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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仰二十八條》第十九章 上帝的律法

第十九章 上帝的律法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相信……上帝律法的諸般偉大原則表達在十誡中,也表現在基督的生活里。它們表達上帝的愛,上帝的旨意,以及上帝對人的品行及各種關係上的要求,各世代的人都要遵行。這些命令乃是上帝與祂子民立約的基礎,也是上帝審判的標準。藉著聖靈的工作,它們指出罪惡,喚醒人對救主的需要感。得救全是出於恩典,不是出於行為;但是其果子是遵行誡命。這項順從發展基督徒的品格,並帶給基督徒康寧感。它是我們對主的愛及對同胞關心的憑據。出於信心的順從顯明了基督改變人生的大能,因此,基督徒的見證便得以加強。 ——基本信仰第十九條所有的眼睛都注視著那座山。山頂有厚雲遮掩,愈來愈黑,向下瀰漫,直到全座山都包圍在神秘中。閃電划過黑暗,雷聲隆隆不絕。「西乃全山冒煙,因為耶和華在火中降于山上。山的煙氣上騰,如燒窯一般,遍山大大的震動。角聲漸漸的高而又高。」(出19:18,19)上帝神聖的臨格是如此威嚴,以色列人全在那裡顫抖。忽然之間,雷聲與角聲停止了,剩下令人敬畏的寂靜。那時上帝站在山上,從包圍著祂的厚雲中說話。祂因自己對祂子民的厚愛,就宣布了十條誡命。摩西說:「耶和華從西乃而來,……從萬萬聖者中來臨,從祂右手為百姓傳出烈火的律法。祂疼愛百姓,眾聖徒都在祂手中,他們坐在祂的腳下,領受祂的言語。」(申33:2,3)當上帝在西乃頒賜律法時,祂不僅顯示自己為宇宙最高的權威,祂也描寫自己為祂子民的救贖主(出20:2)。因為祂是救主,祂不僅呼召以色列人,更是呼召全人類(傳12:13)遵守那十條簡明、範圍廣大、包括人對上帝及對同胞責任的權威的命令。上帝說:「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3-17)律法的性質這十條誡命的律法,既反映上帝的品格,就是道德的、屬靈的、範圍無所不包的、涵蓋了完整的諸般原則。反映賜律法者的品格聖經說,在上帝的律法中可見到祂的性情。如同上帝一樣,「耶和華的律法全備」,及「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詩19:7,8)。「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2)「你一切的命令盡都真實。我因學你的法度,久已知道是你永遠立定的。」(詩119:151,152)誠然,「你一切的命令盡都公義」(詩119:172)。道德律法十條誡命傳達了上帝為人所設的行為模式。它們定出了我們與創造主與救贖主的關係,以及我們對同胞的責任。聖經稱違背律法為罪(約壹3:4)。屬靈的律法「律法是屬乎靈的。」(羅7:14)所以,只有那些屬靈的人,有聖靈果子的,才能遵守律法(約15:4;加5:22,23)。賜給我們能力遵行上帝旨意的乃是上帝的聖靈(徒1:8;詩51:10-12)。藉著常在基督里,我們就能領受所需的能力,結果子,使祂得榮耀(約15:5)。人的律法只管人外在的行為,但是十誡卻是「極其寬廣」(詩119:96),觸及我們最隱秘的思想、慾望、及感情,如嫉妒、情慾及野心等。耶穌在山邊寶訓的講道中,強調了律法這項屬靈的層面,顯露出犯罪發自內心(太5:21,22,27,28;可7:21-23)。積極性的律法十條誡命不僅是短短的一套禁令而已。它含有諸般遠大的原則。其範圍不僅及於我們不應該作的事,也及於我們應該作的事。我們不僅不要有罪惡的思想與行為,還要學習使用上帝所賜的才幹與恩賜去行善。因此,每一個消極的命令,都有它積極的層面。比如說,第六條誡命,「不可殺人」,其積極的一面是:「要珍視生命」。上帝的旨意是要一切追隨祂的人,促進每一個進入其影響範圍之人的康寧與幸福。以深邃的意義說,福音的使命──在耶穌基督里得救與得永生的好消息──全包括在於第六誡積極的原則中(注一)。這十條誡命的律法,不應「只注意限制人的一面,也當重視誡命慈憐的一面。順從禁令,乃是幸福的確實保障。它既為基督所接受,就會在我們裡面造成品格的純潔,帶給我們永世的歡樂。對順從的人來說,它是一座保護的牆。我們在其中見到上帝的恩慈。祂藉著啟示人那不變的公義的原則,設法保護人脫離因違犯所帶來的兇惡。」(注二)簡明的律法這十條誡命在簡明、寬廣中,又極其深奧。它們如此簡短,孩童也可快速記誦,但它如此寬廣,概括了每一樣罪。「上帝律法中沒有奧秘,人人都可了解其中所包含的真理。