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益慈善事業與志願服務法規與政策
【按語】公益事業是社會文明進步的產物。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和補充,作為繼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之後的「第三次社會大分配」,公益事業在促進社會公平,和諧人際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實現中國夢需要凝聚中國力量,包括凝聚 「善的力量」,這需要喚醒公眾的愛心和樹立正確的公益理念。國際經驗表明,只有大型企業進入到公益領域,把自己的信譽建立在公益的基礎上,才能形成真正的公益感召力和企業競爭力,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只有大型企業踐行公益形成風氣,才可以說這個國家具備真正的「軟實力」。http://bbs.fblife.com/thread_3205827.html我國公益慈善事業與志願服務法規與政策http://www.sjcs.org.cn/news_content.aspx?id=182 公益慈善事業與志願服務法規與政策 中華民族慈善思想源遠流長,樂善好施,助人為樂,歷來有慈善的傳統。改革開放、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促進了我國慈善活動的開展。 是20 世紀90年代起, 慈善作為一項事業迅速發展。另外,以青年為主體的志願服務日益為全民普遍認同,並迎來了全民參與志願 服務的時代。在扶老、助殘、救助孤兒、濟困、助學等領域,慈善與志願服務都發揮了越來 越重要的作用。 現代慈善事業強調它的公益性內涵, 慈善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又被稱之為「公益慈善」。我國公益慈善事業和志願服務的迅猛發展與我國系列法律法規和 政策的推動密不可分, 而且, 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慈善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提供了有力的 保障。 我國涉及公益慈善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性文件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益事業捐贈法》(以下簡稱《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 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 《個人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而志願服務的規範性文件主要是政策性文件、社團規範性文件,以及 各省、市志願服務地方性規範文件。 第一節 公益慈善事業的法規與政策 一、公益慈善的特點和領域 (一)公益慈善的特點 公益慈善事業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給予慈善對象以及服務慈善對象的 公益組織物質、資金、服務或其他方面善意幫助和支援的活動的總稱。公益慈善事業作為社 會主義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概括起來看,公益慈善有以下一些特點:1.自願性 公益慈善被認為是繼市場的「初次分配」,政府的「再分配」之後的「第三次分配」。 這「第三次分配」是以道德、慈愛之心為基礎,是發自個人內心的一種自由意志的主張。人 們完全自願地對社會弱勢群體無償救助, 從事慈善活動不是強迫的。 即使人們的慈善意識日 益增強,仍是以自願為前提。公民把慈善當作個人的義務,這是一個社會慈善文化被個人內 化的結果, 這種內化應該是一個柔性的過程, 是通過社會慈善文化氛圍的影響, 體現的是「自願性」,而不能是一個強制過程。 2.大眾性(社會性) 慈善事業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文明產物。 傳統社會的慈善通常是有錢人自願將錢、 物分給 窮人的少數人的「善舉」;而現代公益慈善事業的參與主體多元,擁有最廣泛的參與主體, 無論個人、組織均可參與慈善事業。公益慈善不是個人行為,而是一種有組織、有規模的民 間社會救濟行為; 公益慈善是一項人人可參與的事業, 中國慈善領域出現了平民慈善和富豪 慈善、企業慈善交相輝映的局面。 3.公益性 公益的一般含義是公共利益, 即一個社會中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公益性是現代社會慈 善事業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屬性。 公益慈善事業的受益人數或潛在受益人是不特定多數人, 受 益主體具有開放性和公眾性。公益慈善事業追求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即有益性。主要 表現為對貧弱者以金錢或物品相助, 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實際援助, 創造增強受助者生存與發 展能力的條件,維護其基本權利。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健全社會保險、社會 救勘、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第一次明確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 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公益慈善的領域 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 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 綱要(2006~2010 年)》指出,廣泛開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捐贈資產和勞 動,為扶貧濟困、安老助孤、幫殘助醫、支教助學等慈善事業奉獻愛心的活動,是中華民族 傳統美德和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慈善組織的增多和其社會救助功能的擴大, 公益慈善事業的內容也越來越豐富。 一方面,繼續重視傳統型的慈善活動,如救助災害、救濟貧困、安老助孤等。另一方面, 則將範圍拓展到助殘、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如慈善教育、支教助學:慈善醫療等。 從形式上來看,公益慈善事業既有傳統的自願捐贈資產,也有新興的志願慈善服務。 二、公益慈善組織 (一)公益慈善組織的特點 根據《大英百科全書》的定義,慈善團體系指以促進人類的福祉為努力目標的團體,它 不僅是積極地減輕人類痛苦,而且更是積極地促進人類的幸福。從目的和功能角度來看,公 益慈善組織是以社會捐贈為基礎, 以從事慈善活動為目的, 自願而無償地對受助人提供幫助 的社會團體。 在現代社會, 公益慈善組織實際上屬於非政府組織 (NGO) 非營利性組織 、 (NPO) , 學界也把這類組織稱作「第三部門」,以有別於公權力組織(行政組織、執法組織等)和營 利性組織(企業組織、金融機構等)。20 世紀 80 年代,隨著中國的社會福利制度變遷,公 益慈善組織在恢復中發展,在發展中壯大。公益慈善組織有以下一些特點。 1.非營利性 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的產品是價值觀或利益聚合, 作為公共財富的生產者為服務對象提 供服務。公益慈善組織以救助弱者為重點,其發展的內在驅動力並不是追求利潤,不以營利 為目的。公益慈善組織在初始階段所獲得的利益,都是由公眾或政府等組織無償捐獻的,它 不是一個生產單位,而是一個接收單位,這種接收是暫時保管性質的;公益慈善組織獲得可 能是需要長期經營保管的資金時,組織所積累的利潤不得返還其「擁有者」,也不能在組織 內部以任何形式分發。 2.公益性 2006 年 10 月,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明確指出, 逐步建立社會保險、 社會救助、 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在黨的十七大上, 再次強調慈善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救助體制的運轉 需要大量的資金和人力, 政府的財政收入只能提供部分的支持, 公益慈善組織作為慈善事業 的載體的作用非常明顯。 