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議:孩子犯罪 強制教育家長

今天是我國第30個教師節,在強化學校教育對未成年人的影響的同時,家庭教育中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關注。海淀法院從2013年審理的涉及155名未成年犯犯罪案件中隨機抽取100件分析發現,一半以上的未成年犯來自於離異或夫妻關係不和諧的家庭。

「李某某等強姦案」、「電梯摔嬰案」中,都有家庭教育缺位的現象。「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問題日漸嚴峻。

法官因此呼籲,在我國司法引入親職教育,「強制」家長學習如何教育孩子。

數據分析

一半少年犯

來自不和諧家庭

海淀法院抽取調查了100名少年犯,同時隨機選取2所中學的100名普通初中生作為對照組抽樣調查,從家庭情況進行比較分析,以考察未成年人犯罪與監護人教養責任的相關性。

調查結果顯示,51%的少年犯來自單親、繼親或婚姻動蕩家庭,而這一比例在普通學生中僅為8%。雙親健在的未成年犯中,父母關係較差或一般者達近三分之二,遠高於普通學生的比例。

此外,半數以上的未成年犯曾脫離家庭監護,除獨居者外,其共同生活對象包括同性朋友、男女朋友等;而脫離父母監護在普通學生中所佔比例極低。

未成年犯家庭溺愛超三成

在對未成年犯家庭教育調查中,溺愛型佔34%,另有23%的家庭以打罵體罰為主。而普通學生家庭中,近七成以說服教育為主。

近四成未成年犯恨過父母

家庭關係方面,41%的未成年犯與父親關係不好或一般,32%的未成年犯與母親關係不好或一般,甚至有37%的未成年犯表示恨過父母,而普通學生中與父母關係不好或一般的僅佔14%。可見,未成年犯家庭監護缺失、教育不當比例均遠高於普通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與家長教養失職密切相關。

延伸調查

近千未成年犯七成受溺愛

在2014年第3期《青少年犯罪問題》上發表的《2013年我國未成年犯抽樣調查分析報告》中,對10省市990名未成年犯調研顯示,未成年犯受溺愛達三分之二以上,主要表現在「很疼愛我」、「大部分順著我」。

但也有極端情況,16.1%未成年犯表示,父母事事都管。這也反映出家長教育不當的問題。

現實問題

孩子犯罪問責家長存真空

海淀區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庭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游濤介紹,未成年人享有接受良好家庭教育的權利,監護人有提供良好家庭教育的義務。既然監護人教養失職,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中,規定了家長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可以對家長予以「訓誡」,「責令嚴加管教」,但缺乏剛性,較少適用。

《民法通則》規定了「剝奪監護權」,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法院可依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但這一條款也因缺乏配套制度銜接而鮮有實施。而且,在「訓誡」和「剝奪監護權」之間缺乏過渡性法律,使我國法律對監護人教養失職的追責實際上處於真空狀態。

法官建議

引入親職教育強制教育家長

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助理審判員張瑩表示,監護人教育失職致孩子犯罪,就應該以親職教育提高其教養能力。強制性親職教育可彌補「訓誡」與「剝奪監護權」之間法律責任的階梯空白。

親職教育在西方三十年代就被倡導,在德國被稱為「雙親」教育,美國稱之為父母教育,俄羅斯學者稱之為「家長教育」或「家長的教育」,即對家長進行如何成為一個合格稱職的好家長的專門化教育。

對於親職教育,可以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對有不良行為、犯罪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如果有教養失職之過,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游濤表示,對監護人進行強制性親職教育,裁判主體應是法官,比如當未成年嫌疑人進入刑事審判程序後,在刑事訴訟中由法官一併裁判對監護人進行親職教育。被行政處罰的未成年人,可由行政處罰單位依個案必要性向法院提起強制性親職教育申請。

而監護人是不是構成失職,則由法官進行裁判。2013年,海淀法院開展了親職教育的嘗試。

海淀法院聯合共青團中央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及轄區公安分局、檢察院、司法局、教委等單位會簽《關於共同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為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監護人及涉少民事糾紛當事人開設「親職教育課堂」,通過個別輔導、小團體輔導、大團體輔導、親子互動、讀書會等多種形式進行家庭教育指導。

相關鏈接

一些國家認為監護人教養失職是犯罪。比如德國設有「違背監護或教養義務罪」。

德國刑法典第171條規定,嚴重違背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所負監護和教養義務,致使受監護人身心發育受到重大損害,或致使該人犯罪或賣淫的,處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

俄羅斯、法國、匈牙利等國均有類似罪名,瑞士甚至規定過失犯此罪亦要科處罰金。

文/記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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