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提前介入?如何介入?檢察官詳解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中的法律問題

來源:檢察日報

上海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刷屏各大媒體平台,更引發公眾對幼童保護、託兒所法律監管等問題的持續追問與思考。11月9日夜間起,陸續有其他班級疑似老師傷害兒童的視頻流出,據視頻顯示,傷害行為可能從今年8月就已經開始。

隨著調查深入,攜程親子園事件的更多細節被披露。網友在譴責虐童行為的同時,也為司法機關的及時出手點贊。在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介入該案偵查後,提前介入偵查機制引髮網友關注。

什麼是提前介入偵查機制?檢察官提前介入對案件的偵查有哪些幫助?類似事件能避免嗎?帶著公眾的疑問,檢察日報記者連線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未檢部檢察官劉超穎、檢察官助理龐振寰。

記者:什麼是提前介入偵查機制?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劉超穎:提前介入偵查機制是檢察機關辦案的一種司法機制,即在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取證,確保取證的規範化、合理化、全面化,進而為後續的出庭工作提供一個比較好的證據基礎。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適時介入偵查活動,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記者: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偵查能起到哪些作用?

劉超穎:主要有兩個作用。

一是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以及敏感案件偵查,可以更好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就案件事實和取證進行規範化引導。

二是對於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來說,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可以提早對涉罪未成年人或者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干預等更大範圍的救助。

記者:我們注意到,本案是由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門檢察官提前介入的。

劉超穎:的確,我們也注意到了。由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檢察官提前介入,對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無疑具有重要意義。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實踐中涉及該罪名的案件還不是很多,如何在辦案過程中準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呢?比如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以及虐待罪的區別在哪裡?司法實踐中怎麼應用?應注意哪些問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有利於準確分析和把握案件定性以及規範取證等。

記者:什麼情況可能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劉超穎:近年來,幼兒園、託兒所的老師虐待小朋友或福利院工作人員虐待老人事件時有發生,手段還比較殘忍,情節也比較惡劣,對受害兒童和老年人等被監護、看護人造成較大的身心傷害。但如果受害者傷情達不到輕傷,就無法以故意傷害罪給加害方定罪,也就無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罪只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本案為例,託兒所教師、保潔員等不符合家庭成員這一主體規定,所以構成不了虐待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後,就較好地解決了上述人群不入罪的問題,監護人、看護人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等被監護、看護人的行為就觸犯了刑法。

記者:作為未成年人檢察領域的資深檢察官,您認為,提前介入的檢察官可以為孩子和家長提供哪些幫助?

劉超穎:可以對本案中的受害兒童引入心理治療機制,對孩子進行心理干預。對孩子的心理干預可以增強孩子心理上的安全感,緩解乃至穩定由事件引發的恐懼、悲傷等情緒,恢復心理的平衡狀態。同時,也可以對家長進行心理疏導。家長和孩子接觸時間最長,對家長的心理疏導能夠緩解家長的情緒,化解矛盾,避免更大的衝突和危害出現。

記者:上海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發生後大家都很痛心,如何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龐振寰:

第一,教育部門應完善審核機制。類似事件的主要監管責任應該由教育部門來實際落實。教育主管部門應該就辦園資質和幼師資質等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且這一審批不應該是一次性的,不應該只在辦園時才審核。建議定期審核辦園資質和幼師資質。同時就辦園的情況定期進行了解,一旦發現不符合辦園資格或者違規情況發生,馬上進行制止或者督促整改,以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二,園方要主動加強監管,對「虐童」幼師零容忍。園方應嚴格審查幼師的從業資質。現實情況中,很多託兒所對教師聘任時的資質審核並不是特別嚴格,從一開始把關不嚴,就容易埋下隱患。監管的關鍵之處,在於對「虐童」幼師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即一旦出現有教師不負責任,或者是體罰虐待孩童的情況,就應立即辭退。

第三,家長也要盡量選擇有全方位攝像頭的託兒所、幼兒園,時刻留意孩子身心變化。家長應多關注託兒所、幼兒園的監控,並要求園方長期保存錄像。兩三歲的孩子畢竟太小,表達能力有限,如果家長發現子女身體或情緒發生任何變化,應該及時跟孩子溝通或者跟託兒所、幼兒園老師進行溝通,防微杜漸。同時,到託兒所、幼兒園接送孩子時,對託兒所、幼兒園的情況可多留意、觀察。

最後,還要鼓勵群眾舉報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的案件。在生活中如果發現類似情況,認為可能構成違法犯罪的,可及時向司法機關進行舉報。司法機關對類似案件在嚴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以期達到普法效果,這對其他潛在的犯罪者也是有力的震懾。

(文字:魏春華 江華宇 編輯: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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