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期-【前沿?對話】民刑視野下的網路虛擬財產

編者按

海淀法院「審判前沿」推出了線下交流活動「前沿·對話」,邀請各領域才俊在特定主題範圍內,以對話的形式,對審判領域的爭議問題進行深入討論,觀點的交鋒、學識的碰撞,一場「頭腦風暴」正在來襲。首期我們邀請到我院刑一庭副庭長張鵬、東升法庭法官劉雪琳、煒衡律所律師王洪華,以「民刑視野下的網路虛擬財產」主題,結合《民法總則》出台後網路虛擬財產的定位及法律適用問題,分別從民刑審判及案件代理視角,就網路虛擬財產的各種爭議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前沿·對話現場

焦慧強院長全程參與

對話·主題網路虛擬財產是互聯網時代發展的產物,互聯網發展得越深入,網路虛擬財產的推陳出新的速度就越快。目前,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普遍認識為網路虛擬財產主要指在網路環境中,凝結著一般人類勞動,具有現實交易價值,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對獨立又具有獨佔性的信息資源。作為一種信息資源,其存在多種表現形式,由此衍生出網路虛擬財產的多種形態,如遊戲幣、遊戲裝備、網路店鋪等。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經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網路虛擬財產首次正式亮相民法總則後,能夠為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研究、裁判帶來哪些新景象,能否為統一當前民事和刑事領域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不同提供新的思路和線索,今天,審判前沿將和四位特邀嘉賓一起走進《前沿·對話》,說說民法家族的新成員——網路虛擬財產。

對話·內容一

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和屬性探討

主持人林摯

《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條文表述並沒有界定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內容,所以首先請各位嘉賓分別從民法和刑法的視角,談談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邊界?

劉雪琳

正如主持人所述,民法總則雖確定了網路虛擬財產可作為民事權利進行保護,但未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和權利屬性作出明確界定。2016年民法總則草案徵求意見時,其中第104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路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依照其規定。」當時明確了網路虛擬財產可以作為物權的民事權利類型進行保護。而在再次審議時,該條被刪除。當前,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觀點包括知識產權說、物權說、債權說等。目前,雖然針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存在爭議,但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認定更加註重其所體現出來的財產屬性,所以可以結合網路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及自身特點,對網路虛擬財產進行定義。首先,網路虛擬財產應當具備一般財產的財產屬性,即價值性、稀缺性、排他性。再結合網路虛擬財產的主要特徵,虛擬性,即無形性,其本質是存在於網路中、保存在伺服器上的電磁數據。所以虛擬性包含兩層意思,一為依賴網路空間存在,二是屬於一種電磁數據。結合上述分析,我認為網路虛擬財產可定義為: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於網路虛擬空間的、為某一特定網路用戶所控制的、具備價值的電磁數據。

王洪華

我認為網路虛擬財產是指以電磁形式存在於網路空間中的、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可人為控制的財產性利益,是對客觀現實財產的模擬再現。既然是虛擬財產,則應突出其財產屬性,即具有稀缺性、效用性和可支配性,表現形式為在法律上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在考慮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和邊界時,應考慮幾點:1、網路虛擬財產涉及二類關係,一是用戶與運營平台間,基於合同形成的債權法律關係,二是用戶與用戶或第三人之間,基於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形成的物權法律關係。2、網路虛擬財產與虛擬人格間的關係,比如一個免費獲得的QQ帳戶,隨後在網路空間中可標價轉讓,就因此具有了財產的部分屬性。3、期限性,很多網路虛擬財產具有期限性,如遊戲裝備、會員帳戶等。4、依託特定的平台存在,處分時受到平台限制,不能完全自由流通。5、所有權人自證問題,現實中的物遵循法定的權利人推定原則 ,如不動產登記、動產佔有等,但對於虛擬財產權利人如何自證,值得研究。6、理論上運營平台可以隨意修改平台數據,從而影響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和存在狀態。

張鵬

網路虛擬財產的自然屬性還是一種電磁數據或者電磁記錄。刑法上的犯罪對象「公私財物」與民法財產的概念有所區別。比如收受財物、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等,一般是不包括財產性利益的。但隨著時代發展,也有一定變化,德、日等國則將財產分為財物和財產性利益。財物一般是有體物,虛擬財產屬於財產性利益範疇。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刑事犯罪,實務界在盜竊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之間分歧較大。關鍵之一是區別侵犯的法益和具體對象,被盜取的虛擬財產,是開發平台的財產,還是用戶從開發商處購買的財產?如果屬於前者,開發平台對電磁記錄,可以無限生成和複製,其經濟損失與傳統盜竊不同,如果屬於後者,用戶購買遊戲裝備、升級,要投入大量金錢,可計入成本。所以我的觀點是,若作為盜竊對象,必須限定在遊戲用戶被竊取的虛擬財產,對開發者和運營者的虛擬財產,不適合納入盜竊罪的範疇。

網路虛擬財產的種類

主持人林摯

根據各位對網路虛擬財產的認識,大家認為網路虛擬財產應如何分類較為合理?

