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喧囂未盡:真相不可調解(南方周末 2008-4-10)

彭宇案喧囂未盡:真相不可調解
2008-04-10 15:43:11來源: 南方周末作者: 張悅 楊洋

  

  圖:2007年9月4日,彭宇一審敗訴,禁不住流下眼淚 

  

    圖:彭宇案中備受爭議的電子版證據,筆錄照片中有彭宇的指紋    

  圖:2007年9月4日,彭宇一審敗訴。這是彭宇(中),律師(右),證人(左)一同走出法院。

  「各方更多地是從大局來考慮,可以說感動了雙方當事人,喚起了他們對南京這座城市的責任。雙方達成了一個協議。就經濟利益賠償的部分,雙方都做出了較大讓步。由於一審時雙方都提出上訴,二審能最終達成和解,的確是很不容易的。」

  對於這個本來就沒有贏家的官司,和解,也許是個皆大歡喜的結局,儘管,惟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

  一錘無法定音

  2007年9月3日,宣讀完一審判決書上最後一個字,法官王浩長舒一口氣,敲下法槌,轉身離去。

  2007年1月4日,66歲的徐壽蘭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彭宇將其撞倒在地致其受傷為由,索賠13.6萬餘元。

  然而案件遠未像王浩想的那樣一錘定音,因為一審判決的結果——彭宇賠償徐壽蘭4.5萬元以及判決書的一些措辭,他的罵名一直延續到第二年的春天。

  那些天,辱罵和恐嚇的電話潮水一般湧向辦公室,相形之下,網路上的謾罵只算是浪花。「那幾天我什麼事情都幹不了,電話也不願意接了,有的人什麼話都不講,拿起電話就罵人。」他回憶道。老太太徐壽蘭同樣飽受困擾。摔傷做了手術後,從膝蓋到胯部的神經依舊有問題,血栓還會引起腫脹疼通,即使在這座「火爐」城市的炎夏也要用熱水袋捂著。比起病痛更折磨她的是,家裡的電話總接到陌生人的語言攻擊,兒子潘輝不得不把電話號碼換了。

  同樣深受傷害的當然還有彭宇。9月3日的一審判決過後,彭宇和妻子在江蘇和山東交界的一處僻靜之地過了幾天與世隔絕的生活,最後決定準備好上訴材料後全力以赴面對媒體:「一審太窩囊了。」

  彭宇的生活也被徹底改變。「今日有老我不敬,他日我老不敬我。不想因為我的案子,以後人們見到老人跌倒都不願意去扶了。」9月10日,彭宇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讓他決定上訴的最重要的理由。

  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及其爭議,隨著高層關注和激烈的輿論情緒,甚至帶到了中共十七大和全國「兩會」上——2007年10月,十七大的各省分組討論中,時任江蘇省委書記李源潮就以彭宇案為例,介紹了江蘇的「大調解」機制。2008年3月「兩會」期間,江蘇高院院長公丕祥同樣被記者追問關於彭宇案的進展,公丕祥的答覆是已經通過調解,雙方和解撤訴。至於調解內容,他拒絕透露。

  2007年9月中旬,彭宇案的所有重要當事人——彭宇和證人陳二春,以及在輿論漩渦中失語良久的徐老太一家和鼓樓區法院都直面南方周末記者,詳述案件經過。2008年4月初,南京市中院有關負責人再次向本報獨家披露案件調解過程詳情。在講述中,真相仍然顯得撲朔迷離。    一個瞬間,兩種表述

  時間回到2006年的11月20日上午9點20分左右,這一刻發生在兩個普通人之間的故事,導致了一場可能永遠無法平息的爭議。這兩個陌生人在南京水西門廣場的83路車站相撞了,或者,只能叫作相遇。

  其時,徐壽蘭老太太離開位於南京市建鄴區的侄女家,右手提了個保溫瓶,左手挎了個手袋,由南往北走到83路車站,興許並沒有多注意挨在身邊一起等車的57歲的陳二春。

  很快,南邊駛來了兩輛83路車,第一輛有些擁擠,第二輛則只有幾個人。站在陳二春身邊的徐壽蘭和三四個人自然地迎上去。他們一起從陳身邊走過時,陳的目光正視前方。當他再往南看的時候老太太已經是頭朝西面、腳朝南面地趴在地上。

