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
近日,商務部公告了《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SB/T 10538-2009)行業標準,該標準是我國拍賣行業恢複發展20多年來第一部行業標準,標準將於20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以下為拍賣規程全文:
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
1 範圍
本規程確定了文物藝術品拍賣的基本原則,規定了文物藝術品拍賣的主要程序與基本要求。
本規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文物藝術品經營性拍賣活動。
2 術語和定義
SW*****中確立的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程。
2.1 拍賣
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2.2 拍賣當事人
參與拍賣活動的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
2.3 拍賣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2.4 委託人
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5 競買人
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6 拍賣標的
委託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2.7 買受人
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2.8 拍賣圖錄
拍賣人於拍賣日前製作、對拍賣標的進行介紹的圖片或文字資料。
2.9 拍賣規則
在拍賣活動中各方參與者應當共同遵守的相關規定。
2.10 委託拍賣合同
拍賣人與委託人簽訂的確立委託拍賣關係的協議。
2.11 預展
拍賣人依法對拍賣標的進行的公開展示活動。
2.12 委託競投
拍賣人應競買人的請求,在拍賣現場為其提供的代為傳遞競買信息的服務。
2.13 成交確認書
拍賣成交後由買受人和拍賣人簽署的對拍賣成交事實予以確認的書面憑證。
3 基本原則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循有利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原則。
4 拍賣標的徵集
4.1 徵集方式
拍賣標的徵集指拍賣人尋找和選擇拍賣資源的活動,一般包括常年徵集和定向徵集兩種方式。
4.2 徵集要求
文物拍賣標的徵集應遵守國家有關文物拍賣標的範圍的規定,並與本企業的文物拍賣資質相符。
拍賣人在徵集前可通過適當的媒介對其徵集活動進行宣傳,主要宣傳內容包括:徵集時間、徵集地點、徵集範圍以及聯絡方式。
拍賣人徵集拍賣標的時,應安排相應專業人員參加現場徵集活動,攜帶加蓋公章的拍賣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相關證明。
拍賣人境外徵集拍賣標的時,應遵守國家關於文物進出境管理的相關規定。
5 拍賣委託
5.1 委託拍賣合同的內容
拍賣人接受委託人的拍賣委託的,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 委託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證件號碼、住所、聯繫方式;
—— 拍賣標的作者/年代、名稱、質地、形式、尺寸、數量、保存狀況;
—— 委託人提出的拍賣標的保留價;
—— 拍賣的時間、地點或有關拍賣時間、地點安排的其他表述;
—— 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 拍賣標的的鑒定;
—— 傭金、費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 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拍賣未成交的有關事宜;
—— 有關保密事項的約定;
—— 違約責任,包括因委託人中止或終止拍賣所造成損失的賠償約定;
——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5.2 委託拍賣合同的簽訂
拍賣人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拍賣合同時,拍賣人應要求委託人提供身份證明:
——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 委託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供有效註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
—— 代理人委託拍賣標的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和有效期。
拍賣人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拍賣合同時,有權要求委託人提供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該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並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該拍賣標的的瑕疵。
拍賣人與委託人應準確、清晰、完整填寫合同的各項內容,有附件的合同應在附件中註明主合同編號。
委託拍賣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由拍賣人財務、業務部門和委託人分別留存。
委託拍賣合同確需修改時,可直接在原合同上進行修改,或者簽訂補充協議。直接在原合同上進行修改的,合同修改處應由合同雙方簽字確認。
5.3 委託拍賣合同的管理
拍賣人應建立委託拍賣合同管理制度,對委託拍賣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妥善保存。
6 拍賣標的的鑒定與審核
6.1 鑒定與審核程序
委託拍賣合同簽訂前,拍賣人應對徵集的拍賣標的進行初步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決定是否接受委託。