公益慈善組織提供的服務具有惠及公眾的性質, 取之於社會公眾用 之於社會公眾。 公益慈善組織是提供和傳遞福利資源的另一類有效途徑, 它的目標通常和社 會福利政策相關聯。 (二)我國公益慈善組織的主要類型 按照國際上的一般理解, 慈善事業是由社會性的「非政府組織」來提供服務的, 慈善組 織是以社會捐贈為基礎的公益性的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現代慈善事業, 通常是由專門的社 會化慈善團體來推動和實施, 慈善組織是慈善事業的主要載體。 中國的慈善公益組織的構成 開始出現多元化趨勢。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公益慈善組織的分類則不同。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非政府組織大體分為三種類型: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 單位。公益慈善組織主要集中在基金會、社會團體、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 (1)慈善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 (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 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會團體是指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3)草根慈善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除正式登記的慈善基金會、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之外,還存在一些草根性質的慈善事業組織。它們不能募集資金,但可以通過私人渠道或海 外資助獲得資源。 有些組織登記為民辦非企業組織或掛靠在一些社團組織下面從事自願性的 社會慈善活動。 各類慈善組織在慈善事業實踐環節發揮著各自不同的作用。 他們有些側重募捐、 有些側 重實施或協調。 我國有許多慈善組織通常集籌募資金、 運營增值和開展公益活動三項功能於 一身。(三)我國公益慈善組織的發展 1993 年 1 月,中國出現第一家地方性慈善組織——吉林省慈善總會。l994 年成立的中 華慈善總會, 目前在全國擁有 260 多個會員單位。 誕生於 l904 年的中國紅十字會, 截至 2008 年 9 月,在全國註冊的慈善組織中,縣級以上慈善會、紅十字會 4100 多家。1993 年 10 月, 《紅十字會法》正式頒布施行,這是全國唯一的為一個慈善機構制定的全國性法律。 20 世紀 80 年代, 我國出現了第一批公益基金會, 通過募捐, 興辦慈善事業。 1988 年 《基 金會管理辦法》出台;l989 年,國務院頒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為適應慈善事業 的發展,2004 年修訂《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在法律的保障下迅速發展,湧現一 批有影響力的基金會,如中國少年兒童發展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 利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等。截至 2008 年 9 月, 在全國註冊的慈善組織中,各級基金會有 l361 家。 慈善組織數量發展較快,在教育、文化、科學、衛生、社區建設、扶貧等領域的社會公 益事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除政府之外我國解決社會問題的一種重要補充力 量。 我國非常重視慈善類民間組織的發展。2005 年,民政部在《關於促進慈善類民間組織 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對慈善類民間組織的發展作出相關規定: 1.培育發展慈善類民間組織的方針 培育發展慈善類民間組織,要堅持以群眾需求為導向,實行國家鼓勵、社會參與、民間 自願的方針,發展與規範並重。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工作,制定發展慈 善類民間組織的規劃, 鼓勵群眾參與慈善事業, 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對於涉及社會福利、 社會救助等類型的慈善類民間組織, 民政部門可以承擔起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能, 在成立和運 作的初期給與扶持。 有條件的地方, 民政部門可給予慈善類民間組織在辦公場地、 起動資金、 項目展等方面以必要的支持。 要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管理體 制的積極作用。 2.鼓勵慈善類民間組織在社區建設中發揮作用 圍繞和諧社區建沒, 鼓勵慈善類民間組織在鄉鎮和社區建設中發揮作用; 圍繞社會福利 社會化,發揮慈善類民間組織在安老扶弱、助殘養孤方面的作用,緩解當前社會福利事業資 金不足、機構偏少的矛盾;圍繞全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發揮慈善類民間組織在扶危濟 困、救助賑災中的作用,引導慈善類民間組織開展醫療、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專項救助, 體現社會關懷, 在農村鄉鎮和城市社區中開展這些活動的慈善類民間組織, 不具備法人條件 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予以備案,免登記費、公告費。法人條件成熟的,可予以登記。 3.鼓勵慈善類民間組織開展活動,加強人才培訓 鼓勵慈善類民間組織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優勢,開展活動。善款要專款專用。要提高服 務技能,拓展服務領域,把活動深入到基層,使服務對象切實受益。進一步探索慈善服務新 模式,注重慈善項目開發的科學性和針對性,提高組織與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重視實施慈 善品牌戰略,提升品牌價值,擴大品牌影響。慈善類民間組織要重視人才培訓,提高從業人員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採取激勵措施, 吸引更多專業人才從事慈善事業。促進人才專業化、職業化。注重發揮志願者的作用,組織 和動員他們開展各項慈善活動。 4.規範和監督慈善類民間組織的行為 制訂和完善民間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制度、評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財產管理制度和民 間組織行為準則,督促慈善類民間組織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治理結構,保證組織高效、 民主、規範運行。 加強信息披露工作。慈善類民間組織要自覺、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諮詢。凡屬強制性 披露的信息, 慈善類民間組織應當真實、 準確、 完整披露; 與捐贈人有合同約定需要披露的, 應嚴格按合同要求披露。 三、公益事業捐贈的主要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 社會捐贈則是保證公益慈善事 業發展的主要經濟來源之一。目前,我國公益慈善捐贈活動相當活躍,為了鼓勵捐贈,規範 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頒 布了一系列的規範性文件。