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具有法律效力當心假戲真做人財兩空

假離婚具有法律效力當心假戲真做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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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和丈夫周某結婚30餘年,婚後雙方生活穩定、感情基礎穩固,並育有一子,現已成年。2015年2月,周某以政府欲徵收高額房產稅為由哄騙劉某簽訂了《自願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房屋和汽車歸周某所有。後來,周某趁劉某旅遊在外,留下一封信便帶走了五萬元現金、房產證、物業資料、車證等貴重物品去了美國。後經證實,周某早在2013年就與一女子發生婚外情並於2015年12月在美國產下一女,周某同她們共同生活。

房子面前,婚姻俯身屈就。拆掉一個家庭,就能多收穫一套房子。受房貸政策影響,實踐中出現了上面所謂的「中國式離婚」即假離婚的現象。

那麼假離婚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假離婚後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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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領證即解除婚姻

假離婚,實際上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簡單說來,夫妻雙方不是真的要離婚,而是出於一定的目的而暫時離婚,等目的達成之後再復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妻不管出於何種目的,他們的離婚行為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對此並沒有禁止性規定。假離婚的夫妻一旦領取離婚證後,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就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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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風險即假戲真做

假離婚最大的風險就是「假戲真做」。因為按照夫妻雙方當初的設想,雙方在假離婚的目的達成後是要復婚的。但人心隔肚皮,即便是夫妻,也有看不透的時候。實踐中,不乏出現這樣的情況:一方其實是真的想要離婚,提出假離婚的目的是為了騙取另一方的配合。當目的已經達到,對方滿懷希望提出復婚時,卻被無情拒絕,說好的復婚就這樣不了了之。沒辦法,婚姻是自由的,人家不想復婚了,可是真的一點辦法也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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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問題易引發爭議

在假離婚案件中,容易引發爭議的還是財產問題。對於財產歸屬,夫妻雙方在假離婚時通常會以簽訂離婚協議的方式作出安排。在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就可能會約定雙方的共同財產全部或者部分歸一方所有。可當雙方最終並未復婚時,另一方無疑會認為自己的財產權受到了侵害,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或者撤銷離婚協議。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裁判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公平性也不是對離婚協議的考察因素,即使離婚協議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屬於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相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只有當事人舉證證明存在欺詐與脅迫兩種情形,即意思表示不真實時,才能夠否定離婚協議的效力。

此外,如果夫妻雙方在假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即使將來複婚,復婚前已經分割的財產也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婚前個人財產。「人生就像一場戲,因為有緣才相聚。相扶到老不容易,是否更該去珍惜。」假離婚的風險很大,不要為了眼前的利益,而毀了整個家庭。

(法務之家曹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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