委託拍賣合同簽訂後,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做進一步鑒定的,可依法進行鑒定。拍賣標的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拍賣人應依法將擬上拍的文物拍賣標的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並依據審核意見確定是否上拍。對未通過審核的拍賣標的,拍賣人應告知委託人,並與其解除該標的的委託拍賣合同。
6.2 鑒定記錄
拍賣人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時,應製作鑒定記錄。鑒定記錄內容包括鑒定時間、地點、鑒定人或鑒定機構、鑒定意見和結論。
7 拍賣標的的保管
7.1 庫房基本設施
拍賣標的庫房應安裝適合的監控、報警和消防系統,滿足各類拍賣標的基本的保管條件。對有特殊要求的拍賣標的,可視情況配備相應的防水、防塵、防蟲、防火、防盜等保管設施。
7.2 拍賣標的存放
庫房存放拍賣標的,應依照拍賣標的材質、包裝形態、質量及安全要求,設定合理的存放方式,避免拍賣標的受損。
7.3 庫房安全管理
庫房內嚴禁煙火,應在明顯處懸掛禁止煙火標誌。消防設備應定期檢查,如有故障,應立即修理更換。
非庫房管理人員進入庫房應有庫房管理員在場;
所有進入庫房人員避免攜帶私人箱包、提袋、大衣、雨具及易燃易爆品,庫房內不宜使用鋼筆、印油等易污損拍賣標的的文具;
庫房管理員班前班後必須檢查各類庫房設施,並填寫檢查記錄。
7.4 拍賣標的入庫
拍賣人應將徵集到的拍賣標的及時入庫,庫房管理員應根據委託拍賣合同,對入庫拍賣標的核對驗收。驗收無誤後簽收,並建立入庫拍賣標的登記帳目,將拍賣標的存放於指定庫位。暫存物品也應入帳登記。
庫房管理員如發現入庫拍賣標的品名、規格、數量、包裝等與委託拍賣合同的內容不符,應立即通知業務部門。
7.5 拍賣標的出庫
7.5.1 臨時出庫
因鑒定、拍照、巡展等需要臨時提取拍賣標的時,經手人應與庫房管理員做好拍賣標的的出庫交接手續。歸還時由經手人和庫房管理員當面清點交接。
7.5.2 買受人提貨
拍賣人憑提貨憑證為買受人辦理提貨手續。買受人提貨後,拍賣人應當場收回提貨憑證。
買受人委託他人提貨時,代理人應出具買受人的授權委託書及提貨憑證。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種類及號碼、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和有效期。拍賣人應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複製留存。
7.5.3 拍賣標的退還
拍賣標的未上拍或未成交,拍賣人應及時通知委託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憑證辦理退還手續,領取拍賣標的。
委託人委託他人辦理領取事宜時,代理人應當出具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種類及號碼、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和有效期。拍賣人應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複製留存。
7.6 庫房盤點管理
拍賣人應建立庫房定期盤點制度,對庫存拍賣標的進行定期盤點。盤點數量與帳面數量核對若有差異,應立即會同相關部門查明原因,並及時處理。
庫房管理員崗位變更時,應按規定履行拍賣標的移交工作。
7.7 運輸包裝
為確保拍賣標的的運輸安全,拍賣標的臨時出庫時應根據材質的不同,妥善包裝,滿足短途或長途運輸要求。拍賣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及各門類拍賣標的的特點,制定短途、長途運輸包裝技術要求。
8 拍賣圖錄的製作
8.1 製作目的
拍賣活動舉辦前,拍賣人應製作拍賣圖錄,以便相關各方了解拍賣活動以及拍賣標的的基本情況。
8.2 圖錄內容
拍賣圖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拍賣活動名稱、預展及拍賣的時間和地點、拍賣規則等拍賣參與各方應知悉的內容、委託競投授權文本、拍賣人聯絡方式等信息、拍賣標的基本情況及特別說明。基本情況包括拍賣標的名稱、作者及生辰、年代、形式、質地、尺寸、鈐印、題跋、參考價等內容。
拍賣圖錄的內容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對於禁止出境的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標的,拍賣人應於拍賣圖錄上特別標註。
應競買人的要求,拍賣人可提供拍賣標的狀態報告,作為拍賣圖錄的補充。
全部拍賣標的應刊印於拍賣圖錄,並可根據需要配附圖片,圖片應儘可能準確反映拍賣標的的實際狀況和品質。
9 拍賣會的實施
9.1 申報與備案
拍賣會舉辦之前,拍賣人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完成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拍賣會申報、備案工作。
9.2 拍賣公告
拍賣人應於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拍賣的時間和地點、拍賣標的或拍賣場次、拍賣標的的預展時間和地點、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拍賣人聯繫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9.3 日程安排與崗位設置
拍賣日程通常包括:新聞發布、拍賣公告、標的預展、現場拍賣、財務結算、標的移交等各階段的實施日期和期限。
拍賣會應設置現場指揮、客戶接待、安全保衛、新聞報道、聯絡協調、後勤保障等主要崗位。
9.4 標的展示
9.4.1 標的預展
拍賣人應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預展場地應符合國家有關文物藝術品展示場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燈具等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拍賣人可選擇專業機構負責展區設計、展場布置工作。
9.4.2 展場布置
拍賣人可根據需要設置:展場布局圖,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及攝像系統以及諮詢接待處、競投登記處、結算處、媒體接待處、委託競投處、圖錄資料發放處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展場明顯處應設置安全疏散圖示。