  就是這一瞬間,發生的事情卻一直是兩種表述。

  徐壽蘭對南方周末記者回憶說,她趕車時被從第一輛83路車下車迎面走來的彭宇一下子撞到胯部,倒地。接著彭宇上來就「東拉西拉要把她拽起來」,而她當時又疼得很,只能用那條好腿撐起來。徐實在走不動,就要求彭宇扶著她走一走,彭宇口裡呼著奶奶,要陪她上醫院看去。「他還問我有沒有醫保卡,我說有,他說你要我給五(成)我給五,你要我給九(成)我給九。他那個時候態度挺好的,我當時疼得鑽心就沒理。」徐說。

  但惟一一個證人陳二春表示自己並沒有聽到這些話。當時他見到老太趴在地上就迎上前和彭宇一人一邊架著徐壽蘭慢慢走到路旁。徐壽蘭不願坐下,要站著,他們就將就著她。陳說那時他熱心地招呼徐壽蘭作「老大姐」,先是問了她侄女的手機,等了20分鐘沒到。徐壽蘭才說還有個兒子潘輝在市公安八處工作,他身體不太好,本來不想通知他。

  陳二春打手機通知潘來送徐壽蘭去醫院,後來潘輝手機上的這一通來電記錄就成為派出所民警找回陳二春作證的線索。

  「她那時候還使勁說謝謝你們,還說了句我不會連累你們的。」陳二春和彭宇就在路邊一直陪著徐壽蘭老人。

  將近半小時後,潘輝終於騎著摩托車趕到,一同趕到的還有老太太的侄女。陳二春看到老太太家人都來了,覺得自己該做的事做完了,就悄無聲息地走了。

  陳二春對記者稱,潘輝一來到,就惡聲惡氣吼著「人呢車子呢」,立刻打110報了警。

  彭宇承認自己當時第一個下車要轉21路車,下車後只看到一個老太太倒在地上,「沒有多想」就對其進行攙扶。在彭宇後來的表述中,這一攙扶是「自己做好事」。

  但根據後來呈上法庭的一份筆錄照片,他曾經說過自己下車的時候「是老太太先撞了我」。

  兩人碰撞與否這一關鍵情節至今沒有證人站出來確認過,但出庭證人陳二春堅定地強調自己「親眼看見」彭宇是走了兩三步才把老太太扶起的,「我第一感覺很感動,心想現在的小青年真不錯。其他下車的人轉身就走了,沒人過問。」

  當時分歧存在卻尚未爆發,接下來的一段時間仍然是平靜的,平靜得甚至有點溫情。    蹊蹺的遺失

  彭宇選擇留下了,不僅一直陪著徐壽蘭家人將她送到醫院,還墊付了200元醫療費。

  從拍出來的X光片來看,徐壽蘭脛骨骨折,後經法醫鑒定為八級傷殘。潘輝當即就問了院方康復治療方式,用醫保卡換人造脛骨的話花費是兩萬多塊錢。

  徐老太太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中聲淚俱下:「我身體一直很好,一輩子沒怎麼看過病。」但現在其老伴高血壓纏身,85歲的老母親身體又不好,自己傷了以後一點都無法照顧她。

  而彭宇說,其間他出去買礦泉水,留給徐老太家人私下空間,回來後情況就變了。徐壽蘭拍片出來聽說治病需要幾萬塊錢時,一拍大腿說了句:「小夥子就是你撞的。」

  「他根本是在撒謊,我媽腿都傷成這樣了,還怎麼拍腿啊。」潘輝說當時徐老太太的侄女和老伴等親屬都在,自己還和彭宇較為愉快地聊了一個多小時。

  「一般做好事的話,你做好事做到底的前提是家屬沒來,親屬來了就可以走了,在醫院時家屬全在,他還不走,跟我聊了一個多小時,我甚至跟他說要是軟組織挫傷或者一般骨折我都不會找你的。」潘輝認為彭宇當時就承認了撞人的事實,只不過沒想到這麼嚴重罷了。

  「我跟他說你要私了還是公了,私了一人一半,你出11000元就行了。如果要訴訟的話,因為要保留票據,必須用現金全額支付,這是他自己選擇的。」

  調解未果的彭宇和潘輝一起到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做筆錄,還有潘輝的一個朋友隨行。

