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外逃手段翻新 境外追貪須研究外國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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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在澳大利亞悉尼,澳大利亞司法和海關部長戴維·約翰斯頓(左)和中國公安部副部長張新楓參加移交從中國籍經濟犯罪嫌疑人處沒收的337萬多澳元贓款儀式。這次移交的贓款是潛逃到澳大利亞的中國籍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閆永明攜帶贓款的一部分。 新華社發追捕外逃貪官,必須下力氣研究國外法律制度,使之與國內「追逃」手段對接,為我所用6月7日,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將從中國籍犯罪嫌疑人處沒收的337萬餘澳元贓款移交給中國警方,這是35年來澳大利亞政府首次向中國移交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贓款,也是2006年兩國簽定《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之後,中澳開展追逃追贓合作的最新成果。接受《瞭望》新聞周刊採訪的專家指出,追回涉案款項,可以摧毀外逃貪官的生存基礎,是我國拓寬「追逃」思路的新進展。專家同時表示,當前我國「追逃」貪官越來越依靠國際司法協作。而在各國法律制度不同的背景下,有關部門須主動研究、善於利用國外法律制度,積極建設追逃的「法制介面」,從研究國外法律體系入手,從廣泛開展國際司法協作入手,加大力度,始終對在逃貪官保持強大震懾力,贏得主動局面。不熟悉外國法律體系陷被動日前,本刊記者採訪有關部門專家時發現,在追逃賴昌星、高山等外逃犯罪案件上,我國在打擊外逃犯罪嫌疑人時,出現了三個因不熟悉國外司法體系而引起誤會,造成被動的現象。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介紹,這三個現象是:一是對外表態的主體太多,有很大隨意性。比如關於賴昌星是否適用死刑的問題,至少有4個部門在不同場合進行表態。而按照加拿大法律規定,只有檢察官有資格對此進行表態。如果中國表態的角色不合適,實際效果上會造成對方的不信任感。二是過多依賴國際刑警組織。現在我國通常做法是發現犯罪嫌疑人外逃,立即啟動紅色通緝令,發往國際刑警組織,把很大精力放在期待協助上。實際上,國際刑警組織是非官方組織,在一些國家,警察的權力十分有限,因此與犯罪嫌疑人逃往國的司法部門合作才是最有效的辦法。三是證據意識比較薄弱。引渡犯罪嫌疑人,我方有義務提供詳實的證據,而且證據的取得必須嚴密。但現在相關部門不太注意證據搜集,草率提供證據,而一些與我們開展合作的國家十分強調證據的正當性、嚴密性,這一反差對中方追逃貪官十分不利。有些犯罪嫌疑人就是因為我國有關部門不當提供證據,引起對方對我們的不信任而中斷遣返工作。除具體做法的不足外,我國的國際司法協作平台也還沒有完全到位。現有條約框架覆蓋面不廣。比如引渡條約,與我國締結引渡條約的27個國家中大部分屬於周邊國家,中國與貪官外逃較為集中的美國、加拿大還處在開展談判階段,有待於更大的工作力度和開展更廣泛的談判。對已經加入的條約、公約,協作機制方面的運用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比如2005年年底在我國正式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還需要相關部門熟悉程序,加大協調力度,建立聯合追逃機制。同時,公約的利用也要有針對性研究。比如中國與美國間沒有引渡條約,但可以利用反腐敗公約,而在加拿大就不行。對國外法律的掌握和利用還不夠嫻熟。當前一些職能部門,對美國、加拿大和歐盟的法律研究不多,在不了解對方法律的情況下,難以開展類似引渡外逃貪官的司法協作。貪官外逃手段翻新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大要案偵察指揮中心相關負責人說,近年來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後逃往境外的勢頭得到遏止,對外逃貪官的追逃工作也取得了積極進展。但在國際交往密切、人員流動加劇、交通通訊便捷等社會條件下,貪官外逃的手段更加隱蔽,防控難度加大。其新動向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洗錢在先」現象突出。近年發生的廣東余振東、浙江楊秀珠案、黑龍江高山案等,一個突出特點是提前轉移贓款。貪官「洗錢」的主渠道之一是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高山在案發前的幾年內通過地下錢莊,數十次把客戶的存款轉移到其設在加拿大的銀行賬戶上。他在辦好了加拿大永久居住權後,還潛入境內轉移走最後一筆資金,其作案手段十分謹慎隱蔽。這種方式逃脫了正常的資金外流監管,把不合法的錢財通過隱蔽的手段轉移到海外,然後再通過境外機構以合法的形式存到銀行。另外一種洗錢方式,就是以企業購買設備名義,向國外轉移資金。這類案件多發生在國有企業領域內。外逃人員在出逃前,偽裝企業購買設備,把巨額資金打入一個虛擬企業的賬戶上,然後再把這些錢轉移到以親屬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上。這種方式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往往比較容易得手。從已經掌握的貪官外逃線索分析來看,這類轉移贓款方式佔到一定比例,而且有增多的趨勢。涉及跨國多種犯罪。由於貪官外逃大多涉及巨額的贓款轉移,因此其犯罪行為就觸犯了多個法律,涉及多種罪名。通常除了貪污外,還有洗錢、挪用、甚至詐騙等罪名,數罪並存是近來貪官外逃又一個突出特點。數罪並存造成案情本身複雜,加上轉移贓款數額巨大,引起的社會關注度很高。另外,由於涉及數種犯罪,增加了國際協作的難度,追逃的成本十分巨大。「窩案」明顯。過去,貪官外逃主要還是個體作案。而近幾年來,出現了窩案犯罪的現象。一個案件涉及較多人。比如廣東開平余振東案,先後三任銀行行長利用同樣的方式作案,在長達8年的時間通過在香港開設公司來轉移資金。再如浙江楊秀珠外逃案,出逃前一家人密謀很久,家庭主要成員各自分工參與。在一些外逃案件中,犯罪分子各自分工很明確,有的人專門利用自己在海外的親屬建立賬戶,有的尋找地下錢莊,有的負責偽造程序轉移贓款等,形成了配合密切、作案成功率高的特點。「出逃」方式隱蔽複雜。一些外逃貪官在出逃前利用其所謂合法身份出去「踩點」。