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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新規 女方吃虧?

婚房新規 女方吃虧?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一周年之際,朝陽區律師協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的專家們,就人們最關注的房產問題展開了一場討論。

焦點一

婚後接受父母贈房 應歸誰

爭議內容

大部分人都認為,夫妻在婚後接受贈與的財產,自然屬於共同財產,但該觀念在司法解釋三出台後被顛覆了。尤其對於價值不菲的房屋來說,這種贈與如無特別說明,即變成了對產權登記人一方的贈與。

以至司法解釋三剛出台時有人戲稱:「司法解釋三使公婆笑,丈母娘哭」。

核心法條

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反對 女方為家庭付出多 離婚可能失去更多

「男主外女主內」的勞動分工模式使女方將人力資本投入到家庭內,勢必會減少投入到其他地方的精力,也就意味著女方可能失去從其他方面取得收益的可能。司法解釋三將雙方預期共有的住房強行變更為登記方個人所有,一旦離婚,可能會導致在家庭生活中投入良多的妻子既失婚又失財。

解釋三的規定缺乏性別視角,忽略了中國老百姓的婚嫁習慣。按照傳統,結婚多是男方父母買婚房,女方父母負責裝修或買家電等,司法解釋一和二的規定與這種傳統習俗相契合,但解釋三卻將原先界定給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變更為登記方的個人財產,使夫妻雙方原先達成的默契被顛覆。

因為婚後男方的房子是增值的,而女方的嫁妝卻不斷被消耗和毀損。根據現行法律,婚姻中毀損和滅失的物品,離婚時不得請求從共同財產中予以補償。因此該規定明顯是使男方受益而損害女方的利益。

不論是男方父母購置的不動產還是女方父母購置的動產,都是婚後雙方共同享用的。如將女方父母購置的動產認定為共同共有,而將男方父母購置的不動產視為夫妻按份共有,對女方顯失公平。

在實際生活中,只有閃婚閃離才可能對一方父母財產構成不當侵害,最高法院變更規則以保護父母一代的利益並期待實現公平的做法,這種「一刀切」在實踐中可能導致更大的不公平。

贊成 符合國外主流立法思想

按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但現實中,父母贈與子女財產通常不會寫書面東西說明贈與誰,因為他們認為這樣不利於小夫妻關係的維持。

而合同法規定,贈與不動產,經交付和登記後就不能輕易反悔。所以登記是最好的認定歸屬的方式,也能很好地體現出資方父母的初衷。因而司法解釋三規定,以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即判定房屋歸哪一方,符合婚姻法和合同法原則。

外國很多法律都將婚後得到的贈與或遺產作為個人財產,作為共同財產的只是例外。司法解釋(三)中將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以產權登記為主,是相對公平的,也符合國外主流立法思想。

焦點二

婚前一方貸款買的房 歸個人

爭議內容

如果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或部分貸款,而婚後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且房屋登記在支付首付的一方名下,按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一旦離婚,貸款的房屋將歸登記一方所有。

對此,也有人認為這種規定「為男人出軌掃清了最後障礙,使男人的離婚成本大大降低」,因為多數情況是男方出首付。

核心法條

司法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反對 共同還貸使女方無力給自己購房

實踐中,很多房屋都是由男方婚前貸款購買,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貸款按揭一方用婚前財產支付了首付款或償還了部分銀行貸款,這部分財產確實是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的締結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儘管房屋所有權是婚後取得,並且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房屋的價值應當是由按揭一方的婚前首付款或償還的貸款和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構成的。因此,婚後取得的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混合。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是不公平的,有利於產權登記一方而不利於他的配偶。

按中國傳統的婚嫁習俗,男方提供住房,女方提供家電傢具等嫁妝,房產一般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女方實際上已喪失了為自己購置住房的能力,一旦離婚,房子又會歸男方所有,對女方是不公平的。

應按照婚前首付款或償還的銀行貸款和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所佔房屋購置成本的比例,來確立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份額,再依法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贊成 能得到相應補償 認定個人財產挺公平

貸款方已通過貸款方式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已屢行完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應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將購房合同簽訂的時間視為產權取得時間,婚前一方所購的住房(包括貸款購買的)在雙方不能協議處理時,司法會認定為個人財產。

考慮到女方婚後參與共同還貸,並由此使其失去了最佳的買房時機,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考慮給予女方共同還貸出資部分的補償,在此基礎上還會考慮給予女方因喪失買房機會造成損失的補償。如果女方生活困難,法官還會根據照顧女方原則,作出有利於女方的判決。

在實際生活中婚後哪怕只有一方拿工資,用他的工資還貸,也視為共同財產還貸,因為另一方畢竟承擔了家務,減輕了養家一方的部分負擔。

本版支持專家

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巫昌禎

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 夏吟蘭

中國婚姻法研究會副會長 馬憶南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 吳曉芳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曉林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胡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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