  「後來彭宇告訴我,在派出所,潘輝在彭宇面前把警官證一亮,把警官一摟,說我們是同行,你們看著辦。這難道不是做給彭宇看的嗎?」陳二春說。

  陳二春說等他趕到派出所時彭宇的筆錄已接近尾聲。他是一位沈姓警官根據潘輝提供的手機號找到的,在這之前,彭宇和潘輝雙方都給陳打了電話讓他作證,但是陳當時因為手臂腫脹婉言謝絕了雙方請求。最後沈警官勸了他好多個「好事做到底」,他才願意過來作的證。

  而潘輝看到陳二春來到派出所時有意無意說了一句:「唉,你怎麼來了。」這讓直腸子的陳感到很不舒服:「我是過來協助調查的,他不僅不感謝我還持一種懷疑的態度。而且他神態言語,好像把派出所當作他的家一樣。」

  然而,這個下午的筆錄原件從此再也沒有下落。當年4月底法院第一次開庭時彭宇申請調取這幾份原始筆錄,派出所「以正在裝修」為由,無法提供。再次調取時,派出所回應是「找了6次都沒找著」,正式宣告筆錄遺失。

  但,在關鍵性的第三次庭審中,彭宇的筆錄卻意外地出現,以手機照片的形式呈上法庭。對於這個電子文檔的證明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按照嚴格司法程序來進行分析:「筆錄能比較真實地反映第一時間內當事人的說法,但在實際訴訟中即使是原件也得經審查後,只能作為參考依據使用。」    法庭上的交鋒

  徐壽蘭在2007年1月4日聘請律師向鼓樓區法院起訴,要求事故責任人彭宇賠償其醫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總計13.6萬餘元。當年4月底鼓樓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彭是自己為自己辯護。

  「那時覺得我一個人不需要找律師找媒體,我心不虧,我一個人能夠應付。」彭宇稱。

  但第三次庭審時,彭宇主動聯繫陳二春再次出來作證。他對陳二春說,之所以改變主意是因為庭審時的一幕:他只有夫妻兩人出席,原告的親朋卻去了很多人。庭審沒結束,原告徐老太的兒子和律師就跟法官王浩湊在一塊,討論今天的股市不錯,上漲多少點,談笑風生。彭回憶起當時當刻,自己如坐針氈。

  第二次庭審結束時,彭宇還稱得到法官王浩的特別關照:「他說小夥子你老實一點,下次三審(第三次庭審)的時候你們把十三萬準備好。」彭宇說他當天晚上回去後,哭了一夜。

  法官王浩則對這種說法哭笑不得。他說他和潘輝沒有超出本案的交流。以前也素不相識。第一次正式接觸就是在庭上。「我的朋友都是學生時代的,這方面我非常注意,真要徇私枉法也沒必要在法庭上表現出來吧。」

  王浩記得這個案子是2007年1月12日受理的,在答辯期,被告既沒有書面陳述,也沒有口頭答辯說自己是做好人好事。

  彭宇顯然一開始未對庭審有足夠重視。4月第一次開庭,代理人是他妻子。他認為原告不是他撞的,也沒提出來自己是做好人好事。

  「庭後我們就去派出所調材料,派出所告知筆錄下落不明,這畢竟是最重要的證據,後來,我讓兩個經辦民警必須把主要事實回憶起來,尤其是他們是否相撞。結果他們陳述當時彭宇講,是和原告相撞了,但不是他撞的原告,而是原告撞他。」王浩回憶。

  接著是雙方當事人質證,6月13日第二次開庭,原告表示認可,被告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他在庭審中承認下車過程中是和人發生碰撞了,但否認相撞的人是原告。「他也承認自己是當時第一個下車的,原告代理人詢問他:那你當時為什麼要攙扶原告呢?在這個時候,被告第一次說我這是做好事。同時在這次庭審中,被告承認當時在醫院給了200塊錢,原告認為是墊付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借款,但表示記不清多少錢了,我問他:既然是借款你問他要過嗎?他說沒有。為什麼沒有?因為我討厭原告。」

  本次庭審結束後,公安部門向法院提交了由原告方用手機拍攝的被告在公安部門所做筆錄的電子文檔(該電子文檔為照片形式,該文檔的屬性顯示,其製作時間為2006年11月21日,即事發後的第二天)。「我們開始曾經懷疑這照片是不是作假,所以還很慎重地要求當時給彭宇做筆錄的經辦民警謄寫了一份手寫件給我。」王浩說。該電子文檔顯示:被告在派出所的筆錄中陳述當時自己是因被老太撞了的事情到派出所的;事發當時,被告第一個下車,剛下地面,就轉身向車尾方向看是否有21路公交車,突然感覺左胳膊被撞了一下,回頭髮現原告已睡倒在被告身前。

