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驗的比較和借鑒必須實事求是

國際經驗的比較和借鑒必須實事求是

——評「第二代民族政策」說之三(上)

[來源:中國民族報|發布日期:2012-03-02]

郝時遠

  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的文明成就,絕不能脫離實際,即「國際經驗教訓」來源國的實際和本國的國情實際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偉大成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立足國情、改革開放所取得的。改革開放,就包括了吸收國際社會的成功經驗。在解決民族問題方面,中國雖然形成了符合國情特點的制度、法律和政策,但是絕不排斥吸收和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理論、政策、措施等)。學界有關世界各國民族問題與民族政策的研究,不僅為國人認識「民族大千世界」展開了國際視野,而且為吸收和借鑒提供了智力支持。但是,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的文明成就,絕不能脫離實際,即「國際經驗教訓」來源國的實際和本國的國情實際。

  列寧指出:「在分析任何一個社會的問題時,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絕對要求,就是把問題提到一定的歷史範圍之內;此外,如果談到某一個國家(例如,談到這個國家的民族綱領),那就要考慮到在同一歷史時代這個國家不同於其他各國的具體特點。」無疑,這是進行國別性研究和借鑒「國際經驗教訓」應該遵循的立場。然而,「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所列舉的「國際經驗教訓」顯然沒有遵循這樣的立場。無論是對美國、巴西、印度「經驗」的推崇,還是對蘇聯「教訓」的舉證,不過是對近些年來「去政治化」觀點各類說法的羅列和糅雜。由此得出的「大判斷」、「新思路」和面面俱到的「支招」、「獻策」,大都不符合實際。

  毫無疑問,民族問題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其內涵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諸多要素,所以斯大林指出,「民族問題不能認為是什麼獨立自在的、一成不變的問題。民族問題只是改造現存制度總問題的一部分,它完全是由社會環境的條件、國家政權的性質並且總的說來是由社會發展的全部進程決定的」。因此,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階級,對民族問題的理解並不相同,處理和解決民族問題的方式方法也不相同。

  當代世界數以千計的具有歷史原初意義的民族、大量的移民分屬於幾近200個國家,由此決定了多民族、多種族、多族裔是絕大多數國家國民結構的特點。不同的國家也會採取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來解決由於國民成分異質性所產生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問題。因此,在觀察、研究和評判各個具體國家的民族問題及其解決之道時,也必須遵循斯大林的「以具體歷史條件為出發點,把辨證地提出問題當做唯一正確的提問題的方法,——這就是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其中就包括了政治理念、社會制度這些不可忽視的國情特點。以這樣的思想方法來觀察或研究其他國家解決民族問題的實踐,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在「第二代民族政策」說的「國際經驗」評介中,認為世界上大體存在兩種民族政策:一是「民族大熔爐」、一是「民族大拼盤(或稱馬賽克模式)」,這種看似高度抽象的概括並不確切。抽象的概括不是「詩學化」的描述,而是在把握事物的本質基礎上的理性升華。「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大而化之地對世界範圍處理和解決民族(種族)進行的「兩種概括」,並由此做出諸多空洞無物的「大判斷」——「通過近代幾百年的實踐證明,大熔爐模式是解決民族(種族)問題比較成功的方法,雖然其間由於促進民族交融一體、強調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身份的權利和義務平等而難免會產生一些民族摩擦和民族衝突,但是卻能夠有效地防止民族矛盾和民族衝突演變為民族分裂問題,最突出的典型是美國、巴西、印度等大國」,完全是不符合實際的判斷。

  所謂「民族大熔爐」的本質是同化,而且通常是強迫同化,其實踐包括斬盡殺絕、驅趕圍困、分化遷居、語言禁止、身份歸化等制度性的措施,體現了人格優劣、種族歧視、消除差異、剝奪權利、強制劃一的「公民平等」;而所謂「民族大拼盤」的本質是分治,其實踐包括了聯邦制、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民族地方議會、保留地等制度性的安排,也包括更為普遍的多元文化主義社會政策的實踐,體現著承認存在、尊重權利、消弭衝突、平等相處、多元一體。前者是法國式「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公民民族主義的共和理想模式,諸如宣稱「法國是個沒有少數民族的國家」。後者是「以當代政治哲學中的公正理念為依據」,尤其是「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政府都在致力通過群體的政治、文化或經濟權利的再分配來防止或處理族群衝突」的實踐模式,主張承認「多樣化和集體權利」(弗蘭克·德·茲瓦特)。

