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聖經注釋 序言

一、卷名:

  這是一封寫給加拉太教會的信函。究竟是寫給北加拉太教會,如:塔維安(Tavium)、帕西納斯(Pessinus)和安該拉(Ancyra,即現代的安卡拉)等城,還是南加拉太教會,如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等城,尚不得而知。前者的主張為北加拉太說,後者的主張為南加拉太說。關於這兩種學說的探討,見使徒行傳16章的補充注釋。「加拉太」一名來自一些高盧部族。他們於公元前278年左右入侵小亞細亞,定居在後來於公元前25年劃為羅馬加拉太行省的北部地區。

二、作者

  加拉太書為保羅所著,這一點從未有人提出嚴重的異議。書信本身提供的證據很有說服力,其全部內容符合使徒行傳和他其他書信所表現的性格特徵。使徒以後的基督徒作者均熟悉這封書信,認為它出自保羅之手。該書信出現在最早的新約目錄之中。

三、歷史背景

  約在公元45-47年,保羅和巴拿巴第一次外出傳道時,建立了安提阿(在彼西庇的)、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教會(見徒13:14-14:23)。回到安提阿以後,他們被派往耶路撒冷,詢問悔改皈依基督教的外邦人是否需要遵守猶太人儀文律法的事(見徒15章)。約於公元49年召開的耶路撒冷會議,決定不對非猶太人作這樣的要求。會議以後不久,保羅帶著西拉開始第二次外出傳道。他們先重訪了保羅在第一次外出傳道時所建立的南加拉太教會。聖經特別提到了四個城市中的三個——特庇、路司得和以哥念(見徒16:1-5)。然後把福音傳到弗呂家和加拉太(見徒16:6)。持北加拉太說的人(見徒16章補充注釋)注意到保羅和西拉是在訪問了特庇、路司得和以哥念以後才前往路加所稱的加拉太去的。從此可以看出路加所指的是高盧人所居住的地區,而不是包括南部其他地區的羅馬加拉太行省。約於公元53和54年,保羅開始第三次外出傳道時,曾再度訪問加拉太。

  加拉太書顯然寫於加2:1-14所記的事件以後。如果這裡所指的是耶路撒冷會議,這封信就一定寫於第一次外出傳道結束以後,因為耶路撒冷會議是在一、二次外出傳道之間舉行的。(見徒15:36-41)此外,據加4:13,保羅似乎兩次訪問過加拉太教會。如果是這樣,這封信一定寫於他第二次外出傳道結束之後。如果接受北加拉太說,這封信一定寫於保羅第三次傳道以後,因為保羅第一次外出傳道時並沒有訪問北加拉太教會。所以寫信的時間會是公元57-58年之間的冬季。

  寫信的地點是在哥林多的理由是:這封信的題材於保羅在第三次訪問哥林多時所寫的羅馬書十分相似。這兩封信的主題都是因信稱義。兩封信都詳細討論了「律法」與福音的區別。

  如果接受南加拉太說,寫信的時間就可能早在公元45年。有人甚至認為該信寫於耶路撒冷會議以前,保羅第一次外出傳道回到安提阿後不久。他們的理由是信中沒有特別提到耶路撒冷會議和會上的決議。基於保羅二次訪問過南加拉太教會的事實,持南加拉太說的人認為,保羅第一次外出傳道中曾回到這些地方,可以看作是第二次訪問(見徒14:21-23)。

  這封書信的宗旨可以從信的內容中看出來。離道反教的事即使沒有開始,但已經威脅著教會,所以這封信自然要進行針峰相對的爭辯。離道反教是一些猶太教師活動的結果。在敘利亞的安提阿教會中就同一問題鬧事的,也許就是這一伙人(見徒15:1)。正是這些人在安提阿所挑起的爭論,才導致了耶路撒冷會議的召開。在會議上,保羅又一次受到堅持猶太習俗禮儀之人的攻擊,他們主張悔改信主的人,應當服從猶太律法的要求。他們要提多受割禮(見加2:3,4)。在這封信中,保羅並沒有過多地討論割禮和儀文律法的任何其他問題,他主要批駁那種認為人可以靠著服從「律法」的要求拯救自己的虛假教訓。這可以從保羅有時也履行某些儀文手續的事實上看出來。他也曾讓提摩太受割禮(徒18:18;徒21:20-27;徒16:3)。

  這些假教師的工作顯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他們用他們的教訓似乎已欺騙了一大批加拉太教會的信徒(見加1:6)。受了欺騙的教會在收到保羅的信以前究竟在律法主義的道路上走了多遠,我們不得而知。不過從信的語氣來看,是存在著普遍背道的緊迫危險。這些教師從事直接反對耶路撒冷會議決議的工作。他們不僅否定保羅的福音,而且對保羅作為使徒的權威提出挑戰。他們大肆強調保羅不是基督所揀選和任命的十二使徒之一。

