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疑罪從無 遏止冤假錯案 浙江日報
本報記者 黃宏
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前段時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兩高三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意見》的出台,將給現有的刑事訴訟制度帶來哪些變化,浙江會如何貫徹落實?記者就此採訪了省高院刑一庭庭長陳光多。 防止刑訊逼供
對偵查中心主義說不
呼格案、雲南投毒案……近年來,冤假錯案的出現既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也促使人們對刑事訴訟制度該如何合理設置進行思考。
「刑事制裁,在所有法律制裁措施中,是最嚴厲的。」陳光多說,刑事制裁可以剝奪或限制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剝奪生命,還可能「伴生」著其他方面的影響:家庭破裂、妻離子散等。
在以往的刑事訴訟制度里,庭審往往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某些時候,「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極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法律界稱之「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實踐。
「『以偵查為中心』,容易導致有罪推定傾向。」陳光多說,整個《意見》可以歸納為4句話:確保訴訟證據展示在法庭、確保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對證據的審核與認定,是法院審判認定事實的基礎和前提。冤假錯案的產生,背後往往和一個名詞有關:「強迫自證其罪」。《意見》中特別指出,要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這個《意見》重申了一系列非法證據排除的制度和程序,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推進,將產生一種倒逼機制。」陳光多說,《意見》重申了一系列的規定:審判階段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起訴階段,對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仍然不足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偵查階段,要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各種證據,儘可能查明案件事實真相。
陳光多說,對非法證據排除方面,浙江走在前列,如《意見》中規定的,在規範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等。「這些浙江基本上都做到了。」他說,這將更有助於落實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的原則,更切實有效地保障人權,從而維護公平正義。
讓庭審真正發揮作用
用制度化解證人出庭難
前段時間,在樂清法院的一場庭審中,兩名被告人提出,自己有自首情節,懇請法庭給予認定。這一案件的辦案民警則出庭作證,講述這兩人落網的整個經過。
庭審實質化,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長久以來,證人出庭率低,法院要查明案件真相,往往只能靠書面材料和證言,成為刑事訴訟長期存在的「痼疾」。
溫州市先行先試,專門出台了證人出庭的相關制度,普通證人、專家證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在溫州兩級法院中已漸成常態。
《意見》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法院認為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此外還規定了一些具體措施,以解決證人出庭作證難的問題,例如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完善強制證人到庭制度等。
「對具體落實《意見》的規定,我們已擬定相關措施,正準備在全省法院推行。」陳光多說。
在司法改革中,提出要對刑事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將案件分為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三類。在實踐中,凡是採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往往採用獨任制,只有1名法官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作出裁判。
從我省的實踐來,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往往佔了「大頭」。以樂清法院為例,目前該院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數只有一成多,而採用另外兩個程序的案件數則佔了八成多。
《意見》中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一律要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庭宣判。「這對法官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陳光多說,「更重要的一方面,則是案件開庭結束就當庭宣判,使打招呼說情、干預辦案,找不到『時間差』。」
《意見》對庭審實質化方面還有更多的規定,如規範法庭調查程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完善法庭辯論規則,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嚴格依法裁判等。
保障權益維護公平
有罪沒罪法院來定
在《意見》中,有一條規定引起各方關註: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這條規定強調了法官在定罪量刑方面,具有唯一的權威性,充分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這個原則。」陳光多說,其背後隱藏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靠證據說了算,由法院審判決定。
在庭審中,被告人能否在法庭上為自己作充分的辯護,在經濟條件不足的情況下,能否獲得國家的幫助、法律援助,關係著個人的自由權甚至生命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
《意見》中,對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有著大量的詳細規定: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意見》還規定,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健全依法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對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辯護職責的辦案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從實踐來看,這些規定,意味著在法庭審理階段,控辯雙方參與程度會更高,審理時間也會加長。」陳光多說,庭審中,被告人的辯護權能否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種證據、主張、觀點、意見能否得到來自正反兩面的充分辯論,關係著之後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否科學公正,同樣也會對之前的環節產生倒逼作用,有著重要意義。
「刑事制裁,是為了遏制犯罪。相信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推進和完善,群眾對法律邊際的認知也會更清晰,明白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陳光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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