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 Walking on the Water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在《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另譯為自由憲章)一書中,哈耶克把哲學、法理學、經濟學綜合起來對自由進行了研究,闡述了自生自發秩序的理念自由主義社會理論的核心和概念。一是理性的能力和局限。蘇格拉底說過,認識自己的無知才是真正的智慧。哈耶克在該書第一部分認識論角度的闡述正是基於這樣的哲學傳統。他認為自由之所以可能而且必要,正是因為人類個體知識和理性的有限性。只有對這種有限性有清醒的認識,才能避免重蹈歷史上種種錯誤的覆轍。歷史上某些巨大的災難就是由知識的自負、理性的狂妄釀造的人禍。二是人性。阿克頓勛爵說過: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只有通過憲政和法治,才能防止掌握公共權力者的腐敗和濫用權力。和道德判斷無關,在實踐層面對掌權者人性惡的一面保持足夠的警覺,並通過制度的限制把這種危險減至最小。三是政府。政府不可避免地擁有必要的壟斷性強制權力,它對強制的壟斷正是為了避免強制落入其他人之手。但是,為了避免這種強制權力被濫用以威脅個人自由,有必要預先為政府劃定不可逾越的界限,並要求其行為符合某些預定的規則。儘管這在某些情況下看來似乎是有害於效率的,但卻十分必要。四是法治。法治下的平等是個人可以獲得的唯一一項平等,法治是保障自由的。法治下的自由就是在預定規則框架下,個人行為不依賴任何其他人或權力機構的批准或制約。如哈耶克在第十一章開頭引用洛克的那一段話:「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維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所有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裡沒有法律,哪裡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這種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們所被告知的那樣,這種自由並不是每個人為所欲為的自由。(因為當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時候,該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種處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舉的那些包括對他的人身、他的行動、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的財產的處分,乃是法律所允許的自由;因此,在這樣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專斷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夠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從人治走向法治就是自由不斷擴大的過程。五是民主。無疑,作為一個自由主義者,哈耶克是贊成民主的。但是,民主不是終極的價值,民主是實現自由的手段,是一種決策方式。民主不能成為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專政行為。因此,民主必須受制於預定的規則。防止對民主的濫用,避免多數原則的不受限制跟限制政府權力是同樣重要的。在民主被當作普世價值追求的今天,對其保持理性上的審慎態度尤為重要。該書第三部分談的是福利國家中的自由。哈耶克在該部分把他在前兩部分闡述的自由主義原則應用於當時的一些經濟和社會問題,並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力圖闡明「闡明以不同的方法追求相同的目標在什麼情況下會增進自由,或在什麼情形下會摧毀自由」。這本書基本上是從原則的角度出發來闡述觀點的,較之當初頗為流行的《通往奴役之路》,該書學術意味更濃。如他在導論里所說,他是「用這樣一種幾近冷血的、純知識的方法去處理一個為大眾視為崇高情尚、為大眾全力捍衛且不為他們視為知識問題的理想」,因為他認為,「儘管追求自由的鬥爭之所以始終得以維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得到了人們熱望自由這一不可或缺的強烈本能傾向的支援,但是,這些本能傾向既不是一種安全的指導,亦不是某種防止錯誤的措施」。正如羅蘭夫人的那句名言:「自由啊,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也許只有哈耶克這種審慎謙卑的理性態度,才能避免這樣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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