腦力最薄弱的人可以把握這些規則,最無知識的人都可以依照這神聖的標準管理他的生活,塑造他的品格。」(注三)原則的律法十條誡命乃是一切公義原則的總結──它們適用於每個時代,適用於每個人。聖經說:「這些事都已聽見了,總意就是敬畏上帝,謹守祂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傳12:13)這十條誡命(出34:28)包括兩部分,由上帝將誡命寫在其上的兩塊石板所顯明(申4:13)。前四條管理我們對創造主與救贖主的責任,後六條管理我們對人的責任(注四)。這二分法得自上帝國度兩個愛的基本大原則:「你要盡心,盡性,儘力,盡意,愛主你的上帝,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路10:27;參閱申6:4,5;利19:18)依這些原則生活的人,是與十條誡命完全相和諧的,因為十條誡命是將這些原則更詳細地表達出來。第一條誡命領人只拜獨一的真神。第二條禁止人拜偶像(注五)。第三條禁止不恭敬地使用上帝的名字,或奉上帝的名發假誓。第四條呼召人守安息日,承認真神上帝是天地的創造主。第五條誡命要求兒女順服他們的父母,視父母為上帝所指派將祂已啟示的旨意傳給後代的代理人(見申4:6-9;6:1-7)。第六條保護生命,視其為神聖。第七條教人純潔,並保障婚姻關係。第八條保護財產。第九條護衛誠實,斥責起假誓。第十條則深入一切人際關係的根本,禁止人對他人的東西起貪心(注六)。獨特的律法十條誡命的獨特性是:它是唯一以色列人都聽見的上帝親自所講的話(申5:22)。上帝不信任人容易遺忘的心思,又親自將這十條誡命用祂的指頭刻在兩塊石板上,而這兩塊石板要保存在聖所的約櫃內(出31:18;申10:2)。為了幫助以色列人應用這十條誡命,上帝又賜給他們另外的律法,更詳細的講到祂與他們的關係,並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這些另外的律法中,有些集中在以色列人的民事上(民法),有些則管理聖所的崇祀與儀禮(儀文律)。上帝另外的律法傳給人,是藉著一個中間人,摩西。摩西將它們寫在「律法書」上,放在約櫃的旁邊(申31:25,26)──不是象處置上帝至高的啟示十誡那樣,放在約櫃內。這些另外的律法被稱為「摩西律法書」(書8:31;尼8:1,2;代下25:4),或簡稱為「摩西律法」(王下23:25;代下23:18)(注七)。令人喜愛的律法上帝的律法乃是心的靈感。詩人說:「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終日不住的思想。」(詩119:97)「所以我愛你的命令,勝於金子,更勝於精金。」(詩119:127)甚至當「我遭遇患難愁苦,你的命令卻是我所喜愛的。」(詩119:143)對那些愛上帝的人,「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約壹5:3)。違犯律法的人,是那些認為律法是重軛的人,因為有罪的人心,「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律法的目的上帝賜下祂的律法,是要供給人豐盛的福分,並引領他們進入蒙祂拯救的關係。請注意下列特別的目標:它啟示上帝對人類的旨意──十條誡命作為上帝品格及愛的顯示,啟示了祂的旨意與對人的期望。它們要求完全的順從。「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既然順從律法是生命的規律,它對我們的得救就極為重要。基督曾親自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7)但這項順從惟有藉著住在人裡面的聖靈所提供的能力才有可能。它是上帝立約的基礎摩西寫下了十條誡命,並其它解釋性的律法,放在那本稱之為約書里(出20:1-24:8)(注八)。以後他稱這十條誡命為「立約的版」,以示其作為永約基礎所具有的重要性(申9:9;參閱4:13。關於約之更詳盡的解釋,可參閱本書第七章)它被作為審判的標準象上帝一樣,上帝「一切的命令盡都公義」(詩119:172)。因此,律法立定了公義的標準。我們每一個人不是要接受我們良心的審判,而是要接受這些公義原則的審判。「總意就是敬畏上帝,謹守祂的誡命」,聖經說:「因為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上帝都必審問。」(傳12:13,14;參閱雅2:12)人的良心各不相同。有人良心「軟弱」,有人良心「污穢」,「虧欠」,或「被熱鐵烙慣了」(林前8:7,12;多1:15;來10:22;提前4:2)。