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中的房產分割條款-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06年11月14號 粵高法發[200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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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意見:
1、婚姻當事人以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取得結婚證違反結婚登記的程序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請求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處理。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3、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探望子女的權利提出訴訟請求,當事人不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在離婚判決中不予處理。
4、離婚案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發生的收養行為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顧問題在判決書中予以處理,但不應對收養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並告知當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收養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門補辦手續。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病,並提供有關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結論或醫院的診斷、鑒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可依法申請宣告該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利害關係人堅持不申請宣告,但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可以直接認定該當事人欠缺訴訟行為能力,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通知該當事人配偶以外的監護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
6、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後,一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請求離婚並要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以支持。但協議內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該協議所涉及財產已不存在而客觀上不能履行; (3)訂立協議的情勢已發生重大變更,履行協議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
7、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請求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證明該債務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判定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個人債務處理: (1)夫妻雙方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該債務不是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 (3)債務形成時,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債務不是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設立。
8、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或因財產存在形態的變化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投資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財產投資而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持有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紅利或利息; (2)一方將婚前財產存入金融機構或出租給他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轉讓其個人的所有的股份、有價證券等投資性資產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9、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房屋預售合同的買受人為該方且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 另一方婚後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以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清償的貸款部分,離婚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對另一方給予合理的補償。雙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參照該房屋的市場價值,按另一方的出資比例(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部分,各佔一半出資額)計算一方應支付給另一方的補償數額。 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在雙方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資購買,僅是名義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在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10、一方以自己名義將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於個體經濟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在離婚時對上述權益的價值協商不成,另一方又不願意參與經營的,人民法院可依附當事人的申請委託評估機構對投資權益的價值進行評估,取得投資權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於投資權益一半價值的補償。 因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冊不全以及企業經營者拒不提供財務信息等原因導致投資權益無法估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稅務、工商機關存檔的財務資料來核定其價值,也可以參照當地同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業的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來核定其價值。
1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各自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或者一方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股份已產生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以分割。
12、在訴訟過程中,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否,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進行親子鑒定的,應予准許。一方當事人或成年子女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強制進行親子鑒定。 對於婚生子女,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但申請親子鑒定的一方有其他證據證實其與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確有可能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請親子鑒定一方否認親子關係的主張成立。 對於非婚生子女,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但申請親子鑒定的一方有其他證據證明拒絕鑒定一方與非婚生子女確有可能存在親子關係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請親子鑒定一方確認親子關係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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