比如高山案,高山曾經18次利用公務身份去加拿大考察,名義上是出國考察,實際上是給自己外逃做探路準備;比如成功引渡胡星案,胡星作為廳級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他的因公出國護照是放在省外辦集中保管的,但胡星通過他弟弟又辦了一個因私護照,並且通過掉包的方式隱蔽出境;一項調查顯示,隨著更多的城市開通「港澳自由行」,一些貪官利用「自由行」的方式,先出境再逃往別的國家。積極建立法制「介面」貪官外逃手段翻新,顯示我國必須將追逃工作重心建立在加強國際司法協作上。受訪的專家建議,有關部門應加大對外國司法體系的研究力度,豐富法律手段,建立各種國際司法協作平台。廣泛和其他國家、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締結引渡條約。黃風說,現在很多個案,是從國家之間共同利益互相合作、互相配合的角度出發才獲得解決的。而有了條約以後,就變成法定國際義務。從國際趨勢來講,西方國家和所謂關係比較好的國家,引渡越來越容易,而與之相反的國家,開展引渡越來越難。對此,要想辦法推進與這些國家的締結條約談判,最終用條約的方式明確他們的義務。本刊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目前,我國正在與多個國家就簽訂引渡條約進行談判。有關部門還提出,要和各國建立腐敗犯罪數據和情報交換機制,及時有效地掌握和控制腐敗犯罪動向以及犯罪分子的外逃現象。用探索精神研究這些國家的法律和相關制度,積極尋求替代措施。熟悉加拿大、美國等國法律的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李洪積律師說,在不能開展引渡合作的情形下,可以利用美國、加拿大法律想別的辦法。比如,高山案就可以在加拿大利用民事起訴的方式迫使高山就範。有關部門不能一味地等待加方啟動遣返移民程序。實際上加拿大1999年修改了引渡法,規定加拿大的外交部和外國的外交部門可以達成個案協議,開展引渡合作。當前有關部門對外國引渡制度的研究還非常薄弱,靠的都是以往的經驗,這個局面可以通過加強研究加以扭轉。黃風認為,當前要對相關領域內的專業人員進行涉外法治知識培訓,部門之間要有密切協商機制,對於複雜的司法協助工作,要進行策略性研究,選擇更合適的方式進行國際司法協助活動。有專家建議,我國在已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基礎上,還應該積極對地區性公約、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認真進行研究。如美洲國家制定的《美洲國家反腐敗公約》,歐洲國家制定的《打擊歐洲共同體官員或歐洲聯盟成員國官員的腐敗公約》《歐洲委員會反腐敗刑法公約》等,探討加入的可能性。加大對涉嫌犯罪的外逃貪官的證據搜集。黃風說,在一些案件中,有關部門沒有預計到引渡的複雜性,人跑了以後,搜集證據的工作就放鬆了。其實越要人回來,越要收集證據,還要注意收集證據的程序合法。在西方國家,決定是否引渡是法官,而不是外交部門。證據材料以及收集這些證據程序是否合法很重要。如果有關部門不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充分,中國的引渡請求就得不到回應。對於尚沒有追回來的貪官,當務之急是豐富各種證據,並且一定在熟悉對方法律的情況下,來考慮我們搜集證據的程序、內容是否立得住。對貪官外逃這類犯罪,通過引渡的方式來實現遣返是比較正常的手段。追回涉案款項,摧毀貪官生存基礎。北京大學刑訴法專業博士生褚福民認為,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承認腐敗犯罪存在被害人,並賦予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而且,在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提起公訴的情形下,被害人根據《公約》享有可以不經過刑事定罪而獲得這類財產的權利。這就意味著,在腐敗案件中被告人在逃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根據《公約》的規定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就被告人侵權給他造成的損害要求民事賠償。如果被害人無法確定,國家可以代為提起民事訴訟。在追逃案件中引入民事訴訟追回涉案款項,會使外逃的貪官缺乏生存的基礎,這個措施對於打擊被告人在逃的腐敗案件無疑具有巨大的作用。褚福民說,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追迴流往外國的涉案款項,具有以下幾個優勢:民事訴訟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不受被告人不回國應訴的制約;民事判決在其他國家得到協助執行障礙不大;民事案件中證明標準也沒有刑事訴訟中那麼高,對於追回涉案款項也是有利的。(《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郭奔勝 傅丕毅)
我國加大對外逃貪官的追逃力度 去年37人被緝捕新華網北京3月27日電(記者張景勇)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27日說,我國司法機關在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的職務犯罪中,對從1998年至今的300多名攜款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多方面措施,加強了追逃和追贓力度,「三十六計走為上」的企圖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和遏制。天羅地網追捕外逃貪官2007年1月,雲南省公安機關在偵辦一起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時發現,雲南省交通廳副廳長鬍星有重大作案嫌疑。後胡星潛逃,並成為雲南省第一個上公安部A級通緝令的官員。時評:貪官有如過街老鼠 在哪裡都不該吃香最近幾則關於官員和貪官的新聞,挺能觸發我的感想:一是中國縣處級公務員半數難拒迷信,28%相信「相面」;二是落馬貪官七大類迷信形式曝光:占卜算命、求神拜佛、建廟修祠、壘墳造墓、改門易道、念經信符、擇日選辰;三是日本首次向中國引渡貪污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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