象一隻手錶一樣,雖然走得很好,但若要有價值,必須有人用正確的標準去校正。我們的良心告訴我們,我們必須行得對,但它們不告訴我們什麼是對。我們的良心若經過上帝的偉大標準──祂的律法──校正,就能保守我們不致落入罪惡之中(注九)。它指出罪若無十條誡命,人就無法看見上帝的聖潔、他們自己的罪辜、或他們需要悔改。若他們不知道他們違背了上帝的律法,他們就不會感覺到他們自己失喪的景況,也不知道需要基督贖罪的寶血。為了幫助人看見他們自己真實的景況,律法的功用就好象一面鏡子(見雅1:23-25)。照鏡子的人,就看見在上帝的公義品格的對照之下,他們自己品格的缺點。這樣,這道德律顯明,普世的人在上帝的面前都犯了罪(羅3:19),使人人都要在上帝面前交賬。「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因為「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3:4)。誠然,保羅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羅7:7),它既使罪人知罪,就幫助他們認識到,他們已經在上帝忿怒的審判之下被定罪,並面臨永死的刑罰。它幫助人悔改重生上帝的律法是聖靈所使用的工具,幫助我們重生:「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蘇醒人心。」(詩19:7)在我們看見我們真實的品格之後,我們認識到自己是罪人,如同死刑犯等候被處決毫無希望之時,我們就感到需要一位救主。於是福音的好消息,就成為具有真實意義的了。這樣,律法將我們引向基督,那唯一能幫助我們逃脫這絕望景況的一位(注十)。就是從這樣的意義上說,保羅說,道德律與儀文律,都是我們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能因信稱義」(加3:24)(注十一)。雖然律法顯明我們的罪,但卻不能救我們。正如我們用水洗臉,我們在上帝道德律的鏡子面前發現自己的需要之後,就到那「洗除罪惡與污穢」的泉源去(亞13:1),為「羔羊的血」所洗凈(啟7:14)。我們必須仰望基督。「當基督被啟示給我們,……在格挖利的十字架上,在全人類之罪的重擔下喪命之時,……聖靈顯明了,……上帝對一切悔改離開罪行之人的態度。」(注十二)於是,希望充滿我們的心,我們就抱著信心來就那賜我們永生恩賜的救主面前(約3:16)。它提供真正的自由基督說:「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8:34)當我們違犯上帝的律法時,我們就失去了自由。但是遵守十條誡命,就保證我們真實的自由。生活在上帝律法的範圍之內,意味著不犯罪的自由。它也意味著脫離罪所帶來的一切──不斷的憂慮,受傷的良心,以及那耗損生命力的愈來愈大的罪惡感及悔恨。詩人說:「我要自由而行,因我素來考究你的訓詞。」(詩119:45)雅各稱十條誡命為「至尊的律法」,「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雅2:8;1:25)。我們可以接受這項自由。耶穌邀請我們將我們的罪擔帶到祂跟前。祂要賜給我們祂輕省的軛代替罪(太11:29,30)。軛乃是服務的工具。藉著將負載分擔,軛使人工作時更輕省。基督願與我們同負一軛。軛就是律法。「這偉大之愛的律法,就是那先在伊甸園中啟示,後在西乃山頒布,如今在新約時代寫在心版上的律法。它使為主作工的人,服從上帝的旨意。」(注十三)當我們與基督同負一軛時,祂擔起那重擔,使順從成為快樂。祂賜能力使我們在那原來看為不可能的事上成功。因此,律法,寫在我們的心版上,就成為歡喜快樂。我們是自由的,因為我們遵行祂的命令。若是單提到律法而缺少基督拯救的大能,就無脫離罪的自由。但是那不廢掉律法的上帝拯救的恩典,帶來使人脫離罪的大能,使人脫離罪而得自由,因為「主的靈在哪裡,哪裡就得以自由」(林後3:17)。它抑制罪惡,帶來福分罪惡,暴力,淫亂的猖獗,以及泛濫於世界的邪惡,都是由於渺視了上帝十誡的結果。何處接受這項律法,它就會抑制罪惡,倡導公義的作為,並成為建立公義的工具。將其原則納入其律法的國家,已體驗到了極大的福分。在另一方面,棄置這些原則,就會造成道德不斷的衰敗。在舊約時代,上帝常按照順從祂律法的程度賜福給國家及個人。「公義使邦國高舉」,聖經說:「國位是靠公義建立。」(箴14:34;16:12)不肯遵行上帝誡命的人,曾遭遇災難(詩89:31,32)。「耶和華咒詛惡人的家庭,賜福與義人的居所。」