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如何應對稅收政策不確定性風險?快收下這十二個策略!!

策略一:履行稅收法定原則依照法律規定納稅

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凡是開證新稅,都要通過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政府則不能徵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徵稅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徵稅,納稅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第八條第六項明確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基本原則,以對徵稅權力的限制為內核,用來約束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行為,其本質是維護納稅人的利益。從理論上說,稅務機關發起納稅調整必須在稅收法定的框架內進行,其具體實施必須要有稅法上的明確規定並符合相關的程序要求。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沒有明確的稅法依據,稅務機關無權進行納稅調整。

策略二:遵守稅收公平原則避免稅收差別待遇

稅收公平原則,是指納稅人在相同的經濟條件下應被給予同等對待,也即是所謂的同等稅收待遇問題。其核心理念為條件相同的人納相同的稅,條件不同的人納不同的稅,稅制的設計與稅收的課徵要有助於國民收入分配的最優化,使得社會財富的分配達到公平、合理的狀態。基於稅收公平的考量,在納稅調整時,稅務機關面對企業不能區別待遇,要一視同仁。在稅收征納關係中,由於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以及納稅人維護權利的要求,要求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遵守稅收公平原則,相同情況相同對待。「獨立交易原則」如何判斷,「合理商業目的」如何適用,「濫用稅收協定」、「濫用公司組織形式」如何界定等等,此類模糊且帶有不確定性而又與納稅人利益切身相關的條款,在具體實踐中,更多的需要稅務機關自由裁量。而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若對處於統一狀況下的不同納稅人,適用不同的口徑和標準,就違反了稅收公平原則。

策略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維護自身經濟利益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政府課稅不能扭曲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其實踐意義在於盡量減少稅收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在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使市場機制和稅收機制達到最優結合。稅收中性原則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強調稅收中性,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在市場能夠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域,稅收應盡量保持中性。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儘可能取得節稅的經濟利益的活動,在符合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有權安排自己的商業活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調整時,應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尊重納稅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權利。

策略四:涉稅事項沒有定性處理應秉持審慎性原則

審慎性原則,是指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合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而不應預計可能發生的收入和過高估計資產的價值。如某一經濟業務有多種處理方法可供選擇時,應採取不導致誇大資產、虛增利潤的方法。凡是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的涉稅經濟事項,一般都會引起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認識上的分歧,執行中的爭議。因此,在處理此類涉稅事項過程中,不論是依從上述哪類法則、原則、精神處理,凡涉及繳納稅款的,在定性處理處罰及加收滯納金等程序中宜恰當處理。建立稅收政策確定性制度,增強稅收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確定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便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準確理解、正確適用。

策略五:稅收政策沒有明確規定遵循稅法理念處理

無論會計如何處理,稅務處理要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納稅人若按照會計政策進行稅務處理,無疑將導致稅務風險。很多稅收政策沒有明確的事項,納稅人感到束手無策,稅務處理應當遵循稅法的原則。只要明晰稅法的原則,這些沒有明確的事項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如收入確認來說,稅法的原則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因此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都要計入收入總額,而不論是什麼收入。再如稅前扣除來說,稅法的原則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因此,與企業取得的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不符合稅法的原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策略六:稅法規定不明確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遵循財會處理」原則應有前提條件,即當經濟事項面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而遵循財會制度處理時,必須有一個前提,即該財會處理規定不能違反稅法的基本原則。如果違反稅法的基本原則,「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遵循財會處理」原則是不適用的。