  美國雖然沒有標註種族、族群歸屬的「身份證」,但是並不意味著沒有識別種族和族群的國家法律行為和社會政策實踐

  當然,就本質而言的這種分類仍舊是大而化之的,因為其間還存在著與兩者交叉而理念相異的制度實踐,即如美國作為現代聯邦制範式的奠基者,其聯邦結構的權力劃分為全國政府決定全國事務、州政府以它們自己選擇的方式處理地方事務。這種分權體制看起來不包含族類團體的因素,屬於地方自治範疇。但是,實質上美國聯邦主義及其實踐是建立在白人種族政治基礎上的權力結構設計,因為美國建立的公民基礎是把黑人、印第安人等非歐洲人排除在外,同時將這些「非人」、「非公民」的「劣等種族」作為整合白人各類族裔群體種族認同的參照系而付諸實踐的。因為,「儘管北歐和地中海沿岸歐洲國家的移民之間、英國和愛爾蘭移民之間以及教派或宗教之間的差別會很明顯和嚴酷,然而他們不如看得見的膚色差異如此難以動搖」(J·R·波爾)。這種基於膚色等特徵的制度和法律性區隔,使其「合眾為一」的「熔爐」首先冶煉的是一個優越的種族公民社會——白人社會。這是一個亨廷頓描述的所謂「與上帝立約」建立了「山顛之城」的盎格魯-新教白人種族「新社會」,即「不列顛人共佔80%」、「98%是新教徒」,黑人「不被視為美國社會成員」,而「把北美土著人當成純粹的自然環境的一部分,如像對待森林和野獸一樣,視之為『進步』或『文明』的障礙」(張友倫等)。

  從美國政府的角度講,這種「白人社會」整合的效應集中體現在1790年美國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之中,即「自由白種男性」、「自由白種女性」、「所有其他自由人」和「奴隸」,「這些分類同時標出了種族和權利地位,使人們很明白他們之間的關係」(安·莫寧等)。這就是美國官方早期的「種族識別」政策。這一政策延續至今,並發展為「種族、族群識別政策」,集中體現在每10年一次的全國人口統計之中,並成為美國「種族融合政策」的制度標準。因此,美國聯邦制的地方自治歷史基礎,就是「白人種族」的地方自治。如果沒有黑人奴隸這個龐大的群體,美國未必能夠實現種族至上的「白人認同」,也未必不存在「白人種族」因來源國、語言、宗教、文化、習俗等差異而謀求各自權利的地方或區域性自治的可能。正是由於存在可供鄙視奴役的「美國國內非美國人」,才使白人「草根和精英」達成「白人至上」的種族主義共識;正是由於存在黑人奴隸的反抗、廢奴後大量黑人自由人的權利訴求,才使「白人」這個分類的自我認同在「劣等種族」分享平等權利的挑戰壓力下趨於增強和整合,以致在廢奴主義道德反省的同時也產生了「平等但隔離」的實踐以及極端種族主義泛濫成災的社會後果。

  在黑人、印第安人、華人、墨西哥人、南歐白人等各色人等獲得公民權之後,「熔冶一爐」的「合眾為一」,不過是「承認公民身份」、「移民歸化獲得公民身份」的過程而已。「美國人」或「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統一身份,並沒有改變這個國家種族政治的基礎,也沒有冶煉出種族融合的「美國人種」。雖然1850年的人口統計第一次使用了「穆拉託人」這一「黑白混血兒」的「自由人」分類,似乎對種族融血的後代給予承認。但是在1892年著名的「普萊西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仍裁定只有1/8黑人血統的荷馬·普萊西登上專為白人服務的列車車廂而違背了「平等但隔離」的法律,「一滴血規則」的種族純凈觀念在美國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作為崇尚個人權利平等的美國理念,在「種族社會學中,同一個聯邦最高法院寧願讓個人的權利服從於他或她被認為所屬的群體權利」(J·R·波爾)。這也導致20世紀初「種族分類又回到了單一的『黑人』,顯示出內戰後『一滴血規則』的強化,即只要家族中有非洲祖先,就會被視為足以染黑所有後代」。這一「種族分類政策既是一個工具,也是一個公開實施歧視非白人政策的國家發展起來的自然結果」(安·莫寧等)。美國雖然沒有標註種族、族群歸屬的「身份證」,但是並不意味著沒有識別種族和族群的國家法律行為和社會政策實踐。

  在上世紀中期民權運動興起之前,美國的所謂「種族融合政策」的核心原則從來沒有改變,只是在實踐美國核心價值之一的「平等」理念進程中,通過案例來維護種族歧視政策的合法化而已,即「美國人希望建立一個在平等原則之上運行的社會,但是不想建立一個由平等的人組成的社會」(J·R·波爾)。因此,並不存在所謂「第一代」、「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的「大熔爐模式」。用這種所謂「代際」之說來為「第二代民族政策」尋求美國經驗,是對美國「種族融合政策」的誤讀,也是對中國解決民族問題政策實踐的誤導。

  民權運動以前的美國「種族融合政策」的本質是種族歧視,民權運動以後的政策取向是反種族歧視,其代表性的立法如1964年人權法、1965年的選舉法、1968年的公平住房法、1972年的公平就業法、1974年的公平教育法和公平信貸法,等等。而所謂有利於黑人、婦女和其他少數族裔群體平等權益的「肯定性行動」(相應的說法包括「預留政策」、「配額制度」等)也由此應運而生。這種從歧視到反歧視的政策轉變,在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典型的移民國家都是一樣的。