9.5 競買人登記
在辦理競買登記手續時,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有效的註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競買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競買手續的,代理人應出具授權委託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拍賣人和競買人應簽署競買協議。競買協議的內容包括:競買人和拍賣人的基本情況、競買牌號,以及雙方在拍賣活動中的主要權利和義務、競買人認可的拍賣規則。
為維護拍賣秩序,拍賣人可向競買人收取一定數額的競買保證金,並向競買人出具競買保證金收據。
拍賣人發放的競買號牌為競買人參與現場競價的唯一憑證。
9.6 代為競買和委託競投
競買人可自行參加競買,也可委託其代理人參加競買,競買結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競買人承擔。
競買人可採用書面形式向拍賣人提出委託競投的請求。拍賣人接受競買人委託競投請求的,應在拍賣現場設置委託競投席,為競買人提供代為傳遞競買信息的服務。
9.7 拍賣現場
9.7.1 會場要求
拍賣人應根據拍賣標的狀況和競買號牌的發放數量合理布置拍賣會場。
拍賣人可在拍賣現場設置投影系統和監控系統,並根據需要設立委託競投席。
拍賣人應落實拍賣會場的安全消防措施。
9.7.2 拍賣主持
拍賣師應於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拍賣師原則上應按照拍賣圖錄號的順序依次拍賣,如有調整應在拍賣前予以說明。
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在拍賣前予以說明。
9.7.3 保留價規則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9.7.4 拍賣成交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簽署成交確認書。
9.7.5 拍賣筆錄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依法製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由買受人簽名。
10 拍賣結算
10.1 買受人結算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憑成交確認書、競買保證金收據與拍賣人辦理結算事宜。
買受人委託他人代為付款的,代理人應出具買受人的授權委託書。拍賣人還應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複印留存。
10.2 委託人結算
10.2.1 結算程序
拍賣人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價款後,應按照約定與委託人結算。委託人委託他人辦理結算事宜時,代理人應出具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拍賣人應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複印留存。
拍賣人應根據國家有關稅務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10.2.2 相關費用
10.2.2.1 保險費用
委託人將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後,委託人要求為拍賣標的安排保險的,拍賣人應為拍賣標的安排保險,相關保險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委託人將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後,拍賣人要求為拍賣標的安排保險的,可由委託人自行安排保險或由拍賣人代為安排保險,相關保險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10.2.2.2 保管費用
委託人將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後,雙方約定不予投保或無法投保的,拍賣人可向委託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用。
委託人逾期不領取未上拍或未成交拍賣標的的,買受人逾期不領取拍賣標的的,拍賣人有權要求收取保管費用。
11 拍賣檔案的管理
11.1 檔案保管期限
拍賣人應妥善保管檔案資料,保管期限自委託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年。
11.2 檔案資料的內容
檔案資料的內容包括:
—— 委託拍賣合同、委託人提供的對拍賣標的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證明及其他資料、證照複印件等,以及拍賣標的的保管、保險、移交等事項的有關資料。
—— 拍賣公告,包括刊登公告的剪報、電視錄像、電台廣播錄音。
—— 拍賣標的資料,包括拍賣圖錄、與拍賣標的相關的各類圖片、文字資料、鑒定記錄,以及有關部門的批複文件。
—— 預展及拍賣現場的影像、文字資料。
—— 競買登記文件,包括競買協議、競買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委託代理競買授權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 拍賣規則、注意事項、重要聲明等。
—— 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
—— 有關拍賣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帳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11.3 檔案資料的管理
拍賣人可自行選擇檔案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包括:以拍賣會為單元整理存檔;以資料的內容為單元分類存檔。
拍賣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查閱方便。每個拍賣檔案均應建立檔案目錄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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