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解體的「民族推手」

  蘇聯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簡稱,1922年12月30日蘇聯成立時有4個成員,1936年斯大林把其中的外高加索聯邦一分為三,把中亞地區分成五國,戰後又把新吞併的波羅的海三國和摩爾達維亞作為加盟共和國,這樣就形成了由15個加盟共和國組成的聯盟國家。蘇聯的這15個加盟共和國都是以主體民族的名字命名的,而且都在邊境地區,它們的領土面積、人口、經濟實力相差很大。  蘇聯解體的直接表現形式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分裂成15個獨立的民族國家。與俄羅斯帝國的崩潰不同,蘇聯的解體是在沒有戰爭和外來壓力的情況下發生的。民族獨立傾向的增強和中央政權的削弱,國家認同感的缺失,直接導致了蘇聯解體。在蘇聯解體的問題上,蘇聯的民族政策無疑起了極大作用。  向少數民族做出讓步  眾所周知,擴張是沙皇俄國的主旋律,俄羅斯民族剛剛統一時領土只有280萬平方公里,是一個單一民族國家,經過歷代沙皇的擴張,到20世紀初俄國已是一個橫跨歐亞兩大洲、瀕臨三大洋的帝國,其領土擴大了近2000萬平方公里。到十月革命時,俄國境內有大大小小190多個民族。沙皇實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只佔總人口43%的俄羅斯人,享有種種特權,廣大非俄羅斯民族被當成「異族人」,政治上處於無權地位;經濟上,少數民族地區變成了俄羅斯的原料產地和銷售市場。沙皇強制推行民族同化政策,提出「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一個皇帝、一個宗教、一種語言」的口號,禁止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強迫他們改信東正教。  列寧把俄國稱為「各族人民的監獄」,並認為「許多年來大俄羅斯人受著地主和資本家的影響,養成了一種醜惡可恥的大俄羅斯沙文主義的偏見」。因此,列寧把承認民族自決權和俄羅斯民族要補償少數民族作為自己民族政策的核心內容。他明確表示:「所謂的民族自決,就是民族脫離民族集體的國家分離,就是成立獨立的民族國家。」  十月革命勝利、俄羅斯帝國解體後,作為掌權者的列寧並不希望俄國分裂為多個國家,當時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白俄羅斯、喬治亞、亞塞拜然、亞美尼亞,實際上是平等的蘇維埃國家,都有自己的行政建制——蘇維埃代表大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有自己的軍隊和貨幣。在國內戰爭時期,在布爾什維克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各共和國通過與俄羅斯聯邦簽訂雙邊條約的形式,結成同盟,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在俄羅斯聯邦人民委員會下,成立了聯合的人民委員部(包括軍事、財政、勞動、交通、郵電等),這些委員部在各共和國駐有全權代表。在這一背景下列寧主張承認少數民族的權利,建立聯邦制國家。  在成立聯盟國家的問題上,斯大林要求其他民族國家作為自治共和國加入俄羅斯聯邦,遭到白俄羅斯、烏克蘭、喬治亞等國的抵制。列寧反對斯大林用行政壓制的辦法解決問題,他強調在自願的原則上建立新的聯盟,辦法是俄羅斯民族向少數民族做出讓步。列寧還反對斯大林把聯盟建成中央高度集權的單一制國家,主張首先要同大俄羅斯沙文主義傳統決裂,建立名副其實的聯邦制國家,強調要尊重少數民族共和國的權利,他說:「在加入我們聯盟的其他各民族共和國中使用民族語言這個方面應制定極嚴格的規章。」「這裡要有一個詳細的法典,這個法典只有居住在該共和國內的本民族的人才能夠比較成功地擬定出來。」「只在軍事和外交方面保留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而在其他方面恢復各個人民委員部的完全獨立。」