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性與人性
動物性與人性——「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補充(2)
人是動物也是人,動物是共性的,人是個性的。
人是動物性、人性的結合。不是「本善」、「本惡」的區別,是先有動物性,後有人性,兩者混雜,伴隨人生。比如,吃飽穿暖的「生存」是動物性,吃得好穿得漂亮的「生活」是人性。但為了追求生活,人會體現出動物性,為了實現生存,不一定都是動物性,也有很多人性,兩者既是矛盾的也是集合的,所以,世界既是動物世界,也是人性世界。
動物性向人性轉化,依靠成長的閱歷及後天的教育以及來自於社會、信仰、家庭的控制和約束。原始社會,動物性大於人性,體現的是真實性;現代社會,人性大於動物性,更多的是欺騙性。
動物性包裹人性,則人的獸性大於人的理性和感性,獸性之餘會體現人性;
人性包裹動物性,則人的理性和感性大於人的獸性,人性之外會顯現獸性。
任何人,在特定的時間、環境、心情下,動物性和人性會交替出現,取決於自控能力,是閱歷、經驗、學識、信仰、性情等等的綜合。但並不排除,人性大於動物性的人在特定時刻體現出獸性,也不排除,動物性大於人性的人在特定時刻體現出人性。
動物性有傷害性,用法律控制;人性用信仰、倫理約束,有自控性。
西方國家,從動物性角度探討人性,所以西方社會是法律和邏輯的進化,是法制的;東方國家尤其是中國,從人性角度規避動物性,所以中國社會是倫理與禮儀的框架,是人治的。兩者體現出的國家治理、企業治理,都是這樣。
法律講究邏輯關係,是從動物性原則推理的;信仰、倫理體現人的凈化,缺乏邏輯更遵從心靈交換。所以,法律不能替代信仰、倫理,同樣,信仰、倫理不能取代法律。
法律是以大多數的公平替代少數的不公平,是人類保護自己但同時必須出賣自己自由的手段,所以依靠法律的強制管理,人性的溫暖就會缺失;信仰、倫理是法律之外的規則,是公平與不公平之間的無形秩序,所以依靠倫理、禮儀約束的中國,法律是一鍋粥,糊裡糊塗。
思考以後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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