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昉:明代的吏治|文史知識

明代的吏治

歷史上各朝開國君主,有懲前代之失,幾乎無不重視吏治。但談到吏治,卻以明代最具特色。太祖朱元璋以刑戮與監察為手段,前期諸君以破格與久任為方法,整肅一代吏風,澄清一代吏治。可惜到了後期,上下崇尚資格,內外倚重考選,竟使吏治加速敗壞。有明之亡,亦與吏治敗壞有關。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歷史借鑒。

一 刑戮與監察相結合的太祖吏治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貧寒,歷盡艱險奪得天下,視「國」為「家」較歷代開國君主尤甚。為杜絕一切可能失天下的隱患,他不僅大殺功臣,分封子孫,創下歷史之最;其頒布「祖訓」之繁,建立「祖制」之多,亦為歷史僅見。同時,他特別重視整肅吏風,其手段首重刑戮,次重監察。

刑戮的作用在於使貪官污吏有所懲戒。朱元璋自稱:「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明史·刑法志》)所謂重刑治亂世,主要指以重刑懲治貪贓枉法的官吏。正如《明史》魏觀等傳贊所云:「明太祖懲元季吏治縱弛,民生凋敝,重繩貪吏,置之嚴典。」朱元璋懲治貪官污吏的措施,人所熟知的主要有三:

(一)京師築牆。洪武十八年(1385),詔「盡逮天下官吏之為民害者,赴京師築城」(《明史·朱熙傳》)。

(二)鳳陽屯田。洪武八年(1375)二月甲午,敕「官吏受贓及雜犯死罪當罷職役者,謫鳳陽屯種」(《明會要·刑四》)。九年(1376),又詔「官吏有罪者,笞以上悉滴屯鳳陽,至數萬」(《明史·韓宜可傳》)。

(三)梟首剝皮。據葉子奇《草木子》記載:朱元璋嚴於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60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且剝皮實草。府州縣衛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為皮場廟。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使之觸目驚心。

此外,明初懲治貪吏的刑罰,本較唐、宋為重。朱元璋欽定《大明律》,關於刑名,除規定笞、杖、徒、流、死5種外,還恢復使用大辟、凌遲、閹割等酷刑。該律特辟《受贓》專篇,名目共11條,規定「枉法贓」一貫以下杖70,80貫則絞。對違令濫設吏卒害民者,則族誅或梟斬。三篇《大誥》,作為法外加刑,懲治官吏貪污、豪強害民的條例,竟佔總條目的80%;其中凌遲、梟首、族誅案數千例,棄市以下案一萬餘例。例如,假千戶沈儀勾通蘇州知府張亨、知事姚旭,「冒派差役」,「擾民作弊」,沈及伴當4名凌遲、張、姚梟斬。鄭州知州康伯太等12人,私吞賑災錢糧,除一人外,餘皆誅。此等案例,也不過是其突出者。至於戶部侍郎郭恆貪污一案,自六部侍郎以下數百人。均處死刑;各省官吏,株連殺戮數萬人,就更為著稱了。另外,《大誥》還創設斷手、剁指、挑筋等肉刑。刑部官吏胡寧等人,恣意受財,縱囚代辦公務文案,被刖足發本部以儆效尤。論者曾謂太祖吏治是恩威並施、獎懲結合,其實不然。與「威」「懲」相比,「恩」 「獎」實不足道。朱元璋晚年,解縉曾上書指出:「國初至今將二十載,無幾時不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嘗聞陛下震怒,鋤根剪蔓,誅其奸逆矣,未聞褒一大善,賞延於世,復及其鄉,始終如一也。」(《明史·解縉傳》)當屬實情。

明宣宗行樂圖

監察的作用在於使貪官污吏難以心存僥倖。朱元璋曾稱:「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繫於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明史·職官二》)可見對監察之重視。洪武六年(1373),親「令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舉有司官有無過犯,奏報黜陟」,為有明「考察之始」(《明史·選舉三》)。當時針對地方的常設監察官主要有三:

(一)布政使。歷史上,凡以「使」名官,原本均為中央監察官。布政使雖然不是中央監察官,但原為中央官,後亦兼掌監察之職。布政使的前身為行中書省的參知政事。行中書省原為中書省駐外機構,參知政事本為中央派出官員。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參知政事為布政使。至此,布政使成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但《明史·職官四》記布政使職掌有云:「凡僚屬滿秩,廉其稱職、不稱職,上下其考,報撫、按以達於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縣正官,朝覲京師,以聽察典。」布政使兼掌一省監察,權力不小。

(二)按察使。亦為「使」官。其名始見於唐,為中央監察官。元初名提刑按察使,後改肅政廉訪使。稱提刑,稱肅政,知亦為監察官。明初,即置提刑按察司。首長按察使,《明史·職官四》記其職掌云:「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末句是其職掌重點。明省下分監察道。洪武十四年(1381),置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1382),又置天下府州縣按察分司。規定:「凡官吏賢否,軍民利病,皆得廉問糾舉。」按察使作為一省監察首長,權力很大。