當時正是「新經濟政策」時期,列寧的政策主張給地方更多的自主權,讓他們放開手腳因地制宜地發展經濟,改善人民生活。  1922年12月30日,蘇聯成立,並得到各民族的接受與認同,主要原因在於:雖然當時存在獨立的民族國家,但這些國家都是由布爾什維克領導的,布爾什維克黨是統一的;烏克蘭等少數民族為能與大俄羅斯民族在聯盟中擁有平等的權利而感到滿足;各國面臨著共同的來自資本主義方面的外部壓力。在蘇聯成立之時,斯大林雖然接受了列寧的建議,收起了「自治化方案」,但是,列寧的設想並未完全變成現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斯大林仍按自己的意願行事,他沒有讓喬治亞、亞塞拜然、亞美尼亞作為平等的成員加入聯盟(它們以外高加索聯邦的名義加入,1936年它們才各自成為加盟共和國),俄羅斯聯邦雖然是蘇聯最大的加盟共和國,但它不像其他共和國那樣有自己的機構,實際上由全聯盟的機構代表之。     強化了差別  列寧去世後,蘇聯的領導人在執行列寧的民族政策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偏差,一方面在理論上宣傳民族自治,形式上成立了形形色色的按民族劃分的行政實體,蘇聯最終包括15個加盟共和國、20個自治共和國、8個自治州和10個民族區,共有53個之多。但並不是所有的冠名民族在其構成體內都佔有多數,如哈薩克實際上是俄羅斯族人占多數,到1981年其1505.3萬人口中,哈薩克族只有528.9萬人,而俄羅斯族則有599.1萬人。   在俄羅斯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有16個民族自治共和國,5個民族自治州和10個民族自治區,其中有4個是兩個民族共同自治的。據1989年的調查,在俄羅斯聯邦16個民族自治共和國中,多數的冠名民族都不佔多數,如巴什基爾自治共和國,巴什基爾人只佔21.9%,俄羅斯族人佔30.3%;布里亞特自治共和國,布里亞特人只佔24%,俄羅斯族人佔70%;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國,卡累利阿人只佔10.0%,俄羅斯族人佔到了73.6%;科米自治共和國,科米人只佔23.3%,俄羅斯族人佔57.7%。  民族人口占多數的自治共和國只有:北奧塞梯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奧塞梯人佔53.0%;韃靼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韃靼人佔48.5%,俄羅斯族人佔43.3%;卡爾梅克自治共和國,卡爾梅克人佔45.4%,俄羅斯族人佔37.7%;圖瓦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圖瓦人佔64.3%;楚瓦什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楚瓦什人佔67.8%。  由兩個民族共治的自治共和國,力量也是不均衡的:車臣-印古什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車臣人佔57.8%,印古什人只佔12.9%,俄羅斯族人佔26.7%;卡巴爾達-巴爾卡爾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卡巴爾達人佔48.2%,巴爾卡爾人只佔9.4%,俄羅斯族人佔32%。在5個民族自治州中,沒有一個民族人口占多數的,如猶太自治州猶太人只佔4.2%,俄羅斯族人的比例高達83.2%。  在10個民族自治區中,只有阿加布里亞特自治區、科米-彼爾米亞克自治區的冠名民族的人口佔了多數,其餘都是俄羅斯人居多,超過半數。  在這種以民族劃分行政區域的體制下,並沒有建立起各民族間的平等關係,沒被冠名的民族實際上感到不平等,而且為什麼有的民族建立的是加盟共和國,有的卻是自治共和國或者自治州,有的還沒有建立自己民族構成體的權利,有的建了自治共和國後又撤了,沒有明確的標準。  另一方面,在國家體制上蘇聯並沒有遵循聯盟制原則,實際上是高度集權的單一制國家。蘇聯成立時,全聯盟和聯盟兼共和國的部級機關只有10個,到1947年,部長會議下設的部已達到58個,到1982年,蘇聯有33個全聯盟的部和31個聯盟兼共和國的部,6個全蘇國家委員會和14個聯盟兼共和國的國家委員會,總計84個。