(箴3:33;參利26:;申28:)這同一的一般原則,今天也同樣真實(注十四)。律法的永恆性既然十條誡命的道德律是上帝品德的反應,它的諸般原則就不會是臨時性,或可因情勢而改變的,而是絕對的,不改變的,對人具有永遠的效力。歷代的基督徒都曾堅定支持上帝律法的永恆性,強調它持續不斷的有效性(注十五)。西乃山之前的律法遠在上帝賜給以色列人律法之前,這律法就已存在。若未存在,西乃山之前就不可能有罪存在。因為「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約壹3:4)。路錫甫犯了罪,就證明甚至在創世之前,律法就已存在(彼後2:4)。當上帝按照祂自己的形像創造亞當與夏娃之時,祂曾將律法的道德原則放置在他們的心靈里,使他們自然去行祂的旨意。祂們的違命將罪帶入人類的家庭(羅5:12)。以後上帝講到亞伯拉罕說:「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創26:4,5)摩西在西乃山之前就已教導上帝的律例與法度(出16;18:16)。研讀創世記,可看出遠在西乃山很久之前,十誡就已為人所知。書上清楚地說,在上帝頒布十條誡命之前,人就曉得律法所禁止的行為是錯的(注十六)。這種對道德律的一般了解,顯明上帝必已供給人類十誡的知識。西乃山的律法以色列人長期在不認識真神上帝的國家,埃及(出5:2)的奴役中,生活在拜偶像與敗壞之下,結果是,他們失去了大部分對上帝神聖、純潔、及道德原則的知識。他們的奴隸地位,使他們對崇拜感到困難。上帝答應他們絕望中求助的呼求,記念祂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決心拯救祂的百姓脫離「鐵爐」(申4:20),引領他們到一個國家,「好使他們遵他的律例,守祂的律法」(詩105:43-45)。他們得自由之後,祂帶領他們到西乃山,賜給他們那作為祂政權標準的道德律法,以及教導他們得救之路是藉著救主贖罪犧牲的儀文律法。在西乃山,上帝「為了過犯」(加3:19),直接用清楚簡單的話賜下律法。「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7:13)惟有用上帝的道德律法清楚地審視,以色列人才能察覺他們的罪,發現他們的無助,明白他們需要拯救。基督復臨之前的律法聖經啟示,上帝的律法乃是撒但攻擊的對象,並且他攻擊律法的爭戰,將在基督復臨之前達到極點。預言指出,撒但會領導極大多數人違背上帝(啟12:9)。他藉著「獸」的能力作工,將領導世人注意獸,而不注意上帝(啟13:3;有關這些預言的資料,可參見本書第十二章)。1. 遭受攻擊的律法但以理書第七章描寫這同一權勢,以小角為代表。這一章講到四個大獸。這四大獸,自基督的時代以來,解經家曾指出它們代表一些世上的強權:巴比倫,瑪代波斯,希臘,與羅馬。那第四獸的十角則代表羅馬帝國敗亡時帝國的分裂(主後476年)(注十七)。但以理的異象集中在那小角身上,一個在十角之間興起的可怕的褻瀆上帝的權勢。它代表羅馬帝國分裂之後興起的一個權勢。這個權勢會試圖改變上帝的律法(但7:25),並會繼續得勢直到基督再來(見本書第十九章)。這項攻擊本身,就代表律法繼續在救恩計劃中意義重大。這個異象結束處,是對上帝百姓的保證,這個權勢在廢除上帝律法上將不會成功,因為上帝的審判將除滅這個小角(但7:11;26-28)。2. 聖民保衛律法那等候基督再來的聖民之特徵是順從。在最後的爭戰中,他們一起來高舉上帝的律法。聖經用這樣的話描寫他們:「就是那守上帝誡命,為耶穌作見證的。」(啟12:17;14:12)他們忍耐地等候基督再來。這些人在準備基督復臨時,宣講福音,呼召他人崇拜創造主(啟14:6,7)。那些在愛中崇拜上帝的人,會順從祂,正如約翰所說:「我們遵守上帝的誡命,這就是愛祂了。並且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約壹5:3)3. 上帝的審判與律法上帝對不順從之人最後七大災難的懲罰,發自天上「存法櫃的殿」(啟15:5)。以色列對「存法櫃的殿」是十分熟識的。它代表摩西所建造的聖幕(民1:50,53;17:8;18:2)。它如此稱呼是因為聖幕中存有「法櫃」(出26:34),櫃中裝有兩塊法版(出31:18)。因此,十條誡命乃是見證──對人見證上帝的旨意(出34:28,29)。但是啟示錄15:5節,乃是指天上存法櫃的殿。摩西所建的只不過是天上聖殿的仿造品(出25:8,40,參閱來8:1-5)。十條誡命偉大的原版保存在那裡。最後的審判與上帝的十條誡命密切相關更證明了十條誡命的永恆性。啟示錄也描寫天上聖殿打開,讓人看見「祂的約櫃」(啟11:19)。