  為了使加拉太人明白他們所陷入的錯誤,保羅重新闡述了過去曾對他們講過的福音大原則。這些人竟然指控保羅傳假福音,進而說他沒有資格傳道。保羅不得不出示維護自己使徒身份的證據。因而在信中有一部分內容敘述了他自己的經歷(加1:11-2:14)。他詳細講述自己與此問題有關的個人經歷,是為了證明他所傳福音的確實。他還強調:他在耶路撒冷會議上向使徒闡述的教訓,與那些跟過耶穌、從耶穌那裡領受過信息的領袖們所傳的教訓是完全一致的。

四、主題

  加拉太書的主題是因信耶穌基督而得到公義。這是與猶太人的看法形成了對照。猶太人認為公義是靠著猶太法律體系所規定的「行為」而獲得的。這封信宣揚上帝已經藉著基督成就了拯救人類的工作,斷然批駁了人能靠著自己的功勞稱義的觀點。信中彰顯了上帝白白的恩賜,與人類自救的企圖形成對照。

  保羅和加拉太異端教師們爭論的主要問題是:遵行猶太教的儀式和規條就能使人得到上帝的悅納嗎?明確的回答是:不能。「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見加2:16)的確,凡想靠「行律法」去賺得救恩的基督徒就此而拋棄了基督的恩典(加2:21;5:4)。

  基督徒既然「憑著應許作兒女」,就是「承受產業」的人(加4:28; 3:6,7,14,29)。他們在基督里成為新造的人(加4:7;6:15),「被聖靈引導」(加5:18),因著信,基督住在他們心中,上帝的道德律法寫在他們心裏面(加2:20;來8:10)。他們不再象沒有長大的孩子,需要「訓蒙的師傅」來引導他們(加3:23-26;4:1-7)。猶太人自誇能靠著自己遵守上帝律法的努力賺得公義(羅2:17; 9:4),基督徒則承認除了「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拯救的能力以外,沒有任何可誇的東西(見加6:14)。

  加拉太書中的「律法」一詞,指的是上帝在西奈山向祂子民所啟示的全部律法,包括道德律法、民法和儀文律法。猶太人後來還加上許多人為的繁文縟節。他們誤以為,人靠自己的力量能夠完全遵從這些律法,並靠著順從賺得自己的救恩。加拉太人的問題不在於遵守這些律法,而在於他們錯誤地認為靠著嚴格遵守各種律法規條就能賺得救恩。問題在於因信得救,還是靠行為得救。

  保羅解釋說,福音的應許原是以立約的形式向亞伯拉罕發出的,公元430年以後上帝所啟示的律法並沒有改變立約的內容(加3:6-9,14-18)。律法的頒布並不是用來代替所立的約,或者提供另一種得救的方法,而是為了幫助人理解和掌握上帝恩典之約的內容。「律法」並不象猶太人所想的,本身是目的,它是引導人根據立約的應許在基督里得到救恩的一種手段,即「訓蒙的師傅」。「律法」的目的是引人歸向基督(見羅10:4),而不是向他們打開另一條得救的門路。可是大部分猶太人自願留在無知之中,不明白上帝使人因信基督而稱義的計劃,用「行律法」來確立自己的義(加2:16,見羅10:3)。

  保羅進一步解釋說,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為外邦人提供了救恩,而「律法」並沒有這種功能。所以外邦人是藉著相信那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而不是藉著「律法」得到救恩的(加3:8,9,14,27-29)。那些倡導猶太禮儀的人帶到加拉太教會中的錯誤而嚴重的問題,包括企圖說服外邦信徒遵守儀文律法,如割禮,以及守儀文的「日子、月份、節期、年份」(加4:10;5:2)。這樣的特殊問題現在不復存在,因為今日的基督徒決不會再去守猶太人的儀文律法(參加4:9;5:1)。但這並不是說加拉太書只有歷史意義,對現代的基督徒就沒有指導價值了。把它編入新約聖經中,正說明其中的教訓對今日仍具有重要的價值(參見羅15:4;林前10:11;提後3:16,17)。

  前面已經提到:加拉太書中的「律法」既包括道德律法,也包括儀文律法。事實上,儀文律法若沒有道德律法就毫無意義(見加2:16注釋)。儀文律法在主被釘十字架時就已廢止(見西2:14-17注釋),可是道德律法——十誡——仍充分有效(見太5:17,18)。今日的危險是只守十誡的「字句」,而不體驗其靈意(太19:16-22;見加5:17-22注釋),就象保羅的時代人們舉行獻祭儀式卻不知道這是象徵著基督。所以現代的基督徒不論在什麼程度上犯了靠自己的努力遵守十誡來拯救自己的錯誤,他們就是從恩典中墜落,「被奴僕的軛挾制」(加5:1,4)。對於這樣的人,「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加拉太書的警告適用於他們。基督徒守十誡,不是為了得救,而是因為他已經得救。只有一個得救的人才能遵守十誡,因為有基督住在他的心中。

