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需要社科法學嗎
編者按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興起,是當代中國法學發展的新趨勢。歷史傳統、研究進路和知識偏好上的顯著差異,使得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間形成了激烈的爭論態勢。但意氣化的爭論無益於學術發展,只有建立在彼此了解基礎上的良性互鑒,才能在促使自身完善的同時提升中國法學的學術競爭力。為此,本版今日刊發三篇文章,力求展現一幅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真實圖景,並希望能引發讀者的思考與討論。歷經30多年的法治建設,法律已然成為塑造我們生活的基本維度之一,以至於我們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和法律息息相關。可以說,法律、法治關乎著每個人的幸福與不幸。也因此,關於法律、法治的理論和學說變得同樣重要,因為理論和學說既關係到我們將培養出何種法律人,還影響著法律實踐及其可能的發展方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法學被譏諷為「幼稚」的學科,因為它既沒有中國自己的學說傳統,對西方法學的了解也一鱗半爪,更不具備其他社會科學的理論解釋力。現在,中國的法學有了很大改觀。一方面,以法律適用為目標,針對生效成文法的解釋、分類和系統化的學說、理論不斷得到充實和發展。另一方面,運用社會科學的方法和理論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社科法學」在最近十年有了長足發展。以法律的規範性為核心的理論的發展,為培養準確適用法律的人才提供了條件。而社科法學的壯大,則使得中國的法學研究、學說和理論呈現出多元化格局,這意味著對法律、法治的解讀具有了不同的角度和可能。遺憾的是,無論中外,社科法學常常遭遇致力於在法律內部建構自足體系的理論家的反對。對此,本文旨在闡明兩個問題:第一,社科法學反對什麼;第二,社科法學能為中國做什麼。社科法學反對什麼首先有必要澄清的是,社科法學從來沒有反對過對法律文本的注釋性解讀,也不反對致力於完善法律體系內部邏輯關係的努力。說到底,社科法學不曾反對過對法律展開規範性的研究。相反,大部分社科法學的研究者承認關於法律的規範性理論和學說對於常規化的法律適用和案件審判以及法律實踐人才的培養具有重要的基礎性地位。但是,只有關於法律的規範性理論是遠遠不夠的,甚至可能因為學說的單一性而有害。雖然社科法學本身就像社會科學一樣多元化,但是,在反對什麼的問題上,大多數研究者在兩個問題上表現出了相似的立場和態度:第一,反對「法條主義」的法律觀。台灣學者王曉丹在批評台灣法學界時把「法條主義」的法律觀概括為:「認為法律制度由一整套形式化、意義明確的法規條文組成,而所謂的法律運作即是依據法律條文,對確定無疑的法律事實做出解釋與適用,而不考慮其他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實質正義原則,同時排除一切宗教禮儀、文化和情感的因素。」在這種法律觀的籠罩下,長期以來,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核心被理解為技術和思維,甚至被狹隘地認為僅僅是技術和思維。技術是以法律文本為中心的法律條文解釋、法律推理之類的法律適用技術。法律思維也被局限地理解為在法律框架內以法律技術為基礎的一種技術性思維或者簡單地把某些法律原則奉為圭臬。這種法律觀及其主導的法學教育的根本問題和危害在於,把承載著治理等重要社會意義的法律想像成了一種完全自恰、自足和封閉的規則體系,把法律實踐簡化為對法律文本的解釋和適用,把法律本身存在的前提性錯誤和法律實踐的社會後果等重要問題排除在法學的研究之外。第二,反對法學研究在智識上的孤立。佔據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主導地位的法律的規範性學說常常把法律作為一種可以藉助於自身內在分類來分析、理解的學說和專業活動,而無須參考它所存在的社會、文化、政治環境。這種觀念導致部分法學家過分自信,自認為對法律的理解足夠全面深刻,以至於竭力抵制來自法律規範性理論之外的不同的、抑或相反的關於法律和法治的觀點。