  「第三次開庭,我們比較慎重,組成合議庭。」王浩回憶說,7月6日開庭組成合議庭,原告認可電子文檔的事實,被告對電子文檔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提出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在江蘇電視台城市頻道錄製的節目《甲方乙方》上,以通信工程為職業的彭宇根據電子文檔屬性,當場揭穿這份存在派出所盧所長手機上的照片實際上是潘輝用自己的手機拍攝的。

  潘輝卻不對本報記者避諱這一事實:「筆錄照片是我拍的,我做警察的,取證意識較強。」

  而被告申請出庭的證人陳二春表示,原告怎麼摔倒的他沒看到,是否相撞也看不到,他看到的時候彭宇已經上前攙扶被告了。    公平原則是否公平

  開完庭,合議庭就評議,最大焦點是原被告是否相撞,第二是原告損失認定,三是被告是否要承擔責任。

  主審法官王浩和鼓樓區法院的主管領導對本報記者一一回答了判決中存在廣泛爭議的多個問題。

  「為什麼認定他們相撞,從證據的角度來講,原告的證據優於被告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當事人陳述也是一種證據類型。本案調取公安機關的材料,在原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出警民警職務行為身份的陳述也可以認定為本案證據。他這種陳述是比較客觀公正的,我們予以採信,同時被告在庭審時承認自己是第一個下車的人,並在下車過程中與他人相撞。我們覺得這已形成一個證據鏈,可以認定原被告相撞的事實,被告證人只看到被告攙扶原告的過程,沒有看到他們是否相撞的一瞬間,不能排除相撞的可能。

  」關於電子文檔,在派出所一提交給我們時,我們就讓被告來看,以給他時間準備,他也拷走了。被告作為IT從業人員,精通電腦技術,又有律師為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如果電子文檔存在被偽造、篡改等問題,被告可以申請鑒定。但被告方並沒就該電子文檔真實性申請鑒定,而僅僅以電子文檔的合法性及無法與原件核對為由而不予認可,但電子文檔印證了本院對民警的談話筆錄。被告提供的證人陳二春的當庭證言,並沒有對原告究竟如何倒地的過程和原因加以證明,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倒地後的情形,故不能證明被告關於自己做好事的主張,也不能排除原、被告發生相撞。綜上,原告的證據優於被告的證據。

  「此外,被告在公安部門處理時、答辯期間和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或者助人為樂的情節。在第二次庭審時本院告知被告派出所的原始筆錄找不到後,被告也沒有主動提出來,只是在原告問被告為什麼扶原告時,被告才說是做好事。如果真是見義勇為或者助人為樂,一般來說,被告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提出。」

  彭宇案最終按公平原則判決,但引發了一片「不公」的爭議,王浩說,「我們當時就想,如果考慮過錯原則,會給大眾造成不必要的不便。」而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

  「據有限的證據看,僅能認定原、被告相撞,而無法認定是原告撞被告還是被告撞原告。一般來說,在公交站台上人員較多,原告即使注意後車門,也不會過多的注意突然相撞,被告受到視線的限制也不會特別注意有人下來後突然相撞,故對本次事故雙方均不具有過錯。如果認定雙方有過錯,則對普通行人的注意義務過高,造成大眾過分緊張,會給日常生活帶來不便。因此,本案應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根據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較為適宜。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雙方均無過錯,故原告要求該賠償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彭樓區法院說。    最終調解內情

  去年春節前,彭宇給陳二春打了個電話,陳二春關心最後調解結果是賠錢了還是沒賠,但彭宇沒有明確地說,「只是說比一審少了一點。」

  「彭宇說他壓力很大,對我說省市的主要領導都參加調解了。」

  南京中院的一位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各級領導出面干涉這個事情是不存在的。「全省三級法院領導對這個事確實很重視。因為這個案子由於不客觀的報道對法院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對司法公正力造成極大的詆毀,這是領導不願意看到的事情。」

