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若干實務問題研究

訴訟時效制度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制度,近年來,訴訟時效制度在具體適用中出現了一 些立法上未予明確的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在許多問題上的觀點和看法也不相一致,本 文採擷其中的三個問題加以探討,以求拋磚引玉。

一、履行期限不明的債務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實踐中,有的債權債務,當事人並沒有約定履行期限,那麼,訴訟時效如何起算?對此問題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此類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應從債權成立之時起計算,( 註:彭萬林主編:《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頁。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90頁。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頁。)以2年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審判實踐中,有的同志經常援引最高法院1994年3月26日法復[1994]3號《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複》作為支持這種主張的依據。(註:該批複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重新計算。我們認為,本案中,按約定需方收貨後應立即付款,但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已構成違約;供方有權在需方收貨後的次日提起訴訟,也即訴訟時效期間從需方收貨後的第二天起計算。後經供方同意,需方寫了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這是雙方對欠款事實、也是對違約事實的重新確認,屬於訴訟時效的中斷,應從寫欠條的第二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筆者認為這與本文所討論的未約定履行期限債務的問題並不一致。)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開始計算;(註:梁書文等:《民法通則及其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 6年版,第1039頁。)第三種觀點主張應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寬限期屆滿之時起計算。 (註: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 22頁。王利明等:《民法新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65頁。)筆者認為,上述各種觀點都有理論支撐,也為不同國家的民法所採納,但何種觀點適用於我國,取決於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可見,存在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侵權或違約) 是訴訟時效啟動的前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並不是債權成立之時,在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中,債務事實確定無疑,但債權人的權利是否受到侵害,並不能通過債務事實本身予以確認。據此,《民法通則》排除了第一種觀點適用的可能性。

第二種和第三種觀點的依據是《民法通則》第88條第 2款第(二)項的規定:履行期限不 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註:《合同法》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債權債務履行問題的規定與此相同。)這兩種觀點與《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相一致,即債權人只有向債務人求償遭到拒絕後,才能夠確定其債權是否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兩者的不同就在於訴訟時效起算節點的計算不同:第二種觀點主張自債權人主張債權遭拒絕的次日計算;第三種觀點實際上主張即使債權人的求償遭到拒絕,訴訟時效也不能開始計算,債權人要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待寬限期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筆者認為,從《民法通則》第88條的規定看,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債務,雖然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債權,但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是債權人的法定義務。寬限期就是債務的履行期,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存在三種可能:一是債務人在寬限期內履行了全部債務,導致訴訟時效消滅;二是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已履行的部分訴訟時效消滅,未履行的部分在寬限期屆滿後次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三是債務人在寬限期不履行債務,則在寬限期屆滿後的次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此,在寬限期內,債務的履行處於不確定狀態,債權人並不確切地知道自己的債權受到侵害,只有當寬限期屆滿後,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受到侵害才最後得以確定,因此,第三種觀點符合《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 定,實踐中應當採納。

有的觀點認為,如果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案件均按照《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從 債權人主張債權並給予債務人的寬限期屆滿之時起計算,這會導致以下的情況發生:許多案件,債權人2年、5年甚至長期不主張權利,致使訴訟時效長期無法起算,這會使《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形同虛設,有違《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筆者認為,這種主張針對《民法通則》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有一定的道理,但這一問題通過《民法通則》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完全可以解決,即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由此可見,「權利被侵害」不同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前者強調權利被侵害的客觀事實,不論債權人知道與否,只要債權成立,超過20年,又沒有特殊情況,法院就不予保護。因此,對於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債務,其普通訴訟時效的起算固然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自債權成立之日超過 20年,法院則不予保護。

二、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適用於訴訟時效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在審判實務界和理論界存有極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應當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持這種觀點的同志認為,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 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此外,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這就會為不誠實的當事人在時過境遷多年後借確認合同無效謀求不當利益大開方便之門,它可以在自己認為合適的時機主動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則主張,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要基於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還是相對無效的合同來定,絕對無效合同無效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相對無效合同無效的確認要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上述觀 點儘管有一定的道理,但筆者認為,無效合同不適用訴訟時效。