(三)監察御史。隸屬都察院,是真正的中央監察官。《明史·職官四》說:「按明初制,恐守令貪鄙不法,故於直隸府州縣設巡按御史。」這是有明一代以御史監察地方之始。但其職稍後被按察等官所取代。洪武十年(1377),始遣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十五年(1382),又分監察御史為十二道(後增為十三道),常住理事。這裡的道為監察區劃,有大、小之別。大道相當於行政區劃的省,小道就是前述按察分司所管省下監察道。監察御史所掌為大道,有110人之多,分常住與巡按二類。同書《職官二》記常住監察御史職掌為:「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記巡按監察御史職掌為:「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監察御史作為中央派出監察官,權力更大。

此外,還有定期的巡撫和不定期的考察。《明史·職官二》都察院條稱:「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巡撫,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及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名。」總督以下諸名目,只要加有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都成為中央監察官,可見非正式中央監察官之多。其中,巡撫之名,起於洪武二十四年(1391)太子朱標巡撫陝西,當時尚非專任。仁宗洪熙元年(1425)八月,以大理卿胡概、參政葉春巡撫南畿浙江,始設巡撫專職。此後,巡撫成為中央定期派出的監察官,其餘則均為中央不定期派出考察官吏的監察官。《廿二史札記》專設「遣大臣考察官吏」條,記洪武迄景泰中央遣大臣考察官吏事例甚詳,末云:「時已設巡撫,又遣大臣考察,重吏治也。」

刑戮宣示懲戒,監察杜絕僥倖,二者結合,儘管腥風血雨,百官重足而立,但卻整肅了一代吏風。

二 破格與久任相結合的前期吏治

太祖建制,成祖繼承。《明史·循史傳序》云:「下逮仁、宣,撫循休息,民人安樂,吏治澄清者百餘年。英、武之際,內外多故,而民心無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鮮貪殘,故禍亂易弭也。」吏治如此,方法無非破格與久任而已。

破格的作用在於使賢良容易脫穎而出。此制實際創於太祖。當時天下初定,急需人材,故不得不破格用人。洪武元年(1368)九月,太祖詔稱:「天下之治,天下之賢共理之。」又稱:「有能輔朕濟民者,有司禮遣。」(《明史·太祖本紀》)十一月,即遣大臣魏觀及文原吉、詹同、吳輔、趙壽等,分行天下,訪求賢才。六年(1373),又令有司察舉賢才,以德行為本,文藝次之。其目有聰明正直、賢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多種,皆禮送京師,不次擢用。十二年(1379),征天下博學老成之士至京師。十四年(1381),詔求明經老成之士,有司禮送京師。同時,太祖又因科舉多取文辭,不涉實務,故而廢科舉,實行薦舉。薦舉的目的也在於破格用人。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舉,下至倉、庫、司、局諸雜流,亦令舉文學才幹之士。其被薦而至者,又令轉薦。據《明史·選舉三》記載,吏部奏薦舉當除官者,多時至3700餘人,少時亦至1900餘人。此制明前期基本承襲。如:

(一)宰輔破格。何顯周,洪武中舉耆儒,後任四輔官。張度,洪武五年由掾吏擢監察御史,累官吏部尚書。李原名,以通經儒士舉,洪武二十年任禮部尚書。李至剛,汗武二十一年舉明經,成祖時修太祖實錄,官至禮部尚書。楊士奇,建文初薦入翰林,成祖時累官左春坊大學士,進少傅。徐晞,永樂中以縣功曹歷部署,正統間累官兵部尚書。

(二)知府破格。郎敏,洪武中以國子生授監察御史,為饒州知府。范濟,以文學舉,洪武中為廣信知府。藺芳,舉孝廉,永樂中出為吉安知府。廷臣出任知府,也算破格。宣德五年五月,命廷臣趙豫、況鍾、羅以禮、莫愚、邵旻、馬儀、陳本深、陳鼎、何溫淵9人出為松江、蘇州、西安、常州、武昌、杭州、吉安、建昌、溫州知府。同年十一月,又擇廷臣25人出為知府。

(三)知縣破格。顏伯瑋,建文元年以賢良征,授沛縣知縣。李信圭,洪熙時舉賢良,授清河知縣。范希正,宣德三年舉賢良方正,授曹縣知縣。地方百姓亦可保薦知縣。正統時,楊貢任交河典吏,得民心,知縣林俊調任,父老奏貢清正廉能,乞代其職。吏部尚書王直以貢為掾吏,不同意。英宗認為:「民既保奏,宜順其情,若拘以資格,用人之途狹矣。」遂之任,果以稱職聞。

此外,還有其他破格。如鄱陽人張琬,洪武時以貢士高第為給事中,一日,帝問天下財賦戶口之數,口對無遺,立擢左侍郎。金吾前衛經歷黃福,洪武時上書論國家大計,帝奇之,超拜工部侍郎。邢浩、盧友諒、齊瞻、金良佐、吳昭、陳宗顏、安處善、徐子民、曹岱、梁伯與、彭友信、李宜之,洪武中以儒士舉,俱為布政使。馬麟、盛儀、俞景周、周克敬、孫豫、江潤、艾瑛,永樂中舉人才,俱為布政使。