法學研究智識上孤立的現象與「法條主義」的法律觀一脈相承並相互強化。紛繁的生活世界並不會因為法律人閉上眼睛而變得簡單。事實是,法律系統雖有一定的自我創造、自我複製能力,但它從來不能脫離社會而獨立存在,它一直棲息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之中。法律實踐說到底是一種社會實踐,是參與到法律事件中的各種角色的行動。因此,法律實踐以及關於法律規範性的技藝運用都只能存在於一定的社會環境之中。因此,不去理解政治、社會的法學將因其智識上的孤立而在事實上無法理解法律本身,並因此無法面對和處理疑難案件、重大爭議和社會變遷引發的一系列議題。智識上的孤立會導致法律人在國家和社會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上缺乏真知灼見,這顯然與這個時代的特徵不符,也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學家的期待。社科法學能為中國做什麼社科法學的陣營本身是多元化的,不同的研究群體和學說在性質、方法和理論上有差異,其理論抱負也未必完全一樣。但是,其共同點是保持智識上的開放性,否認規範性研究作為法學研究的唯一正確出路。社科法學因此致力於增進法學領域認識、理解和處理法律問題的多樣性,這意味著處理實際問題的方案也可以是多樣性的,因此它增加了我們解決問題的可能性。社科法學能為中國做什麼?有很多,尤以以下兩個方面較為重要:第一,促進法律與社會差距的彌合。社科法學起源於對教義式法學的不滿和批評,直接針對的是孤立地在法律體系內部研究法律的局限。因為這種孤立的研究放棄了對社會需求、法律作為公共政策、法律運行的環境、法律的社會後果等一系列直接關係到法律和法治效果問題的考察,因此而不能彌合法律和社會之間的差距。與教義式法學相反,社科法學的普遍傾向是並不假定法律和現行法秩序是合理和正確的。法律經常是錯誤的,法律永遠不是完備的——這才是永恆的現實,有這樣的認識才能夠在經驗、理論和價值上對現行法律和秩序進行社會科學的審視、檢驗和批評。當前,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這只是對立法體系化初級成就的一種肯定,中國的法治道路依然漫長,許多重大問題有待解決。我們應防止對現行法律合理性的過分自信,忽視法律和社會之間可能存在的差距。因此,法學和法律實踐的任務是要能在持續回應中國問題的過程中不斷彌合法律與社會之間的距離。法學顯然不能被狹隘地理解為僅為法官進行判決或公務人員作出決定提供服務,法律實踐顯然更不限於司法環節。對於中國這樣一個在文化、社會和空間具有足夠多樣性的大國來講,對法律治理功能的認識不應局限於司法治理。社科法學的問題來源與教義式法學不同,它的問題意識不僅來自於法律體系、法律規範的文本,更多的是來自於廣闊的法律實踐,尤其來自法律與現實之間的差距所引發的緊張。社科法學不僅有規範性的理論思考,並且其方法和理論來自社會科學各領域,注重研究的經驗性,保持了和生活世界的緊密關係。因此,其能對立法、司法、執法的過程性質和後果進行全面的研究和審視,其理論能夠實現法律和生活世界的關聯,也因此能夠不斷努力去彌合法律和社會之間的差距。第二,培養素養全面的法律人才需要社科法學。我們並不否認以法律文本為中心的法學研究和教育是重要的,但對於一個處於快速社會變遷、足夠複雜的大國來講,止步在法律文本中的法學不能全面解釋法治建設和法律實踐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它所培養的法律人才難以充分滿足社會和時代的需要。如果法律人關閉了通向社會生活的大門,那麼其不僅無法勝任處理爭議案件的任務,更不可能理解國家、法治和法律所面臨的和可能到來的危機。法律人將因此徘徊在社會爭議或社會變遷之外,這將葬送法律作為治理事業的前途,也終將使法律人無法完成其應有的社會責任。正如英國社會學家布萊恩·特納指出的:「好的理論必須介入到道德論題,與政治世界保持關聯。而它只有與正在進行的經驗研究計劃保持系統的關聯,才能做到這一點。」社科法學所能做到的就是保持著對社會生活的開放性,在智識上打破教義式法學的孤立性,培養出不僅能夠進行規範分析,同時具有全面智識、健全常識的法律人才。(作者單位:雲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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