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經歷的一場訴訟:關於公司登記中股東非本人簽字的糾紛
06-16
XX市工商局關於「河南XX置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訴訟的陳述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 對「河南XX置業有限公司」設立訴訟一案,在休庭期間我局提交以下陳述意見:一、河南XX置業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准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餘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2009年9月17日,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註冊河南泉陽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提交的申請材料有:1、 公司法定代表人陳XX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 趙XX、陳XX、孫XX三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3、 趙XX、陳XX、孫XX三股東共同簽署的公司章程;4、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XX中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5、 趙XX、陳XX、孫XX三股東的身份證複印件;6、 選舉陳XX為公司執行董事、孫XX為公司監事的首次股東會決議,載明執行董事、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7、 公司法定代表人陳XX任職文件和身份證複印件;8、 河南省工商局依法核准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9、 公司住所證明,陳XX代表公司和趙XX簽署的房屋租賃協議及趙XX的房產證複印件;10、 原XX市建設委員會同意設立該公司的意見。從我局提交給法庭的上述河南XX置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相關證據材料可以看出,該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二、河南XX置業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程序是合法的 2009年9月17日,陳XX向我局提交了註冊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當日我局予以受理,並依法履行了受理-審查-核准程序,於當日核准登記了河南泉陽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程序合法。三、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應由申請人負責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企業登記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號)第八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如實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上述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均明確規定了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應由申請人負責四、實質審查是對形式審查的補充,是否啟動實質審查,公司登記機關具有自由裁量權 公司登記屬於「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的行政許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採取兩種方式: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所謂形式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僅作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查。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實質審查是對形式審查的補充,即《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從上述法律法規條文可以看出法律並沒有要求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對每一份行政許可所有申請材料進行核實。什麼條件下啟動實質審查程序,法律未作詳細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需要」兩字的表述以及《公司登記條例》「認為…需要」的結合顯示出實質審查的啟動是由公司登記機關依職權進行判斷的,是否啟動實質審查程序,屬於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範疇。按照行政效率原則和行政許可便民原則,公司登記機關原則上不進行實質審查,只有在形式審查中發現有明顯瑕疵或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未作出許可決定前有相關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才能啟動實質審查程序。而這兩種情況在我局做出河南XX置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許可時均未發現和出現。五、真實性審查缺乏可行性,程序上違法 第一、股東簽字的真實性審查缺乏可行性,簽字真實性與否一般都要經過司法鑒定,才能做出判決,無法僅用肉眼來做判決。如果一定要這麼做的話,公司登記機關不再是一個登記機關而是一個龐大的調查機關,因為申請材料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有些核實恐怕還得動用刑事偵察手段。就從簽字的真實性而言,從證據確鑿而言,要麼通過公證,要麼由當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辦公場所,如果一個有限公司有50個股東,要確認他們簽字的真實性,那麼就得提交50份公證書,或者由登記人員逐一查驗身份證後,當場簽字,否則就無法確認簽字的真實性。 第二、包括公司登記在內的行政許可,便民原則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行政許可法規定申請人可以不到登記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允許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第四條也同時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序。」禁止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擅自增設行政許可條件、超越許可權和範圍或者違反程序作出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定的公司申請條件沒有規定公司申請登記需要提交股東簽字的公證證明;也沒有規定股東必須到公司登記機關辦公場所當場簽字。公司登記機關要求全體股東到場實質上是在履行實質性審查責任,而啟動這種實質性審查的前提是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簽字虛假一種假設,請問能否憑這種假設來啟動一項本該慎重啟動的實質性審查么。 第三、《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如果公司登記機關在法定材料形式齊全的情況下不予受理或不予作出准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是違法行為。