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立新規:立案前嚴禁查封扣押

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立新規:立案前嚴禁查封扣押

人民網

2015-03-03 08:02 來自法治中國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針對目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範、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提出相應解決措施。意見有十大亮點:1、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2、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涉案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一保管,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3、規範涉案財物保管制度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製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後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4、探索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範、移送順暢、處置及時。5、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序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及時返還。6、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規定經權利人同意或申請,批准後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賬戶。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應當做到公開、公平。7、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贓偵查取證工作制度,構建集中統一、分工合作、高效順暢的境外追贓追逃工作體制機制,形成追贓追逃工作合力。8、建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複議、申訴、投訴或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9、進一步加強監督制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上級政法機關發現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糾正。10、健全責任追究機制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新聞多一點】 中央深改組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深改組第八次會議指出,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是一件事關正確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的大事,是一項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會議認為,這些年來,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的一個突出問題就發生在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的過程中。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訴訟領域、不同執法司法環節,是一項跨部門、跨地方的複雜工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各地區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協作配合,儘快探索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處置信息公開機制。各級黨政部門要率先尊法守法,不得干預涉案財物處置過程。要加強境外追贓追逃工作,抓緊健全境外追贓追逃工作體制機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追贓追逃工作。有關部門要對涉案財物的定義、認定標準和範圍等進行明確,增強各地和各司法機關執行政策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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