「約櫃」是指地上聖所中放有「這約的話,就是十條誡」的約櫃(出34:27-29;參閱民10:33;申9:9)。在天上聖所中的約櫃,是原先存放永約──原來的十條誡命──的約櫃。這樣,上帝最後對世人的審判(啟11:18)在時間上的安排,清楚地關係到這天上聖殿的打開,以約櫃,十誡為人注意的焦點──這誠然是將上帝的律法放大,作為審判標準的一幅最適合的圖畫。律法與福音得救是一項禮物,來自恩典,也藉著信,不是靠行律法(弗2:8)。「沒有任何遵行律法的行為,沒有任何努力,無論其如何配得稱讚,沒有任何好行為──無論其多或少,犧牲或沒有犧牲──能以任何方式使罪人稱義(多3:5;羅3:20)。」(注十八)在全本聖經中,律法與福音之間有著完全的和諧,彼此相輔相成。西乃山之前的律法與福音──當亞當夏娃犯了罪,他們就發現了罪感、恐懼、需要是怎麼回事(創3:10),上帝回應他們的需要,但不是藉著廢掉那定他們罪的律法,而是賜給他們福音,使他們恢復與祂的關係,並再順從祂。這福音包括藉著一位救主得救贖的應許。那位女人的後裔,有一天祂會來到,勝過罪惡(創3:15)。上帝所命令他們設立的獻祭制度,乃是教導他們有關救贖的一個重要真理:惟有藉著流血──藉著救主的死,才能得到赦免。他們相信動物的祭象徵救主代他們贖罪的死,他們就獲得了罪的赦免(注十九)。他們乃是靠恩得救。這福音的應許,乃是上帝賜給人類恩典永約的中心(創12:1-3;15:4,5;17:1-9)。它與順從上帝的律法親密相關(創18:18,19;26:4,5)。上帝之約的擔保人是上帝的兒子。作為福音中心的祂,乃是「從創世以來……被殺之羔羊」(啟13:8)。亞當夏娃一犯罪,上帝的恩典就開始運行。大衛說:「耶和華的慈愛歸於敬畏祂的人,……就是那些遵守祂的約,記念祂的訓詞而遵行的人。」(詩103:17,18)西乃山的律法與福音十條誡命與福音密切相關。比如,律法前的序言,稱上帝為救贖主(出20:1),並且在宣布十誡之後,上帝命令以色列人,建立一個祭壇,開始獻祭,顯示祂拯救的恩典。上帝藉之與祂子民同居,與他們相見,賜福給他們,並赦免他們罪過的聖所,有關其建造的儀文律法,大部分是上帝在西乃山賜給摩西的(出24:9-31:18)。這對那在西乃山經驗之先即已存在的簡單獻祭制度的擴充,預表了基督救贖罪人的中保工作,及彰顯上帝律法的聖潔及權威的工作。上帝的居所是在地上聖所的至聖所中,在存放十誡的約柜上的施恩座上。聖所崇祀的每一方面都是預表救主。那流血的獻祭,指祂救贖的死,要藉之贖取人類脫離律法的定罪(參見第四與九章)。十誡放在約櫃內,儀文律法及上帝所賜的各種民法則寫在「律法書」上,放在約櫃旁,見證人民的不是(申31:26)。何時他們犯了罪,這「證人」,就定他們的罪,並提供與上帝和好的詳盡要求。從西乃山的經驗至基督的死,犯罪的人因著信,就在儀文律法聖所崇祀所描寫的福音中找到了希望、赦免、及潔凈。十字架之後的律法與福音正如許多基督徒已經觀察到,聖經顯明,基督的死雖然廢止了儀文律法,但它卻同時證實道德律的繼續有效(注二十)。證據如下:1. 儀文律法基督死時,祂使獻祭制度預言性的表號應驗了。預表與實體相遇,儀文律法就終止了。幾世紀前,但以理曾預言,彌賽亞的死,會「使祭祀與供獻止息」(但9:27;參見本書第9章)。耶穌死時,聖殿的幔子超自然地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27:51),顯明聖殿崇祀之屬靈意義的終止。雖然儀文律法在基督去世之前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因為它只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來10:1),就在許多方面都是有缺欠的。它發揮的是臨時的功能,並且要求上帝的百姓遵行,到「振興的時候為止」(來9:10;參見加3:19),──直到基督作為真正上帝的羔羊去世為止。基督去世時,儀文律法的約束力就終止了。祂的贖罪犧牲為一切罪提供了赦免。這項行動「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西2:14;參閱申31:26)。因此就不再需要進行那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除罪或潔凈良心的複雜的儀式了(來10:4;9:9,14),不必再擔心儀文律法的事,其有關飲食供物、慶祝各種節期(逾越節,五旬節等)、月朔或儀文的安息日(西2:16;參閱來9:10)等各種複雜的規定。那些不過是「後事的影兒」(西2:17)(注二一)。有了基督的死,信徒不再需要去管那些影兒──基督實體的反映。