六、民事糾紛與行政訴訟不能混為一談 這場法律糾紛的起因是原告趙XX對公司設立登記中確認的民事法律關係有異議,主要是對其作為股東的身份有異議;真正損害原告趙XX合法權益的行為是股東陳XX冒用原告名義擅自處分原告權益的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是我局的登記許可,侵權行為的主體不是行政機關,內容也不是行政違法。從侵權行為發生時間來看,在申請人準備申請材料,尚未進入工商部門行政審查過程前,該侵權行為已經發生。那麼,既然這是發生在行政行為之前的民事活動(共同投資設立公司)過程中的一個民事侵權糾紛,工商部門在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又沒有過錯,為什麼不把它交還給民事審判來解決呢?如果一定要通過行政審判來解決民事糾紛勢必會造成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管轄關係的混亂。 七、我局的行政許可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判決撤銷的範疇 是否判決撤銷公司登記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為違法,應當以公司登記機關存在實體上的違法事實或者程序上的違法事實為前提。對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項,共5項,包括「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這些都是行政機關有過錯造成的。「主要證據不足」是指行政機關怠於職責,沒有依法收集應當收集的證據或者根本就沒有足夠的證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從形式上講,股東簽字不真實的申請材料只要「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在未發現前仍然滿足了登記條件,不構成「主要證據不足」。八、人民法院應依法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根據《行政許可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立法宗旨,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判決,既要監督行政機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如果公司登記關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了審查職責,卻仍然被人民法院撤銷,那麼這個判決會對我們以後的許可實施產生極大的影響。九、原告法庭上提出的有關陳述不應被法院採納 原告在法庭上提出國家工商總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的《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範》應低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論述不應被法院採納,理由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法定的公司登記機關;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第五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國家工商總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的《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範》用於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內資公司登記操作是完全合法的,原告的陳述是對法律法規的一種曲解。登記規範中要求提交部分複印件也正是為了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人保證申請材料真實性前提下,避免股東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原件或房產證原件而造成法定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及時受理行政許可,體現了《行政許可法》的便民原則。 原告提出的該公司涉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屬公司成立後的未經查實的涉嫌違法行為,與本案訴訟撤銷公司登記無關,建議法院不予採納。十、陳XX代理律師出具的趙XX在公司文件上的簽字建議法庭予以查證核實 原告趙XX在公司文件上的簽字證明趙XX本人參與了公司的經營行為,儘管文件上顯示的是第一次股東會,但從文件內容看顯然屬於公司成立後某項經營行為發生前召開的股東會,而非成立公司時的股東會決議,第一次股東會的說法只是泉陽公司對股東會的概念模糊所致。這說明趙XX在實際中履行了股東義務和享受股東權利,參與了公司的經營行為,從民事角度也說明其認可了當時設立登記時的代簽字行為。從民法學上考量,這樣的簽名應該與委託人自己的簽名是同樣有效的,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即便是事前沒有授權的「無權代理」,也存在著事後「追認」的可能性。再退一步說明即便原告在我局做出該行政許可當時不知道該行政許可行為,但其知道該許可之日應該是其參與經營行為之日,即2010年8月23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原告的訴訟行為已超出3月起訴期限。綜上所述我局認為對該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許可程序合法,審查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濫用職權等其他違法事項,原告與陳XX的民事糾紛,應當通過民事救濟途徑解決,不能通過行政審判來糾正民事法律關係中的錯誤。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本著從解決XX公司問題出發,我們也希望有爭議的股東坐下來耐心的商談,如果原告方和第三人孫XX不願意繼續留在該公司作為股東,可以通過協商後變更股東的方式解決糾紛,也可以通過民事判決明晰XX公司的股東權屬後予以變更。 河南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 011)XX行初字第1 2 4號 原告趙XX,女,1 9 6 6年1 2月8日出生,漢族,XX市人,XX區信用聯社職工,住聯社家屬院。 委託代理人宋XX,河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任局長。 委託代理人張XX、藍XX,該局登記科幹部。 第三人陳XX,男,1958年8月1 9日出生,漢族,住XX市濱河路三川花園。 委託代理人張X、張XX,河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孫XX,男,1 9 4 8年6月2 4日出生,漢族,住XX市和平街9號。 