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返利、折扣等讓利行為的稅務處理
06-16
一、相關政策文件 從1993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和瀋陽市國稅局對有關返利、折扣問題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規定,涉及的文件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平銷行為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平銷行為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1]24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 《瀋陽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管理問題的處理意見》(沈國稅函[2001]50號), 《關於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8號)。 二、返利的稅務處理 返利是指供貨方如廠家、供貨商等向商業企業如商場、超市等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當銷售數量等指標達到一定標準,以貨幣或實物形式向商業企業返利;或者商業企業以進價銷售貨物,供貨方以返利形式彌補商業企業的損失。從目前情況來看,返利現象不僅僅局限於上述企業之間。 國稅發[1997]167號和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並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應沖減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取得返利收入,首先按規定(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次,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按照原規定(國稅發[1993]150號文件,已作廢),購買方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按照新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從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審批取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據此在當期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銷貨方根據購貨方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收入中,既有返利,也有進場費、廣告費、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陳列費、堆頭費、店慶費等名目繁多的收入,如何確認哪一種是返利呢?如何納稅呢?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三、折扣銷售的稅務處理 折扣銷售方式包括銷售折讓、商業折扣、現金折扣等形式,具體稱謂不盡相同,但同屬讓利行為。 銷售折讓是指由於商品的質量、規格等不符合要求,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減讓。 商業折扣是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時,因購貨方數量較大等原因,從商品價目單上規定的價格中扣減一定數額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 現金折扣是銷貨方以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為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給予的價格優惠,即從支付總額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額。一般情況下用「折扣比例/付款期限」來表示。例如:2/10、1/20、n/30,即十天內付款給2%的折讓,二十天內給1%的折讓,三十天內就是全額,沒有折讓。 如果折扣發生在開具發票之時,根據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紅字發票,不論其在財務制度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如果折扣發生在開具發票之後,按原規定(國稅發[1993]150號文件,已作廢),由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購貨方扣減當期進項稅額,銷貨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按新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從2007年1月1日起,由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貨方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銷項負數處理。 四、「買一贈一」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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