首先,合同無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權力對合同成立過程進行干預的結果。這種干預,不僅表現為確認違法的合同無效,而且表現為取消違法合同已產生的效果以及使違法合同確立的事實狀態歸於消滅等。(註: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195頁。)確認合同的效力,判斷的依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只要在做判斷之時的法律、行政法規認為合同是無效的或損害公共利益的,就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而不應考慮合同無效經歷的時間過程。(註:當然,如果按照合同成立或履行之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有效而按照確認合同無效之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合同無效的,當然應當適用合同成立或履行之時的法律法規確認合同的效 力。這實際上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其次,按照學者的解釋,訴訟時效是指請求權於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減損其力量之謂也。(註: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頁。)儘管各國立法規定在措辭上不同,但均規定訴訟時效只適用於請求權。(註:龍衛球:《民法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7頁。)請求權是一種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註:[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 頁。)請求權這個概念不僅表明一種客觀(實體法)上的權利,而且也表明一個特定人針對他人的特定請求可以通過訴訟來主張和執行。就審判實踐而言,最為典型的請求權就是債權請求權。(註:需說明的是,請求權可以由於債權債務關係、物權關係、親屬關係或繼承關係而產生,但是否上述請求權都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理論界存有爭議。)確認合同無效,是指合同的效力須經法院依法判定。在生效判決確定合同無效之前,當事人並不知道合同無效,對合同無效導致的財產返還和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無從請求。就權利性質而言,合同的無效同合同的解除一樣,屬於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又有人稱之為能為權、變動權等。形成權的主要特徵在於:權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權,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終止。(註: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987年版,第130-131頁。形成權按其作用有三種:有能使法律關係發生的形成權,如本人對無權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承認權;有能使法律關係變更的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有能使法律關係終止的形成權,如撤銷權、抵銷權。)形成權與請求權的根本區別在於:形成權,依權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權利發生、變更、消滅或產生其他法律上效果。(註: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6頁。) 正是由於確認合同無效屬於形成權,因此,在民事訴訟法上,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才被稱之為確認之訴。即: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按其具體目的不同,確認之訴進一步可分為積極的確認之訴與消極的確認之訴。前者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如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等;後者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之訴,如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等。確認之訴的基本特點在於法院僅需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即可,並不需要判令敗訴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因此法院關於確認之訴的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因而也就不具有可執行性。(註: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頁。)而基於債權請求權形成的訴訟稱之為給付之訴。因此,無論從實體法還是從程序法層面考察,形成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即確認合同的效力 不適用於訴訟時效。

有的同志認為,確認合同無效與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是相伴而生的,當事人請求法院 確認合同無效不是目的,其目的是追求合同無效後的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後果。而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屬於請求權,因此,既然確認合同無效是手段,而且又須以起訴的方式向法院請求,當然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不可否認,形成權與請求權有密切關係,即形成權之行使常是主張債權(或物權)請求權之前提條件。(註: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66頁。)但形成權與請求權性質不同乃是事實。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單純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確實不多見,常見的是向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正是由於審判實踐中關於合同無效的糾紛以後者為常態,導致許多人認為確認合同無效也適用訴訟時效。實際上,在向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向法院提起了兩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效力的確認之訴和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給付之訴。如果純粹按照訴訟法理論,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性質不同,應當按照兩個案件處理。但實踐中,考慮到確認合同效力與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之間的牽連關係,也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因此,法院的通行做法是將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合併審理。這種訴的合併審理決不意味著確認之訴也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恰恰相反,只有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當事人才能基於無效合同產生返還財產請求權或賠償損失請求權。換言之,也只有在合同無效以後,在合同項下所約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發生履行的法律後果,只產生受領給付的返還、賠償損失的法律後果。請求返還財產,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均屬於請求權的內容,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合同無效判決一旦作出,當事人即知道請求權受侵害的事實,故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法院關於合同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至於有的同志主張絕對無效的合同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相對無效的合同是用於訴訟 時效制度,對此筆者不敢苟同。首先,將無效合同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到目前還僅僅是理論上的分類,我國《合同法》並沒有對何為絕對無效的合同、何為相對無效的合同作出規定。按照法國學者的觀點,絕對無效的合同包括:標的或原因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同;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合同;缺乏同意的合同;違反法定形式的合同。相對無效的合同包括:同意具有瑕疵的合同;行為人缺乏行為能力的合同;缺乏原因的合同;違反法律有關保護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利益的規定的合同。由於缺乏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的劃分標準,我們將相對無效的合同與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合同相對比就會發現,所謂的相對無效合同實際上就是可撤銷的合同,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是受除斥期間的限制。(註:《法國民法典》第1304條規定:請求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契約之訴,應在5年之內提出,但在一切情況下特別法律有較短期限規定者,從其規定。有的學者認為,這一規定適用於相對無效行為主張權利,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實際上是除斥期間,並不是訴訟時效。)其次,無論是相對無效合 同還是絕對無效合同,確認其效力屬於形成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