  加拉太書的警告也適用於那些為了在上帝面前達到更高水平的義,就嚴格遵守有關基督徒生活的標準,如服裝和飲食方面的種種人為規定。他們犯了基督時代猶太人同樣的錯誤(見羅14:17;可7:1-14注釋)。有的人奉獻十分之一,參加教會,甚至守安息日,都是為了藉此在上帝眼中賺取功勞。基督徒是應當遵守上帝的一切命令。可是他這樣做的目的不是為了在上帝眼中蒙悅納,而是因為他藉著信靠耶穌基督的救恩成為上帝的兒女後,在生活上與上帝所表達的旨意和諧一致乃是他無上的快樂和幸福。(見太7:21-27;見懷愛倫對加3:24的補充注釋)。

  加拉太書對今日教會最重要的教訓與保羅的時代是一樣的,即只有藉著單純地信靠基督的功勞才能得救(加2:16;加3:2;加5:1)。人所作的一切,都無法提高他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增加他獲得寬恕和救贖的機會。律法不論是道德的還是儀文的,都無法救他們脫離所處犯罪的狀況(見羅3:20;羅7:7注釋)。這就是保羅的「福音」和猶太教師們的偽「福音」的區別(加1:6-12;加2:2,5,7,14)。

  加拉太書最後規勸人不要濫用因福音而新獲得的自由,而要過聖潔的生活(加6章)。要以基督徒的愛心引導加拉太人防備假虔誠的精神,善待那些陷入錯誤的人。教會應當表現出善行來,就是聖靈的果子,但是決不可以用善行來代替信靠耶穌基督拯救的功勞。

五、綱要:  

(一)問安和序言 加1:1-10

1、作者使徒的職權 加1:1-5

2、寫信的原因和目的 加1:6-10

(二)保羅為其使徒的身份作辯護 加1:11-2:14

1、他悔改皈依基督教的真實性 加1:11-24

 1)他所傳的福音出於上帝 加1:11,12

 2)他原先對猶太教的熱心 加1:13,14

3)悔改和向外邦人傳道的使命 加1:15,16

4)退到阿拉伯作準備 加1:17

5)第一次與在耶路撒冷的使徒接觸 加1:18-20

6)為猶太各教會所接納 加1:21-24

2、使徒贊同他所傳的福音 加2:1-14

1)保羅向使徒解釋他的福音 加2:1,2

2)提多作為證實保羅所傳福音檢驗的實例 加2:3-5

3)使徒們認可保羅為外邦人的使徒 加2:6-10

4)保羅的使徒地位和十二使徒同等 加2:11-14

(三)因信得救,還是靠行律法得救 加2:15-3:29

1、即使猶太籍的基督徒也是靠信基督得救,而不是靠律法 加2:15-21

1)猶太籍的基督徒知道靠律法沒有用 加2:15,16

2)基督教和猶太教的不可相容性 加2:17-21

2、亞伯拉罕的約為外邦人提供了救恩 加3:1-14

1)加拉太人因信成為基督徒 加3:1-5

2)信是亞伯拉罕之約的特徵 加3:6,7

3)外邦人因信得救的辦法 加3:8-14

3、與亞伯拉罕的約相對而言,「律法」的地位 加3:15-29

1)「律法」並沒有廢掉約中有關救世主的內容 加3:15-18

2)「律法」的次要和暫時性的作用 加3:19-25

3)在基督里所有的人都可因信承受約的應許 加3:26-29

(四)從「律法」的訓蒙作用到基督徒的自由 加4:1-31

1、從「律法」的未成年到福音的成年 加4:1-7

1)承受產業的人在未成年時的從屬地位 加4:1-3

2)籍著基督而獲得全部的繼承權 加4:4-7

2、加拉太教會的愚行 加4:8-31

1)皈依猶太習俗的愚昧 加4:8-12

2)保羅真誠地關心加拉太教會 加4:13-20

3)兩個兒子的比喻 加4:21-31

(五)道德和屬靈上的勸勉 加5:1-6:10

1、律法主義的束縛與基督里的自由不能相容 加5:1-12

2、基督徒的自由不可以作為放縱的借口 加5:13-26

1)愛實現了律法 加5:13-18

2)情慾的果子和聖靈的果子 加5:19-26

3、弟兄之愛實現了基督的律法 加6:1-10

(六)結語 加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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