現在他們可以直接到救主自己那裡去。因為「那形體卻是基督」(西2:17)。正如猶太人所解釋的,儀文律法已經成為他們與其它國家之間的一種障礙。這在他們用上帝榮耀光照世界的使命上,也成了一大障礙。基督的死,廢掉了「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拆毀了外邦人與猶太人「中間隔斷的牆」,建立一個信徒的新家庭,「藉這十字架使兩下歸為一體,與上帝和好了」(弗2:14-16)。2. 十誡與十字架基督的死雖然結束了儀文律法的權威,但卻建立了十條誡命的權威。基督除去了律法的咒詛,藉此使信徒脫離它的定罪。但是祂如此行,並不是說,律法已經廢掉,賜我們自由去違犯它的諸般原則。聖經中充滿了有關律法永恆性的見證,駁斥了這種觀點。加爾文說得好:「我們不可妄想,基督降世已經從律法的權威之下釋放我們,因為它乃是敬虔聖潔人生的規律,因此,它必然象上帝的公義一樣,是不改變的。」(注二二)保羅描寫了順從與救恩福音之間的關係。他呼召信徒過聖潔的生活,激勵他們「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上帝。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3,14)。因此,基督徒不是去遵守律法而賺得救恩──如此行的人,只會發現自己落在更深的罪的奴役之中。「只要一個人還在律法之下,他就仍留在罪的統治之下,因為律法既不能救人脫離定罪,也不能救人脫離罪的權勢。但是那些在恩典之下的人,不僅從定罪之中獲釋放(羅8:1),也領受了得勝的大能(羅6:4)。這樣,罪就再也不能作他們的主。」(注二三)保羅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10:4)因此,每一個相信基督的人都可以認識到,基督作為獲得義的途徑,乃是律法的總結。我們在自己裡面乃是罪人,但在基督裡面,因祂算在我帳上的義,我們就是義人(注二四)。但是在恩典之下,並不是賜給信徒許可「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羅6:1),而是恩典供給力量,使順從及勝過罪惡成為可能。「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不定罪了」(羅8:1),他們「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羅8:4)。基督的死使律法為大,高舉它普世的權威。若是十條誡命可以改變,祂就不必死了。但是因為這項律法乃是絕對的,不能改變的,它所加的刑罰就要求付上死亡為代價。基督藉著祂在十字架上的死充分滿足了這項要求,使一切接受祂偉大犧牲的人,都能得著永生。順從律法人不能藉他們的好行為賺得救恩。順從乃是在基督里得救的果子。藉著祂奇妙的恩典,尤其是那彰顯在十字架上的恩典,上帝已經從刑罰與罪的咒詛下釋放了祂的百姓。他們雖然是罪人,但基督捨去了祂的生命,供給他們永生的恩賜。上帝豐盛的愛,在悔改的罪人裡面喚醒了一種回應,藉那如此豐盛賜下的恩典的力量而顯示在愛的順從上。了解基督重視律法,並了解順從之福的信徒,必會渴望度象基督的生活。基督與律法基督對十條誡命的律法極為重視。祂是那偉大的「自有永有的」,是祂親自從西乃山宣布父的道德律(約8:58;出3:14;參見本書第四章)。祂在地上部分的使命就是「使律法為大為尊」(賽42:21)。詩篇中一段新約用在基督身上的經文,清楚地說明祂對律法的態度:「我的上帝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詩40:8;參見來10:5,7)祂的福音所產生的信心,會堅定地高舉十條誡命的有效性。保羅說,「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所以基督來不僅是要救贖人類,也要闡明上帝律法的聖潔與權威,將律法的莊嚴與榮耀放在人面前,並為人立下與律法之間關係的榜樣。作為祂的門徒,基督徒蒙召要在他們的生活中使律法為大。基督自己度過了愛的順從的生活,祂強調祂的門徒應該是遵守律法的人。當問及獲得永生的條件時,祂回答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7)祂也警告人不要違背這項原則:「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違法的人將不準進天國(太7:21-23)。基督自己成全律法,不是藉著廢掉它,而是藉著祂順從的生活。