  這位負責人透露,二審時,省市領導都對這事很關心,為了給十七大營造良好氛圍,建設南京和諧社會,領導提出來要化解這一矛盾。

  他透露,時任江蘇省委書記李源潮對此有批示,批示內容主要圍繞著要建設和諧江蘇,對民事案件本著調解的原則,避免炒作。

  省高院和南京中院的領導根據省里領導要求制定了相關調解意向,多次開會研究,十一期間都在加班加點研究。

  「10月8日一上班,法院就先按照正常的庭審程序分別做雙方的調解工作。在一審初步事實的情況下,本著傳統和為貴的理念,做了大量工作。雙方都同意這個方案,提出案外和解,當天撤訴。」

  「和解書上明確要求,賠多少錢都不要公開。有媒體披露和解協議規定彭宇賠償10%責任,一萬多元錢,這個消息是不準確的。」該負責人說。

  很多輿論和網民都批評說二審結果應向社會公開,該負責人表示,彭宇這個案子二審調解撤訴了,和解的結果就是二審的結果,所以不存在不公開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對一審結果不滿都提出上訴,經過二審法院做工作後,雙方都接受了,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各自負擔一部分責任。二審並沒有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重新審查。

  該負責人還表示,時任省委書記李源潮在十七大分組討論會時已經就和諧江蘇的建設問題舉到這個例子。這是更高層次的公布案情,所以沒必要也沒更多內容向媒體通報。

  該負責人說,李源潮在對法院內部講話時說,很多普通的民事案子很難分清對錯,也不要一定分清對錯,思路要開闊些。

  他說,各方更多地是從大局來考慮,可以說感動了雙方當事人,喚起了他們對南京這座城市的責任。雙方達成了一個協議。就經濟利益賠償的部分,雙方都做出了較大讓步。由於一審時雙方都提出上訴,二審能最終達成和解,的確是很不容易的。

  「雙方也感覺到,這案子弄下去就是消耗戰。如果最後做出一個撞了還是沒撞的結果,必然會對其中一方構成傷害。」

  對於這個本來就沒有贏家的官司,和解,也許是個皆大歡喜的結局,儘管,唯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  

  媒體和司法:誰干涉了誰    第三次庭審是2007年的7月6日,彭宇開始覺得自己「一個人搞不過他們」,所以請來了媒體。事件就此急轉直下。

  彭宇找到「西祠衚衕·南京零距離」的版主周桂華,對他講述了自己「好心救人反被誣陷」的故事。媒體出身的周桂華出於職業敏感覺得這個選題很有典型性。

  於是在彭宇案第三次庭審前,南京十多家平面媒體和幾家電視台的相關記者、編導收到了周桂華的簡訊報料。

  一位在鼓樓區法院的宣傳工作人員回憶,彭宇案的前兩次庭審並沒有引發什麼媒體關注,轉折點是第三次開庭。那天他寫了關於彭宇案的通稿準備發,但一下來了十多家媒體,而且報道角度幾乎都站在彭宇的角度,質疑判決。

  同時,彭宇請來了陳二春作為救兵。陳二春在出庭作證陳述時,因受到徐壽蘭說「在場的不是這個人,他在撒謊」的刺激,出來後有媒體記者問:「以後遇到這種事還會去做好事嗎?」他感慨:「如果這種事情再持續下去,我要想一想。」

  陳二春感染了媒體和受眾。「扶人卻被判撞人賠錢南京小伙好心沒好報」、「男子攙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判賠4萬」之類的報道相繼刊發。指向明顯:彭宇沒有撞倒老太太,而只是把她攙起來了。

  2007年9月3日,南京鼓樓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推理認定徐壽蘭系被告彭宇相撞受傷,酌定彭宇補償徐老太損失的40%較為適宜,彭宇需給付45876.36元。

  這份判決書很快在互聯網上流傳起來。其中一段對彭宇與老太太是否相撞的陳述理由被指責「用所謂常理取代法律條文判案」。「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民事訴訟法學者孫邦清從法理上糾正了網民排斥「適用常理」的觀點,但就判決書而言他也不得不質疑:「怎麼可以運用對人的惡意揣測作為日常經驗呢?說得上綱上線一點,這是違背我們提倡的社會主義道德的。」