策略七:涉稅事項不確定提交稅務機關裁定

事先裁定,就是稅務機關就納稅人所提交的待定事項該如何適用稅法所進行的解釋。通俗地說,事先裁定就是一種制度化的政策解讀,類似於我國常見的國家稅務總局對下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批複,只不過事先裁定的行文對象不是稅務機關,而是企業,其法律地位相當於規範性文件。一般來說,事先裁定由一個國家的最高稅務當局做出。事先裁定製度是一項防範企業稅務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事先裁定帶給納稅人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大大提高企業稅收政策適用的確定性。在稅收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不明確的情況下,主要是參照稅務機關要求或參考稅務人員的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稅務人員意見容易左右稅收征管實踐。很多人認為交稅不取決於法律,而取決於與稅務機關談判,這與征管體制的落後相關。因此,納稅人對稅法不明確的問題,可以提交稅務機關裁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撰寫專題報告,求得明確書面回復。有些企業的涉稅事項,在現有稅收法律規範內找不到適用依據的情況下,或者現有稅收法律中的某些規定存在歧義時,企業如何適用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稅務人員的裁定。如果今後實施事先裁定製度,完全可以規避企業適用稅收政策不確定性所導致的稅務風險。

策略八: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參照其他法律規章解釋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成為我國稅收法律淵源的主體民法。1.稅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2.稅法借用了民法的規則。3.稅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則。行政法、刑法這些規定都不是直接的稅務規定,但對於相關問題具有解析、證明作用。或者其他部門的法律法規作為權威的解釋,跟稅務機關溝通,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並據以計算扣除。具體核定方法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策略九:國家稅務法規沒有明確借鑒地方稅務法規

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可能會遇到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稅務機關在判斷處理時作出的決定可能對企業不利。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利用其他地方稅務機關的解釋,各省市地方稅務法規,一般是對國家稅務政策具體化,或解釋明確、或補充規定、或制定標準、或完善延伸,整體上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不相抵觸,因此,地方稅務法規的解釋可以供其他地區參考執行。

策略十:新稅法規定不明確參照舊稅法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雖然已經頒發了200多個規範性文件,但是相對於形式各樣的經濟業務而言,還是有許多經濟業務沒有所得稅規範性文件來明確。在新舊企業所得稅法規適用問題方面,如果有些經濟業務出現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應當可以參考舊稅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即舊法和新法不一致的,依新法;新法沒有明確的,依舊法。因為稅法上一般不可能出現真空,如果新法沒有提到的,則參照舊法。因此,在新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舊稅法的解釋執行。

策略十一:涉稅爭議問題引入調解法則恰當處理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首次將司法程序中的 「和解、調解」法則引入涉稅爭議問題的處理,屬於可調解範圍且稅收法規解釋沒有明確的引入「調解」法則恰當處理,和解、調解法則不失為基層稅務機關解決稅法不明確情況下涉稅爭議的有效方法。

  1. 第86條規定: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複議機關也可以調解。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行政賠償、行政獎勵等。

  2. 第87條規定: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準許。

  3. 第90條規定: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複議。

策略十二:保持與稅務機關有效溝通化解稅企爭議

政策確定性溝通是納稅人的法定權利,稅企之間的稅收政策的確定性溝通,無疑是解決複雜問題的最佳路徑。企業之所以會面臨稅務風險,關鍵在於一些涉稅事項存在不確定性。尤其是稅收政策適用的不確定性對企業的不利影響非常大。同樣的一個稅收政策,稅務機關和企業的理解和實操可能是不一致的,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的解讀也可能存在分歧,即便在同一個稅務機關內部,不同稅務人員的意見也可能不一致。稅務機關執法人員,在稅法沒有規定或者稅收法律規定比較模糊的灰色地帶擁有一定的自動裁量權。

正是如此,在稅收征納過程中,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經常會對稅務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效性或適當性產生認識上的分歧,由此引發納稅爭議。這種爭議既涉及稅務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同時又關係到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尋求適當、有效的方式解決稅務爭議。企業一定要重視與當地稅務部門處理好關係,這將會給企業節省不少的納稅成本。特別是在出現稅企爭議時,盡量尋找與當地稅務機關的協商解決渠道,低成本解決爭議。這就要求企業在平常的稅務管理過程中,要注重與當地稅務機關處理好關係,建立和諧的稅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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