祂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划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8)基督曾極力強調,上帝律法的偉大目標應常放在心中: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並愛鄰舍如同自己(太22:37,38)。但是祂不要門徒們照著世人對愛的理解去彼此相愛──自私的或感情用事的去愛。為了解釋祂所說的愛,基督賜下了一條新命令(約13:34)。這條新命令不是要替代十條誡命,而是提供信徒「一個例證,說明真正無私的愛是如何的。這樣的愛過去在地上從未見過。從這一意義說,祂的命令可以說是新的。它命令他們,不僅『要彼此相愛』,而且『你們要彼此相愛,象我愛你們一樣』(約15:12)。嚴格地說,在此我們有了基督如何以祂父的律法為大的另一個證據。」(注二五)順從可顯明這樣的愛。耶穌說:「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14:15)「你們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愛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祂的愛里。」(約15:10)同樣的,我們若愛上帝,就會愛上帝的子民,並遵守祂的誡命(約壹2:3)。惟有藉著住在基督里,我們才能從心裡順從。「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常在我裡面,也是這樣。……常在我裡面的,我也常在他裡面,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約15:4,5)要住在基督里,我們就必須與祂同釘十字架,經驗保羅所寫的:「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加2:20)對在這種情況中的人,基督能成全祂新約的應許:「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來8:10)遵命之福順從會發展基督徒的品格,併產生一種安寧感,使信徒象新生的嬰兒一樣長大,變化成為基督的形像(見彼前2:2;林後3:18)。這種從罪人至上帝兒女的變化,有效地見證了基督的大能。聖經宣告「遵行耶和華律法的,這人便為有福」(詩119:1)。這人「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詩1:2)。遵命的福氣有許多:(1)智慧與洞察力(詩119:98,99)。(2)平安(詩119:165;賽48:18)。(3)公義(申6:25;賽48:18)。(4)純潔道德的生活(箴7:1-5)。(5)真理的知識(約7:17)。(6)防止疾病(出15:26)。(7)長壽(箴3:1,2;4:10,22)。(8)祈禱蒙垂聽的保證(約壹3:22;參見詩66:18)。上帝邀請我們順從,應許我們豐盛的福分(利26:3-10;申 28:1-12)。當我們積極響應時,我們就成為祂特別的寶貝──「祭司的國度,聖潔的國民」(出19:5,6;參見彼前2:5,9),「超乎天下萬民之上」,「作首不作尾」(申28:1,13)。————————————————————————————————————————注一:1987年1月15日版評閱宣報16面載 Holbrook 撰 What God"s Law Means to Me注二:懷愛倫著《信息選粹》卷一235面注三:同上218面注四:參閱 Philip Schaff 編 The Creeds of Christendom,卷三640-644面所載1647年韋斯敏斯德信條第十九章注五:見 Taylor G.Bunch 著 The Ten Commandments,35,36面注六: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聖經字典1106面「Ten Commendments」條注七:摩西的律法也可指舊約中稱為摩西五經的部分──聖經的前五卷(路24:44;徒28:23)注八:在這約書中包括了某些民法與儀文律法。民法並非十條誡命外加部分,只是將其寬廣的原則作特定的應用而已。儀文律法預表福音,提供罪人獲得恩典的辦法。因此,那約的主要部分,乃是十條誡命。