久任的作用在於使政策有其穩定性。此制也創於太祖。史稱太祖仿漢官吏久任之法,「凡諸良吏秩滿當遷,或罣誤罷黜,亦多因部民之請,使進秩視事,往往二三十年不易」(《廿二史札記》)。此制明前期亦基本承襲。如:

(一)宰輔久任。明前期,楊士奇在內閣43年,金幼孜在內閣30年,楊榮在內閣37年,楊溥在內閣22年,蹇義任吏部尚書34年,夏原吉任戶部尚書29年,胡濙任禮部尚書32年。

(二)知府久任。如前述廷臣破格出為知府眾人中:況鍾任蘇州知府,秩滿當遷,郡民2萬餘人乞留,詔進二秩留任。陳本深任吉安知府,已滿九載,郡人乞留,詔予正三品俸,又守9年。羅以禮任西安知府,丁憂去,代者不稱職,部民追思,乞於朝,詔起複視事,秩滿仍令留任。又有陳敏,知茂州,累加秩至右參政,仍令視事,在州20餘年。

(三)知縣久任。史誠祖,洪武末為汶上知縣,凡遷職均為民奏留,在縣29年,竟卒於任。吳祥,永樂中知嵩縣,凡32年,亦卒於任。李信,永樂中為遵化知縣,經27年,始遷知州。房喦,宣德時知鄒縣,經20餘年,未待遷徙而卒。

此外,還有其他久任。如洪武時,興化丞周舟已擢吏部主事,縣民乞留,乃遣還。于謙巡撫河南、山西,左遷大理寺少卿,兩省吏民千餘人乞留,英宗特許留任。

破格易舉賢良,久任便於穩定,二者結合,儘管缺規少矩,百官升遷路遙,但卻澄清了一代吏治。

三 資格與考選相結合的後期吏治

明後期,吏治敗壞,昔人論之已詳。但究其原因,卻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其實,主要原因有二:一為資格,一為考選。

資格之興,始於憲宗。如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府縣條所云:「至憲宗,始重親民之任,乃以第三甲進士為之。」以優秀人才為親民之官,本是好事。但資格既興,破格自廢,均有弊病。資格既興,親民之官不安於位。如同條又引羅一峰之言云:「人中進士,上者期翰林,次期給事,次期御史,又次期主事,得之則忻。其視州縣守令,若鵷鸞之視腐鼠。一或得之,魂耗魄喪,對妻子失色,甚至昏夜乞哀以求免。」破格自廢,胥吏不得為守令,遂作姦犯科,恣意妄為。如張居正所指出:「若不從科目出身,終身不得膴(美)仕。」(《張太岳文集》)胥吏只好「舞文以貪賄,挾賄以買官,倚官以剝民」(余繼登《典故紀聞》)。如此,吏治自然開始敗壞。

資格之重,始於世、穆二宗。如《明史·循吏傳序》所云:「嘉(靖)、隆(慶)以後,資格既重。」但資格既重,久任自廢,亦均有弊病。資格既重,優秀親民官多被徵調中央。如同序接云:「甲科縣令多以廉卓被征,梯取台省。而龔、黃之治,或未之覯焉。」龔(遂)、黃(霸)為漢之循吏,現均未見,說明親民之官缺乏賢良。久任自廢,尋常親民官亦視州縣為傳舍,政策失去穩定性。如何良俊所指出:「初至地方,必一二年後,庶乎民風土俗可以周知。今守令遷轉不及三年,則是方知地方之事,已作去任之計矣。」(《四友齋叢說》)地方大權實際由前述不良胥吏把持。如此,吏治自然進一步敗壞。

考選之興,始於資格之重。考選之法,本與資格之制配套。考資選格,亦本有利官員升遷。但考選既興,監察自廢,弊病尤大。正如今人鄧之誠所說:「由於考選之法既興,縣令得行取科道,上官不敢以法相繩,吏治頓廢。」(《中華二千年史》)而如前引《萬曆野獲編》同條所說,「自考選法興」,親民之官「結交要路,取譽上官」,最終形成朋黨,更為嚴重。當時,考核百官的「京察」,竟成為朋黨傾軋報復的戰場。如此,吏治自然更加速敗壞。

資格與考選結合,導致破格、久任、監察相繼自廢。儘管孰優孰劣,尚有不同意見,但明代的吏治,至此卻再也沒有整肅、澄清的希望。

明太祖朱元璋,為永保朱氏天下,無所不用其極。雖然嚴防女後、外戚干政,取得很大成績;但嚴防宦官干政,卻沒有成功。有明一代宦官之禍,竟遠較宦官之禍最烈的漢、唐益甚。為整肅吏風,不惜動用酷刑,大開殺戒,卻最終仍難避免吏治敗壞。明末農民起義,吏治敗壞為原因之一。明之滅亡,朱氏子孫數十萬人,幾被誅滅殆盡。亡國之慘,喪家之痛,亦為歷史僅見。正所謂「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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