例如,l999 年我國頒布了《公益事業捐贈法》;2006 年衛生部 發布《衛生部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管理暫行辦法》(衛辦規財發[2006]7 號),以加強接受社 會捐贈財產的管理,充分發揮捐贈資金使用效益;2007 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 業捐贈的稅收優惠措施;2008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捐贈 的稅收優惠措施;2008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 3 號公布施行《救災捐贈管理辦法》 等。 (一)公益事業捐贈的原則 1.平等原則 在捐贈主體上,依據《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進行捐 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這也就是說,個人無論性別、年齡、國籍、經濟狀況、宗教信仰等 情況,組織則無論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有權捐贈。捐贈主體是多元的,捐贈是一項平等 的權利。 2.自願無償原則 《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應當 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3.公益原則 依據《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 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而且其捐贈財產是用於公益事業;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 受國家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侵佔、挪用和損毀。 4.合法與符合社會公德 《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 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5.國家鼓勵公益事業捐贈 《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 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扶持和優待。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 彰。 (二)公益事業捐贈人和受贈人的權利和義務 1.捐贈人的權利和義務《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捐贈人包括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人有如 下的權利: (1)選擇受贈人的權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 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 (2)捐贈的決定權。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 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3)捐贈留名權。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 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 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贈 人有如下的義務: (1)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2)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 給受贈人。 (3)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 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4)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 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2.受贈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公益事業捐贈受贈人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公益性社會團 體。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 體。第二類是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 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 社會公共題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三類是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 並依照本法 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另據《衛生部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發 生重大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情況,國內外單位和個人要求衛生部作為受贈人時, 衛生部可以接受捐贈。 受贈人有如下的權利: (1)受贈人依法接受捐贈。 (2)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 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 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 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 但是不得 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受贈人有如下的義務: (1)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 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2)受贈入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 妥善保管。 (3)對於捐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的,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覆。 (4)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 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5)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 加強對受贈 財產的管理。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 管理情況, 接受監督。 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三)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1.捐贈財產登記造冊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 保管。 2.合法有效使用捐贈財產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 對於接受的救助災 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 於國家規定的比例。