是某種外來的宗教不能被冒犯。但孔子如果不允許被冒犯,這連孔子本人都是不會同意的,因為,孔子正是給我們開創了一種可以被冒犯被否定的寬容的文化,這也才有了華夏民族的寬和大度與憂樂圓融的美好品格。

如果想保護某個宗教不能被冒犯,那就先從保護我們中國更廣大民眾熱愛的孔子不被冒犯吧。比如,以後,有人說他信仰孔子,但他在網上,看到了有人辱罵孔子,那他也可以起訴這個人侮辱了他的信仰和文化感情。我們不能只重視宗教感情而不重視文化感情。宗教感情往往是狹隘的,是應當被破除的,而文化感情是更值得尊重的,也是更應當被保護的。如果一個民族的成員已經沒有任何文化感情,這樣的民族也就不可救藥了。

從尊重文化感情來說,我們也無法防止孔子不被辱罵,當然也不能防止某個更加狹隘的宗教不被否定和抨擊。如果要嚴格禁止,那魯迅的文章,五四以來的新文化運動,都將禁止。因此,在我看來,只有正在活著的具體的個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是當受到保護的,但我們的法律卻不能將任何人的文化信仰或宗教信仰神化和固化。我們雖然提倡宗教信仰自由,卻只是強調政府不能強行剝奪個人的宗教信仰,卻並不是保護某個人和某個族群的宗教信仰或宗教偶像不能被否定和批評。只要中國還沒有制定辱罵歷史人物可以入罪的法律,那麼,保護特定的宗教和宗教偶像,都是不合時宜的。

20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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