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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汽車運價規則

汽車運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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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價規則 法規類別: 道路運輸 發布部門: 交通部 發布日期: 1991-2-22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客貨運輸價格管理,正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統一全國汽車運價計算辦法,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是計算汽車客貨運輸費用的依據。凡從事國內道路營業性汽車旅客運輸、出租客車運輸、旅遊客車運輸、汽車貨物運輸的經營人、承運人及託運人,均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汽車運價是國家計劃價格的組成部分,以國家定價為主。汽車運價的制定應本著運價和價值基本相適應,按不同運輸條件,實行差別運價的原則。

第二章貨物運價 第一節計價標準及運價計算

  第四條貨物運輸計費重量   (一)重量單位   1、整車貨物運輸以噸為單位。噸以下計至10千克,尾數不足10千克,進為10千克。   2、零擔貨物運輸以千克為單位。起碼計費重量10千克,超過10千克,按實際重量計費,尾數不足1千克,進為1千克。   (二)重量確定   1、一般貨物:無論整車、零擔貨物,計費重量均按毛重計算。   2、輕泡貨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貨物。 整車裝運輕泡貨物,裝載重量不足車輛標記載重量,按車輛標記載重量計重。   零擔運輸貨物以貨物包裝最長、最寬、最高部位尺寸計算體積,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計  3、多點裝卸貨物:整車貨物多點裝卸,按全程合計最大載重量計重,最大載重量不足車輛標記載重量時,按車輛標記載重量計算。   (三)重量計算   1、貨物重量一般以起運地過磅為準。起運地不能或不便過磅的貨物,由承托雙方協商確定計費重量。   2、成包成件規格統一的同種貨物,以一標準件標記重量計算全部貨物重量。   3、散裝貨物,如磚、瓦、砂、石、土、礦石、木材等,按體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的重量換算標準計算。   4、在港、站接運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貨物,無過磅條件的,比照前列運輸工具貨票中的計費重量計算。   第五條貨物運輸的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   貨物運輸計費里程以公路為單位,尾數不足1公里,進為1公里。   (二)里程確定   貨物運輸的營運里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和管部門核定;市區內營運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核定;未經核定的營運里程,由承、托雙方臨時協商或共同測定,並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三)里程計算   貨物運輸計費里程,包括運輸里程和裝卸里程。   1、運輸里程:按裝貨至卸貨地點的實際載貨里程計算。多點裝卸,以第一個裝車點起至最後一個卸車點止的載貨里程計算。進入城市運輸,起運時無法確定市內行駛里程的,可採用加計市內平均中心運輸里程。 整車運輸多點裝卸,計費里程按全程實際運輸里程計算。   2、裝卸里程:是指車輛則所在站(庫)至裝貨地點和卸貨地點至附近車站或返回原站(庫)沒有載貨行駛的空駛里程。計程運價或計時運價的裝卸里程的計算規定如下:   (1)按每運次實際裝卸里程的50%計算;   (2)卸貨後返回原站(庫)時,按車輛空駛里程和減載貨里程後的50%計算;   (3)大、中、小城市裝卸里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分別制定平均裝卸里程。   第六條運價單位   (一)計程運價:整車運輸以元/噸公里為單位;零擔運輸以元/千克公里或元/噸公里為單位。   (二)計時運價:以元/噸位小時為單位。   (三)運費以元為單位。起碼計費為1.00元。每張運單運費尾數不足0.10元時。四捨五入。   第七條貨物基本運價   貨物運輸的基本運價是指中型噸位的普通車輛,整車裝載一等貨物,在平原幹線等級公路上長途運輸和每噸公里運價。   第八條運價計算   (一)整車貨物運輸,同時適用兩種及其以上價目時,應以基本運價為基礎,將各不同價目運價基本運價的比差累加計算。   (二)一次貨物運輸,跨越不同區域或不同運價路線時,應按不同運價區域或路線分等的運價率和里程分段計算;也可按貨物起運地運價計算。   (三)按一批辦理的整車的貨物運輸,裝運兩個運價等級及其以上貨物時,按該批貨物中最高等級的運價率計算。   (四)整車貨物運輸,同時符合兩種及其以上加成或減成條件時,應將不同加成或減成相加(減)計算,累計加成或減成率不得超過30%。同時適用加成率和減率時,應將加成率和減成率相抵後的差額作為適用的加(減)成率。

