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兄弟姐妹也能分遺產?

【案例】鄧某有兄弟姐妹4人,鄧某排行老二。2008年鄧某去世後,鄧某的三位兄弟姐妹與鄧某的妻子因房產的繼承問題產生了分歧。

具體情況是:鄧某的父親早年去世,其母親含辛茹苦將兄妹四人撫養長大,1996年鄧某結婚,2000年鄧某與妻子購買了此套房產,登記在鄧某名下。後來2008年鄧某去世,不久其母親也去世。

現鄧某的妻子想賣掉房產帶女兒改嫁,但要先將這套房過戶到自己名下才行。但鄧某的兄弟姐妹不同意,說房產也有他們的份。

鄧某的妻子認為這套房是自已和丈夫的財產,其兄弟姐妹無權分割,於是找律師諮詢,問丈夫的兄弟姐妹是否有權分割?

【解析】1、這套房哪部分屬於遺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該套房屋雖然登記在鄧某名下,但是在結婚後夫妻共同購買,取得所有權,所以很明顯是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意味著不是整個兒房屋都是鄧某的遺產。應先將屬於妻子的份額分離出去,剩下的才是鄧某的遺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分割時各佔二分之一份額。

因此,屬於鄧某遺產的只有該房屋的二分之一。

2、鄧某死亡時誰有繼承權?

公民繼承遺產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鄧某在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就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顧名思義,就是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

在我國,法定繼承人範圍和繼承順序都是依據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和婚姻關係來確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減少和避免繼承爭議和糾紛的發生。

可見,鄧某死亡時,第一順序繼承人,鄧某的妻子、母親及女兒都存在,他們三人擁有對大哥遺產,即該套房屋二分之一份額的繼承權。

因此,應該由妻子、女兒及母親共同繼承該房產的二分之一。但是,由於鄧某去世後,該房屋並沒有及時進行分割,依然登記在大哥名下,所以母親並沒有實際取得該套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額。

3、母親死亡繼承權是否消滅?

現在母親已經死亡,那麼母親對該房產的繼承權是否隨其死亡而消滅了呢?

依照法律規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遺產的分割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在數個繼承人之間分配遺產,而使遺產實際歸轉各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那麼,遺產分割應當在繼承開始後的什麼時間內進行呢?對此,我國繼承法並沒有做相應的規定,遺產分割的時間完全由繼承人自行決定。

如果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則他們仍然具備繼承資格,享有繼承權,這時就發生了轉繼承。轉繼承,又稱為再繼承、連續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

回到本案,鄧某的母親死亡時,該套房屋還登記在鄧某名下,即沒有做任何分割,直到現在鄧某妻子想著手過戶。也就是說,鄧某母親的死亡正好發生在鄧某死亡、繼承開始但遺產尚未分割之前,完全符合轉繼承的制度規定,所以現在分割鄧某的遺產時,母親應該繼承的份額就應轉由她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

對於鄧某母親來說,配偶和父母都早已死亡,如今只有其子女擁有繼承權,即鄧某和其他三個兄弟姐妹可以繼承。

4、鄧某是否還可以繼承母親份額?

鄧某也是母親的子女,但他已經死亡,是否還可以繼續繼承?

這種情況下法律設立了代位繼承製度,也就是說鄧某先於其母親死亡,某子女可代替其父親繼承祖母的遺產。

5、鄧某兄弟姐妹要求房產繼承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他們所擔心的時效問題,在本案中也不存在。繼承的訴訟時效,指的是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之內如果不提起訴訟就喪失了勝訴權,由於本案中的遺產一直沒有實際分割,並不存在繼承人權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因此,如果繼承人之間因分割發生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鄧某的兄弟姐妹對該房產享有部分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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