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誠可貴 親情價更高
06-16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家庭積累的財富越來越多,有時為了爭一己之利,一家人不顧親情人倫,大打出手,甚至對簿公堂,最終傷害親情。近日,海淀法院通過三個真實案例為市民解析在遺產繼承中應遵循何種法律法規,才能合法合情地解決問題。 案例一 翁婿爭產 平均分配 事業有成的張女士與丈夫結婚20年,名下有三套房產。然而,一場車禍無情地奪走她的生命後,年近80歲的父親卻將張女士的丈夫田先生和兒子小田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女兒名下的一套房產。 田先生和小田認為,張老漢受其他子女的指使,就算分遺產,田先生也應該多分。庭審中,雙方爭執不下,對於對方提出的調解方案也不予理睬,而小田見到姥爺更是連招呼都不打就扭頭走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三套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張女士佔50%的份額,這部分應當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最終判決張老漢、田先生、小田各繼承張女士遺產份額的三分之一。 法官釋法:根據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故該案中,三人都有權利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張女士的遺產。 案例二 養父女爭房 優待困難老人 劉先生和張女士是夫妻,二人於1976年收養了僅八個月大的劉甲。2000年,夫妻二人購買了一處房屋。2011年,張女士去世,劉先生與養女劉甲關係惡化,同年11月,經法院調解,劉先生與劉甲解除收養關係。2012年6月,劉甲將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中屬於張女士的遺產份額。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張女士去世後,其繼承人有權對房屋50%的房產進行繼承。考慮到劉先生夫婦將劉甲撫養成人以及劉先生年近80歲、無其他子女且無經濟來源的實際困難,法院最終判令劉先生繼承40%的遺產,劉甲繼承10%。 法官釋法:依照繼承法規定,子女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對於繼承份額分配的問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案例三 姐妹糾紛 依遺囑繼承 侯先生與馬女士是夫妻,育有兩女。二人2011年先後去世,留下房屋一處。不久,姐姐侯燕向妹妹侯梅出示一份遺囑,內容為二老去世後,房屋歸侯燕繼承。侯梅認為,自己對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該遺囑並非父母真實意思,且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應屬無效,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父母的遺產。侯燕則表示,自己一直隨父母共同生活並照顧起居,而侯梅不管不問,父母一氣之下才決定將房屋讓她繼承。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侯先生與馬女士在立遺囑期間,神志清醒,在兩位見證人及一位代書人同時在場的情況下,由代書人根據二人口述總結並經確認後書寫遺囑,見證人、代書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因此,該代書遺囑符合繼承法規定,最終判令房屋歸侯燕繼承。 法官釋法: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該案涉及代書遺囑,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由代書人書寫是因為遺囑人不能親筆製作遺囑,而非遺囑人無遺囑能力。 記者 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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