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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的隱患:離了就是離了 復婚或許並不容易

離婚買房,這到底是「鬧哪樣」?婚離了,法律上會有什麼隱患嗎?

法律上從來沒有「假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婚姻制度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所謂的「假離婚」產生的法律後果與「真離婚」是一樣的。然而,有人卻心存僥倖,最終後悔莫及。

「假離婚」換來人財兩空

2015年3月,謝女士將其前夫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恢復雙方的婚姻關係。

庭審中,謝女士激動地表示,其與張先生是1998年1月5日登記結婚,2010年2月雙方生育一子,隨著孩子的慢慢長大,兩人為了孩子能得到更好教育,想購置一套學區房,可是此時限購政策已出,張先生名下已經有一套房產,再次購房屬於二套房,不僅需要交納高首付,貸款利率也無法享受優惠。中介公司的職員對他們說可以通過假離婚來規避法律,等買完房再復婚就行。

可是,離婚後張先生不僅不同意支付首付、不同意復婚,還表示房產已經分割完畢,謝女士沒有權利繼續在該房屋內居住。張先生對謝女士的說法不予認可,表示雙方的確是因為感情破裂離婚,財產已經分割完畢,不存在假離婚。

最終,經過法庭的釋明,謝女士明白了法律規定,接受了現實不再要求復婚,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撤銷謝女士與張先生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

庭審後,謝女士向承辦案件的法官表示,其最想的還是恢復婚姻關係,錢沒有了可以掙,但是孩子是最重要的,她想為孩子提供一個完整的家,如果早知道會這樣,她就不會為了能優惠購房同意「假離婚」了。

「假離婚」舉證難復婚不易

生活中,為了規避政策假離婚卻「弄假成真」的事情很多。北京的王先生就是這樣。

王先生的情況與謝女士類似,為了獲得購房指標,他與妻子辦理了離婚。但讓王先生沒有想到的是,指標獲得後,妻子卻不願意跟自己復婚了。無奈的王先生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妻子」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請求,可他的訴求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先生與郝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雙方所有的房產、股票、汽車、存款、孩子的撫養等問題均進行了約定,同時載明離婚的原因是因為王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前提必須是在簽訂時有受到欺詐、脅迫等情形,王先生雖然主張自己在簽訂協議時受到欺詐,即通過「假離婚」額外獲得購房指標,但是王先生卻沒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司法實踐中,關於受到欺詐的舉證是比較困難的,大多數當事人會因為舉證不能而敗訴,敗訴後失去的不僅僅是財產,甚至還可能會喪失孩子的撫養權。

夫妻通過「假離婚」這種打擦邊球的方式重新獲得購房資格或者享受購房優惠,表面看雙方獲得了利益,但其實風險很大。除了上面提到的復婚、財產問題外,還會涉及繼承問題——夫妻一方在「假離婚」後死亡,另一方還會喪失繼承權等。

婚姻非兒戲,離婚需謹慎,假離婚同真離婚產生的法律後果一致,切不要為了房產等利益而破壞了原本長久的承諾,提醒各位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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