  西祠衚衕上的網友「宋公明」看這個判決書覺得「太離譜了」。「我們說日常經驗的適用必須是雙方面的。要是只從受害人出發,那就是法官的屁股沒坐對。」

  隨後,《史上最弱智判決將把人性引向惡》等言辭激烈的評論相繼在網路出現,激烈的道德審判,在眾網友的應和聲中將「彭宇案」推向高潮。

  對判決結果的不滿轉為對徐老太太一家的話語暴力。9月6日徐家的電話、地址以及潘輝的手機和工作單位就被公布在網上。    對立

  於是,彭宇案中出現了一場饒有意味的對立:司法指責媒體渲染司法不公,媒體則暗示和質疑判決中的疑點。

  南京法院系統認為:一些媒體為了炒作賣點和提高收視率,置社會責任、宣傳紀律和職業道德於不顧,未對該案作全面、客觀和真實的報道,擅自發布彭宇見義勇為受冤枉的不實報道和傾向性報道,嚴重誤導了社會公眾,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司法權威,挑戰法律的應有尊嚴。

  法院方面表示:由於媒體帶有傾向性的報道,媒體和網民的態度一邊倒,幾乎都認為被告彭宇是見義勇為,彭宇做好事反而被人咬一口,法院判決冤枉了彭宇。很多不明真相的網友用激烈的言辭抨擊和質疑法院審判不公,辱罵和威脅法官,並煽動網民為彭宇捐款以示支持。

  法院列出了部分媒體的三大「罪狀」:使很多人產生了「好人不能做、做好事要賠錢」的錯誤認識,引發了人們的道德危機感,影響了和諧社會的創建;使社會公眾誤認為司法不公,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影響了中國的法治進程;一些網民將我院部分電話、原告家庭住址及電話在網上公布,使法院正常的辦公秩序被嚴重干擾。

  而南京一位報道該案的記者則站在媒體角度闡述了他的疑問:宣判時法官上來的第一句話:我們的判決是經過本院合議庭會議合議的結果,這種簡單的案件一般是不會合議的,我就震住了。

  該記者透露:宣判完,法院研究室主任跟我們講,大家只要報一個判決結果,不要對判決書的內容作質疑。南京幾乎所有媒體都到場了,記者們都明白這是話裡有話。而且宣判離上次開庭等了兩個月,一般判決絕不會等那麼長時間的。整個過程都讓我們不得不懷疑。

  在一些記者看來,判決沒有釐清此間的諸多疑點。「你說,作為一個機密材料的筆錄,怎麼會丟了呢?同樣,怎麼能讓外人拍呢?如果撇去一些確有傾向性的標題不談,媒體只是將這些疑點暴露出來。」    反思

  知名法學家張衛平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原則上,不是親理案件的法官,就沒有資格認定案件的判決。現在網上對這個案子議論和細節分析的言論很多,當它已經成為政治案件或社會事件後,許多人願意參與是因為可以從這個案子上各取所需。「例如像我這樣的法律專家,正好可以宣傳訴訟的原理原則。更多的人是一種心理發泄,對這個道德環境低下的社會持一種悲觀、失望的態度,又剛好有這樣一個事件印證了他們一貫以來的想法。」「我們不能說這樣炒作好不好,因為它確有心理市場的需求,人們就是對人際關係不信任,對法官不信任,司法沒權威。這個案子主審法官承擔的社會壓力之大,是西方法官所不能理解的。由於我們本身司法體制的問題,在這樣的社會事件中弄清真相幾乎是不可能的,法院判決肯定會受到影響。」張衛平說。

  王浩本人則表示要更多反思自身的問題:跟媒體打交道可能欠缺經驗。以後寫文書中也會注意這方面的經驗教訓。

  他並沒有想到會有今天的結果,「我們接受媒體和社會監督,依靠專業判斷,盡量查明事實本相,不因為其涉及到一些做好事之類的公眾情緒去刻意迎合。」

  彭宇案承載了太多它不應該承載也承載不動的意義。一位法院幹部說,「如果彭宇勝訴了,是不是全國人民都做好事了?」

  「司法是遠離媒體還是接近媒體,這是一個課題。」南京中院的一位負責人說。

  但彭宇案給世人留下的思考,卻沒有司法與媒體的關係那麼簡單。

  陳二春說:「本來很簡單的一個案例,我覺得變得一點都不簡單,相當複雜。」

  他回憶起自己二十多年前,曾經也在新街口救助一個小夥子送到鼓樓醫院。搶救兩個小時後,那個小夥子醒過來,讓陳二春通知他姊妹母親都過來了,然後陳二春跟他們打了個招呼就走了。

  「3個月之後,我工廠里的車間主任找我,把我一抱,說過來有點事。到辦公室,那個小青年給我遞煙連說謝謝。幾個月後,小青年出差重慶回來還給我帶來了涪陵榨菜。」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zmzg/20080410009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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