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傷害了誰 浙江日報
呂蘇娟
又一起暴力抗法事件刷爆了網路。近日,因違反交通規則,溫州龍灣區電動車駕駛人張某一時惱羞成怒,對上前阻攔的警察大打出手。這一出手不僅將警察打得昏迷不醒,更直接將自己「打」進了看守所,代價不可謂不大。 而這並非個案。以溫州為例,僅去年一年,全市就有114人因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被追究刑事責任,414人被行政處罰。細究這些人,或完全不懂法,或對法律一知半解,從而在面臨突髮狀況時,常常衝動行事,最終倒在了法律的紅線上。從古至今,無數事實證明,越是缺乏法律意識的人,越容易變成「衝動的魔鬼」。 如何打破這一「怪圈」?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是重中之重。早在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就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也就是說,警察的執法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違法或暴力襲警行為,都是對法律尊嚴的挑戰,也是對法治社會的藐視。
面對暴力抗法者,法律決不能手軟。一方面,在保護好自身的同時,警察要該出手時就出手,及時將不法分子繩之以法。另一方面,相關司法機關也要嚴格執法,重典治亂,以儆效尤。
同時,我們還需明確,警察的執法權來自人民。人民警察依法履職,是為了人民。在本案中,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行駛到機動車道上,且兩次被罰屢不改正,這本身就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負責任。警察在符合法律規範和法定程序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嚴格執法,這既是在保護他的生命安全,也是在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如果警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一旦因此引發更大的交通安全事故,那張某和其家人該如何面對悲劇的發生?社會大眾又該如何面對公共安全的失序?
歲月靜好,是因為有人在替你負重前行。就像我們之所以有如今安全美好的生活,也是因為有無數的警察衝鋒在前、替我們排憂解難。現實中,雖然個別執法者可能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不當之處,但這不能抹殺全體執法者的付出,更不應該成為一些人暴力抗法的理由。因為暴力抗法,最終傷害的是百姓自身的利益,是整個法治社會的根基。
試想,如果今天的暴力抗法者不受到法律制裁,那麼明天又有誰來保護我們的安危冷暖和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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