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沈家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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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沈家本墓作者:蓑笠翁
沈家本墓位於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妙西鎮杼山。沈家本於 1913年6月9日在北京逝世,享年73歲。京師司法界為其召開追悼大會,他的學生唐洽鑒的輓聯,準確概括了其一生的功績:「任支那法繫於一身合周漢唐元明以迄清朝酌古准今豈徒考據詞章融通國粹,識世界大同之主義參英美法德日而成新律治內安外宜乎環瀛裨海洋溢聲名」;他原來的下屬江庸也撰輓聯贊其「修刑律力排眾議興學校樂育群英耗先生畢世苦心身後只留公議在,德望為中外所傾學術則古今一貫問國家百年大計眼前尚有老成無」。第二年,沈家本的子女將其靈柩運回浙江,葬於吳興縣(民國後,歸安、烏程兩縣合併為吳興縣)之渡善橋,終歸故里,與乃祖乃父相依相伴,袁世凱為其墓題詞:「法學匡時為國重,高名垂後以書傳」。沈家本墓曾被平毀,現已修復。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浙江歸安(今湖州市)人。少讀書,好深湛之思,於周官多創穫。初援例以郎中分刑部,博稽掌故,多所纂述。光緒九年,成進士,仍留部。補官後,充主稿,兼秋審處。自此遂專心法律之學,為尚書潘祖廕所稱賞。十九年,出知天津府,治尚寬大,奸民易之,聚眾斗於市,即擒斬四人,無敢復犯者。調劇保定,甘軍毀法國教堂,當路懾於外勢,償五萬金,以道署舊址建新堂,侵及府署東偏。家本據府志力爭得直。拳匪亂作,家本已擢通永道、山西按察使,未及行,兩宮西幸。聯軍入保定,教士銜前隙,誣以助拳匪,卒無左驗而解。因馳赴行在,授光祿寺卿,擢刑部侍郎。 自各國互市以來,內地許傳教,而中外用律輕重懸殊,民、教日齟<齒吾>。官畏事則務抑民,民不能堪,則激而一逞,往往焚戮成巨禍。家本以謂治今日之民,當令官吏普通法律。然中律不變而欲收回領事審判權,終不可得。會變法議起,袁世凱奏設修訂法律館,命家本偕伍廷芳總其事;別設法律學堂,畢業者近千人,一時稱盛。補大理寺卿,旋改法部侍郎,充修訂法律大臣。宣統元年,兼資政院副總裁,仍日與館員商訂諸法草案,先後告成,未嘗以事繁自解。其所著書,有讀律校勘記、秋讞須知、刑案匯覽、刺字集、律例偶箋、歷代刑官考、歷代刑法考、漢律摭遺、明大誥竣令考、明律目箋,他所著非刑律者又二十餘種,都二百餘卷。卒,年七十四。 《清史稿·沈家本傳》
沈家本,清末著名法學家。步入仕途30年,大部分時間擔任司法方面的官職,對法學頗有研究。他是清末力圖「變法自強」的大臣之一,也是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領導者。沈家本親自參與了對歐美法律的考察,主持翻譯了法、俄、德、美、意、日等國的法典及法學著作共達33種,並以此作為清末法制改革的借鑒。他大膽地破除了「民刑一體」這一中國法典長期沿襲的傳統結構,實行「民、刑分典」。他先後主持編訂了《大清新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參照歐美審判制度,制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從而使訴訟法得到獨立。他改革了行政司法混合為一、層層轄制的現狀,先後制定《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和《法院編制法》,從而使政刑分離、司法獨立。沈家本一生法學著作頗多,除《沈寄簃先生遺書》甲、乙編共47種外,尚有《律例偶箋》、《律例雜說》、《刑事匯總》等著作共計16種。沈家本認為「維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法律雖然不能解決國家的命運,但它是治理好國家的重要條件。要治理好國家,沒有完善的法律是不行的。他說,自古以來,「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頗」。他以遼代「刑多酷殘」、「天祚荒暴」遂之於亡,和唐代「疏滯獄,置鍾院,以達民冤,朝政明而法度立」而興的史實作比較後指出:「後之鑒古者,當如唐之仁,毋若遼之暴」。沈家本認為,國家的興衰與法學之昌明是相輔相成的。這個觀點在他的許多論述里,都反覆闡述過。他在《法學盛衰說》這篇著名論文里寫出道:「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通」。