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 的原則, 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 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 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 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 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 如果確需改變用途 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3.健全捐贈財產的管理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 加強對 受贈財產的管理。 4.公開使用捐贈財產,接受監督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 管理情況, 接受監督。 必要時, 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捐贈人有權向 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 當如實答覆。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 管理情況, 接受社會監督。 (四)對捐贈人的優惠措施 1.對企業捐贈的優惠措施 《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 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2007 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 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對個人捐贈的優惠措施 《公益事業捐贈法》 規定,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2003 年 4 月 30 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防 治非典事業捐贈的現金和實物,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這是我國首次做出針對突 發性、特殊性公共衛生事件出台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 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 號)規定,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 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 按照現行稅收法律、 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 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 納稅所得額 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優惠措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160 號)規定,符合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 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4.對境外捐贈的優惠措施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 依照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5.對捐贈的工作項目的優惠措施 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五)救災捐贈管理的主要內容 1.救災捐贈受贈人的類型. 根據《救災捐贈管理辦法》規定,救災捐贈受贈人有三類。第一類是縣級以上民政部門 及其委託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 第二類是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 民間組織;第三類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 2.組織救災捐贈與募捐 (1)民政部可以根據災情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部署組織實施;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本 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活動, 但不得跨區域開展; 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展的救災捐贈活動 中.同級人民政府轄區內的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在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內組織實施。 (2)救災募捐主體是指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具有 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可以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但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所募集的資金不 得用於增加原始基金。 (3)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等大型救災捐贈和募捐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報當地民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舉辦單位、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方式 及款物用途等。 3.接受救災捐贈(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會捐助接收機構、 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受縣(縣級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委託,可以組織代收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居民及駐在單位的救災捐贈 款物。代收的捐贈款物應當及時轉交救災捐贈受贈人。(2)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銀行賬號等。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其自產或者外購商品的, 需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應當提供相應的 發票及證明物品質量的資料。 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後, 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符合 國家財務、稅收管理規定的接收捐贈憑證。(3)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確認銀行票據,當面清點現金,驗收 物資。 捐贈人所捐款物不能當場兌現的, 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與捐贈人簽訂載明捐贈款物種 類、質量、數量和兌現時間等內容的捐贈協議。4.境外救災捐贈 民政部負責對境外通報災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災捐贈的態度,確定受援區域。民政部負 責接受境外對中央政府的救災捐贈。