第二節 貨物計程運價價目及比差

  第九條長途運價   一般指運距在25公里以上的運價。長途運價以基本運價為基礎,按照不同運輸條件的運價率計價。   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所轄地區,因自然或地理條件特殊,需要改變長、短途里程的劃分時,應報交通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短途運價   一般指運距在25公里及其以下的運價。短途運價按遞近遞增的原則,採用里程分段或按基本運價加噸次費計價。按里程分段計價時,為消除長短途臨界里程的運價反差,可實行同費區間里程計價。   第十一條整車運價   一次託運貨物計費重量在3噸及其以上的運價。整車運價以基本運價為基礎,按不同運輸條件的運價率計價。   第十二條零擔運價   一次託運貨物不足3噸或應託運人要求由零擔班車運輸整車貨物的運價,零擔運價分:   (一)省內零擔運價:普遍貨物零擔運價,不得高於基本運價的50%;特種貨物零擔運價,一般可高於基本運價的80%-100%。   (二)省際零擔運價執行交通部制定的全國統一運價。   (三)城鄉或市區短途的零擔運價不得高於基本運價的80%-100%。   (四)零擔快件運價:當日16時前託運次日就起運的零擔貨物可在省際或省內零擔貨物運價的基礎上,按基本運價加成20%。省際、省內零擔快件線路分別需經交通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普通貨物運價   以一等貨物為基數,二等貨物為運價比一等貨物運價提高10%,三等貨物運價比一等貨物運價提高20%。   第十四條特種貨物運價   特種貨物分長大笨重、危險、貴重、鮮活貨物四類,實行分類分級計價。按《特種貨物運價分類表》(附表二),其運價以貨物基本運價為基數,按下列規定加成計價:   (一)長大笨重貨物分為三級:   一級加成40%-50%;   二級加成50%-60%;   三級加成60%-70%。   (二)危險貨物分為二級:   一級危險品加成60%-70%;   二級危險品加成40%-50%。   (三)貴重貨物、鮮活貨物,加成40%-50%。   第十五條特種車輛運價   (一)使用罐車、冷藏車、散裝水泥車以及其他專用車(配有專用設備裝置)運輸專項貨物時,在貨物等級運價基礎上,按基本運價加成20%-30%;   (二)20-40噸以下的大型汽車和挂車,一般按計程運價計費,也可按計時運價計費。   第十六條3噸以下汽車運價   應託運人要求和道路、裝卸條件限制,使用3噸以下汽車運輸貨物時,按3噸以下汽車按車輛標記載重量分檔計價。1-3噸以下汽車,其運價一般可高於基本運價的70%-100%。一噸以下的汽車,運價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七條區域運價   根據經濟區域、自然條件和大中城市運輸的特點。可以制定區域運價。區域運價提高幅度一般不得超過基本運價的20%。   第十八條貨運路線分等運價   根據不道路條件,可以制定路線分等運價。對山區、支線和非等級公路的貨物運輸,實行運價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條件之一的,按基本運價加成10%;同時具備三種加成條件的,其運價累計加成不得超過25%。   第十九條跨省貨物運價   跨省貨物運價,應按毗鄰省不同運價率和里程分段計算,也可按貨物起運地運價率或按毗鄰省交通主管部門簽訂的跨省運輸協議規定的運價計算。

第三節 計時包車運價

  第二十條計時運價適用範圍   凡不易計算貨物重量、運距;或因貨物性質,道路條件限制使車輛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駛;或裝卸次數頻繁、時間過長;或由託運人自行確定車輛開停時間的貨物運輸;40噸及其以上的大型汽車及挂車,均可採用計時包車運價。   第二十一條計費時間   計費時間是指車輛到達託運人指定地點起至完成任務時止的時間。車輛發生故障、修理和駕駛員用餐時間應予扣除。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為2小時。使用時間超過2小時,以半小時遞進計算,不足半小時進為半小時。   應託運人要求整日包車時,每日按8小時計算。使用時間超過8小時,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第二十二條包車運價計算   計時包車運價按實際包用計費時間、包用車輛的標記載重量和包用車型的噸位小時運價率計算。   噸位小時運價率是指以每車噸小時按15-20公里和不同噸位型一等普通貨物長途計程運價計算。   計時包車的裝卸里程,應按第五條規定計算。