第三人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任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X、馬X,河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X與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陳XX、第三人孫XX、第三人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委託代理人宋XX、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代理人張XX、藍XX,第三人陳XX委託代理人張勇、第三人孫XX、第三人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委託代理人張X、馬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 0 0 9年9月1 7日,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第三人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記相關材料,為第三人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號為411300000000918(1--1)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 0 1 1年6月9日原告趙XX以被告未履行審查審核職責、申請材料欠缺、虛構事實、違反法定程序為由,訴至本院,請求撤銷被告為第三人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頒發的營業執照。 原告趙XX訴稱,原告與第三人孫XX分別於2 0 0 5年1 1月、2 0 0 9年7月共同出資購買XX市鐘錶廠門面房和XX信用聯社培訓中心辦公樓。後為聯營開發,經孫XX聯繫與陳XX協商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2 0 0 9年7月2 2日原告與兩位第三人意向簽訂「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協議書」,因該協議內容不公平,無端將原告與孫XX共有的部分債權列為第三人陳XX的出資份額,且股份比例與出資數額極不符合。原告第二天就明確表示不認可股份比例、不參加股東會議、不出資、不參與公司設立;陳XX也明確表示等資金到位後另行協商,合作成立公司事宜就此擱置。第三人陳XX為達到侵吞他人財產的目的,於2 0 0 9年9月1 7日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公司章程、擅自冒充原告和孫XX簽名,騙取了非法的工商登記。我於2 0 1 1年3月3 1日才得知陳XX非法成立了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新成立的公司將原告個人所有的部分私產登記為第三人陳XX控制的公司所有,且抽逃登記註冊資金,也勢必導致嚴重的社會危害。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曾找第三人和被告要求糾正錯誤,但被告拒不改正,造成原告面臨合法財產被侵害的事實。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未履行審查審核職責、申請材料欠缺、虛構事實、違反法定程序為第三人陳XX頒發的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營業執照。 原告趙XX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 2、首次股東會決議: 3、首次註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 4、驗資報告。 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辯稱,2 0 0 9年8月3 1日,申請人趙XX、陳XX、孫XX共同委託陳XX全權辦理註冊登記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事宜、並領取營業執照。同年9月17日陳XX向我局提交了註冊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申請時向我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齊全的,符合法律所要求提交的文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申請人負責,只有在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或者在形式審查中發現有明顯瑕疵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未作出許可決定前有相關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才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所以我局只對申請人的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要件進行了形式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我局當日予以受理,並依法核准登記了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陳XX領取了公司營業執照。我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法律所要求提交的文件,工商機關只能對申請人的登記申請的形式要件進行形式審查,望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被告在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股東名錄; 4、首次股東會決議; 5、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6、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 7、房屋租賃協議; 8、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9、 XXXX有限責任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1 0、有關技術人員資質證明; 1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 2、公司登記頒證及歸檔登記表; 第三人陳XX述稱,趙XX對XX公司未實際出資,本案也不存在登記機關將原告部分私產登記在XX公司名下的情況,工商機關為XX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與原告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本案中原告所稱的部分資產到底屬於原告或是XX公司所有,屬於民事確權範疇,工商部門的登記行為依法不具有權屬確認效力,原告起訴不屬於行政案件受理範圍;且已超出三個月的起訴期限;XX公司完全符合公司的設立條件,工商部門為XX公司辦理工商登記並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無理,目的是干擾XX公司正常的開發經營活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第三人陳XX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趙XX簽收的2 0 1 0年8月1 2日召開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屆第一次股東會文件,用於證明原告知道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註冊登記事實。 2、2 0 1 0年8月1 2日有趙XX和孫XX簽名的XX置業第一次全體股東大會會議紀要,用於證明二人知道公司登記和追認代簽的事實。 第三人孫XX述稱,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所謂公司章程的簽名、首次股東會決議上的簽名和委託書的簽名均不是我所簽,所謂公司辦公地址的房產也不是趙XX的,我們也沒有投資成立該公司,被告在登記時未盡審核審查義務,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該工商登記。 