再加上其他中央直屬機關26個,總數已達110個。在這樣龐大的行政機構下,各加盟共和國根本就沒有自主權,它們支配的工業產品還不到全蘇工業總產值的10%。  在理論上,斯大林及其以後的領導人,把民族問題產生的根源簡單地歸結為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的存在。1936年宣布蘇聯建成社會主義後,蘇共便否認蘇聯存在民族問題,開始實行實質上的民族同化政策,推廣俄語,鼓勵異族通婚,提倡國際主義(族際主義)等等。隨著文化水平的提高,各民族自我意識在增長,對此,蘇共不是尊重和引導,而是用大俄羅斯主義進行壓制。斯大林甚至公開宣稱:俄羅斯民族「是加入蘇聯的所有民族中最傑出的民族」,是「蘇聯各民族的領導力量」。  為了所謂的國家利益,蘇聯政府常常忽視民族地區的特殊性。20年代末30年代初,斯大林不顧各民族的意願和經濟發展水平,強行搞農業全盤集體化,給烏克蘭和哈薩克等民族地區帶來嚴重災難。烏克蘭這個「糧倉」有300萬~400萬人餓死(現在烏克蘭稱有上千萬人餓死),哈薩克有230多萬人死亡,這個落後的游牧地區的游牧民被強行定居,有90多萬人不堪忍受而遷居他國,蘇聯用武力鎮壓反抗,嚴重傷害了民族感情。  在30年代的大清洗中,許多人被扣上「資產階級民族主義者」的帽子,大批少數民族幹部被迫害致死。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斯大林對少數民族不信任,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把居住在蘇聯西部的3萬多波蘭人、居住在遠東的10多萬朝鮮人、居住在伏爾加河流域的100多萬德意志人等,從他們的居住地強行遷至中亞和西伯利亞。二戰後期,斯大林又以與德軍勾結為名,把卡拉恰耶夫人、卡爾梅克人、車臣人、印古什人、麥斯赫特土耳其人等整個民族驅逐到中亞。許多人在遷移中死亡,新居住地實際上成了他們的勞改營。這在世界歷史上都是絕無僅有的,成為影響蘇聯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1939年,斯大林與希特勒達成秘密協議,把波羅的海三國劃入自己的勢力範圍,並於1940年8月,強行把三國併入自己的版圖,隨後,又強迫數十萬人遷往蘇聯內地,把大批俄羅斯人遷入這一地區。  蘇聯式民族政策的實踐表明,按民族劃分區域、實行所謂自治的做法並沒有達到使各民族相互接近和融為一體的目的,反而導致了少數民族自我意識的覺醒和民族主義增強。這種做法使蘇聯居民首先認同的是自己的民族屬性,首先想到自己是烏克蘭人、俄羅斯人,或是喬治亞人,然後才是蘇聯人。在民族地區,主體民族之外的少數民族,感覺處於一種不平等地位。從赫魯曉夫時期開始,民族地區的一把手必須是來自主體民族的,不管此人是不是勝任,人們認同的首先是民族歸屬。1986年12月,戈爾巴喬夫解職哈薩克黨中央第一書記庫納耶夫,任命俄羅斯族人科爾賓接任,引發了群眾大規模抗議。   長期片面執行列寧所提出的壓迫民族,即大民族要處於不平等地位,以補償在生活中形成的事實上不平等的做法,導致了新的民族不平等。少數民族享受許多優惠政策,如在教育方面,少數民族地區確實得到了很大發展,但也引起了俄羅斯人的不滿。據1990年的統計,在每千人中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數:摩爾多瓦人是125,車臣人是151,烏克蘭人是163,亞塞拜然人是172,拉脫維亞人是182,吉爾吉斯人是188,俄羅斯人是190,亞美尼亞人是207,立陶宛人是208,愛沙尼亞人是213,哈薩克人是230,喬治亞人是274,俄羅斯人的受教育水平並不高。在蘇聯解體的過程中,俄羅斯的民族主義之所以迅速發展,並要求獨立,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認為聯盟並不代表其利益,一些俄羅斯人並沒有把蘇聯看成是自己的民族國家,而俄羅斯要獨立,蘇聯就不可能存在了。如果說在十月革命勝利初期,列寧的民族自決權理論和大民族對小民族的「補償」理論有一定道理的話,那麼在蘇聯已經建成社會主義以後,應該有所改變和調整,要實現各民族的平等和培養共同意識,而不是強調和強化差異。     