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如何成為「定心丸」(論政)
徐 雋
《 人民日報 》( 2016年07月27日 19 版)□在強調錯案終身追責的同時,也應看到司法有其自身規律和特點,受歷史條件、技術水平、認知能力限制,人們對某一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會出現不同理解
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這對落實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促進法官、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辦案責任制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被視為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它的核心是誰辦案誰負責,解決了過去辦案法官、檢察官上面「婆婆多」、辦案受干擾、錯案難追責的弊端。誰辦案誰負責就要求法官、檢察官對所辦案件負責到底,發生冤假錯案,應當終身追責,接受懲戒。懲戒制度為辦案負責、錯案追責提供了基本遵循。
在強調錯案終身追責的同時,應該看到,司法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點,受歷史條件、技術水平、認知能力的限制,人們對某一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會出現不同的理解,如果動輒得咎,不考慮客觀原因,有可能挫傷法官、檢察官辦案積極性,導致司法裁判當決不決,司法活動裹足不前。正因如此,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完善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要求對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因重大過失造成錯案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特別是對因刑訊逼供、打擊報復、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錯案的,必須依法追究司法責任;同時,根據司法職業特點,對辦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響案件結論正確性的,不宜追究司法責任;因對法律的理解或對案件事實的判斷不一致造成的,不宜輕易追究司法責任。此次會議也再次強調,尊重司法規律,體現司法職業特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責任和過錯相結合,堅持懲戒和教育相結合。這為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辦案提供了「定心丸」。
懲戒法官、檢察官需要制度規範,防止一些人借懲戒追責之名,違法干預案件,打擊報復正直辦案的法官、檢察官,影響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因此,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必須規範法官、檢察官懲戒的範圍、組織機構、工作程序、權利保障等,發揮懲戒委員會在審查認定方面的作用。法官、檢察官是否承擔司法責任,應由省一級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提出建議。
司法體制改革,將權力下放,賦予法官、檢察官更大的自主權,提高了他們的職業保障水平,當然必須加大責任約束,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只有責權利相統一,才能不斷提升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積累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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