三、起訴、撤回起訴與訴訟時效中斷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提起訴訟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但對於如何界定「起訴」這一訴訟行為,理論界認識不一致,審判實踐中也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所謂起訴指當事人以向法院提交訴狀或口頭提起訴訟由法院記錄在案等方式向法院明示自己訴訟意願的活動,一方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即應視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提出要求,依據《民法通則》第140條,已經足以認定該行為引起了訴訟時效中斷。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起訴行為的完成並非指當事人提交訴狀這一簡單的單方訴訟行為,而應該包括法院立案等職權行為在內,應當是當事人與法院互動行為的結合,故如果當事人僅僅將起訴狀提交到法院立案部門,並不一定產生訴訟時效的中斷,因為這種單方行為不是完整意義上的起訴,只有法院正式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後,方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之後果。筆者認為,訴訟的類別不同,起訴的概念也不同。就民事訴訟而言,起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具體體現,是一種民事訴訟行為,因此,只有當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規定的前提下,才能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與進行。審判實踐中,由於當事人的起訴並不一定都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並不是當事人的全部起訴都能成為訴訟的起點。符合起訴條件並且得到人民法院受理的起訴(即有效的起訴)能夠成為訴訟的起點,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而沒有得到人民法院受理的起訴(即無效的起訴)不能成為訴訟的起點。既然無效的起訴不能成為訴訟的起點,則其不能引起訴訟,也就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僅僅遞交起訴狀或口頭向法院起訴並非民事訴訟法完整意義上的起訴,只有該起訴為人民法院所受理 ,法律意義上的起訴方完成,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值得探討的問題是,如果當事人起訴後、法院審查起訴期間,訴訟時效屆滿,應如何處理?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的行為決定案件是否受理,在審查期間,訴訟時效繼續計算,一旦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決定不予受理,這將使當事人喪失訴訟時效利益,而這種利益的喪失並不是由當事人不主動行使請求權造成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們認為應當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後,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前的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一旦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則自通知送達當事人的次日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如果法院作出受理案件的通知,則自受理通知 送達的次日訴訟時效中斷。

我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撤訴是否由當事人提出,將其劃分為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 .申請撤訴即通常所說的撤回起訴,是原告撤回其向對方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不要求法院為審判的意思表示。按撤訴處理是指受訴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針對原告等的某些行為,比照申請撤訴的情況來對案件加以處理。(註: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頁。)理論界和實務界均認為,按撤訴處理的法律效果與申請撤訴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原告撤回起訴和按撤訴處理,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對此,實務界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撤訴,顧名思義即先前發起的訴訟被撤銷,既然訴訟行為被撤銷,當然其產生的法律效力一併消滅,權利義務狀態也回復至起訴前之狀態。因此,訴訟時效期間不應重新開始計算,而應繼續進行。( 註: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34頁。)另外,從訴訟時效制度促使當事人行使權利這一價值取向來看,如果當事人自行撤回起訴,表明其並不積極行使權利,故視為對先前所發生起訴行為的否定,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亦當否定。(註:柴發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新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26 頁。)另一種觀點認為,撤訴不應當被視為自始未起訴,不論撤訴與否,起訴行為一旦完成即發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而時效一旦中斷即不可恢復。筆者認為,對此應區分審判實踐中撤訴時間的不同而分別處理:對於法院受理了起訴但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等文書前,原告即撤回起訴或因原告未交訴訟費用而按撤訴處理的,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因為在訴訟請求未被對方知道的情況下,原告撤回起訴或按撤訴處理,足以推定其希望完全否定此前提起的訴訟;如果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並已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等文書,因原告未到庭參加訴訟等原由法院按撤訴處理,或原告基於自身原因撤回起訴,此時應當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理由在於,既然已向被告送達了文書,則表明原告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已經完成,訴訟時效當然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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