第四節 貨物運價的加成和減成

  第二十三條貨物運價的加成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貨物運輸,應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   1、凡礦區、森林區、甘蔗(甜菜)區、蔬菜區、基建(包括公路基建)工地的專項物資的運輸以及非營運路線的單程貨物運輸。   2、託運人要求當時要車、立即起運或日夜兼程有時限的運輸。   3、計程運輸應託運人要求,或貨物原因車輛行車速度限制在20公里及其以下的運輸。   4、由託運人要求從當日20時至次日凌晨5時的全程運輸。   5、貨物單件重量在0.3-4噸的運輸。   第二十四條貨物運價的減成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貨物運輸。應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減成:   1、同一託運人提供的回程貨源。   2、同一託運人提供的回程包裝物、容器、捆紮材料。   3、貨物運輸批量較大,運輸持續時間較長。運輸路線相對穩定,且道路條件較好,經承、托雙方簽訂運輸合同或協議的運輸。   第二十五條貨物運價的加、減成幅度   貨物運價的加、減成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逐項制定。最高不能超過基本運價的20%;也可以規定一定幅度,由運輸企業具體確定加、減成率。

第三章 貨物運輸其他費收 第一節 運行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調車費   (一)應託運人要求,車輛調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調離駐地臨時外出駐點參加營運,調車往返空駛者,應按全程往返空駛里程、車輛標記載重量和調出省基本運價的50%計收調車費。在調車過程中,由託運人組織貨運的運輸收入,應在調車費內扣除。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跨省支援性的調車,經雙方共同協商,可以核減或免調車費。   (三)經鐵路、水路調車,汽車在裝船,裝火車前後行駛里程計收調車費,在火車、在船期間包括車輛裝卸及待裝待卸時間,每天按8小時、車輛標記載重量和調出省計時運價的40%收調車延滯費。   調車全過程中,汽車的運雜費由託運人負擔。隨車人員差旅費以及調車後新駐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費用,由承、托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延滯費   因託運人或收貨人責任引起的超過裝卸時間定額、裝卸落空、等裝待卸、途中停滯、等待檢疫時間;應託運人要求運輸特種或專項貨物需要對車輛設備改裝、拆卸和清理延誤的時間,都應按計時運價的40%核收延滯費。延誤時間從等待或停滯時間開始起計,不足1小時者,免收延滯費;超過1小時及以上,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收,不足半小時進為半小時。車輛必裝、拆卸和清理延誤的時間,從車輛進廠(場)起計,以半小時為單位遞時計收,不足半小時進為半小時。延誤時間超過4小時的,按整日計時包車計費。   執行合同運輸時,由於承運人責任引起的貨物延誤運輸期限,應根據合同規定,按延滯費標準,由承運人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裝貨落空損失費   應託運人要求,車輛開至約定地點裝卸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駛里程,按基本運價的50%計收裝貨落空損失費。   第二十九條道路阻塞停運費   貨物運輸過程中, 如發生自然災害、道路阻滯無法完成全程運輸,需要就近卸存、接運時,卸存、接運費用由託運人負擔。已完運程運費照收;未完運程運費不收;託運人要求回運,回程運費免收;應託運人要求繞道行駛或改變到達地點時,全程運費按實際行程核收。由於上述原因,貨物在受阻站承運人倉庫可免費保管10天。   第三十條車輛、貨物處置費   應託運人要求,運輸特種貨物或專用貨物需要對車輛改裝、拆卸和清理時的工料費用;貨物商檢、防疫、檢疫、報關費用均由託運人負擔。

第二節 貨運其他費收

  第三十一條裝卸費   貨物裝卸費由承運人辦理裝卸者,應按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裝卸費率計收。   第三十二條車輛通行費   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渡口、橋樑、隧道以及貨物過渡倒裝等發生的費收,均由託運人負擔。其費用由承運人按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代收代付。   第三十三條貨物運輸雜費   (一)貨物保管費   凡在車站(貨場)由收貨人自提的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單後的第三天起(以郵戳為準)至貨物提離車站(貨場)的當天止,核收貨物保管費。   (二)運輸變更手續費   託運人要求辦理變更或取消貨物託運手續時,應核收變更手續費。因變更運輸,承運人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

