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立法避免見死不救
06-16
蔣林 內容提要 廣東佛山的兩歲女童小悅悅被兩輛車先後3次碾軋,而在7分鐘內竟有18名路人不聞不問,直到拾荒阿姨陳賢妹經過,將悅悅搬離街心。無獨有偶,武漢一名15歲學生扶起一被電瓶車撞傷的中年婦女,卻被傷者指認為肇事者。 一邊是路人漠然而去,一邊是好心人被誣陷,當今社會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嚴厲拷問。如何避免類似道德悲劇重演?如何保證好心人行善「零風險」?為此,有律師提出,有必要把道德問題上升到法律責任。實際上,在美歐諸國,都有類似「見死不救罪」的法律規定。 美國:遇人受傷不打「911」算疏忽罪 美國有兩個法律是要求和鼓勵人們助人為樂的,分別是《救援責任法》和《善行法案》。《救援責任法》規定了特殊關係人之間的責任,比如消防人員、急救人員有責任救助危境中的公眾,配偶之間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間的救援,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州將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對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協助。《善行法案》保護的是施救人員,如果施救人員在幫助他人時造成意外傷害,可以免除法律訴訟。 在美國,如果一個人沒有受過專門訓練,原則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輕易動手。但一些州規定,發現陌生人受傷時,如果不打「911」電話,可能構成輕微疏忽罪。 美國還有一條專門法律《好撒瑪利亞人法》,是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避免其惹麻煩上身。好撒瑪利亞人意為好心人、見義勇為者。雖然《好撒瑪利亞人法》的法律細節在聯邦和各州有各種司法變化,不過一些特點是共同的:陌生人對受傷者進行緊急醫療搶救中出現的失誤,給予法律責任上的赦免。這種情形必須是在緊急事件發生現場,而且這種救助是無償的。 歐洲:見死可不救有前提 在歐洲不少國家,對於不負法定職責的普通人來說,「見死不救」的確是一種「罪與罰」。 法國1994年修訂的《法國刑法典》就有「怠於給予救助罪」:「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扣50萬法郎罰金。」 在歐洲的其他國家,如德國、挪威、瑞典、西班牙、義大利等國的法律也規定,任何有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營救危難的法律義務。《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項就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國家規定「見死不救罪」時,無一例外地都有著大同小異的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對自己或者第三人並無危險。之所以法律要為對「見死不救」的法律設置這樣一個「天條戒律」,根本原因在於法律的平等保護原則,即法律從來都不能強迫互相之間不負法定救助責任的當事人之間,以犧牲一方當事人安危為代價來救助處於危險境地的另一方。 加拿大:為保護施救者立法 加拿大也有類似「好撒瑪利亞人法」,但主要是屬於省司法權,例如安大略省2001年頒布的《見義勇為法》規定:「自願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不必為施救過程中因疏忽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制定該法是為打消施救者擔心的因施救不當而惹上官司的顧慮,以防止他們事後成為被告。 「見死不救罪」立法需謹慎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王仲興認為,針對中國目前的狀況,「見死不救」不宜入罪。他認為,小悅悅事件反映出的更多的是道德層面的事情,法律是把「雙刃劍」,設立「見死不救罪」更應慎之又慎。 王仲興認為,18位過路人見死不救,應該遭到道德譴責,起碼這些見到小悅悅傷勢的路人應該打120,或者將其轉移到馬路一邊的安全地帶。 但他也強調,這18個路人可能也存在譴責不下去的可能性,肯定會有人為他們辯護。因為他們的情況不完全一樣,一些人可能是沒看清楚,不知道小孩受傷,一些人懷疑是設的「局」,擔心將事情賴在自己頭上。 王仲興還提到,國外的「見死不救」罪名成立有著非常嚴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與被救人之間的關係,如是否為親屬或者戀人等;以及在救助者是否造成傷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 王仲興表示,出現「見死不救」不應從個人身上尋找原因,只是給個人治罪,有失公允。中國出現「見死不救」的情況,實際上是整個社會誠信的缺失,以及國家相關制度和法律的欠缺。這種惡劣的現象從法律和道德層面遲早要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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