第三人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述稱,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我公司登記正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原告趙XX的舉證,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質證意見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人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我局在審查時未發現明顯瑕疵,且在行政許可之前沒有人對此提出異議,不進行實質審查程序。 第三人陳XX和第三人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趙XX提供的證據1和2中的非趙XX和孫XX簽名不持異議,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針對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舉證,原告趙XX和第三人孫XX對證據1、2、3、5、6、9、10. 11未提出明確質證意見;對證據4、8、9的質證意見是,上面的簽名是偽造的,我們從未參加過股東會;對證據7的質證意見是,該房屋租賃協議系偽造,趙XX並沒有該房產。 針對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舉證,第三人陳XX和第三人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提供的證據4、8、9的質證意見是,證據上趙XX和孫XX的簽名雖系代簽,但二人是知情的、默認的,且事後得到二人的追認。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針對第三人陳XX的舉證,原告趙XX和孫XX的質證意見是,2 0 1 0年8月1 3日所謂的股東會我們參加了,但陳XX沒有參加,該次股東會並未商討任何事宜。 針對第三人陳XX的舉證,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第三人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均無異議。 原、被告及第三人所舉證據,均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內容真實合法,能夠證明本案相關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質辯意見,結合認證,本院確認如下事 實: 原告趙XX與第三人孫XX分別於2 0 0 5年1 1月、2 0 09年7月共同出資購買XX市鐘錶廠門面房和XX信用聯社培訓中心辦公樓。後為聯營開發,經孫XX聯繫與本案另一第三人陳XX協商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2 0 0 9年7月2 2日原告與兩位第三人簽訂「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協議書並經公證,隨後原告趙XX和第三人孫XX將身份證交給陳XX,申請註冊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事宜。2 0 0 9年9月1 7日第三人陳XX到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註冊登記,並向被告遞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章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身份證明、載明公司董事、監事、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股東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和公司住所證明。申請註冊公司辦公住所地XX市XX區東關街道辦事處漢冶村1 7號,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與經營,三位股東有陳XX、趙XX和孫XX,註冊資本人民幣5 0 0 0萬元,首次注入資金1 0 0 0萬元,其中陳XX投資8 0 0萬元、趙XX1 0 0萬元、孫XX1 0 0萬元,執行董事、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由陳XX擔任,孫XX任監事。在陳XX提交的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首次股東會決議和用於公司辦公住所的租賃合同上有趙XX和孫XX的署名(以上均非趙XX和孫XX親筆所簽),趙XX和孫XX也未實際投入資金。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當日予以受理,經審查後,核發了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號為4 1 1 3 0 0 0 0 0 0 0 0 9 1 8(1-1)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 0 1 1年6月9日原告趙XX以上述理由訴至本院,請求如上。 另查明,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登記檔案材料顯示,公司的註冊資產中未涉及不動產,也不涉及不動產登記問題。2 0 1 0年8月1 2日原告趙XX簽收了2 0 1 0年8月1 3日召開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屆第一次股東會文件,趙XX和孫XX參加了次日的股東會,並在第一次全體股東大會會議紀要上簽字,該次股東會陳XX因故未參加。該股東大會會議紀要載明:1、向股東會提交前期籌備情況報告;2、商議XX區農信社的《定向開發建設協議》;3、提交研究公司近期工作。兩位股東(指原告趙XX和第三人孫XX)一致認為公司籌備組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對於《定向開發建設協議》中提到的3 0 0 0萬保證金問題,各股東認為已經充分了解了增加資金要求,但希望另行商議;各位股東對下一步工作安排表示認可。 本院認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趙XX登記為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原告認為該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提起訴訟,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被告所作的登記行政行為,未告知原告訴權和起訴期限,原告的起訴期限應當界定為從知道之日起兩年之內。原告起訴並未超過該期限。故第三人陳XX關於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和超過起訴期限的辯解理由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第二款同時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儘管陳XX在向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時提供了未經原告趙XX和第三人孫XX簽名的有關手續,趙XX和孫XX也未實際投資,第三人該公司且默認陳XX的代理行為。3、原告趙XX和第三人孫XX所訴將其財產登記在河南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認定。關於第三人陳XX提供虛假材料造成登記內容不實的情形,可依法由被告予以更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經合議庭評議,並報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 0元,由原告趙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於河南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 XXX審判員 XXX書記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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