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撕碎借條不為賴賬只為噁心人
漫畫/高岳「他只支付了10萬元,還有13萬元沒還,然後就把欠條給撕碎了。我手上只有一份拼湊起來的欠條碎片,請法官為我主持公道。」那麼,剩下的這13萬元欠款還能要得回來嗎?如果是暴力行為,又當如何懲處?□ 本報記者 王春 本報通訊員 施海2015年3月,丁某因資金周轉問題向盧女士借款。而盧女士正好手頭有一筆閑錢,於是便借給了丁某23萬元,約定借款時間3個月,利息2.5%。然而,3個月過去,對方卻遲遲未還。經多次催討,丁某答應在2015年10月9日商量還款事宜。當天,雙方約定於一銀行門口商談。盧女士有事脫不開身,便委託朋友趙某和麻某幫忙收款。當晚6時30分,在銀行門口丁某要求趙某和麻某坐上了自己的車,並要求要先看借條,然後丁某手持借條轉賬了10萬元。原以為此事就此了結,不想丁某突然將借條撕毀,想要拋出窗外。趙某等人馬上伸手搶奪,只奪下一部分碎片。隨後丁某便說餘款到年底再付,但不肯另寫借條。無奈之下,趙某等人將碎片拾回,然後報了警。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不歡而散。聽聞此事的盧女士越想越氣,質問丁某是何用意。丁某則不睬不理,只說借條已毀,彼此兩清。為此,盧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丁某支付剩餘欠款13萬元及利息。近日,浙江省麗水市縉雲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一開始,丁某堅稱全部欠款已還清,否則欠條怎麼會被撕毀。隨後經法官釋理,丁某立馬錶示可以還款。「我就是想讓她不順心一下。本來還想等判決了以後再履行的。」丁某對法官說。原來,丁某早就對盧某多次催討利息的行為不滿,而那天趙某等人一上車就用手機錄像,顯然是不信任他。因此丁某便弄了這麼一出,想要噁心噁心盧女士。隨後,承辦法官對丁某進行了訓誡,並告知若其堅持不還款,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丁某聽聞後表示自己一時糊塗,併當庭履行了還款。以案釋法暴力損毀消滅債務構成搶劫罪日常生活中,欠款者騙來或奪取欠條並將其撕毀的事情屢見不鮮,殊不知這樣的行為不僅違法,情節嚴重時還構成犯罪。法官解釋稱,從法理上看,借條是記載當事人的債權或證明所有權的重要憑證,在民事上屬於證明權益關係的書證範疇,也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法定的有價證券以外,普遍認可的具有財物基本特徵的財產權利憑證,應屬於刑法所規定的財產所有權。債務人在取得債權人的財產後,對財產擁有暫時處分權,且該財產必須在約定期限內返還。債務人只不過是有期限的佔有,在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內,債權人可以依此向債務人要求返還財產。如果將借條銷毀,債務人就可以憑藉無借條來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從而使債權人的財產權利無法得以實現,最終達到其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因此,通過暴力或者欺騙等手段獲得借條的行為,從實質上看,與搶奪、詐騙他人財物並無區別。對於此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通過「(2000)刑他字第9號批複」明確: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奪回欠款憑證,並讓債權人在被告人已寫好的收條上簽字,以消滅其債務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特徵,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本案中,丁某雖在客觀上實施了搶奪撕毀借條的行為,但根據丁某的言論以及最後主動履行了借款,可以推定其主觀上並非以消滅債權為目的,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若丁某堅稱借款已還清,拒不履行義務,且該借條為唯一的借款憑證,那麼丁某將構成犯罪。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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