第四章 旅客運價 第一節 計價標準

  第三十四條旅客運輸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   旅客運輸計費里程以公里為單位,尾數不足一公里,進為一公里。   (二)里程確定   旅客運輸的營運里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三)里程計算   班車客運的計費里程按旅客乘車站至到達站的區間里程計算。在兩站之間下車的旅客,按前方站計算。在兩站之間上車的旅客,按後方站計算。在兩站之間上(下)車,如距後(前)方站超過5公里時,按實際里程計算。   (四)計程車客運或計程包車客運的起碼計費里程:小型客車不超過5公里,中型客車不超過10公里,大型客車不超過15公里,超過起碼計費里程,按實際行駛里程計算。   (五)計程包車客運的計費里程,包括運輸里程和調車裡程。運輸里程按客車駛抵載客地點起至卸客地點止的實際載客里程計算;調車裡程按車由站(庫)至載客點卸客點返回至站(庫)的空駛里程的50%計算。   第三十五條運價單位   (一)計程運價:以元/人公里為單位,計程車以元/公里為單位。   (二)計時運價:以元/座位小時為單位,計程車以元/車小時為單位。   (三)旅客票價以元為單位,每張客票票價的尾數不足0.10元時,四捨五入。   第三十六條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過1.40米的兒童購買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兒童購買兒童革命殘廢軍人憑「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購買革命殘廢軍人優待票。兒童票和革命軍人優等票均為半票按全票的半價計費。   第三十七條旅客運輸基本運價   旅客運輸基本運價是指普通大型客運班車在平原幹線等級公路上運輸旅客的每人公里運價。

第二節 旅客運價價目及比差

  第三十八條旅客運價按不同客運種類、不同客車類型、不同營運方式和不同道路條件,實行差別運價。   第三十九條客運車型分類   客運車型計費等級分為普遍客車、中級客車、高級客車三類。每類按其座位總數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種。實進分類分型計價。   大型客車座位在31座及其以上;   中型客車座位在16-30座;   小型客車座位在15座及其以下。   (一)普通客車是指無特殊舒適性裝備的客車。普通大型客車座椅橫排列形式2+3,座位前後間距大於或等於670毫米。   (二)中級客車是指比普通客車舒適性提高,備有寬、軟座椅。中級大客車認椅橫排列形式2+2或2+2+1(加座),座位前後間距680-720毫米,高靠背軟座椅,寒冷地區裝有暖氣設備,比功率大於或等於8千瓦/小時。中級中型和小型客車應具有單空調和音響設備。   (三)高級客車是指舒適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級軟座椅,裝有空調、音響等設備。高級大客車座椅橫排列形式2+2,座位前後間距應大於720毫米,可調式高級軟座椅,裝有雙空調、高級音響設備,比功率大於或等於10千瓦/小時。高級中型和小型客車均具有雙空調和音響設備。   第四十條普通客車票價   普通大型客車的客運班車票價,按旅客運輸基本運價計價。普通中型客車的標價,在旅客基本運價的基礎是加價30%-40%。   第四十一條中級客車票價   中級大型客車票價可高於基本運價20%-40%。中級中型客車票價可高於基本運價60%-100%。   第四十二條高級客車票價   高級大型客車票價,可高於基本運價80%-100%。高級中型客車可高於基本運價170%-210%。   第四十三條小型客車票價   小型客車票價應根據車型分類、車輛座位數和舒適性分類分級計價。6-15座位的普通小型客車的票價可高於旅客基本運價的100%-150,中級小客車可高於旅客基本運價的200%-250%,高級小客車可高於旅客基本運價的300%-350%。5座及其以下的小轎車票價,按車型分類和排氣量2000毫升及其以上、2000毫升以下以及無空調設備的各類小轎車分等計價,各類小轎車運價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代客車票價   代客車票價是指在貨運汽車上設有臨時載客設施的客運票價,其票價應低於旅客基本運價的10%-20%。   第四十五條貨車捎客運價   貨物運輸中,因運送某種貨物託運人需要多人押運或要求多人隨貨同行(在駕駛室乘坐,除1人免費乘坐外,其餘人員應按旅客基本運價計收。   客貨兩用車,載貨部分按貨物運價計算。載客部分,按旅客基本運價計算。   第四十七條客運線路分等運價   根據不同道路條件,可以制定客運線路分等運價。對山區、支線和非等級公路的旅客運輸,實行運價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條件之一的,按旅客基本運價加成10%;同時具備三種加成條件的,其運價累計加成不得超過25%。   第四十條客運區域運價   根據經濟區域、自然條件差異,可以制定區域運價。客運區域運價一般不得高於旅客基本運價的20%。跨越幾個運價區域的票價,可按不同運價率和里程分段計算。   第四十九條城鄉客班車票價   城鄉客班車票價是指縣(市)鄉、城鄉、鄉鄉之間的短途定線、定班、隨車發售的定額客票價。一般可高於旅客基本運價的10%-20%。   第五十條跨省旅客運價   跨省旅客運價,按毗鄰省不同運價率和里程分段計算。也可執行起訖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簽訂的跨省運輸協議規定的運價。   第五十一條旅遊客票價   旅遊客票價是以旅遊為目的,線路一端位於旅遊點的客運票價。其票價提高幅度不得高於同類車輛客運班車票價的20%。如無旅遊綜合服務的旅遊客運,其票價報告會同類車型客運班車票價。   第五十二條計程車客票價   計程車客票價是以15座及其以下的小型客車為主,按用戶臨時租用要求的時間和地點運行、停靠的客運票價。按實際行駛的,也可採用計時運價。計程車運價可高於同類車型運價的20%-30%。   第五十三條旅客包車運價   (一)計程包車   計程包車運價,按計費里程、客車核定載客量和包用車型的人公里運價率計算。   單程包車回程空駛時,回程收費不得超過單程運費的50%。   (二)計時包車   計時包車運價,按車輛到達約定地點至包用完畢的實際包用計費時間、客車核定載客量和包用車型的車座小時運價計算。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為1小時。計費時間超過1小時,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算,不足半小時時為半小時。   整日包車每日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費,超過8小時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計費時間應扣除駕駛員用餐、車輛發生故障、修理和承運人延誤的時間。   包用的客車由站(庫)至約定載客地點和包用完畢返回站(庫)的空駛里程按50%作為計費里程。以旅客基本運價計費。

