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屆滿是否安全度過「危險期」?一則涉稅刑事案件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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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稅律師事務所 華稅律師 作者編者按: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具有一定期限,期限屆滿,將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是否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已經度過危險?本期,華稅通過一則涉稅刑事案件來與讀者探討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一、案情簡介被告單位安徽新大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00795060735K(1-1),單位地址安徽省全椒綜合經濟開發區。被告人陸阿平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並實際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2011年11月28日,安徽省全椒縣地方稅務局對被告單位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單位除已繳納1059500元城鎮土地使用稅外,少繳納稅款:1、印花稅6868元,2、城鎮土地使用稅1202122.30元,3、房產稅110775.11元,合計1319765.41元。2012年4月28日,安徽省全椒縣地方稅務局對被告單位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催繳應納稅款及滯納金。2012年5月11日,全椒縣地方稅務局對被告單位下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被告單位處少繳納稅款一倍罰款2379265.41元。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陸阿平主動到全椒縣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日被全椒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3年3月28日,被告單位繳納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滯納金共計1327220.53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單位再次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滯納金1420344.88元。2017年9月12日全椒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9月13日經法院決定並由全椒縣公安局對被告人陸阿平執行監視居。2017年11月24日,全椒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單位安徽新大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人陸阿平均構成逃稅罪。從取保候審到被提起公訴,時隔近5年之久,儘管採取了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補救措施,被告人陸阿平還是受到了刑罰。二、取保候審之適用與取保候審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可以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以下四類:(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三、取保候審之執行可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而取保候審的執行交由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實現方式,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保證人有監督被保證人遵守上述規定的義務,若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期限屆滿之效果取保候審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並不中斷。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解除取保候審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換言之,在取保候審期間,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對於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維持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若發現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五、華稅觀點取保候審是對社會危害性極小或者健康原因需要照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較為緩和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它的法律效果卻不及於犯罪事實本身。取保候審法定期限之屆滿,並不產生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法律效果。確定無罪的司法裁判依據,是法院的無罪判決,檢察院的不予起訴書與公安機關的撤案決定。我國現行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在於,過度強調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屬性,弱化取保候審對於犯罪嫌疑人而言亦是一種正當權利的刑事訴訟權利屬性。在96年《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當中,有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但是,這個規定隨著《刑事訴訟法》的幾次修訂而廢止。縱觀各國刑事制度中的保釋,與取保候審產生類似的效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爭取的免受人身自由限制的優待。而將該優待權利申請權利從公民剝奪,使司法機關完全掌握生殺予奪的專權,並不是現代刑事司法制度發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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