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論法的精神》

《論法的精神》
作者: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De I『『 Esprit des Lois)[法]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ontesquieu,1689-1755)  本書是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最重要的著作。孟德斯鳩出身於貴族世家,1706年在波爾多專攻法律,1708年獲法學學士學位並充任律師。1714年擔任波爾多郡議會議員。1716年繼承其伯父的波爾多法院院長(議會議長)的職務,後由於不滿法國專制制度,出賣官職漫遊歐洲,專事對歐洲各國政製法律的考察,使得他以對法學和社會學有卓越貢獻留名於世。孟德斯鳩著述豐富,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羅馬盛衰原因論》(1734)和《論法的精神》(1748)。在《波斯人信札》中,孟德斯鳩表明了反對封建統治、反對教會的迫害,爭取平等、自由等思想。《羅馬盛衰原因論》通過對羅馬的有關史料的研究,第一次概述了他的政治法律理論,此書是《論法的精神》的前奏。《論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鳩20年辛勤探索的成果。本書中譯本曾以《萬法精理》(1902)和《法意》(1913)出版,但均為節譯本。1963年商務印書館出版了由張雁深譯成的《論法的精神》的全譯本,1982年第三次印刷。

  《論法的精神》分上、下兩冊,共 6卷31章,是法學發展史上為數不多的鴻篇巨製。它以法律為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內容極為豐富。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

  探尋和闡釋法律的精神,是本書的中心內容,也是它對法理學的最主要的貢獻。孟德斯鳩主張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他認為法律與國家政體、自由、氣候、土壤、民族精神、風俗習慣、貿易、貨幣、人口、宗教都有關係,法律與法律、與它們的淵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各種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把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上冊,第1頁)(1)法律與政體的聯繫:首先政體如何與有無法治直接相關。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上冊,第 8頁)君主政體雖由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至於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不待說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在實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體下,「有一條基本規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上冊,第12頁)在實行貴族政治的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在專制政體下,則無所謂立法權。此外,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體系、法律內容等,也有重要意義。(見上冊,第73-74頁)(2)法律與自由的統一。在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餘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國才有自由。一個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們自由是因為我們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為而是法律範圍內的自由。「在一個國家裡,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裡,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上冊,第154頁)(3)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關係。這是《論法的精神》在法理學上獨樹一幟的一個主要標誌。孟德斯鳩非常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認為這種作用具有決定性。他認為,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不能不實行專制,「因為如果奴役的統治不是極端嚴酷的話,便要迅速形成一種割據的局面,這和地理的性質是不能相容的。」「在歐洲,天然的區域劃分形成了許多大小不等的國家。在這些國家裡,法治和保國不是格格不相入的。」(上冊,第 278頁)炎熱的氣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們懦弱而不能維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貧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氣候能磨鍊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堅強而一心捍衛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首先要考慮這些因素。 (4)法律與其他事物或現象的關係。孟德斯鳩在分析法律與居民謀生方式的關係時說:「一個從事商業與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只滿足於耕種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範圍要廣得多。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內容要多得多。從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獵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內容那就更多了。」(上冊,第284頁)

  孟德斯鳩憧憬的理想王國是實行立憲、分權和法治的國家。論述這個理想王國是《論法的精神》的一個基本內容。他認為,在以「恐怖」為原則的專制政體下,「人的命運和牲畜一樣,就是本能、服從與懲罰。」(上冊,第27頁)這種政體必須堅決拋棄。以「品德」為原則的共和政體與自由、平等相通固然有值得稱道之處,但也不盡理想。最好的政體是以「榮譽」為原則的君主立憲政體,因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實現政治自由就必須實行三權分立。孟德斯鳩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對外三權劃分的理論發展成資產階級典型的分權學說,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認為不分權就談不上公民自由。「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則一切都完了。」(上冊,第156 頁)他主張由資產階級掌握立法權並監督行政權;行政權由君主掌握,君主掌握,君主有權否決立法但無權立法,只能按法律辦事;司法權由獨立的專門機構來行使。在此基礎上,孟德斯鳩還提出了三權互相制約、反對濫用權力的理論:「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上冊,第154頁)

  在書中,孟德斯鳩還論述了部門法理論。關於民法理論,他認為民法是以私人利益為目的的,其宗旨是使人類獲得財產並加以保障。如果「公家需要某一個人的財產的時候,絕對不應當憑藉政治法採取行動;在這種場合,應該以民法為根據」。因為「在這種場合,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資格和私人辦交涉而已。」(下冊,第190頁) 民法調整契約、繼承、婚姻等所產生的一系列財產關係,主張男女在婚姻和財產關係上應該平等。關於刑法理論,他反對以思想言語定罪,提出了罪刑相應原則,主張在刑罰中實行人道主義,即「懲罰應該總是以恢復秩序為目的」。(上冊,第200頁)

  《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後來分別載入法國《人權宣言》和美國《獨立宣言》。它出版後當時被譯成多種文字在歐美風靡一時,不到兩年即印行22版。本世紀初期它又被譯成中文,在中國資產階級舊民主革命中發揮了啟蒙作用。

推薦閱讀:

孔子怎麼創立儒家的?儒家精神的初創
自陷行為致精神障礙後犯罪之定罪處罰
每個女人都應該精神單身
學習周恩來精神 永葆黨性純潔
知與行:孔子精神歷程自述

TAG: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