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境外對地方政府的救災捐 贈。 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接受境外救災捐贈, 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救災捐贈受 贈人接受的外匯救災捐贈款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境外救災捐贈物資的檢驗、檢疫、免稅和入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對免稅進口 的救災捐贈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5.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1)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對救災捐贈款指定賬戶,專項管理,並對救災捐贈物資建立分類登記表冊。 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應當按照當地政府提供的災區需求, 提出分 配、使用救災捐贈款物方案,報同級民政部門備案,接受監督。 (2)在民政部組織開展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中,民政 部可以統一分配、調撥全國救災捐贈款物。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和災區實際需求,可 以統籌平衡和統一調撥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統計。 對捐贈人指定救災捐 贈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區的, 應當按照捐贈人意願使用。 在捐贈款物過於集中同一地方的情 況下,經捐贈人書面同意,省級以上民政部門可以調劑分配。 (3)發放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等程 序,做到制度健全、賬目清楚、手續完備,並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 審計等部門及時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捐贈人有權向救災捐贈受贈人查詢救災捐贈財產的使用、 管理情況, 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覆。 (4)對災區不適用的境內救災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 准後可以變賣。對災區不適用的境外救災捐贈物資,應當報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變賣。 變賣救災捐贈物資應當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一般應當採取公開拍賣方式。 變 賣救災捐贈物資所得款必須作為救災捐贈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5)可重複使用的救災捐贈物資,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回收、妥善保管;作為 地方救災物資儲備。 (6)接受的救災捐贈款物,受贈人應當嚴格按照使用範圍,在本年度內分配使用,不 得滯留。如確需跨年度使用的,應當報上級民政部門審批。 (7)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況應當按照民政部規定的統計標準進行統計, 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救災捐贈、募捐活動及款物分配、使用情況由縣級 以上民政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 一般每年不少於兩次。 集中捐贈和募捐活動一般應在活動結 束後一個月內向社會公布信息。 (8)各級民政部門在組織救災捐贈工作中,不得從捐贈款中列支費用。經民政部門授 權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 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 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組 織章程,在捐贈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經費。捐贈人與救災捐贈受贈人另有協議的除外。 四、彩票與公益事業的發展 我國發行彩票始於 20 世紀 80 年代。1987 年,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發行福利彩票(當時 稱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1994 年,國務院批准原國家體委(現國家體育總局)發行體 育彩票。l987 年至 2008 年,全國累計發行彩票 5700 多億元。 (一)彩票的發行、銷售 《彩票管理條例》規定,彩票是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 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彩票的發行、 銷售和開獎,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 應當及時將彩票發行、銷售情況向社會全面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1.彩票的發行和銷售 (1)彩票的發行。國務院特許發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特許,禁止發行 其他彩票。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2)彩票品種的審批程序。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停止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具體 品種或者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批准。 財政部 應當根據彩票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 按照合理規劃彩票市場和彩票品種結構、 嚴格控制彩票 風險的原則,對彩票發行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應當通過專家評審、聽證會等方式對開設彩 票品種聽取社會意見。因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決定變更彩票 品種審批事項或者停止彩票品種。 (3)彩票銷售。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單位、個人代理銷售彩票。彩 票發行機構、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與接受委託的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合同。 彩票代銷者不 得委託他人代銷彩票。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是進行虛假性、誤導性 宣傳;二是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三是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四是以賒銷或 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2.彩票機構的設置和職責 民政部、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 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 銷售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3.