第三節 旅客運價的加成和減成

  第五十四條旅客運價加成   (一)客運班車始發和到達時間在晚上20時至次日5時以內的,可按旅客基本運價加成10%-20%;   (二)計程車在晚上23時至次日5時以內(不含5時)租用的,每車公里運價可加成10%;   (三)客運包車在晚上20時至次日5時(不含5時)以內包用的,計程包車運價或計時包用運價可加成10%;   (四)在規定的春節運輸期間,客運班車可以在旅客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0%-20%。   第五十五條旅客運價減成   (一)計程包車:往返包車按全程運費減成10%。   (二)計程車雙程租用減成10%。

第五章 旅客運輸其他費收 第一節 包車運輸其他費收

  第五十六條包車取消和包車空駛損失費   (一)包車取消費 包用單位取消包車,未造成車輛空駛者,用戶在用車前一天取消包車,承運人按予定包用車型計時整日包車運價一天運費的5%向用戶核收包車取消費;當天取消包車按10%核收包車取消費。   承運人未徵得用戶同意,單方取消包車,用車前一天通知用戶的,由承運人按預定車型計時整日包車運價一天運費的5%向用戶支付包車取消費。用車當天取消包車按10%支付包車取消費。   承運人或用戶變更原預定客車類型,應按原預定包用客車計時整日包車運價一天運費的3%向對方支付包車變更費。   (二)包車空駛損失費   因用戶原因,取消包車造成客車空駛,按往返實際行駛里程、客車核定座位和包用車型計程運價的50%計收包車空駛損失費。   第五十七條包車停歇延滯費和供車延誤費   (一)計程包車因用戶責任造成車輛停歇延滯,承運人應向用戶核收車輛停歇延滯費。計程包車日計費里程在120公里以上時,每日累計停歇時間不足2小時者,免收車輛停歇滯費;   日計費里程在120公里及以下時,每日累計停歇時間不足1小時者,免收車輛停歇費。超出免費停歇時間部分,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算,不足半小時為半小時。   (二)承運人未如期供車,應付給用戶供車延誤費。延誤時間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三)包車停歇延滯費和供車延誤碼率費均按計時包車運價的50%計收。小型客車的停歇延滯和延誤時間的計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處行規定。