  美國雖然不存在「中國式」的民族識別,但是美國的「種族識別」、「族群歸類」則是官方始終堅持的基本原則

  上世紀60年代美國民權運動的掀起,宣布了種族歧視的「大熔爐」政策失敗,也象徵多元文化主義的興起。「自20世紀中葉以來,美國的馬賽克式社會——取代大熔爐的概念而成了美國經歷的本質——始終朝著超越歐洲性質的方向變化。新的美國馬賽克社會是一個具有種族特點的多元文化混合體。同時,與以往相比,這些種族特點又更明顯、更濃郁、整體上也更富變化了」(布熱津斯基)。美國才是一個「大拼盤」的國度,只是「馬賽克」需要拼嵌在一起、「百衲衣」需要縫製為一體。民權運動的重要成果就是要為「馬賽克」提供「粘著劑」、要為「百衲衣」穿針引線。針對黑人、婦女和其他少數族裔的「肯定性行動」就是美國反種族歧視、承認多元文化的政策措施,只是包括了對婦女的權益保障而已。

  在美國,「族群」和「少數人」的社會學概念在很大程度上相互交織,所以婦女、同性戀等受歧視的性別身份等其他社會群體亦在其中。有關「肯定性行動」的評介和研究在美國、歐洲學界屬於爭議紛呈的話題,關注頗多。中國學界在這方面的評介和研究也成果不少,對此無需贅述。就其實踐而言,實施這一「行動」離不開「種族、族群分類」及其量化數據,「對種族歧視的潛在模式進行數據分析的方法尤其被廣泛應用於就業、教育和選舉領域。在這些領域中,也普遍要求完成量化目標,從而使收集和分析量化數據成為必要」(安·莫寧等)。這些分類及其數據,即來源於以人口統計為基礎的國家統計政策。

  因此,美國雖然不存在「中國式」的民族識別,但是美國的「種族識別」、「族群歸類」則是官方始終堅持的基本原則,只是過去是為了「使歧視合法化的、長期存在的官方統計的種族化」,後來則為了反歧視而「作為優惠待遇的傾斜措施」的依據(若昂·斯塔沃·德博熱),以期起到「彌補過去的錯誤、促進非歧視的平等的作用」(帕特里克·西蒙)。因此,「法院不僅批准了種族分類數據的使用,而且為司法機構分析這類數據進行指導」(安·莫寧等)。只是隨著移民成分的愈加複雜而對「識別」、「歸類」標準逐次有所調整而已。1966年美國公平就業委員會、聯邦承包標準計劃辦公室制定了旨在貫徹人權立法要求的《標準格式100》,在黑人之外開始出現了「少數群體」劃分。1977年白宮管理與預算辦公室頒布了第15號統計政策令,規定了供所有聯邦機構使用的種族分類體系(含定義),即「美洲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原住民」、「亞洲人或太平洋島民」、「黑人」、「白人」4個種族,同時規定了一個「族裔群體」——「西班牙裔人」。這一政令在實施過程中,一直存在著各類爭議和建議,諸如公眾要求在「白人」中分出中東人、阿拉伯人,或黑人中分出「非裔黑人」、「加勒比黑人」,多種族、多族裔選擇,「美國人」單一身份,等等。

  1997年白宮管理與預算辦公室發布了對「聯邦數據種族和族群分類標準的修訂」,種族分類確定為:美國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原住民、亞洲人、黑人或非裔美國人、本土夏威夷人或其他太平洋島民、白人;族裔性群體分類確定為:西班牙裔人或拉丁裔、非西班牙裔人或拉丁裔。在實際操作中「非西班牙裔人或拉丁裔」可以忽略。當然,在統計實踐中,作為個體申報者可以「自我認同」為來源國等族別名稱,以致「可以將人口分成126個不同的種族和民族組合」,但是作為「他者識別」的官方統計來說則將其逐一歸類為上述種族、族裔的分類之中。

  美國人類學會反對使用「種族」概念作為分類標準,但是「他們的主要動機不是種族分類不科學,而是這種分類實施是國家傾斜政策的基礎」。無論如何,美國的種族、族裔分類政策「可以被比作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這種分類向「美國人展示了他們不想面對的現實」——不同種族、族裔群體在「教育、住房、勞動市場和其他方面的不同境遇」,另一方面可能會加強「美國人長期以來對種族現實和意義的看法」——「今天所說的種族特徵就是昨日的種族」(安·莫寧等),從而導致哈羅德·伊薩克所說的回歸「姆庇之家」的「族群認同」。這也正是美國一些資深學者、智庫人士交相論證美國將「巴爾幹化」、「認同危機」、「白人將成為少數」和重返「盎格魯—撒克遜核心價值」之類的原因。所以,謳歌美國「大熔爐」成功經驗的同時,卻將美國「認同危機」的現實憂慮移植到中國,這無疑是脫離國情實際的「雙重標準」。

(編輯:劇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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