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岩:非法證據於法不容(《財經》 2009-11-9)

非法證據於法不容本文見《財經》雜誌 2009年第23期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09日共有 0 條點評 字型大小:

非法證據的排除,不僅可以避免冤假錯案,更重要在於規範執法者的取證行為,提升執法的文明程度《財經》記者 王和岩

根據官方統計,2005年至今,上海共處罰黑車超過9萬輛(次),其中多數是通過「釣魚執法」方式擒獲的。 相關新聞:

  • 「釣魚」變形記
  •   延續了一個多月的「釣魚事件」,至今風波不止。「釣魚執法」本身涉及的非法取證問題,也成為公眾關心的話題。

      「釣魚」,或者一些地方又稱「放蛇」,究竟能不能在執法中採用?如果徹底不能用,打擊行政違法以及犯罪案件中,如何確保執法的有效性?對於這個問題,理論和實踐上都存在很多誤區。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表示,以非法的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證據必須是合法的,這是證據三要素第一個要素。」(其他二要素為證據的關聯性和真實性——編者注)王錫鋅強調,任何執法都不能承認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也表示,「我們執法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多抓幾個違法的人?或者抓的人越多執法就越有效?是只看結果不看過程?或者說為了一種目的不擇手段?」

      據陳衛東介紹,在中國,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排除非法證據是共識。但什麼是非法證據?哪些證據是非法證據?通過什麼樣的程序去認定、去排除?需要認真研究。

      在此次上海「釣魚執法」中,有人將之比做外國的「警察圈套」。

      陳衛東表示,在英美法系,刑事訴訟中的確有一種行為叫「誘惑偵查」,或者叫「警察圈套」。其主要特點是執法人員通過事先周密的安排,將被執法人員置於一個特定的環境,從中利用一種行為的誘導,或者勸說,使被執法人實施該行為,從而將其當場緝拿的一種執法方式。

      這種行為,一般常見於一些非常隱秘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說常規的手段難以查實的違法犯罪行為。比如販毒、武器交易、販賣假幣,以及性犯罪案件中。

      陳衛東表示,這種圈套,在刑事訴訟中,獲取證據的合法性與否,一直是多年來世界各國關注的重點。這其中可能有它的正當性一面,問題在於衡量正當與否的標準是什麼?這是最關鍵的。

      這種圈套行為,世界各國將其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犯意誘導型。指的是行為人本身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而是執法人員通過言語上的勸說,或者行為上的暗示,使之萌生了犯罪意圖,進而實施犯罪。

      另一種是機會提供型。行為人已有犯意,只是他還沒有實施犯罪的機會。而圈套的設計者提供了一個實現犯意的機會,使之進行了犯罪。

      通常情況下,第二種被認為是合法的,第一種是非法的,要加以排除。

      陳衛東表示,非法證據排除在中國沒有很好地得到貫徹,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整套機制。為此,他建議,要建立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在審判程序中,設立一個審判中的審判。審判中,如果當事人提出獲取證據是非法的,法庭應馬上進入非法證據排除的聽證程序,賦予當事人提出這種證據的權能,要求他以一定的依據作為提出的前提,要求舉證方證明其證據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在陳衛東看來,非法證據的排除,不僅僅是一個避免冤假錯案的問題。「它更重要的價值在於,通過非法證據的排除,規範執法者的取證行為,提升中國司法的文明程度,使我們的執法更加人性。」

      《財經》記者獲悉,執法中存在的非法證據問題已經引起了中央有關方面的重視。在中央司法改革方案中,對非法證據要加以排除已經形成共識。2008年年底下發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確立了這一共識。目前,相關改革方案已經提交全國人大和最高法院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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