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改革五年規劃修訂:推動對所有訊問活動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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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5 16:44 來自法治中國 為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統籌推進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任務,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對2014年制定的《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作了全面修訂,形成了《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2015年修訂版),並於15日印發,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據悉,修訂後的檢察改革五年規劃,將原改革規劃重點任務的第一方面「完善保障依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體制機制」中的「健全反腐敗法律監督機制,提高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化水平」單列為一個大方面改革任務,作為修訂後規劃的第四方面改革任務,並各自相應充實了四中全會提出的新的改革舉措及有關內容。修訂後的檢察改革五年規劃,共提出6大重點任務、42項任務。這6大重點任務包括:一是完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體制機制;二是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三是健全檢察權運行機制;四是健全反腐敗法律監督機制,提高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化水平;五是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六是強化對檢察權運行的監督制約。以下為全文: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2015年修訂版)黨的十八大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現就貫徹落實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檢察改革提出如下意見。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深化檢察改革的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進一步完善檢察體制,優化檢察職權配置,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強化法律監督、強化自身監督、強化隊伍建設,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深化檢察改革的總體目標:一是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體制機制更加健全,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得到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憲法地位進一步落實;二是檢察機關與其他政法機關既相互配合又依法制約的體制機制更加健全,法律監督的範圍、程序和措施更加完善,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三是檢察權運行機制和自身監督制約機制更加健全,法律監督的針對性、規範性和公正性、權威性進一步增強,司法公信力進一步提高;四是對人權的司法保障機制和執法為民的工作機制更加健全,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檢察工作的親和力和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滿意度進一步提升;五是符合檢察職業特點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檢察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和公正執法水平明顯提高,基層基礎工作顯著加強。二、基本原則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遵循法治原則,依法有序推進。凡需要修改法律的,在相關法律修改後實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權的,按法律程序進行。堅持正確的檢察工作發展理念和司法理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遵循司法活動和檢察工作規律,按照「六觀」、「六個有機統一」和「四個必須」等檢察工作正確發展理念和司法理念深化改革,著力解決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不適應、不符合、不協調的突出問題,促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堅持群眾路線。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站在人民立場上把握和處理檢察改革的重大問題,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聽取人民群眾意見,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期待,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和評判,真正做到改革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堅持統籌謀劃和頂層設計。注重檢察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統籌把握中央與地方、司法機關之間、當前與長遠、公正與效率等各方面關係。加強頂層設計,整體規劃改革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確保各項檢察改革措施協調配套,與司法體制改革的其他措施及其他領域的改革協同推進。堅持積極穩妥推進。堅持問題導向和改革取向,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紮實推進、穩步實施。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要充分論證,加強可行性研究並先行試點,提高改革決策科學性。三、重點任務(一)完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體制機制1.推動省以下地方檢察院人員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建立省以下地方檢察院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檢察院政法專項編製統一管理制度。2. 推動省以下地方檢察院財物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建立省以下地方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3. 探索實行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規範檢察行政事務管理職責,確保檢察行政事務管理活動服務於檢察活動。4. 建立健全檢察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完善檢察人員申訴控告制度,健全檢察人員合法權益因履行職務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濟機制和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建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制度。5. 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以科學、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為原則,協同中央有關部門,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由行政區劃檢察院辦理,特殊類型案件由跨行政區劃檢察院辦理的訴訟格局,完善司法管轄體制。6. 全面落實部門、企業管理公檢法體制改革要求,將部門、企業管理的檢察機關統一納入國家檢察管理體系。7. 完善防範外部干預司法的制度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二)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8.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將檢察人員劃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建立檢察官員額制度,合理確定檢察官與其他人員的比例。制定相關配套措施。9. 建立檢察官專業職務序列及與其相配套的工資制度。10.完善檢察官職業准入和選任制度。適當提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年齡、法律工作年限。根據檢察院不同層級,設置檢察官不同的任職條件。健全檢察官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初任檢察官由省級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檢察院任職,上級檢察院的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檢察院的優秀檢察官中遴選。