他所說的「法學」,也泛指法律。文中還例舉「肖何造律而有文景之刑措,武德修律而有貞觀之治」。同時他又指出:「學之盛,也不必政之皆盛」。七國之時,法學初盛之時,乃約眾連橫,兵連禍結而並於秦。漢末之時,法學再盛之時也,桓靈不德,奄寺肆虐而篡於魏。雖然有好的法律,但當政者壞法枉法,同樣會導致國家滅亡。但是,「廢法而不用」,國家則必然要「自喪其法」。「秦尚督責,法敝秦亡,隋稱淫威,法壞隋滅」。由此可見,法律對於政治之重要。他認為清王朝衰落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勢要寡識,不知法為何事。他指出,本朝研究此學而為世所推崇者不過數人,國無專科,群相鄙棄,甚至在奉命撰述、天下趨向所屬之書的《四庫全書》中,法令之屬僅2部,存目僅收5部。沈家本指出:「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為盛世所不尚,所錄略存梗概,不求備也」。正是由於「今創此論於上下之人從風而靡」,所以法學日衰。現行律例之慘酷,「不惟外人所駭聞,即中國數千年來亦未有」,更授外人治外法權以借口。因此,他疾呼清王朝幡然變計,修改法律,推施仁政,認為這是收回治外法權、變法自強之樞紐。沈家本在法學研究中,在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努力學習和借鑒當時處於領先地位的西方法學理論,並提出了匯通中西的比較法學研究方法。沈家本主張對傳統法律文化進行挖掘、考證、整理和闡發,他強調立法要研究舊律,以便明了古今異同之淵,或輕或重之故。為了探討中律本源,他不惜一切代價廣泛搜羅中國法律舊籍。他尚在刑部為吏時,就與友人一起重刊了《唐律疏議》。主持修律以後,他更是盡其所能搜求考訂刊刻舊籍。所有這些工作,都是為了借鑒中國古代法學的經驗。《沈寄簃先生遺書》中的不少序和跋,就是為搜求考訂刊刻的古籍而作的。同時,他自己在公務之餘,積長年從事司法工作之經驗,寫出《歷代刑法考》、《漢律摭遺》等法學研究著作。沈家本十分欣賞古代法學的興盛時期,讚譽鄭玄孜孜以求的鑽研精神,推崇衛覬要求設律博士的建議。他認主正是由於律博士的設置,使中國古代法學歷千餘年而不絕。同時對宋元時期廢除津博士、「人多蔑視」法學、「而法學衰矣」的情況進行批評。尤其對紀昀的「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的主張尤為憤慨。因此,他認為要復興中國法學,就必須改變封建士大夫輕視法學的現象,大力倡導明法學法的風氣。只有這樣,才能使中國法學走上近現代化的道路,並為法律近代化奠定條件。沈家本還主張學習西方先進的法學理論,在學習借鑒中國古代法學的同時,須將目光轉向西方法學。他認為中國古代法學雖有不少長處,但中國古代法學已不適應當時的形勢,必須「旁考各國制度,觀其會通,庶幾乎擷精華,稍有補於當世」。即用西方的法學來彌補中國古代法學的不足。他講道:「泰西各國當中士周秦之世,學術稱盛,而希臘羅馬亦師儒相望,已為後世諸家專門之祖。19世紀以來,科學大明,而精研政法者復朋興輩作,乃能有今日之強盛」。所以,中國要趕上西方國家,也必須使法學昌明,法律進步。他還以日本為例,說明法學對富國強民的重要性:「日本舊時制度,唐法為多。明治以後,採用歐法……其君臣上下同德,發憤為雄,不惜財力以編譯西人之書,以研究西人之學」。在不數十年中,遂為強國。沈家本對西方法學中的三權分立思想尤為推崇:「近今泰西政事,純以法治。三權分立,互相維持,其學說之嬗衍,推明法理,專而能精」。他還對西方法學中訴訟法民刑分立的觀點非常欣賞,而中國傳統的法學,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長期適用同一程序。在民事訴訟中,常常運用刑訊的方法,甚至對證人也採用羈押的方法。他通過比較研究發現,中國法學要進步就必須向西方學習。為此,他極力向國人推薦西方法學譯作,並為譯作撰寫序言。在他主持修律期間,先後主持翻譯西方法典32種,翻譯法學名著4部,已譯而未完的有9部。這種廣泛而認真的翻譯外國法律和法學著作的活動,為沈家本及其同事折衷中西,制定新律奠定了基礎,也是他們融合中西、開創中國近代法學的前提。在中西法學互為水火的20世紀初,沈家本在參考古今、博稽中外的思想指導下,運用比較研究方法,將二者雜揉在其龐雜的法學體系中,開創了中國法學比較研究的先河。他雖然讚譽西方法學,但又反對全盤拋棄中國古代法學的主張。他主張借鑒中國古代法學,但又反對盲目排斥西方法學的觀點。沈家本關於中西法學的主張,對於我們今天處理中西法學的關係也有很大啟迪。沈家本在法制改革中將刑法改重為輕,廢除封建酷刑。他認為這是「今仁政之要務,修律之宗旨」。因此他出任修訂法律大臣後,開館修律,向清廷奏呈的首折就是《刪除律例內重法折》。