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平反一年|「兩高」齊反思,又有多起重大錯案被糾正
2017年12月2日,聶樹斌案平反已過去整整一年。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這一年間,對冤錯案的反思和源頭預防等話題繼續成為輿論熱點,最高法、最高檢在2016年的全國兩會工作報告中齊齊反思,認為教訓深刻,並出台相關文件,力圖切實預防冤假錯案。
糾錯機制不失靈,冤案的平反就不止於聶案。數據顯示,過去這一年,司法機關已平反多起重大冤假錯案,包括繆新華案、周遠案等。
冤案糾錯不止於聶案,「肯定成績但不能很樂觀」
聶樹斌案平反成為司法糾錯的一起標杆性事件。巧合的是,當聶案平反期臨近一年時,被喻為「新疆版聶樹斌」的周遠也得以洗冤,讓輿論再度聚焦司法糾錯。
據最高法今年11月份發布的一項數據,十八大以來,全國法院糾正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陳滿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錯案37起61人,2013年至2017年9月,共宣告4032名被告人無罪。另據《中國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書顯示:2013至2016四年間共平反重大刑事冤假錯案34起、宣告3718 名被告人無罪。
這就意味著,2017年以來,包括新近平反的周遠案,全國法院已平反4起重大冤假錯案。
澎湃新聞注意到,十八大以來,中央政法委、最高檢、最高法曾相繼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等一系列規定,明確冤假錯案糾錯程序,力求從制度上消滅冤假錯案滋生的溫床。
在直面歷史錯誤的同時,中央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力圖建立冤錯案糾正與防範機制。
比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從尊重訴權、強調證據、規範偵查、依法裁判等多方面著力,進而全面貫徹罪疑從無的司法理念。
今年11月,「兩高」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再度重申了冤案糾錯決心:要健全冤錯案件防範、糾正機制,對錯案發現一起、糾正一起。
至此,中國決策層把解決冤案、司法公正問題擺至前所未有的位置上,「有冤必伸」成為提振司法公信力的一項抓手。
不過,針對現有的平冤數據,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接受財新網採訪時認為,這一數量不是很多。「平反的冤案比過去有明顯增加,我們要肯定這個成績,但又不能很樂觀。」
陳光中建議,今後平反冤案應採取更加堅決的措施。比如,應當主動、全面地清理那些在監獄服刑者申訴不止的案件,特別是當年作出留有餘地判決、疑案從輕處理的案件。
「兩高」強化糾錯決心,糾錯的同時更強調源頭預防
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庭長鬍雲騰曾在聶樹斌再審案中擔任審判長。在他看來,光糾正以往的冤假錯案是不夠的,必須要從這些案件當中吸取教訓,要分析形成這些案件的複雜原因,避免、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
聶案再審判決書認為,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胡云騰曾在接受澎湃新聞專訪時指出,冤假錯案最典型的是認定被告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子。「由於辦案人員主觀理念的原因,或者存在違法辦案行為,才把這些人認定為罪犯,如河北聶樹斌案和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
胡云騰表示,一個錯案的不良影響可以抵消九十九個公正裁判形成的良好形象,要樹立謙抑、審慎、善意的司法理念。
聶樹斌案等冤案糾錯被寫入2017年全國兩會的「兩高」工作報告中。澎湃新聞注意到,過去的一年間,「兩高」在冤假錯案的防範問題上就不斷強化決心和舉措。
在上述2017年兩會上的最高法報告中,最高法院長周強表示,冤錯案件的發生,讓正義蒙羞,教訓十分深刻。「我們要堅決引以為戒,強化辦案責任,健全制度機制,堅決守住防止冤假錯案底線。」
而在最高檢的報告中,說到檢察機關監督糾正冤錯案時,曹建明首先提到了聶樹斌案,並強調,要深刻反省檢察環節自身把關不嚴的沉痛教訓,著力健全冤錯案件發現報告、審查指導、監督糾正、賠償問責等長效機制。
「關於錯案的糾正,目前在有些案件當中確實有些遲緩,應當秉持更加積極的態度,一旦發現有可能是錯案,就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及時糾正一起,絕不含糊。」胡云騰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說。
同樣,冤案平反也不能單寄望於錯案糾錯機制的確立。「最可靠的還是源頭預防。」胡云騰舉例說,比如聶樹斌案,在王書金自認真兇之前,誰能夠知道是個錯案呢?
「總是要有人申訴、有人反映或者有新的證人、證據出現以後,法院才可能知道,才可以啟動重新審判程序。」胡云騰認為,錯案的發現只能是被動的,但錯案的防範一定是主動的。
平冤啟示:刑事案件申訴異地審查待落地
在刑事訴訟中,任何受到刑事訴訟的人,未經司法程序判決為有罪之前,都應該被推定為無罪的人,「無罪推定」是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基本準則。
談及聶樹斌案平反,胡云騰介紹,當時正處於嚴打時期,故意殺人、強姦屬於嚴打的重點。此類案件要求在程序上從快,在實體上從重,最終聶樹斌被認定有罪,判處死刑。
從法律規定上看,聶案的原審判決適用的是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等防範冤假錯案的制度都還沒有制定。」胡云騰坦言,當時最高法院把死刑核准權下放到各高級法院行使。而各高級法院又把死刑複核程序和二審程序合二為一,死刑複核程序也起不到把關的作用。
胡云騰強調,要把疑罪從無原則的規定落實到位,絕不能再搞疑罪從有或疑罪從掛,冤枉好人傷害無辜。
關於冤假錯案的糾正,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二處處長杜亞起也提出反思:「實際上,一個案件糾正之後,不單純是案子,它對後續的每一個案件的辦理,特別是每一名司法從業人員,都有警示作用。」
澎湃新聞觀察到,近一年間,部分司改舉措也在為冤案平反提供條件。
今年2月,最高法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這一意見指出,對於依法認定的疑罪案件,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不得違心下判。
此外,據新華社2月24日報道,針對是重大刑事申訴案件在本地監督糾正中面臨阻力等因素,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研究起草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定》,提出對重大冤案申訴的「異地處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擾。該規定已起草了初稿,將在進一步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後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兩高三部」聯合還發布了有關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面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序,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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