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根治權力的「選擇性作為」

以制度根治權力的「選擇性作為」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發表時間:2014-11-21 星期五

中央巡視組已陸續向今年第二輪巡視的全部10個省區市和3家單位反饋了巡視意見。中央巡視組發現,在一些地方,有的權力部門責任擔當意識不夠,有的幹部存在選擇性作為等問題。此前,國務院曾提及與「選擇性作為」相近的行為「選擇性落實」,並視為「作風不紮實」的表現之一。

只要看一個人把時間和精力放在哪裡,就可以大致判斷出這個人是怎樣的人。作為官員,必然也和普通人一樣「有所為有所不為」,但這裡所說的選擇與新聞通報中的「選擇性作為」不是一回事。

官員權力在手,作為就是用權。該如何用權,既有「權為民所用」的宗旨要求,更有法紀的規範約束,為何用權、如何用權都有客觀、剛性的標準,不能作為的,切不可亂作為;該作為的,不能不作為。在這個意義,官員的作為是不能選擇的。

然而,「選擇性作為」現象在一些領導幹部身上卻屢見不鮮。有的「權為己所用」,能給自己帶來好處的就「當仁不讓」,凡是認為「出力不討好」的便銷聲匿跡,漠視責任,不推不動,甚至推了也不動;有的「利為己所謀」,大搞權力尋租,墜入貪腐犯罪深淵;有的「情為哥們所系」,能給「圈子」和特定對象施恩惠的事,迫不及待地亂作為,不惜損害原則,犧牲公共利益。

這種「選擇性作為」帶來的惡果是,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和部門,權力頻頻罔顧黨紀國法而越軌,肆意亂為污染政治生態;另一方面,一些領導幹部漠視民生疾苦,漠視國家與民族的長遠利益,見「險灘」而卻步,遇「硬骨」而先逃,對全面深化改革,空喊口號不落實,對繞不過去的矛盾,聽任惡化,哪怕積癰成患也不作為。

要想避免和消除這樣的「選擇性作為」,就必須對權力的責任和義務做出清晰的界定,並對履行責任與義務的情況做出準確的評價,以規範的制度約束權力的運行,讓各種監督真正落地。只要讓權力的一舉一動都在「陽光」之下,只有任何一次不作為與濫作為都能受到懲罰,才能確保官員嚴守用權倫理,確保權力永不脫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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