第二節 計程車運輸其他費收

  第五十八條空駛費和調空費   (一)空駛費   臨時租用小型客車單程載客行駛20公里以上,超出20公里以外部分,每車公里運價加收50%空駛費。   臨時租用中型、大型客車單程載客行駛,不超過起碼計費里程不收空駛費。超出起碼計費里程部分,每車公里運價加收50%空駛費。   (二)調空費   臨時租用中型、大型客車往返載客行駛,可按客車由車站(庫或停車場)到用戶接客點的單程空駛調車裡程和每車公里運價的50%計收調空費。   第五十九條租車等候費   根據乘客要求停車等候時,小客車每等候5分鐘加收1公里租價的等候費,不足5分鐘按5分鐘計算;中型、大型客車每等候10分鐘加收1公里租價的等候費,不足10分鐘按10分鐘計。

第三節旅客運輸雜費

  第六十條補票費   旅客無票或持無效客票乘車者,均應補收自始發站起至到達站的票價。主動補票者,加收補票手續費0.30元;經查出補票者,除加收手續費外,還應課以票面金額50-100%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退票費   (一)旅客在當次班車開車時間2小時前輸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退票費,不足0.30元按0.30元計算;班車開車2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20%計收退票費,不足0.50元按0.50元計算,班車開車後1小時內辦理退費,按票面金額50%計收退票費,不足1.00元按1.00元計算。班車開車1小時後,不辦理退票。   (二)旅客客車退票費   旅遊客車開車24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退票費,不足0.50元按0.50元計算,開車前24小時之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50%計收退票費,不足1.00元計算。   旅遊客車開車後,不辦理退票。   第六十二條車輛通行費   客車通過收費公路、渡口、橋樑、隧道所發生的費收,均由旅客負擔。其費收由承運人按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代收代付。   第六十三條小件物品寄存費   憑有效客票或當天到達的客票寄存的小件物品,以當天按件計費。   第六十四條送票費   辦理旅客電話訂票並實行送票的,應向訂票者收取送票費。

第六章行包運價 第一節行包計價標準

  第六十五條行包分類   (一)普通行包:是指每千克體積不超過0.003立方米。   (二)輕泡行包:是指每千克體積超過0.003立方米的行包。   (三)計件行包:是指按規定以物品件數為單位託運的行包。計件行包種類和每件折算重量,見本規附表三。   第六十六條行包運輸計費重量   普通行包以實際重量為計費重量;輕泡行包以體積每0.003立方米摺合1千克確定計費重量;計件行包以附表三規定的折算重量作為計費重量。   行包計費重量以千克為單位。起碼計費重量為10千克。計費重量尾數不足1千克,進為1千克。   第六十七條行包運價單位   行包運價以元/千克公里為單位。   行包運雜費以元為單位,運雜費尾數不足0.10元時,四捨五入。

第二節行包運價

  第六十八條計費行包每100千克公里運價率應相當於旅客運輸基本運價的1.5倍。   第六十九條行包佔座費   旅客隨身攜帶行包和物品佔用座位時,按實際佔用座位數購票。

第三節 行包運輸雜費

  第七十條行包變更手續費   行包在起運前取消或普更託運地點時,每票次應核收手續費0.30元;因特殊原因要求中途停車時,核收手續費0.50元,退還未運區段行包運費,行包裝卸費不予退還。   第七十一條行包裝卸費   行包裝卸費按件每裝或卸各計費1次。單件行包重量超過30千克以上或行包體積超過0.12立方米以上,行包裝卸費各加50%計收。   第七十二條行包保管費   行包運達後,到達站從發出行包提取通知或公告次日起負責免費保管2天,從第3天開始核收行包保管費。每件以每天10千克為計算單位,尾數不足10千克的進為10千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按《公路運價管理暫行規定》的價格分級管理許可權,制定本地區汽車客貨基本運價,各價目、費目的運價率、費率,經同級物價部門審定後,發布施行,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七十四條國際、國內集裝箱汽車運價,按《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和《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執行。   第七十五條農用拖拉機和其他小型機動車參加營業性貨物運輸、其他小型客運機動車和吉普車、微型小客車參加營業性旅客運輸,其運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則相應制定具體運價率。   第七十六條為加強出租汽車客運價格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旅客運價,制定本地區出租汽車旅客運價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本規則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二月六日發布的《汽車運價規則》同時廢止。交通部一九八八年發布的《汽車貨物運規則》、《汽車旅客運輸規則》中有關客、貨運雜費部分與本規則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表一 普通貨物運價分等表(略)   附表二 特種貨物運價分類表(略)   附表三 計件物品重量折算表(略)   附錄:關於發布《公路運價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略)   附件:《公路運價管理暫行規定》(略)

備註: [91]交運字134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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