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自偵工作的影響及應對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明確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自此,該項制度改革引起了理論和實務部門的熱議。那麼,何謂「以審判為中心」?筆者認為,以審判為中心指在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前提下,實現認定事實的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判決結果形成均在法庭,且在偵查、起訴環節,辦案人員都應以法院庭審和裁決時對於事實認定和證據採信的標準和要求進行偵查、審查起訴,嚴把案件質量關,從案件第一道「關口」防止「帶病」證據進入刑事訴訟活動中,最大限度的防止錯案的發生。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改革對各項檢察工作均產生影響,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際,以自偵工作為研究視角,通過分析該項改革給自偵工作的影響,探求自偵部門應對該項改革的具體舉措,以期對司法實踐起到參考借鑒作用。

一、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改革對自偵工作的影響

依據刑訴法第十八條之相關規定,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屬於職務犯罪案件,應由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然而,由於該類犯罪主體文化素質普遍較高,這就決定了職務犯罪具有隱蔽性和智能化特徵,由此使查辦該類犯罪工作難度不斷加大。在當前的訴訟模式下,囿於職務犯罪案件的複雜性和技偵手段相對不足,對此類犯罪主要以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進行司法認定,實物證據較少,證據類型單一。在此情形下,庭審中容易發生被告人翻供情形,公訴機關也承擔較大的敗訴風險,影響案件質量。《決定》確定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庭審實質化,並將直接言詞原則、證據裁判原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於職務犯罪案件來講,以審判為中心訴訟模式倒逼公訴機關提高自偵案件的公訴標準,嚴格證據關,對未達到公訴證據標準自偵案件退回自偵部門補充偵查,或建議自偵部門撤案,以確保案件質量和庭審效果,這無疑直接對公訴人的執法辦案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提高了自偵案件的證據標準,增加了自偵案件的取證難度,這對自偵部門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產生一定的影響,提出新的挑戰。

二、基層檢察機關自偵部門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具體舉措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自偵工作提出新的挑戰和新的要求,基層檢察機關自偵部門應做好一下幾點,才能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才能更好地推進自偵工作的開展:

第一、樹立「服務」理念,加強配合協作。

在當前訴訟模式下,自偵部門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在庭審中,公訴人與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就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和適用的法律等問題展開辯論。此外,根據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公訴人直接承擔因舉證不能或者證據不合要求而造成敗訴的風險。然而,自偵部門偵查人員無須出席法庭與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展開法庭辯論,也不直接面對敗訴的不利後果。在此模式下,使得偵查人員將更多的精力放在案件突破和追求立案數量上,而對於立案後的固定收集證據缺乏足夠的內在動力。此外,偵查工作和審查起訴工作二者有不同的特點,使得二者存在一定的誤解。這些原因使得自偵部門偵查人員認為只要案件移送到公訴部門,自己的任務就算完成了,至於出庭公訴辯論那是公訴人的事,多以一個旁觀者的視角看待公訴工作。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自偵部門偵查人員辦案的思想理念必須由「旁觀者」為「關照者」,牢固樹立偵查要為起訴服務的理念。偵查的目的就是為了起訴,甚至可以說偵查活動是起訴的一個準備、輔助程序。當然,偵查「服務」公訴,同時也蘊涵著偵訴間的互相協作。筆者認為,偵查人員與公訴人之間應換位思考,加強交流,互相理解,互相認同對方工作價值和重要性。偵查人員不能認為公訴人「只會拿現成的」,而公訴人也不能把偵查人員的勞動成果視作一無是處,埋怨「取證不到位、筆錄差口氣」等。加強偵訴配合協作,強調在配合的過程中不「缺位」。但同時也不能「越位」,形成有力的「大控方」格局,以提高偵控效率和案件質量。

第二、轉變辦案模式,調整考核標準

傳統由供到證的辦案模式固然在辦案效率方面有著一定優勢,但該模式具有很大的缺陷。比如主要依賴言詞證據,而言詞等主觀性證據具有可變性,被告人很可能當庭翻供或者證據以非法證據被排除。在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按照庭審實質化的要求,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都要在庭審中接受控辯雙方質證。這使得自偵部門的辦案模式必須轉變為「由證到供」或「證供結合」,重視客觀證據,以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自偵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同時,由於當前以查辦案件數量為考核依據的業績考核制度帶有較強的功利性色彩。為了追求辦案數量,偵查部門和偵查人員選擇口供突破這種見效快、效率高的偵查方式。為此,自偵部門要真正地轉變辦案模式,重視客觀證據,就必須完善業績考核制度,以案件質量作為自偵案件考核依據,逐漸淡化對於辦案數量的考核,強化案件質量的評價,避免自偵部門過於追求辦案數量而片面追求口供而忽視客觀證據。

第三、延伸公訴介入觸角,提高偵查取證水平

初查是職務犯罪案件查處中重要的一環,初查質量的高低,往往決定著偵查的方向和成案率。在初查過程中,自偵部門經常會遇到一些究竟涉嫌何種犯罪存在定性爭議的線索或者不知道如獲取、補強證據的問題。若公訴部門從初查階段開始介入職務犯罪案件,公訴機關可以發揮其在罪名認定上的優勢,幫助自偵部門對線索涉嫌犯罪更加準確定性,節約司法資源。此外,公訴部門介入後,可以從公訴部門的視角,幫助自偵部門進行「證據補強」,並對自偵部門在初查階段應重點調取哪些證據材料、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注意的等問題提出意見,進而規範自偵部門的偵查行為和提高辦案水平。

最後,增加技偵設備投入,重視偵查人才培養。

刑事訴訟法雖然賦予了檢察機關享有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權力,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多數基層院技偵設備落後或匱乏,即使配發了新設備也很少有人會正確使用,技術偵查往往需要藉助其他部門協助才能開展,且只能在極為有限的範圍內發揮功能,這影響了自偵部門的辦案效率和水平。為此,要充分利用偵查技術,實現科技強檢,一是加大對基層檢察機關技偵設備的投入力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支持基層檢察機關建立偵查技術查詢體系,如房產、車輛、銀行等信息查詢系統,還要簡化使用檢察技術的審批程序,進一步提高技偵水平和效率。

同時,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具有複雜性,它融合了法律、心理以及專業技術等多種知識,偵查人員需要經常與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及閱歷的人員打交道,這就決定自偵部門需要「多面手」式的偵查人員。所以,在自偵部門人員選任上,既要考察法律知識,還要考察其社會閱歷、性格特徵和知識構成等因素。此外,還應加大技能培訓與專業學習力度,提高偵查能力和水平。

參考文獻:

【1】樊崇義,「解讀『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載《中國司法》2015年第2期。

【2】葉青,「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載《法學》2015年第7期。

【3】韓東成,「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新型偵訴關係之構建——以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為視角」,載《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5年10月。

【4】戴萍、陳鵬飛,「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檢察機關的影響及應對」,載《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15年8月。

【5】王守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檢察工作的影響」,載《人民檢察》2014年第22期。

作者簡介:柳毅,陝西省佛坪縣人民檢察院幹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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