彩票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 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 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 市民政部門、 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 體育彩票管理 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公安機關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 依法查處 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二)彩票公益金 發行彩票是國家籌集公益資金的一種重要手段。 彩票公益金是從彩票發行收入中按規定 比例提取的,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的資金。 1.彩票公益金的比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35 號)規定,從 2002 年 1 月 113 起,彩票發行資金構成比例調整為:返獎比例不得低於 50%,發行費用比例不得高於 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於 35%。今後隨彩票發行規模的擴大和品種增加,進一步適 當調整彩票發行資金構成比例,降低發行費用,增加彩票公益金。 2.彩票公益金的管理 《彩票管理條例》規定,彩票公益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 線」管理,專款專用,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用於平衡一般預算。 3.彩票公益金的分配與使用 彩票公益金按 50.50 的比例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分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彩票機 構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 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 用於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社會福利事業、體育事業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上繳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 將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分開核算,堅持按彩票發行宗旨使用。 (三)彩票對公益事業的促進 1.國家發行彩票是籌措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的重要來源 彩票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社會捐贈, 國際上通常的做法是以其來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 彩 票公益金是從彩票發行收入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 專項用於社會福利、 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 的資金。 我國彩票發行規模穩步擴大, 彩票公益金逐步增加。 彩票公益金使用領域從最初的民政 福利和體育事業,逐步擴大到了青少年學生校外教育、教育助學、北京奧運會、城鄉醫療救助、紅十字、殘疾人、文化、扶貧救災、法律援助等社會公益事業。彩票的社會認同度得到 提高,初步形成了彩票事業與社會公益事業協調發展、良性互動的機制,彩票公益金促進社 會公益事業發展成效明顯,初步形成彩票市場發展與彩票公益金籌集良性互動機制。 2.國家發行彩票為人們提供了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平台 彩票活動源於遊戲。作為遊戲的延伸,彩票滿足了參與者各種個性的心理需要,具有廣 泛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 彩票機構通過不斷豐富彩票遊戲品種, 改善彩票銷售場所購買環 境和服務,打造公益品牌形象和健康的彩票文化,既有利於改善人們文化娛樂休閑的質量, 而且為人們提供了奉獻愛心、 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平台, 有利於引導和培養人們熱心公 益事業的習慣。 彩票公益金是廣大彩票購買者對社會公益事業的自願無償捐贈, 而且這種方式有別於面 對面的捐贈,能最有效地保護受助人的人格尊嚴。 第二節 志願服務的法規與政策 從一般意義上看, 志願服務是指人們在不以獲得物質報酬為目標, 自願貢獻個人時間和 精力,為滿足他人和生活的需要、推動人類發展、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事業而提供的各種服 務。我國志願服務有很長的歷史傳統,近年來為了進一步推動和規範志願服務,國家出台了 一些法規和政策。 社會工作者雖然就其職業活動而言不屬於志願服務, 但社會工作者在其工 作中經常要組織、 推動和指導志願服務活動, 因此也應該對志願服務的法規和政策有清楚的 了解。 一、志願服務的特點 1.自願性 志願服務有別於強制性勞動。 志願服務是出於人們的自願選擇, 而非受迫於任何外界強 制,是人們主動承擔起對他人、對社會的責任。這種自願心理的產生來源於一種使命感—— 覺得對自己所從事的事業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這種使命感使人們充滿了奉獻精神。 引發自願 的另一動機在於表達參與訴求,即公民自主要求參與社會事務,追求社會民主價值的願望。 2.非營利性 志願服務區別於商業服務。志願者在進行志願服務時,不以經濟利益為第一訴求,其目 標助人和自助。志願者組織作為志願服務的重要載體,可以在一定時期內積累一定的利潤, 但這些利潤不能在團體內部以任何形式分發, 必須返回團體使命所規定的工作中去。 要將積 累返還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滿足更廣義的公共利益。 3.無償性 志願服務有別於有償服務。 等價有償的原則不適用志願服務。 志願者不以謀取報酬為目 的參加志願服務,奉獻是志願精神的內容之一。二、我國志願服務的主要規定 (一)我國志願服務的規範性文件類型 志願服務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指引下規範發展, 與此同時, 志願服務迅猛發展又推動志願 規範化的進程加快,相關志願服務的法律法規、政策日益完善和健全。 1.憲法中的有關規定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 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 明建設。 志願服務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有效載體, 憲法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了一 個根本依據,也是對志願服務進行鼓勵和保護的重要依據。 2.法律中的有關規定 《殘疾人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等保護特殊群體利益的法律,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均倡導並規範志願服務,充分發揮志 願服務的社會作用。 3.黨和政府的政策性文件 目前,我國尚無全國性志願服務立法。現階段我國志願服務以政策文件為主。黨和國家 有關部門除了在文件中提及志願服務的內容外, 還發布了一系列專門的志願服務的政策性文 件。