建立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檢察官制度。建立軍事檢察官轉任地方檢察官銜接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檢察隊伍的通道。健全檢察機關和法學教育研究機構人員的雙向交流與互聘機制。11. 建立檢察官憲法宣誓制度。經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檢察官,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12.完善檢察人員職業保障體系。適當提高檢察人員特別是基層檢察院人員職級比例。完善檢察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保險體系。13.建立完善專業化的檢察教育培訓體系。配合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改革,建立預備檢察官訓練制度,提高檢察官法律信仰、職業操守和職業能力。制定實施檢察人員崗位素能基本標準,完善以檢察教育培訓機構體系、運行體系、課程體系、師資體系、管理體系為主要內容的檢察教育培訓體系。(三)健全檢察權運行機制14.深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以落實和強化檢察官執法責任為重點,完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科學界定主任檢察官、副檢察長、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在執法辦案中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組織,完善檢察機關執法辦案責任體系。改革和完善執法辦案指導決策機制,規範案件請示彙報制度,明確各層級的辦案責任。15.規範內設機構設置。研究制定地方各級檢察院內設機構設置指導意見,明確設置標準,整合相關職能,形成科學合理、規範有序的內設機構體系。制定派出檢察院管理辦法,規範派出檢察室設置標準、職能定位和職責許可權,明確派出主體,完善審批程序。16.完善案件管理機制。深化案件管理機制改革,建立嚴格規範的案件受理、辦理、管理工作機制,完善案件流程監控、質量評查工作機制。完善檢察業務考評機制。升級完善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推進電子檢務工程,加快建設全國檢察機關統一的信息交換與資源共享平台及服務體系,提升檢察業務的信息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四)健全反腐敗法律監督機制,提高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化水平17. 推動反腐敗法律制度建設。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配合立法機關,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推動完善國家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18. 加強查辦職務犯罪規範化建設。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完善職務犯罪案件初查機制。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制度,規範指定管轄、交辦、提辦工作。19. 加強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能力建設。推進偵查、預防信息化和裝備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預防信息系統,與工商、稅務、電信、金融、審計、海關、國土、房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完善行政機關、公共服務行業等部門協查職務犯罪工作機制。深化司法領域區際國際合作,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20. 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腐敗預防、監督機制。(五)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21.完善偵查監督機制。探索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的制度。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22.完善刑事審判監督機制。加強和規範刑事抗訴工作。健全死刑複核法律監督機制。23.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規範取證程序,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配合有關部門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舉證、質證、認定證據標準,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律制度。進一步明確檢察環節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程序和標準。24. 健全冤假錯案防範、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落實和完善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對所有訊問活動、重要取證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錄像制度。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建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辯解、申訴、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機制,完善訴權救濟機制,為訴訟權利受到不當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當事人提供暢通的救濟渠道。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統一錯案責任認定標準,明確糾錯主體和啟動程序。明確檢察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25.完善羈押、刑罰執行等刑事執行活動和強制醫療監督機制。健全和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完善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和執行的監督機制。完善分級負責的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工作機制。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的法律監督,配合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網上協同辦案平台。配合立法機關,健全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制度。完善對強制醫療決定和執行的監督機制。26.完善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機制。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完善刑事案件速裁機制,建立完善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法律監督機制。推動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健全認罪案件和不認罪案件分流機制。建立刑事案件管轄爭議快速協調處理機制。27.完善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民事抗訴的適用對象、標準、程序和效力。完善和規範檢察建議的提出、受理、辦理、反饋機制。完善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範圍、方式和程序,健全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監督工作機制。細化對行政訴訟活動監督的範圍、程序、方式和要求。28.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推動擴大司法監督的主體範圍,為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強制措施提供法律依據。推動完善相關法律,為受到違法行政強制措施侵害的當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濟途徑。強化對行政強制措施實施過程的司法監督,及時糾正違法行政強制措施。29. 探索建立健全行政違法行為法律監督制度。建立檢察機關在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行為的督促糾正制度。探索對行政違法行為實行法律監督的範圍、方式、程序,明確監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的反饋機制。30. 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探索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適用範圍和程序,明確公益訴訟的參加人、案件管轄、舉證責任分配。健全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31.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完善移送案件標準和程序,建立與行政執法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有效銜接。