劉雪琳

網路虛擬財產包含QQ賬號、郵箱賬戶、虛擬ID賬號、網路寵物、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遊戲裝備、遊戲幣、網路店鋪等。大致分為三類:一是虛擬賬號類。比如QQ賬號、郵箱賬戶等,這一類是否屬於虛擬財產爭議較大。二是虛擬貨幣財產。主要比特幣及其他可與實體貨幣等價兌換的或可替代、抵扣一定金額實體貨幣,在某一個或多個網路平台使用,具有交換價值的貨幣。三是虛擬勞動財產。主要是通過自己的勞動來體現財產價值,如網路店鋪、遊戲裝備。

王洪華

我傾向於按照金錢對價來區分:一是權利人向運營平台支付金錢對價購買的虛擬財產,比如購買的會員帳戶、遊戲裝備等,因為存在直接金錢對價,其價值容易衡量,其物的屬性更明確。在民刑訴訟涉及價值認定時,爭議較小。二是權利人無需向運營平台支付金錢對價而獲得的虛擬財產,比如QQ號、微信帳戶、免費遊戲帳戶等,其價值存在不確定性,作為財產權利進行保護面臨較多的法律問題。

網路虛擬財產在民刑案件中的處理難點

主持人林摯

剛才張鵬法官提及了網路虛擬財產在定罪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既有認定為盜竊罪也有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或其他,造成這種差異與刑法領域對網路虛擬財產是否屬於「財物」的認知不一致相關。除了定罪量刑方面的難點之外,刑事、民事領域涉及到網路虛擬財產的裁判還存在哪些難點?

張鵬

虛擬財產之財產屬性與電磁數據屬性產生競合,在實務中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承認虛擬財產的財產性,按照盜竊、詐騙進行定罪,一種按照數據性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或者根據犯罪手段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實際上,虛擬財產同時具有財產性與數據性,因此,應當承認在盜竊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之間存在競合關係。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有非法經營、盜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等幾類處理思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一般指修改網路遊戲運營商資料庫內的數據,這與傳統盜竊不同。非法經營則有兜底性質。而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後,增加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提供了全新思路。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的《關於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遊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確定了對電磁數據予以保護的司法路徑,在解讀中,有關人士指出,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遊戲幣非法銷售獲利行為目前宜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這個《意見》儘管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解釋,但它確實代表了准官方的立場。在《意見》出台以後,各地司法機關對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不再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而多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劉雪琳

民事領域中,涉及網路虛擬財產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網路服務合同、財產損害賠償、離婚中虛擬財產分割、繼承案件中的繼承。目前在婚姻家事類中爭議比較大,具體在於判斷是否屬於網路虛擬財產、實體上如何分割等。確定財產價值,也是非常大的問題,民事法官很難判斷,也沒有此類鑒定。比如網路店鋪,隨著經營投入的時間和精力,評級越來越高,其價值多少難以確定,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網路店鋪的經營權、有無價值、是否為虛擬財產、如何分割,都值得探討。

網路虛擬財產的未來發展

主持人林摯

在互聯網發展興盛的當下,網路虛擬財產還可能有哪些新類型,實踐中有無已經遇到的新類型網路虛擬財產,在面臨這些新類型的財產爭議時,應當注意什麼?

劉雪琳

據我了解,我院其他庭室審理過涉及比特幣的服務合同,用戶登錄賬戶發現比特幣被盜,起訴平台商未盡到安全防護義務。但造成虛擬財產損失的原因多發,可能是自身疏忽、他人盜取、系統故障等,在此類合同案件審理過程中,不能對運營商的保障義務要求過於苛刻,因為網路環境確實很複雜。

楊德嘉(民五庭庭長)

我想談一點個人意見。比特幣和今天談的其他虛擬財產有本質區別,今天談到的虛擬財產沒有任何一項可以脫離具體運營商。而比特幣是基於互聯網出現的一種演算法,有的國家一定程度上賦予其與法定貨幣幾乎相同的地位,我認為它是貨幣的一種新形式,而不只是虛擬財產。目前大多數國家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屬性,是基於金融安全的考慮。另外,對比特幣以外的其他虛擬財產,淘寶賬戶、店鋪、遊戲裝備,是財產還是財產性利益?我覺得有必要區分,至少不能將所有通過支付金錢對價獲得的都等同於財產。

張鵬

財產和財產性利益確實應該區分,財物是財產的下位概念,把虛擬財產視為財物或不作區分作為財產,會產生很多實務問題。如受賄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如果行為人送遊戲裝備,如何計算價值?從虛擬財產的本質看,比如遊戲賬戶或裝備,是運營平台給遊戲用戶提供的一種服務,這是一種請求權,這能否等同財產本身,值得商榷。

主持人林摯

民法理論中對「物」的理解隨著時代的發展亦在不斷的變化,經歷了羅馬法時期的「自由體之外都是物」到「有體物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物」再到「有體物、無體物都屬於物」的變遷。對於網路店鋪等虛擬財產,雖然以數字形式存在於網路空間中,但系客觀存在而能被實際支配,個人認為可以將其應納入「物」的範疇中。各位嘉賓對於「網路虛擬財產」屬於物權的認識有何看法?