如,2006 年 lo 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以相互關愛、服務社會為主題,深入開展城鄉社會志願服務 活動,建立與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相銜接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2006 年,中央組織部、 中央宣傳部、民政部、司法部、教育部、農業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人口計生委、國務 院扶貧辦、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聯合下發《關於在農村基層廣泛開展志願服務 活動的意見》(民發[2006]31 號),2006 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 見》(國發[2006]14 號),2008 年,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志 願服務活動的意見》等。 4.社會團體規範性文件 共青團中央、 中國紅十字總會、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社區志願者工作委員會等相繼出台了 相關規範性文件,從志願服務的招募、註冊、培訓、開展志願服務、管理、保障和激勵等方 面進行規範。l999 年 2 月,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通過《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2007 年,中國紅十字總會制訂《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管理辦法》,2005 年,中國社會工作協會 社區志願者工作委員會公布《中國社區志願者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5.地方規範性文件 1999 年 8 月 5 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廣東 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於同年 9 月 20 日開始施行,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性志願服務的規 范性文件,也是第一個關於志願服務的地方性法規。隨後,我國各省市均出台了志願服務地 方性規範性文件。截至 2009 年 6 月,我國內地已有廣東省、山東省、寧波市、福建省、河 南省、黑龍江省、杭州市、撫順市、銀川市、成都市、深圳市、南京市、吉林省、寧夏回族 自治區、湖北省、濟南市、江蘇省、北京市、江西省、浙江省、天津市、青島市、廣州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海南省 25 個省市通過了地方性的(青年)志願服務條例。 (二)我國志願服務地方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內容 1.志願服務的範圍 我國志願服務的範圍非常廣泛,涉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以及 大型社會活動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領域。從服務對象、服務項目、服務區域等角度來看,志 願服務範圍主要有:扶貧濟困、幫孤助殘、青少年服務、助老、擁軍優屬;支教助學、科技 推廣、法制宣傳、搶險救災、醫療衛生、法律援助、治安防範、環境保護;社區服務、農村 公益事業;海外服務、國際組織資助的工作項目。 2.志願者組織的職責 在實現志願服務的規範化、 制度化和社會化的過程中, 我國志願者組織具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我國志願服務地方規範性文件對志願者組織職責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健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各項措施和制度。 (2)志願者招募、註冊、培訓、考核和表彰等管理工作。 (3)制定志願服務計劃,協調、組織實施志願服務。 (4)維護和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5)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6)志願服務活動資金、物資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7)組織開展志願服務的宣傳、合作與交流。3.志願者組織的招募 志願者組織的招募是志願者組織的主要職責之一。根據各地方志願服務規範性文件總 結,從招募的主體上來看,招募志願者可以分為自行招募、聯合招募、委託招募、組織招募、 社會公開招募、海外招募等。 各地方志願服務條例規定, 招募志願者應當遵循公開原則。 志願者組織應當以適當的方 式公告志願服務計劃;招募人數、條件,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對象,培訓使用,管理 考核等必要事項;與志願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並明確告知在志願服務 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4.志願者的權利目前, 我國各地方性志願服務法規, 對於志願者的權利集中規定在自願參與權、 知情權、 獲得必要條件和保障權、獲得教育和培訓權、請求解決問題權、困難時優先獲得幫助權、監 督權等方面。例如: (1)自願加入或退出志願者組織。 (2)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方面。自願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拒絕超出約定範圍的志願服務; 選擇與自身行為能力相適應的青年志願服務項目;拒絕提供違反法律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服 務。 (3)獲得所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 (4)參與志願者組織的管理,對其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可以要求志願者 組織出具志願服務證明。 (5)參加志願服務的保障。接受與志願服務有關教育、培訓;獲得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請求志願者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 題。 (6)志願者的個人信息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有困難時優先得到志願服務。 (7)志願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5.志願者的義務 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具有自願性和無償性,然而,並不意味著可以免除其相關義務。明 確志願者的義務與賦予志願者權利一樣,也具有促進和保障志願服務的作用。 綜合目前我國志願服務規範性文件,志願者的義務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遵守志願者組織的章程和制度。 (2)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參加的志願服務工作。 (3)維護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4)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不得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5)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索取或者變相索取報酬。 (6)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7)參加志願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8)按照規定佩戴和使用志願服務標識。 (9)不能繼續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時,提前告知志願服務組織。