參閱耶7:21-23;Francis D.Nichol 著 Answers to Objections,62-68面注九:1983年4月11日版評閱宣報第六面 Arnold V.Wallenkampf 撰 Is Conscience a Safe Guide注十:有人解釋保羅的話「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10:4)的意思是,律法的目的乃是將我們帶到一種境地,使我們認識我們的罪大惡極,來到基督那裡得赦免,藉著信。領受祂的義(這種「總結」[希臘原文為telos]的用法,也出現在帖前1:5;雅5:11;彼前1:9)。參見批註第二三。注十一:參閱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聖經注釋卷六961面;懷愛倫著「信息選粹」卷一233面;儀文律法也是師傅,帶人到基督跟前,但卻是藉著不同的辦法。聖所的崇祀及其獻祭向罪人指出那要來的上帝羔羊耶穌基督的寶血所供備的赦罪,這樣,使他們了解福音的恩典。其設計是引起對上帝律法的愛,而獻祭則是在基督里上帝的愛之戲劇化的表現。注十二:同上213面注十三:懷愛倫著《歷代願望》332,333面注十四:懷愛倫著《教育論》原文173-184面注十五:高舉律法有效性的歷史性信條有:瓦典西問答,AD1500;馬丁路德著小本基督教要學,AD1529;安立甘信條,AD1549及1662(改革宗);蘇格蘭教會信條,AD1560;海德爾堡問答,AD1563(改革宗);第二紇里微提信條,AD1566(改革宗);安立甘宗三十九條,AD1571;協和信條,AD1576(信義宗);愛爾蘭信條,AD1615(愛爾蘭安立甘教會);韋斯敏斯德信條,AD1647;韋斯敏斯德小問答,AD1647;瓦典西信條,AD1655;薩伏伊宣言,AD1658(公理會);公誼會信條,AD1675(貴格會);非拉鐵非信條,AD1688(浸禮宗);循道會二十五條,AD1784;新罕布希爾會議宣言,AD1833(浸禮宗);東正教大問答,AD1839(蘇俄希臘教會)。以上所舉均列載於 Philip Schaff 編 David S.Schaff 校訂 The Creeds of Christendom,1-3卷中注十六:第一,第二條誡命見創35:1-4;第四條誡命,見創2:1-3;第五條誡命見創18:29;第六條誡命,見創4:8-11;第七條誡命,見創39:7-9;19:1-10;第八條誡命,見創44:8;第九條誡命,見創12:11-20;20:1-10;第十條誡命,見創27。注十七:Froom 著 The Prophetic Faith of Our Fathers,卷一456,894面;卷二528,784面;卷三252,744面;卷四392,846面注十八:Questions on Doctrine,142面注十九:該隱與亞伯充分熟習獻祭制度(創4:3-5;來11:4)。亞當夏娃所得到的第一件衣服多半也是為他們所獻贖罪祭祭牲的獸皮注二十:見下列信條:韋斯敏斯德信條,愛爾蘭信條,薩伏伊宣言,非拉鐵非信條,循道會二十五條注二一: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聖經注釋卷六204面;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348面注二二:加爾文著 Commenting on a Harmony nof the Evangelist,卷一277面注二三: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聖經注釋卷六541,542面注二四:另外的人曾解釋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的意思為,基督是律法的目標(加3:24),或是律法的成全(太5:17)。但是,基督是律法作為拯救工具(參羅6:14)的終止,似乎最能配合羅10:4。保羅是將上帝因信稱義之道,與人想靠律法稱義的企圖相對比。福音的信息是,「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10:4)(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聖經注釋卷六595面),參閱懷愛倫著「信息選粹」卷一394面注二五:Nichol 著 Answers to Objections,100,101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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