推進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明確信息共享範圍、錄入時限,建立責任追究機制。32.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制度。完善檢察機關信訪受理、辦理、督辦、息訴化解、終結退出、責任追究、源頭治理等工作機制。推進網上信訪、遠程視頻接訪工作。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機制,建立健全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和與其他政法機關相互協調配合機制。完善涉法涉訴信訪終結辦法。完善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程序。配合有關部門,探索建立以律師為主體的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律師代理制度。33.完善檢察環節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對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舉報人、證人、鑒定人,以及特定民事侵權案件當事人、符合條件的涉法涉訴信訪人的司法救助制度。34. 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完善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序,增強司法解釋的規範性、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明確案例指導的方式和效力,規範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選用標準、發布程序及編纂、廢止機制。(六)強化對檢察權運行的監督制約35.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防止內部干預製度。明確檢察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明確上級檢察院依法對下級檢察院實施領導的途徑及方式,嚴格區分內部行政管理權與檢察官依法行使司法職權的界限。建立檢察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防止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依法規範檢察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檢察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與有關部門配合建立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檢察人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制度。36.配合完善強制執行和涉案財物處置法律制度。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維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配合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統一管理轄區內刑事訴訟涉案財物。配合立法機關制定強制執行法。37.強化紀檢監察、檢務督察。健全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防範違法辦案等監督機制,加快完善檢察機關自身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38.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形成檢察機關與律師良性互動關係。完善偵查、起訴和審判環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尊重律師辯護、代理意見的工作機制,對律師提出的申訴、控告,及時審查辦理,糾正妨礙、侵害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39.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範圍,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進一步明確人民監督員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40.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檢察機制,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進一步完善公開機制,創新公開方式,暢通公開渠道。完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完善辦案信息查詢系統,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實現當事人通過網路實時查詢辦案流程和程序性信息。建立檢察機關辦理的重要案件信息發布制度。開展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網上申請預約工作。建立對在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擬作不起訴、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主動或依申請公開審查制度。41. 在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的前提下,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增強法律文書的說服力。建立法律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完善法律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完善生效法律文書網上查詢檢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眾有效獲取、查閱、複製生效法律文書。健全「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42.完善意見收集機制,探索建立社會監督轉化為內部監督的工作機制。完善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制度。完善特約檢察員制度,探索金融、知識產權、稅務、環保等專業人才參與相關案件諮詢論證工作,建立完善專業人才輔助辦案、專家諮詢制度。完善與新聞媒體的良性互動機制,推動落實新聞發布制度化。四、加強組織領導(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化檢察改革,對於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促進人權司法保障、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檢察機關要把深化檢察改革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高檢院的決策部署上來。要牢固樹立進取意識、機遇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增強推進改革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堅持顧全大局,堅決摒棄部門利益和局部利益,正確對待利益格局調整。(二)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檢察改革的組織領導,緊密結合本地工作實際,認真貫徹改革規劃要求。高檢院成立以曹建明檢察長為組長的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協調推進。各省級檢察院要成立以檢察長為組長的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和組織實施。要切實加強推進改革的能力建設,凡重要改革舉措都要經過深入調研、科學論證,分解任務、明確責任,精心組織實施。(三)有序推進,注重實效。深化檢察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兼顧,循序漸進。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全局與局部、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等關係。注重改革的協同性,對於關聯性強的改革措施,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配套推進。要強化督促指導,及時分析查找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增強改革的實效性。對已出台的改革措施要認真落實,適時進行檢查評估,及時總結梳理,鞏固改革成果。(四)嚴肅紀律,正確宣傳。深化檢察改革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和高檢院的決策部署,自上而下進行,積極穩妥推進,不得各行其是。凡試點改革項目,應按規定層報高檢院批准或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嚴肅檢察改革宣傳紀律,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為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各省級檢察院對檢察改革的宣傳要嚴格把關,對於重大、敏感、涉及面廣的改革事項或改革試點項目的宣傳報道,要層報高檢院審批。

圖片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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