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6.志願服務協議的簽訂 志願服務協議作為明確志願者組織、 志願者與志願服務對象之間的文件, 是伴隨著志願 服務規範化進程而產生的。 志願服務協議有書面形式與口頭形式兩種。 志願服務協議的內容 主要包括: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參加志願服務的條件;志願者的培訓;志願服務成 本的分擔;風險保障措施;志願者責任的免除;協議的變更和解除;爭議解決方式;需要明 確的其他事項。7.適當與安全開展志願服務 志願者組織安排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身體等條件相適應,與志願服務 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 不得安排志願者從事超出約定範圍的志願服務活動。 安排未 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應當與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相適應, 並徵得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 意。志願者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醫療等條件和物質 保障,開展知識和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甚至必要時提供相應保險等。 8.志願服務的激勵表彰機制 志願服務的激勵與表彰制度不僅有利於鼓勵志願者,調動其積極性,而且,有利於吸引 更多人參與志願服務。各地誌願服務條例均對此有所設計。有的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或志願 者協會根據志願服務時間和工作實績,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志願者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9.志願服務的社會支持 志願服務地方規範性文件圍繞社會支持、企業支持、學校支持、媒體支持等多個方面, 作出相關規定,以實現全社會支持志願服務。例如,提倡具備條件的公民參加志願服務、尊 重志願者的勞動;以及招工、招生時對志願者的優惠措施等。 10.法律責任 目前, 我國志願服務地方規範性文件有的對志願服務中的爭議的解決途徑作了規定; 有 的則規定了侵犯志願服務對象、 志願者或志願者組織合法權益以及侵犯志願服務標誌、 名譽 的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我國志願服務的發展志願服務起源於19 世紀初西方國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務。我國的志願精神和志願活動可以追溯到20 世紀60 年代中期,我國曾經對亞洲、非洲的許多發展中國家進行大量的國際援助,派遣了大量的志願人員到國外參與相應的項目。我國政府 1981 年開始了長期的聯合國 志願人員項目的合作。 外經貿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負責聯合國志願人員組織在華項 目的執行。志願服務的理念在我國推展開來。 在 20 世紀 80 年代後期,我國開始有自己的志願活動和志願者。改革開放以後,我國最 早的志願者產生在社區服務的層次上,並逐步建立社區志願組織。20 世紀 90 年代初期,在共青團系統形成另一支志願者隊伍,併產生了全國性志願者組織——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目前,我國志願服務作為一種公益活動,是中國傳統文化與西方誌願精神的結合,是學 雷鋒活動的創新和發展。近年來,志願服務精神和理念已為我國民眾普遍認同,人人參與志 願服務。各種形式的志願服務活動發展很快,黨員志願者、社區志願者、職工志願者、青年 志願者、大學生志願者、巾幗志願者、家庭志願者、老年志願者、扶殘助殘志願者、紅十字 志願者、治安志願者、科普志願者等各類志願服務隊伍比較活躍,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 設的重要力量。2006 年10 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 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 「以相互關愛、服務社會為主題,深入開展城鄉社會志願服務活動, 建立與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相銜接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志願服務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 會中日益發揮重要作用。 內容主要包括: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參加志願服務的條件;志願者的培訓;志 願服務成本的分擔; 風險保障措施; 志願者責任的免除;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爭議解決力式; 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本章涉及的主要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生部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管理暫行辦法》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 《彩票管理條例》 《財政部關於印發(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 年)》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關於促進慈善類民間組織發展的若干意見》(民政部,2005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予重要問題的決議》 《中共中央關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 21 世紀初可持續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 《民政部、中國社會工作者協會關於進一步開展社區服務志願者活動的通知》 《民政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紅十字 會總會、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 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社區志願服務工作的意見》 《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民政部、司法部、教育部、農業部、文化部、衛生部、 國家人口計生委、國務院扶貧辦、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關於在農村基層廣泛開 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 《關於深入推進學生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 《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管理辦法》 《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 2007-2010 年發展規劃》 《中國社區志願者註冊管理辦法》http://www.sjcs.org.cn/news_content.aspx?id=182 |
推薦閱讀:
※葯事管理與法規(衝刺卷三答案解析)
※墓碑碑文的寫法規範
※保護野生動物的刑法規定,該如何遵守?
※【智利政策法規】智利簽證種類和所需材料
※2016年執業藥師葯事管理與法規輔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