靠行政命令難以為繼  蘇聯的憲法與事實存在很大的矛盾,隨著斯大林體制模式的形成,蘇聯實際上變成了單一制國家,但在憲法上卻是聯邦制國家,每個加盟共和國都有除了軍隊和外交機構外的所有設置。1924、1936、1977年憲法中都明文規定各加盟共和國有退出聯盟的權利,但沒有具體細則,蘇共實際上只是做做樣子,根本沒打算實行。但是,既然憲法規定了各民族國家有退出聯盟的「自由」,這就為民族地區脫離聯盟提供了法律依據。所以當各民族國家紛紛宣布獨立於蘇聯之時,許多人認為他們這樣做並沒有違背蘇聯憲法。戈爾巴喬夫也不敢放棄列寧的民族自決權理論,在蘇聯加盟共和國的民族獨立運動發展之時,他強調的仍是要遵循列寧的民族自決權原則,這當然無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  實際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是特定歷史條件的產物,當時必須有這方面的規定,否則很難建立起聯盟。幾十年過去後,蘇聯早已宣稱自己實現了民族平等,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徵的不同民族人們的新的歷史共同體——蘇聯人民」,就應該在憲法中強調國家的統一性,而不是分立的自由。蘇聯的實踐表明,民族自決權被用於一國國內,不利於國家的穩定與統一。  蘇維埃聯盟能夠維繫70年,依靠的主要手段是蘇聯共產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即強大的行政命令體制。蘇共並沒有用共同的經濟利益、共同的經濟空間把各民族緊密聯繫在一起。蘇聯長期排斥市場經濟,用行政手段管理國家,人為地在全國搞勞動分工,常常違反經濟發展規律,如烏茲別克生產棉花,自己卻不能生產棉布;土庫曼產天然氣,這裡90%的居民用不上天然氣;哈薩克是畜牧業基地,肉的供應卻很緊張。中央迫使中亞國家向單一經濟發展,把哈薩克適宜種棉花的土地劃給烏茲別克,又把烏茲別克適宜種糧食的土地劃給哈薩克,把烏茲別克適宜放牧的土地劃給塔吉克。  這些共和國感覺沒有平等地位,他們只是中央命令的執行者,根本就談不上有自己的經濟自主權。蘇聯強調「拉平」地區差距,搞「劫富濟貧」,俄羅斯人覺得他們成了「奶牛」,認為自己長期幫助落後地區,處於不平等地位,導致俄羅斯民族主義興起,他們要甩掉包袱;波羅的海三國、烏克蘭都認為聯盟使它們落後了,對俄羅斯人不滿,對統一國家的認同感在減弱。在蘇聯解體的過程中,波羅的海三國起了急先鋒的作用,而認為自己利益得不到保障而謀求獨立的俄羅斯聯邦的民主派們則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蘇聯的民族政策積累了大量問題,戈爾巴喬夫改革方針的失誤,為民族問題的總爆發提供了前提。在經濟狀況沒有好轉的情況下戈爾巴喬夫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在民主化、公開性的氣氛下,蘇聯歷史上的失誤被大力渲染,民族主義成了合理的要求。政治體制改革削弱了蘇聯共產黨的權力,剪斷了維繫蘇聯存在的最後紐帶,中央權威下降,地方民族分立主義惡性發展,各聯盟國家的領導人,為了自己在本共和國的威信,大力向中央爭主權。隨著蘇共的削弱和解散,不再有對民族分離主義施加威懾的力量,聯盟中央被架空,聯盟國家便走向了解體。  總的來看,蘇聯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是不成功的,民族自決權、大民族要「補償」少數民族等理論與實踐沒有促進民族的接近與融合,反而招致了普遍的不滿。在經濟發生危機、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的情況下,這種不滿引發了民族分離主義,最後摧毀了聯盟的大廈。如何在一個多民族國家內實現各民族的平等、互利,培養國家認同感,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蘇聯的教訓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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