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找房東負責房東怪物業 房客欠電費該由誰埋單
最近幾天,洪先生為一筆4000元的開支頭疼不已。之前租住自己房屋的租客早已退租,卻欠著一年多電費未繳,作為電費代收方,物業要求洪先生支付這筆4000多元的費用,但洪先生卻認為,物業沒有及時告知自己已欠電費,也該承擔一定責任。
多年前,洪先生在吳中區華夏五金機電城買下一套商住兩用房,專門用來出租。2013年,承租的房客合同到期,搬了出去,洪先生也另找了一名租客入住。可是,最近他卻接到物業的通知,稱之前的那位房客租住期間,拖欠一年多的電費未繳,總計金額有4000多元,希望洪先生付清這筆錢。洪先生感到有些奇怪,電費一直是每兩個月交一次,由物業代收,物業方也知道居住的都是租客,拖欠一年多電費,物業為何沒有通知自己?對此,物業稱,當時,他們張貼過多次催繳單,但毫無效果,該租客仍不願繳清電費,只好由物業先墊付。但涉及金額不少,如果再不繳清,就要先斷洪先生家的電。物業只是代收電費,是否有「斷電的權力?」洪先生對物業做法很是不滿,此外,他還認為,房客拖欠電費時,物業應及時與自己聯繫,現在房客聯繫不上,無法追討費用,物業對此也該負一定責任。記者隨後試圖向該物業公司了解情況,但相關人員未作出回復。
物業是否有權斷電?電力服務熱線95598的客服人員解釋,對於拖欠電費的用戶,電力部門有權對其斷電,但物業公司作為代收電費的第三方,沒有這樣的權力。而對於這筆費用如何支付,江蘇正盛律師事務所的丁奕律師介紹,具體責任歸屬應當由合同的規定決定。丁律師解釋,雖然物業知道洪先生的房子用於出租,但由於租客流動性大,物業並不能及時知曉租客是否發生變化。在出租房屋時,洪先生應當與物業作出約定,確定交電費的義務在哪一方。如果確定義務人是房客,每次更換租客時,應將租房協議在物業處留下備份,以便物業了解租住時限,及時向房客收取電費。雖然房客欠費未繳是違反租房合同的行為,但因房屋的產權人是洪先生,如果沒有與物業達成約定,就需要洪先生先支付費用,再向租客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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