張鵬

「是否依託於特定運營商」是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財產的區別之一。比特幣之外的其他虛擬財產,必須依託於特定運營商,如果運營商不存在,虛擬財產也不復存在,而不可能轉化到現實社會,所以我認為不屬於物權。

王洪華

我認為,網路虛擬財產涉及兩層關係,用戶與運營平台間基於合同形成的債權法律關係,這時虛擬財產應為債權;用戶與用戶或第三人間基於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形成的物權法律關係,這時虛擬財產可以定性為物權。虛擬財產的定性要在具體的關係中方可確定。

劉雪琳

目前對於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問題,不宜單純定性為物權。《民法總則》沒有具體規定虛擬財產的定性問題,司法實務中,民事裁判文書也沒有統一表述。我個人認為,網路虛擬財產具備價值性,應受法律保護,暫可定義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益。

網路虛擬財產的立法建議

主持人林摯

《民法總則》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規定較為寬泛,個人認為象徵性意義大於實踐適用意義。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下一步立法,各位嘉賓可否分享一下各自的意見?

劉雪琳

我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立法,我認為可以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著手。其一,實體方面。一是應明確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和範疇,為實務裁判提供法律依據;二是明確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明確具體可適用的法律規範予以保護。其二,程序方面,鑒於運營平台在掌握網路虛擬財產這種電磁信息方面的優勢地位,是否考慮增加運營方的舉證責任。

張鵬

目前通行的對《意見》中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遊戲幣非法銷售獲利行為,解讀為並實際上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其實是迴避了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定性,也規避了虛擬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價值認定的難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主要是對社會管理秩序的侵犯,對其打擊力度弱於侵犯財產型犯罪。所以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定位還有待進一步研討後,進行立法規定。

王洪華

由於「網路虛擬財產」依託於網路平台,所以,我認為應該明確運營平台、權利人、第三人等在網路虛擬財產方面的權責,明確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範圍和方法,明確各方的舉證責任。

對話·互動

觀眾

竊取網路虛擬財產定盜竊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

張鵬

應屬於法條競合。實際上針對竊取網路虛擬財產,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可涵蓋盜竊罪的內容。

主持人林摯

謝謝觀眾的提問和嘉賓的解答。今天,是「前沿·對話」活動的第一期,焦院長全程參與了活動。焦院長是「審判前沿」公眾號的發起人,一直以來,焦院長都非常重視和關注「審判前沿」的發展,下面有請焦院長談談今天的感受。

焦慧強

很高興參加此次活動,這次活動的主題非常好!以新法出台為契機,讓民刑法官與律師針對某一問題進行思想碰撞和對話交流。這體現了海淀法院對業務、對科研的重視,也是當初設置「審判前沿」公眾號的初衷。對於「民刑視野下的網路虛擬財產」,我認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關註:

第一、網路虛擬財產首先應是財產,財產是可交換的,即某一個或一類群體認可其使用性,所以,一定要重視網路虛擬財產的市場性,要有價值,可交換。第二、虛擬財產的表現形式很多,《民法總則》第127條所規定的「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即是說,目前對虛擬財產要有法律明確規定才能認定。第三、網路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幾位主講人提到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的分類,我認為要考慮網路虛擬財產的功效,滿足哪種需求,解決什麼問題?這是我們需要考量的。第四、網路虛擬財產的民刑差異。刑法具有謙抑性,社會發展中沒有基本定性的問題,刑法一般不予評價。而民事領域則不同,民事審判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必須用法律智慧去應對生活提出的問題。所以,網路虛擬財產問題可能越來越多進入民事審判領域,我們一定要做好準備。第五、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立法建議問題。《民法總則》的規定十分寬泛。隨著網路、信息化迅猛發展,用描述型立法做出保護存在強烈的滯後性,所以網路虛擬財產的法源很可能率先來自於司法案例,或者司法解釋。今天,我們以「前沿·對話」的形式,啟發頭腦風暴,激發思想活力。這裡必將成為業務建設、思想交流的平台。希望十年之後,二十年之後,這個平台依然存在,並成為全國最大的司法實務交流平台。

主持人林摯

從網路1.0時代,到網路3.0時代,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已經基本形成了社會共識,但是網路虛擬財產包括什麼,應該如何進行保護仍是一個值得探索的新領域。希望今天的前沿對話,能讓大家對網路虛擬財產有一個全新的認識。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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