該奏摺中指出,現行律例款目極繁,刑罰殘酷,不僅「世人皆議其殘苛」且被外人「訾之為不仁」。「治國化民,重在政德,不在刑威」。因此,他提出重法應當首先刪除,刑法改重為輕。嗣後凡犯死罪至斬決止,所有凌遲斬絞各條改為斬決,斬決各條改為絞決,絞決各條改為絞監侯。斬監侯各條改為絞監侯,與絞監侯人犯入於秋審,分別實緩辦理。緣坐各條除知情者仍治罪外,全皆悉於寬免。刺字各條概行革除,按罪名輕重,定於年限,收所習藝,俾一技能以糊口。沈家本的上述奏議,很快得到清廷允准。雖然這還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舊律例的封建專制本質,但終究廢除了其中最野蠻、最殘酷的封建刑罰條款,注入了符合近代法律精神的新內容。不能不說是對封建刑制的一次大手術,中國刑法史上的一大進步。刪減死罪條目,改革秋審制度,是沈家本對舊律例的又一重大手術。他在《虛擬死罪改為流徙折》中指出,現行律例內死罪條目多達840條,這是中國數千年來所沒有的。其中許多是虛擬死罪入於秋審例緩條款,最多的是戲殺、誤殺、擅殺3項,且不分情節輕重,都按斗殺擬絞監侯,秋審緩決一次即減流,重者緩決三次減流。這種「虛擬以絞,徙如虛文」的死罪繁目和刑審制度,正是現行律例很不合理、不合明宜、落後和形式主義的表現。因此,他提出刪減舊律例內的虛擬死罪繁目,由重就輕,改為流徙。沈家本還主張革除滿漢畛域,實行旗民同科。清王朝統治中國後,實行民族歧視政策,賦予滿族旗人人身上、財產上種種特權。舊律例內許多條款,都是為保護這種特權而設置的。諸如旗人犯譴軍流徙各罪,可以折枷完結。旗民不準交產,官員犯侵貪等罪,限期完贓減等發落等等。對此,沈家本歷陳弊端,立主革除。他在《旗人譴軍流徙各罪照民人實行發配折》中指出:國家的法律必須統一,「法不統一則民志疑」,統於一法,「則民志自清」。他駁斥法部對順天府尹孫寶琦奏摺的複議中重申的「旗人折枷仍循其舊」時指出:「折此枷之制,處為務實軍伍起見。而今八旗丁口日益藩昌,與昔日情形迥異」。「今變法伊始,舊日兩歧之法仍因循不改,輕重懸絕,致使法權不能統一」,「何以昭大信釋群疑」?因此,他在該奏摺中堅持旗人犯罪照民人一體同科,現行律例折枷各條概行刪除,以昭統一而化畛域的主張。此外,沈家本還在《軍台議》、《與民同科議》等奏議中,對舊律例中賦予滿族旗貴的特權條款,都分析弊端,力主刪除。他的這一舉措,無疑是對滿貴特權的一次重大挑戰,體現了他不畏權威的可貴精神。沈家本還提倡改良獄政,改革行刑制度。沈家本對中國歷代的監獄制度,進行過深入的考究,著有《獄考》1卷。他認為,「監獄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苦辱不足以為政」。監獄應辦成「無妄費、無怨囚、無曠職」,能收「事半功倍」之效的感化人的場所。他指出,犯罪者「習染既深,洗滌非易,必為監獄之內可大收感化之功」。「縱不能盡人而感化之,第使十人而得六七人,或四五人,或二三人,則人之有害風俗,有害治安者,必日見其少」。他認為,現行獄政與律例的武健嚴酷相切甚密,「吏之武健嚴酷者,其慘毒之方,殘酷之狀難以數指,由是感化之地變為苦辱之場,其強者逾越牢中」,不僅與中國古之「幽閉思懲,改惡為善」之宗旨相違背,更無法與歐洲各國以「感化」為宗旨之舉措相比擬。他為此奏請朝廷改良獄政,主張效仿西國的獄政制度改良中國的監獄,刑部辦模範監獄以示全國效尤。他提出監獄應當「衣食潔、居處安」,設置運動場、教誨室、,啟其悔悟。設立假出獄之律,許其自新。監獄應是習藝場所,使之學一技能以糊口。他反對「襲外觀不求內蘊」的形式主義做法,對監獄的規模、格局提出了具體的構想。沈家本認為國家的法律必須統一,有法必須依行。他指出:「維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法不一則民志疑,斯一切索隱行怪之徒,皆得乘暇蹈隙。故欲安民和眾,必立法在先,統於一法,一則民志自清,舉凡一切奇袤之說,自不足於感人心。書曰: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正為此也」。因此,他認為,要治理好國家,首先必須統一立法,有了法,必須依法行事,切實施行,否則法就等於虛設。同時,他指出要使法律切實施行,關鍵在立法和執法的人身先力行。執法的人決不能「恁一己之心,思一時之解」,隨心所欲,不依法行事。他特別痛恨那些枉法的立法者和權貴,如果立法執法的人不懂法、不守法,枉法壞法,法立而不受,危害更大。因此,他主張對執法壞法人及貪臟枉法的人,必須嚴懲不貸。作為中國近代法制的先行者,沈家本在中國法制史上留下了光輝一頁,他的許多法律思想至今仍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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